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和《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和《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检〔1992〕124号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市场需要和出口罐头工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出口罐头检验工作质量,国家商检局多次组织召开会议,在总结执行《出口罐头检验工作细则》工作基础上,制定了《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会自1986-1991年已召开了五次,在此基础上,我局组织多次讨论和修改,完善了《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
现将《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和《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一并下发你局,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建议和意见也请及时告国家局。
原《出口罐头检验工作细则》和原《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附件:1、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
2、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
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出口罐头检验工作,保证出口罐头质量,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出口罐头工业的发展,制定本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
一、检验依据
1、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如无上述标准,按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2、合同或信用证中有明确品质规定及检验方法规定的,按合同或信用证进行检验。
3、按国家商检部门或会同有关单位联合下达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4、属于安全卫生质量项目,进口国有特殊要求者,应按进口国卫生当局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营部门应提供国外有关规定。
二、检验
(一)检验方式
抽验:商检机构受理检验以后,自行抽样进行感官,商业无菌等项目检验。
自验:商检机构受理检验以后,自行抽样进行全项目检验。
出口罐头加工厂按罐头厂分类标准分为三种类型。一类厂采取抽验方式,抽验率不得少于生产批次的10%;二类厂采取抽验、自验结合方式,其中抽验率不得少于生产批次的30%,自验率不得少于生产批次的20%;三类厂均采取自验方式。
根据罐头厂产品质量情况可酌情采取加严措施,也可调整罐头厂类别,罐头厂分类标准见附件。
(二)检验程序
1、商检机构应在工厂品质、包装检验合格及经营部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接受报验,报验人提供有关单证及表格。
2、商检机构检验前,必须审核申报单、厂检合格单、经营部门验收证明,肉禽类原料兽医证明、封口、杀菌、冷却水余氯等检测记录和废次品分析表等。
2、1 单证、表格、记录不全或单证、表格、记录不真实,商检机构拒绝检验。
2、2 凡发现罐头胖听,漏听数超过0.3%,商检机构拒绝检验。
若工厂查明原因,并对该产品进行适当延长保温或常温处理。经此处理,罐头胖听、漏听数超过0.1%时,该批产品商检机构不得再接受报验。
3、取样:按国家现行标准或有关标准执行,对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加严抽样并抽取适量样品备查。
4、检验项目及方法:
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方法及商检部门认可的方法。
5、检验结果评定:
5、1 经检验各项指标合格者,签发商检合格单证。
5、2 经检验发现属于安全卫生质量问题,如内容物有异味,酸败、变质、恶性杂质,罐内壁腐蚀严重,腐蚀污染内容物,非商业无菌,重金属,农残,抗生素和添加剂等超过有关规定等,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复验,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恶性杂质指:蚊、蝇、虫(外来的)、玻璃碎屑、橡胶、塑料。漆片、头发、指甲、金属物及其它污秽物。
6、检验有效期:
6、1 用素铁罐装的肉类、禽类、水产类。蔬菜类、果汁类罐头和用涂料罐装的蕃茄制品类,酸竦菜类罐头等为期4个月;
6、2 用素铁罐装的糖水类,果酱类等为期6个月;
6、3 上述以外使用全涂料罐装或瓶装罐头为期8个月。
检验有效期自产地商检机构品质验讫日期算起。
三、出口查验
出口查验指商检机构在罐头保质期以内对出口罐头在出口前的检验。商检机构接受出口报验时,应审核报验人提供的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商检合格换证凭单,合同或信用证等。单证齐全并符合要求方能接受报验。
(一)包装查验
1、查验方式:按报验批逐批查验。视实际情况采取预验或随报随验方式进行查验。
2、查验数量:每报验批在1000箱以内者开3箱以上,1001-5000箱开5箱以上,5001-10000箱开8箱以上,10000箱以上每增加3000箱增开1箱,每报验批每生产厂不少于3箱。
如进口国有特殊要求,可按进口国特殊要求执行。
3、查验项目:箱外品名、规格、批号、箱外唛头等标志是否正确、字迹是否清楚。包装箱是否完好整洁,干燥,有无发霉,标签是否整洁,贴紧,长短和印刷有无差错。印铁有无划伤,罐体有无缺陷等。
4、查验有效期:一般掌握为2个月,但可视储存条件延长为3个月。
5、查验结果评定:
5、1 经查验包装质量符合规定,可签发商检合格单证。
5、2 包装,商标,罐体霉、瘪、锈等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评定初验不合格,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允许返工整理一次。
5、3 经查验发现有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它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其罐数未超过查验数1%,则评定为不合格。允许返工整理一次,经复验仍然发现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它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则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再复验。
经查验发现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它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超过查验数1%,应立即加倍扩大查验,发现仍超过1%,则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复验;不超过1%,则评定为不合格,允许返工整理一次、并存放一或二个月观察而后复验,经复验发现有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它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再复验。
5、4 经返工整理的出口罐头,在申请复验时,必须提供详细的返工整理结果报告。
(二)品质检验
品质检验是指对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出口罐头进行重新抽样开罐检验。
因故不能在生产后马上进行检验的,或发现产品质量不稳定时,商检机构可以酌情缩短检验有效期。
在口岸凡经品质检验合格而不能及时出口的罐头,展期为2个月。超过2个月的须进行抽样,重新检验。
1、品质检验数量及项目
品质检验抽样数量按每报验批1/5000,每批中每个生产厂抽样罐数不少于3罐。
品质检验项目以感官和安全卫生项目为主。必要时可抽验适量样品备查。
2、品质检验结果判定
2、1 经品质检验,品质符合有关规定,可评定为合格,签发商检合格单证。
2、2 经品质检验,品质不符合有关规定,按本文“二、检验,(二)检验程序,5 检验结果评定”执行。
2、3 凡经品质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产品,原则上按批次处理。如能分清生产日期或班次的,可按生产日期或班次检验,交按生产日期或班次处理。
四、分工协作
(一)出口罐头经由其它省(市、区)口岸出口,必须有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商检合格换证凭单。出口前口岸商检机构按规定进行查验。
(二)各商检机构应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产地商检机构应向口岸商检机构通告出口罐头质量的特殊情况。口岸商检机构应向产地商检机构通告在口岸发现的罐头质量特殊情况,在处理较大数量产品时,应与产地商检机构协商,必要时报国家商检部门备案。
(三)罐头出口前国外有特殊项目要求检验,口岸商检机构应按生产批次抽样检验。
五、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内容:
1、工厂执行《商检法》、《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情况,包括卫生状况、设备条件、工艺技术和管理、检验工作的原始记录,重点是直接影响罐头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的关键因素。具体内容见附表(一) ̄(五)。
2、对已在国外注册的罐头厂还应按进口国有关卫生法规要求,监督检查工厂执行情况。
(二)做法:
1、不定期下厂监督检查。下厂时间不少于工厂当月生产日总数的三分之一。
2、下厂后要深入到生产、检验现场,采取看(现场)、问(情况)、查(记录或留样),必要时还可用召开座谈会等办法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对经审查过的工厂的有关记录,商检人员应签字。对不符合要求的记录应批注,并提出处理意见。
3、作好监管记录。监督管理表(一) ̄(五),每月至少全面填写一次。平时下厂发现严重问题或有明显变化项目也应在相应表栏内填写。
4、对发现的问题经整理后,填写《监督管理结果通知单》(见附表),及时通知工厂。
(三)问题的处理
按照国家商检局国检监〔1992〕24号《关于印发〈出口肉类、罐头、水产品注册厂问题的检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六、资料积累和报表
(一)商检机构检验应做好详细检验记录。各项检验记录及实物,照片、录像等应保存三年以上。
(二)建立商品档案:包括各项报表,质量分析报告,国外反映,工作总结,有关会议文件,罐头厂基本情况以及国外有关法规,标准和检测技术等资料。
七、总结报告
(一)各商检机构每半年填报一次质量检验结果汇总表和口岸查验汇总表,于七月底前报国家商检部门。全年汇总填报一次,于次年二月底前报国家商检部门。报表格式见附件。
(二)各商检机构每年至少向国家商检部门上报一次质量分析报告,年度报告于次年二月底前上报。
在检验工作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随时上报国家商检部门。
(三)对国家商检部门(包括国家商检部门会同其它单位联合)下达的政策性,技术性规定及涉及统一对外等问题,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时,必须报请国家商检部门,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出口罐头厂分类标准
一类厂应具有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能严格监督落实。
2、罐头厂的质量检验机构有质量否决权,并且能够独立行使职责不受干扰。质量检验机构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设备,检验工作规范化。
3、至少连续三年出口罐头合格率98%以上,连续二次在国家商检部门组织的全国出口罐头检查评比中无不合格(四类产品),并且三年内未发生质量事故。
4、连续生产出口罐头三年以上。
二类厂应具有以下条件:
1、有较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能监督落实。
2、罐头厂的质量检验机构能够严格检验把关,检验机构人员、设备与检验工作基本相适应。检验基本规范化。
3、至少连续三年出口罐头合格率不低于97%,当年在国家商检部门组织的全国出口罐头检查评比中无不合格产品(四类产品),并且三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
4、连续生产出口罐头三年以上。
三类厂:
已获得商检部门卫生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但未达到一、二类罐头厂条件的罐头厂均为三类厂。
监督管理记录表(一)
┌─────────────────┬────────────────┐
│厂名: │ 检查日期: │
├─────────────────┴────────────────┤
│生产品种、规格、班产量: │
├──────────────────────────────────┤
│ 卫 生 状 况 │
│ ─────────── │
│1、厂区及周围环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2、厕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3、空罐车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4、原辅材料库(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5、冷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6、保(常)温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7、成品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8、原辅材料进厂验收。 │
│ │
│9、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领导签字: 检查员:
日期:
监督管理记录表(二)
┌──────────────────────────────────┐
│ 实罐车间卫生 (每个车间填写一张) │
│ ───────────────────── │
│清洁卫生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防蝇虫设施是否严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___________,有无蝇虫_________________。│
│ │
│洗手、鞋、车轮清洗消毒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穿戴工作服、帽、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有无穿戴工作服、帽走出车间 __________________。│
│ │
│△工器具操作台清洗消毒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有无竹、木、铁等器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有无与生产无关杂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用水是否充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空罐清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工艺布局是否合理__________有无积压___________。│
│ │
│有无同时加工荤素两种以上类别产品_________________。│
│ │
│装罐量抽查:罐数_______净重平均误差±__________ │
│ │
│±__________%,回形物平均误差±________克、 │
│ │
│±___________________。 │
│ │
│其他: │
│ │
│ │
└──────────────────────────────────┘
领导签字: 检查员:
日期: 日期:
监督管理记录表(三)
一、空罐密封质量抽查 使用封口机台数
┌───┬───┬───┬─────┬─────┬─────┬────┐
│罐 号│罐 型│外观 │迭接率 │紧 密 度│完 整 率│焊 锡 │
│ │ │缺陷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罐内壁损伤 │抽查数_____罐,损伤_____罐,占____%。│
├───────┴──────────────────────────┤
│原始记录情况 │
├──────────────────────────────────┤
│停机校车情况 │
└──────────────────────────────────┘
二、实罐密封质量抽查 使用封口机台数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翻边损伤 │抽查数_____罐,损伤____罐,占____%. │
├───────┴──────────────────────────┤
│原始记录情况 │
├──────────────────────────────────┤
│停机校车情况 │
└──────────────────────────────────┘
领导签字: 检查员:
日期: 日期:
监督管理记录表(四)
┌──────────────────────────────────┐
│*杀菌 使用立式锅__台,卧式锅__台,其他___台。 │
│ ̄ ̄ ̄ │
│1、装置是否符合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2、杀菌间蒸汽总压_______________公斤/平方厘米。 │
│ │
│3、操作是否符合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4、冷却水使用___水,有无加氯处理__,抽测___号锅(冷却池),│
│ 余氯量为______PPM。 │
│ │
│5、记录是否符合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6、其他 │
│ │
├──────────────────────────────────┤
│△保温(常温)处理 │
├─┬───┬───────┬────────┬───────────┤
│库│品种 │堆码是否合理 │有无强制通风 │ 库 温(℃) │
│ │ │ │ ├───┬───┬───┤
│号│ │ │ │上层 │中层 │下层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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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29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施科教兴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优先发展科学技术,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实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重视发挥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中的作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实行科学决策制度。在对科学技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之前,必须进行科学咨询论证。
加强软科学研究和应用,扶持科学技术咨询和信息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发展与国外、台港澳之间的多形式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吸收现代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为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奖励制度,奖励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做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第七条 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科学技术普及网络,提高全民科学技术文化素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科学技术工作和科学技术经费预算、决算情况。
第二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九条 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提高农业产业化和整体科学技术水平。
加强与台湾的农业科学技术的合作与交流。各级人民政府对与台湾合作开展农业科学研究、技术贸易活动等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完善县、乡、村三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网络,保持农业研究开发和技术推广机构以及专业技术队伍的稳定,建立农业技术培训基地,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
对在乡(镇)、村直接从事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津贴部分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提高8%,随着经济发展可再逐步提高比例;符合有关规定的县、乡两级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金按退休前原标准工资的100%计发。
第十一条 农业研究开发和技术推广机构可依法经营经过审定的优良种苗、养殖品种和自己选育的优良种子,以及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所需的农用物资,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及林业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在全省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第十三条 省和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海洋科学研究、开发和保护规划,推广海洋先进适用技术,加强传统海洋产业的技术改造,建立海洋高新技术产业,推进不同类型的海洋经济开发区的建设。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的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组织攻关,引导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促进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
第十五条 加快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促进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开发机构。经认定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享受独立研究开发机构的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应贯彻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从国外引进重大先进技术、设备,有关行政部门在组织论证时,应有科技行政部门和有关专家参与。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在3年内,省级新产品在2年内,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建立职工技术培训制度。
企业应鼓励和支持职工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十八条 加强基础性研究,省人民政府应逐步增大自然科学基金,支持重点科学研究项目。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资源、环境、卫生保健、防灾减灾等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的科学研究,制定和实施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计划,加快社会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推动社会事业发展。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快技术市场建设,建立健全技术市场的管理、中介、仲裁、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机构,规范市场行为。
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业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建立的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经济技术开发区同等优惠待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创造条件设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基金,重点支持重大研究开发项目。
经省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信贷、税收等优惠待遇。认定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鼓励与国外合作、合资兴办研究开发机构或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与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
鼓励台港澳科学研究机构、大学、企业或个人来我省合作、合资兴办研究开发机构或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经法定机构评估作价,可作为成立企业的注册资本,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30%。
第四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统筹规划全省研究开发机构,优化结构,形成布局合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类研究开发机构,进入企业和企业集团,联合开发技术成果,实行技工贸或技农贸一体化经营。
对独立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创办的技术开发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创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认定,可享受独立研究开发机构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有条件的研究开发机构实行由理事会领导、科学技术工作者代表组成的监事会监督、院(所)长负责的管理制度。研究开发机构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机构设置、人员聘用、资金使用等自主权。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在申请国家计划科研项目、科技贷款、成果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等,享有与独立研究开发机构的同等待遇,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不同所有制的研究开发机构之间、研究开发机构与企业之间,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承包、租赁、参股和兼并。
第二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研究开发机构组织定期考评,择优支持。具体考评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作用,逐步改善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保障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全社会都应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知识产权。
科学技术工作者可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投资企业,取得合法的收益;经合法评估,可作为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的抵押物。
第三十二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申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对专门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主要考核其专业技术实绩和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按照国家规定并根据工作需要和身体健康状况,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延长离退休年限的,延聘期间不占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指标。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改善科学技术专家的医疗保健待遇。企业事业单位应对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定期组织体检。
第三十四条 省设立人才培养基金,用于资助学科和技术带头人以及中青年技术骨干在国外、国内对口进修、考察、合作研究开发等。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科学技术工作者以各种方式向企业、农村和边远地区流动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鼓励和支持国外、境外的科学技术人员、留学人员来我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上述人员可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三十六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自身科学技术水平,反对伪科学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章 科学技术投入
第三十七条 建立以财政拨款、企业自筹资金、金融贷款,社会集资、引进外资等多渠道科学技术投入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全社会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逐年提高。全省研究开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到2000年应达到1.5%以上。
全省每年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从基本建设年度预算中划出适当比例的经费,专项用于研究开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和中间试验基地建设。
第三十九条 逐步增加企业技术开发创新的资金投入。一般工业企业技术开发费不低于其销售总收入的1.5%,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其销售总收入的4%;到2010年分别提高到3%和10%以上。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应支持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拓宽科学技术贷款领域,逐年提高科学技术贷款在贷款总额中的比重,并在信贷方面给予优惠。
鼓励和支持各地区、部门及社会力量,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市场机制,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构。
第四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以及国外团体、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外籍人士依法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基金,资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奖励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