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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迟2010年度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和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核验工作的公告

时间:2024-06-30 20:16: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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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迟2010年度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和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核验工作的公告

商务部


关于推迟2010年度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和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核验工作的公告

公告2010年第62号


  根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9号)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0号)的规定,商务部每2年进行一次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核验工作。现就2010年度对外援助实施企业资格核验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0年度资格核验工作推迟,待《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施行后,按新规定进行核验。具体核验日期另行公告。

  二、对于符合申请2010年度资格核验晋级的企业,请于2010年10月31日前正式提出晋级申请,填妥《资格核验登记表》,并连同相关材料(详见商务部援外司子站,网址:HTTP://YWS.MOFCOM.GOV.CN)一次性送达商务部(政务大厅),我部将按规定办理晋级手续并公布。

  三、2006年通过资格核验以及2006年以后批准的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继续有效,待《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施行后,重新按新规定的资格条件核准并公布。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商务部对外援助司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单位:商务部对外援助司(经济技术监督处)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6651房间
    电话:010-85093634,010-85093635
    传真:010-850936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四日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各被告人之间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购买凶器者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黄登雄


[案情]
  被告人张甲因被案外人陈某殴打心存怨恨,预谋报复。2006年3月25日、26日,沐甲、沐乙(未成年、相对不起诉、附带民诉被告人)、张甲、吴某等人准备好交通工具蓝色长安之星面包车一辆、作案工具长刀六把后,聚集在一起,驱车前往某村寻找陈某,未果。3月28日凌晨0时左右,被告人沐甲(未成年)、张甲、吴某、赵甲(未成年)、赵乙、赵丙、赵丁、代某、张乙(相对不起诉、附带民诉被告人)九人再次开车至某村寻找陈某,准备返回时遇见从某村办事出来的李某等十余人,张甲、吴某等人误将李某等人当成陈某一伙,遂持刀对李某等人进行追打,李某等人四散逃跑,其间,李某掉入一灌溉沟中,被沐甲等人追上,并被沐甲持刀将其左上肢、左下肢砍伤,至李某左手掌掌骨骨折、左下肢?动脑等血管组织断裂,最终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在本案中,附带民诉被告人沐乙曾参与预谋报复陈某,参与买刀,并自己出资购买了三把长刀,当晚沐甲等人故意伤害李某使用的凶器中有沐乙购买的长刀,但事发当晚因故未参与寻找陈某、误伤害李某的行为,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决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附带民诉被告人张乙一起到了案发现场,但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行为,被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决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之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张甲、吴某、赵乙、赵丙、赵丁、赵戊、代某、沐甲之父母、赵甲之父母、附带民诉被告人张乙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诉被告人沐乙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
  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处沐甲、张甲、吴某、赵甲、赵乙、赵丙、赵丁、代某等八人十一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判决张甲、吴某、赵乙、赵丙、赵丁、代某、沐甲的法定代理人、赵甲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乙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之父母因李某死亡的损失194047.9元,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由被告人张甲、吴某各承担3万元;被告人沐甲的法定代理人承担3万元;被告人赵乙、赵丙、赵丁、代某各承担2万元;赵甲的法定代理人承担2万元;附带民诉被告人张乙承担4047.9元。认为附带民诉被告人沐乙所参与的预谋为报复、伤害陈某,而案发前其已离开,对被告人沐甲等人发生对象错误不能产生预见性,其行为与被害人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疑问]
  笔者认为,本案的判决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商榷:
  1、本案在民事方面各被告人是否构成共同故意侵权,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本案沐乙是否属于共同侵权人,应否与其他被告人一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1)本案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当,各被告人应属共同侵权人,应当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沐乙明知购买的长刀将用于犯罪,仍参与并出资购买,属于共同侵权人,应与其他被告人一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理由如下:

(一)直接实施加害行为的九人应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人张甲因被案外人陈某殴打心存怨恨而邀约沐甲、沐乙等人共同预谋、准备作案工具长刀六把后,连续两个晚上寻找陈某报复而未果。3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沐甲、张甲、吴某、赵甲、赵乙、赵丙、赵丁、代某、张乙(相对不起诉)等九人再次开车寻找陈某报复时因将被害人李某等错认而持刀对李某等人进行追砍,致李某失血性休克死亡。九人主观方面就是要故意伤害他人,预谋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客观方面实施了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并导致被侵害人死亡的行为,虽然侵害的对象因认错人而发生错误,但侵害的客体均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其侵害对象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这九人的行为应看做一个整体,是一个共同的犯罪故意下九人共同实施追砍加害行为并导致李某死亡,九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犯罪既遂,属共同故意犯罪。同时,民事方面这九人构成了共同故意侵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应连带承担共同故意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判决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按份赔偿责任不当。

(二)本案刑事被不起诉人沐乙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沐乙(相对不起诉)积极响应主谋张甲打人的提议,参与预谋,直接促成了犯罪计划,参与出资购买尖刀,为共同犯罪人提供凶器,增强了共同犯罪人的工具杀伤能力,并两次参与寻找报复对象,为共同犯罪人站脚助威,激励、坚定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大大助长了共同犯罪人的嚣张气焰,并最终导致本案犯罪事实的发生,显然沐乙的犯罪预备行为与被害人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沐乙主观方面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方面与其他被告人共同实施了预谋、准备工具、寻找报复打人的对象等预备行为,由于意志外的原因其未参加3月28日的直接砍人行为。虽然其他共同犯罪人着手实施的砍人实行行为因认错了人而发生打击对象错误,但侵害客体性质一致,均为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因此,沐乙与其他九个被告人仍然构成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既遂,被告沐乙参与的积极的犯罪预备行为与被害人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从民事方面来说,沐乙与其他九人构成共同故意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未追究沐乙的侵权民事责任,就形成沐乙在刑事犯罪中有罪过,因情节轻微而被相对不起诉,却无侵权民事责任的不合理状况。因此,本案人民法院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沐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值得商榷。

  

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特 急 国质检通函〔2007〕76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要求,指导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现印发《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请各局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



为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关于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关要求,根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发[2007]5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质检执[2007]404号)制定本细则。

一、整治重点

本次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围绕以下重点开展:

重点商品: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商品,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特别是水产品原料,出口食品特别是列入HACCP验证的六大类食品,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敏感产品,进出口水果、大豆、饲料、种子苗木、花卉、活动物、水生动物等农产品,出口玩具、儿童服装、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高风险工业品,实施出口质量许可的商品,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等。

重点单位:1. 曾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疫病疫情、致病微生物的食品原料基地、种植、养殖场;2. 曾被国外检出不合格、预警、通报、退货、召回的企业;3. 国内外媒体曝光的企业;4. 有过质量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代理报检机构;5. 发生过不诚信行为或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代理报检机构等。

二、整治目标

到今年年底,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等100%退货或销毁;备案种植、养殖场、出口食品加工企业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保证出口食品货证相符;涉及健康安全产品进出口监管明显加强,完善和健全出口玩具、服装生产企业安全质量控制体系和检验监管模式。

三、整治内容

(一)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对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开展全面清查整治,加强农兽药残留监控,检查是否按“公司+基地+标准化”模式进行管理,是否持续满足备案要求,是否违规使用农兽药,是否检出疫病疫情或致病微生物,是否从非备案种植、养殖场收购原料。对存在违规问题的种植、养殖场,吊销其备案资格并抄报总局,同时禁止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供应原料。总局将统一公布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原料基地名单。

(二)全面清查卫生注册登记企业。对已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企业开展全面清查整治,对企业使用的添加剂情况进行清理,检查企业是否有健全、有效的卫生质量控制体系;是否拥有足够数量、具有食品卫生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并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卫生质量管理人员;是否有健全、有效的原辅料验收控制保障方法,企业的原辅料供应来源数量是否能够满足加工出口产量需要,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规范;检查是否从非备案种植、养殖场或已被取消资格的种植、养殖场收购原料;出口食品加贴检验检疫标志是否规范到位,食品召回制度及渠道是否完善,历次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是否得到有效整改。通过全面清查,将出口食品所涉及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出口等各个环节纳入严密监管,逐步实现监管的规范化、制度化。清查整治中,要严防不合格食品出口和进入市场;一经发现,要坚决退市和召回。对清查整治中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出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同时,针对已实施源头控制、但仍在成品中检出农兽药残留的企业,应进行追溯调查,及时发现在源头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严厉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敏感货物的行为。针对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敏感货物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联合海关、工商等部门在口岸、堆场、冷库、批发市场、废料加工厂等敏感区域加强监督检查。对经查实属非法进口的货物,一律退货或销毁,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强化进出口高风险农产品的检验检疫把关。加强对进出口水果、大豆、饲料、种子苗木、花卉、活动物、水生动物等高风险农产品的检验检疫把关工作,有效提高疫病疫情截获率,严禁疫区产品和带土苗木入境,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严格执行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完善投入品的检测、登记制度;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等全过程的监管,把好内地供港澳农产品离境查验的最后关口。加强对进口农产品的查验,提高病虫害和有害有毒物质的检出率,严禁疫区产品和带土苗木入境。重点打击非法进口水果、皮张羊毛等敏感农产品的行为,对非法进口的农产品一律退运或销毁处理。

(五)强化进出口玩具、儿童服装、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高风险敏感产品的质量监管。加强对出口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增强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对出口目的国无标准法规要求的出口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的商品,未获许可的不准出口,严格查处未获得许可而出口实施质量许可商品的行为;全面开展对已获质量许可企业的清查整治,发现企业质量管理及产品安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的或因质量问题召回的,立即暂停出口质量许可证书,许可证暂停期间产品不准出口,情节严重的吊销出口质量许可证书。9至12月在全系统开展出口玩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按照新的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实施细则进行全面清查;坚持凭证报检、产地检验,对首件玩具实施批批安全项目鉴定,对油漆等敏感原料供货商实施备案制度,加大对市场采购玩具的整治力度;加大出口玩具口岸查验的力度,坚决杜绝“三无”(无质量许可证、无原料安全项目控制体系、无首件和产品检测)企业玩具的出口。加大对服装安全、卫生项目检测和抽批比例以及加强安全项目控制体系的建立。重新发布调整摩托车产品的出口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实施细则,并按照新规定开展全面审核。沙滩车列入临时出口强制检验产品后,要实行批批检验。对实施CCC认证的进口玩具、小家电、摩托车、灯具产品严格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实施和监管过程,提高认证有效性,加强入境验证和凭证报验,未获认证、货证不符的禁止入境。

(六)加强边贸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加强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进出口。

(七)严厉打击逃漏检、买卖单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逃漏检行为的查处,严防企业以调换、夹带或不如实申报等方式违法出口。严厉打击出口食品逃检、瞒报、调换、夹带、买卖检验检疫单证等非法行为,实现质检、海关之间的通关单联网核查,严防有问题的商品进出境,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质和疫病进入我国。严厉打击掺杂使假,出口伪劣植物蛋白产品的行为;对进口农产品使用假证书报关报检、以疫区产品假冒非疫区产品进口、进口农产品逃避检疫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和打击。充分行使《特别规定》赋予检验检疫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多项权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查验中发现货证不符的,或企业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巩固整治成果保障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各直属局要以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认真研究,加强探索,通过有效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及时发现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切实堵塞监管工作中的漏洞,有效解决执法把关中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进出口商品检测方法标准,促进行业标准在进出口企业的有效实施;二是建立进出口商品预警机制,有效发挥进出口商品预警功能;三是建立健全进出口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快速预警与应急反应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四是建立出口企业诚信管理系统,实施“黑名单”上网公布制度;五是建立名优企业联系制度,促进品牌企业发展。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

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专项整治是这次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八个专项中的一个重要专项。各直属局要把抓好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直属局要根据总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订细化、针对性强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重点、内容、时限、措施等,做好任务分解,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抓好落实,务求实效。

各直属局要抓住重点、难点和关键点,认真抓好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落实,切实解决悬而未决、久拖不决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屡禁不止、反复发生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反应强烈、影响重大的突出问题。在专项整治中,要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勤于调研思考,勇于探索实践,善于开拓创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整治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三)加强督查,落实责任。

各直属局要抓基层、强基础,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最基层,将精神和要求传递到最终端,将责任落实到每个人,严格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禁止执法不作为、越权乱作为及执法扰民等行为。对整治行动中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整治不力、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各直属局要组织对分支机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督察,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本地区的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直属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汇报,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开展。要加强整治行动的信息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广泛宣传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宣传报道质量管理先进典型、专项整治工作经验;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报典型案例等形式,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力;要完善和落实投诉举报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通过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全面总结,认真验收。

各直属局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的经验教训,及时推广整治行动的典型和经验,通报不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要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其成效组织验收,确保各项要求都能得到有效落实,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控制能力进一步提升。2007年12月31日前将总结验收情况书面上报总局通关司。

(六)及时上报整治情况。

各直属局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使用等工作,编印专项整治行动简报,及时向总局、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通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每日向总局报1次动态信息,随时报送有关做法、成果、建议等重要信息,每周报送出口食品原料基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贴检验检疫标志、非法进口敏感货物处理等有关业务统计信息。



联系人:许书良、李辉

电话:010-82261774、82261786

传真:010-8226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