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07 08:04: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560号

1994-10-11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4]0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立的公司,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不再按经济性质进行划分。对此,我们意见,在新代码未编制下发之前,“有限责任公司”暂使用预留代码“59其他混合所有制”。随着征管改革的实施,我局将根据新的情况,建立规范、统一的税务代码体系,以适应税收工作的需要。
  此复。



警惕外资知识产权陷阱

我们需要外资的资金和技术,我们热情地张开双臂,欢迎外资和我们进行合作,我们以市场去换取外资的技术和资金。通过国内著名商标进入中国市场,外资企业深谙此道,但是外资并不愿意做大国内品牌,他们一心想着在中国推广他们自己的品牌,这当然是国内企业所不愿意的,于是外方为我们预设了知识产权陷阱,让我们不得不就范,就象娃哈哈这么著名企业,宗庆后这么精明的企业家也不得不承认自己的失误。在外资的知识产权策略面前,我们没有得到想要的资金和技术,却反而失去了唯一的资产——品牌,外资在商标方面主要预设了以下陷阱:

1.不平等条约策略

利用中方急于求成的心理,在并购协议中不平等地约定合资企业必须使用外方商标,完全排挤中方商标的使用。将中方的知名商标以高价折股,合资后对中方商标然后弃之不用。如在1994年1月18日震动中国饮料业的百事可乐与天府可乐在重庆“联姻”,曾一度被作为国宴饮品,被民众视为民族饮料象征的天府可乐从此在市场上销声匿迹。为此香港的一家杂志还发表评论称百事在中国攻克了一块最难攻克的堡垒,中国软饮料业的半壁河山已被洋人占去。

2.股权控制策略

外方表面同意,合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对双方商标都可使用。但在实际经营中,外方却利用控股地位将中方商标闲置,使用自己的商标,并利用合资企业的资金为自己的商标大作宣传。合营期限一旦届满,原中方著名商标由于不使用而在市场上为人所淡忘,而中方对外方商标无权继续使用,外方在此时便会提出可继续使用其商标,但须支付高额许可使用费的要求。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外资总是想法设法达到控股地位。

3.自然淘汰策略

在并购协议约定双方的商标都可使用,但同时限定主产品、新产品用外方的商标,老产品用中方原有的商标,然后外方通过产品的升级换代逐步将原中方的名牌淘汰出市场,达到在商标权上完全控制中国的国内市场的目的。如在洗衣粉行业,上海的白猫、广东的高富力合资后,外方利用我国名牌厂家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推销他们高价的碧浪、汰渍,而把我们的产品打入冷宫。又如广州肥皂厂的洁花牌香皂与美方合资后,很快被海飞丝、潘婷取而代之。

4.冷冻策略

在1994年上海牙膏厂与联合利华合资之前,“美加净”牙膏在中国已经是家喻户晓,年销量达到了6000万支,产品的出口量全国第一,但当它被折价1200万元投入合资企业后,立刻被打入冷宫,代之而起的是露美庄臣,到1997年,联合利华停止在各种媒体上投放美加净的广告,但在同时又在洁诺的广告上不遗余力的大量投入。

5.全面收购策略

外资通过全面收购国内被国人所熟悉的并有良好市场效应的品牌企业,达到迅速抢滩中国市场的目的。2004年2月德高汉高公司与上海轻工控股集团达成协议,全资收购“熊猫”品牌,成为熊猫品牌的新所有人,而原所有人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全资子公司上海海文集团将不得使用熊猫品牌标志,汉高收购在中国拥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的熊猫牌粘胶最终目的也即是能够更快地抢占中国市场。

还有很多的陷阱,我们无法一一去罗列,对于这些陷阱我们要高度引起重视,一定要聘请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专业律师进行筹划。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现场卫生监督检查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现场卫生监督检查程序》的通知

沪卫法(94)字第l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级卫生防疫站、各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了保证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正确行使现场卫生监督检查职权,规范现场卫生监督检查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现场卫生监督检查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卫生法规处联系。

  上海市现场卫生监督检查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行使现场卫生监督检查权,规范现场监督检查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称的现场监督检查是指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的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被检查人)是否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检验测定、采取样品、询问调查、查阅或调取有关资料等行为
  第三条本程序所称的卫生执法机关是指市、区、县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卫生执法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权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权的卫生机构。
  第四条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程序的规定行使现场监督检查权,并应遵循合法、适当、及时、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区、县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有确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或有生产经营行为的被检查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级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可根据需要在本市辖区内直接行使现场监督检查权。
  第六条具体行使现场监督检查权的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现场监督检查的人员(以下称卫生执法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卫生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被检查人的有关情况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有关内容;
  (二)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测试、采样及取证工具和设备;
  (三)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文书。
  第八条卫生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不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及说明理由;有证章和制服的,应当佩戴证章,穿着制服。
  第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根据被检查人的具体情况分别行使下列监督检查职权:
  (一)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
  (二)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
  (三)运用卫生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测试和采样
  (四)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查询。
  第十条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的在场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核对:
  (一)被检查人对现场检查笔录无异议的,应在笔录上签名,卫生执法人员应在其后签名;
  (二)被检查人对现场检查笔录有异议的,可在检查笔录上注明理由并签名,卫生执法人员应在其后签名;
  (三)被检查人拒绝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的,由在场的其他人员或两名卫生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签情况。
  第十一条卫生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查询时,必要时应当场制作现场询问笔录并交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
  第十二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测试或采样的,应当场制作勘验记录、测试报告和采样记录。
  
  第三章处理  
  第十三条卫生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的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除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外,还应根据“上海市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的有关规定及时、积极进行其他证据的收集工作。
  第十四条卫生执法人员发现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时,应当及时调取或采取封存、留样及摄影摄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卫生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可依法采取封存、查封等暂时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采取暂时控制措施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暂时控制的对象应是与违法事实有关的物品;
  (二)如不采取暂时控制措施,有可能导致发生或扩大危害后果。
  第十七条采取暂时控制措施时,应按规定向被检查人出具通知书或决定书,并送达被检查人。
  第十八条暂时控制的物品可以就地封存,也可以移置另地封存。卫生执法人员应当场制作封存物品的清单并一式两份,交被检查人签名后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卫生执法机关或机构作出暂时控制决定后,应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解除控制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第二十条卫生执法人员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被检查人的违法事实,应作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情节显著轻微的,可口头提出改进意见,要求被检查人立即予以纠正;
  (二)违法事实清楚,依照“上海市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的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现场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需作进一步调查的,应依照“上海市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的有关规定,适用普通程序予以立案并调查处理。
  (四)违法事实不属于本机关或机构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机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程序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程序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