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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和保证供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4-30 00:11: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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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和保证供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和保证供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3]17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0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全国城市供水节水与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和保证供水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每年城市节水达35亿立方米,节水的政策法规和供水安全保障机制正逐步完善。但是,一些地方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不够重视,节水设施投入不足,水价改革不到位,供水企业改革进展滞后,供水管网漏损严重。特别是今年以来,我国一些地区持续干旱少雨,很多城市居民生产生活用水面临困难,城市供水安全受到威胁。

  国务院领导非常关心城市节水和供水安全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为贯彻落实好《通知》和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与保证供水安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管理,认真履行职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的手段,加强城市和镇节水的指导和监督。要转变职能,重点抓好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宣传教育,加强对城市和镇供水经营服务市场的培育、调控和监管,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要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

  二、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各地要抓紧制定城市和镇节约用水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城市和镇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对策措施及工程布局方案,协调好供水、节水与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施建设。要重视污水的再生利用,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要将污水处理再生利用作为缓解城市水源短缺的重要措施,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实现由单一的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向污水综合利用转变。要积极发展区域供水和污水处理,提高乡镇供水、污水处理水平。要将城市水源保护、备用水源工程、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缺水城市在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时,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的审批和建设。

  三、建立合理水价体系,促进节约用水

  各地要积极推进城市供水价格的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需求调节、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方面的作用。水价要充分体现资源的稀缺性,进一步理顺水资源费、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再生水及各类用水价格的比价关系。水价改革要考虑为污水处理、供水管网维修改造、跨区域调水留出价格空间。要通过水价的管理,强化对供水企业运营成本的约束。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水价改革的同时,要完善水价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尽快实行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用水计量计价制度,鼓励支持供水企业实行超表到户,实行居民阶梯性水价。继续实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加价制度。要充分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促进园林绿化、市政环卫、生态景观和洗车等行业使用再生水。今年年底以前,已建、在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城市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及时调整收费标准,尽快达到“保本微利”水平。

  四、严格节水制度,加强城市用水的管理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促进水的有效利用为目标,抓紧制定和实施城市和镇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要严格实行节约用水制度,严格用水定额管理,采取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方式,调整城市用水结构,促进工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淘汰耗水量大、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要制定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使用管理办法,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采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各单位现有房屋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要在2005年以前全部更换为节水型器具。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居民尽快更换不符合节水要求的生活用水器具。缺水城市严禁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销售。

  五、加快供水企业改革

  要加快城市供水企业改革步伐,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供水企业要进一步明晰产权,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主体和市场主体。要进一步开放供水行业投资、建设、运营市场,建立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制度,健全原水经营单位与城市供水企业之间新型契约合同关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改革的指导和协调,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强化对企业运营成本的约束,以及对企业售水服务、供水水质、管网漏损控制等方面的监管,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证城市供水安全。

  六、加快供水管网改造

  各地要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步伐,在2005年底以前完成对严重老化和漏损管网的改造任务。北方缺水城市要加快进度,力争在2004年底前基本完成。各地要将供水管网的改造作为重点项目,加大投入力度。要结合水价改革,将管网改造的投资费用计入水价;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要明确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管网的改造;供水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管网改造所需资金按工程建设进度足额到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优化管网布局和工程技术方案,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协调和监管。

  七、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范围内的各种自备水源。要制定好计划,逐步减少直至完全取消原有的自备水源许可取水量。要尽快组织对自备水源情况的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必须认真查处,限期纠正,特别是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城市,要坚决禁止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要做好自备水源供水的管理和督查工作,严格禁止自备水源擅自向社会转供转卖水,特别要加强对自备水源的水质检测和监管,凡不符合标准的要坚决关闭。

  八、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及应急系统建设

  各地要抓紧建立健全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和监督。要制定好重点保证城市和镇居民生活用水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物质和资源储备。原水和自来水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应急保障措施。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和镇供水水源的安全防护,禁止一切危害水源水质的活动。“南水北调”受水城市要在充分节流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水的需求计划,建设好相应的配套工程,加强城市输配水管网的改造,保证“南水北调”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九、进一步推进“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

  各地要继续开展“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严重缺水或缺水城市,力争在2005年前达到节水型城市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本地区“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和考核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水平。

  十、加强对城市节水和供水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城市节约用水和供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充分认识全面节水是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保证供水安全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也是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要加强领导,把城市节水和保证供水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和经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要统筹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确保城乡用水安全,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要健全依法管理、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
(2004年9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扶贫办主任王昌渠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市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实施新阶段扶贫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大举措。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制定和实施了《重庆市农村扶贫开发十年纲要(2001-2010)》和《重庆市2002-2006年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在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我市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还存在较大困难和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确保新阶段扶贫开发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的责任感
党的十六大确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的重点、难点在农村,农村的重点、难点在贫困地区。按照新阶段扶贫开发的对象标准,目前我市还有300万农村贫困人口,其中绝对贫困人口80万,相对贫困人口220万。这些贫困人口贫困程度深、综合素质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落后,要实现解决温饱和巩固温饱的目标,难度很大。能否如期完成新阶段扶贫开发任务,不但关系贫困人口的越温脱贫,而且会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为此,市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充分认清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认识扶贫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必须坚决克服松懈情绪,进一步增强做好扶贫工作的责任感;必须下最大的决心,继续把扶贫开发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千方百计帮助贫困群众摆脱贫困,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步伐。
二、明确任务,围绕扶贫开发的目标推进扶贫工作
我市新阶段扶贫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尽快解决少数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巩固温饱成果,提高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加强贫困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生态环境,逐步改变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文化落后的状况,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条件。具体目标是:到2010年,将农村绝对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内;基本实现乡乡通客车,80%的行政村通公路;基本解决165万人饮水困难问题,逐步提高农村自来水覆盖率;实现村村通电、通邮、通广播电视;完成“普九”达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5‰以内;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60%达到一级医院标准,30%的村有卫生室,基本控制地方病;贫困地区70%的乡镇建立农村技术培训中心。
市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始终围绕上述目标和任务,全面推进扶贫开发工作。
三、突出重点,切实抓好特困村“三基”建设
我市四分之三的贫困人口集中在3270个特困村,搞好特困村扶贫开发,是实现新阶段扶贫工作目标的关键。市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以贫困人口为对象,以特困村为主战场,把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人的基本素质建设作为主要任务,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集中力量实施整村推进。
要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重点实施好通路、通水、通电、通邮、通电话、通广播电视工程,加强基本农田和水利建设,切实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的贫困户要实施易地扶贫。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基础产业,搞好产业化扶贫和科技扶贫。要大力提高贫困人口的基本素质,加强对贫困户的就业技能和实用技术的培训,拓宽就业渠道;要改善贫困乡村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努力提高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加强特困村的“三基”建设,必须落实保障措施。国家重点县、市重点县和非重点县的特困村,平均每村的无偿投入分别不低于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特困村建设资金的60%由财政扶贫资金安排,40%由以工代赈资金安排。在此基础上,要随着国家扶贫投入的增长,逐步增加特困村的无偿扶贫资金。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引导社会帮扶资金,整合部门资金,加大特困村资金投入力度。要制定和完善特困村建设的规划和目标,实施整村推进和片区开发,努力完成特困村的扶贫开发建设任务。
四、加大力度,深入推进社会扶贫工作
扶贫开发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坚持做好集团定点扶贫工作,按照定点到乡、帮扶到村、惠及到户的要求,着力帮助贫困乡村和贫困户解决交通、饮水、产业发展、劳动力转移、子女就学、群众就医等主要问题。要把贫困户是否如期解决和稳定解决温饱,特困村是否如期实现扶贫开发目标,作为考核定点扶贫工作成效的主要内容,不脱贫不脱钩。
要切实加强联络、协调和服务,争取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帮扶单位更大的支持,加强“东西扶贫协作”工作,增强扶贫协作的成效。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和执行政府扶贫项目,积极争取外援项目、海外慈善机构及个人对我市贫困地区的援助。
市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要制定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参与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产业化扶贫项目。
市级有关部门,特别是发改委、财政、交通、国土、水利、电力、林业、农业、教育、文化、卫生、广电和金融等部门,要把扶贫开发作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围绕新阶段扶贫开发的目标任务,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扶贫目标任务,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市扶贫开发的《纲要》和《规划》。
五、增加投入,努力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市和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落实地方财政扶贫资金,不断加大扶贫投入的力度。要用好信贷扶贫政策,积极推广小额信贷。市级财政要根据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要尽快研究制定扶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特困村、贫困户发展的优惠政策。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帮扶为辅的方针,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扶贫开发。
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投入效益,是保证扶贫开发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环节。要落实扶贫资金管理责任制。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统一管理和统筹安排,确保扶贫资金围绕扶贫开发任务打总体战。要认真执行扶贫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全面推行公示公告制、报账制、重大项目招投标制、项目业主制和合同制。各级财政、监察、审计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和定期监督检查,坚决依法查处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六、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扶贫工作的领导
扶贫开发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执政为民”的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扶贫开发工作,落实好科学发展观。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以扶贫开发为中心,用扶贫开发工作统揽全局,把扶贫开发的各项政策落实到贫困村、贫困户。要切实加强对扶贫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工作责任制,加强对重点县扶贫工作的考核。要创新工作思路,完善扶贫开发机制。要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建设,增强其在扶贫开发中的组织和协调管理能力。要加强贫困地区村社干部的培训和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弘扬“宁愿苦干,不愿苦熬”的黔江精神,用搞好扶贫开发的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贫困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扶贫工作的监督,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一次市政府扶贫工作报告,通过组织代表检查和视察等方式,督促政府搞好扶贫工作,确保如期实现新阶段扶贫开发目标。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服务和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 南 省 政 府 令第229号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服务和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4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省 长 罗保铭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服务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的服务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的公民,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持普通护照免办签证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以组团方式旅游及其相关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入境、出境的边防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相关规定执行。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由在海南设立的旅行社负责接待。
  
第四条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在海南旅游期间,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海南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从事与游客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不得逾期滞留或者未经批准前往中国国内其他地区。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需要延长在海南的停留期限或者前往中国国内其他地区的,应当依法办理签证。
  
第五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在海南停留、旅行等事务的管理。
  
第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事招徕、组织、接待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的行业管理,依法查处旅行社的违法行为。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旅行社名单、相关负责人等资料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边防检查机关。
  
第七条 外事、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公安机关负责建立海南省外国人管理信息系统。
  
旅游、外事、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边防检查等口岸联检单位应当与海南省外国人管理信息系统联网,通过信息系统对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实行联动服务和管理。
  
第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招徕、组织、接待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并安排全程陪同提供导游服务。
  
旅行社应当向其招徕、组织、接待的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告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应当持旅游团名单表整团入出境,旅游团成员免填入出境登记卡。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入境30分钟前,旅行社应当指派专人向拟入境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提交旅游团名单表。入境时,旅行社应当指派专人带领旅游团成员集体入境。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可以减人,不得增加或者调换人员。
  
第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过海南省外国人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公安机关、边防检查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报送信息:
  
(一)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入境前24小时,向边防检查机关报送旅游团名单表;向公安机关报送旅游团名单表和行程安排,行程安排有变动的,应当及时重新报送;
  
(二)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入境后2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送实际入境信息;
  
(三)每日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当日住宿信息;
  
(四)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整团或者个别成员分团出境后2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送出境信息。
  
省公安机关应当向旅行社指配登录海南省外国人管理信息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
  
第十二条 旅游饭店应当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实时报送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的入住信息。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在旅游饭店以外的其他场所住宿的,本人或者留宿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临时住宿登记。
  
第十三条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需要延长在海南停留期限或者前往中国国内其他地区的,旅行社应当指派专人持旅游团名单表,陪同其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设立的签证服务点办理签证。公安机关签发相应签证后,在旅游团名单表上办理注销手续。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需要提前离团出境的,应当由旅行社具函并指派专人持旅游团名单表,将其送到拟出境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办理分团出境手续。
  
第十四条 机场、港务、铁路公安机关应当在所辖机场、港口、火车站设立与海南省外国人管理信息系统联网的护照查验点,负责外籍旅客护照或者其它证件的查验工作。发现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未办理签证前往中国国内其他地区的,应当制止并告知其补办签证。
  
机场、港口、火车站工作人员发现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未办理签证前往中国国内其他地区的,应当阻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未经批准延长在海南的停留期或者前往中国国内其他地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旅行社发现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成员逾期滞留或者未经批准前往中国国内其他地区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处理。
  
第十六条 旅行社和旅游饭店应当将其接待的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的相关资料建档留存2年以上。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
  
(二)旅游饭店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
  
第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旅行社、旅游饭店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留相关资料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旅行社未按照国家规定招徕、组织、接待外国人免签证来琼旅游团,导致外国人不能入境的,外国人滞留海南及退运出境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