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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3:50: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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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各分中心、市中心归集部、首钢归集分部:
为推动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积极引导个人住房消费,增强个人购房能力,支持住宅建设,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运作,提高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发放的社会化程度,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不再与汇交单位住房公积金余额相联系,住房公积金交存人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不需再经所在单位同意。具体规定如下:
1.购买房改价房、安居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职工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
2.购买市场价房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职工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0倍,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
3.自建、大修住房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职工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同时要符合《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
托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7)京房资中心字第051号〕的有关规定。
4.按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计算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时,该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在3000元以上(含)的,按上述第1、2、3条款的规定计算,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在3000元以下的,按3000元计算该申请人委托贷款额度。
5.借款申请人夫妇双方均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上述规定夫妇双方的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之和,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其
中一方不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合并计算额度。借款申请人夫妇双方均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借款申请人一方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配偶一方持购房文件到其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
明,借款申请人持此证明办理合并额度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6.以借款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计算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委托贷款额度。
7.离退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根据离退休职工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收入水平确定,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工资或薪金收入凭单位证明确认,其它收入凭完税证明确认。离退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其共同申请人可以是其配偶,也可以是其子女。
8.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借款人购房需求的,可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二、因借款申请人夫妇双方共同计算贷款额度而导致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资金不能满足需要时,分中心可开具证明,由借款申请人配偶持此证明到借款申请人配偶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人配偶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在计划内须
保证安排。
三、借款申请人与购房人须为同一人,当购房人的配偶在其住房公积金交存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在此情况下,各项借款文件中的借款人栏中应填列购房人夫妇双方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四、离退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共同申请人是其子女的,各项借款文件中的借款人栏中须填列离退休职工及其所有共同申请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五、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共同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已给共同申请人开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明的,共同申请人一方不得在其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再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原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开具转移办理证明,分中心资金不能满足需要,需转移到其共同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办理的。
2.原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开具证明,原借款申请人在原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没有批准的。
六、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还款日期统一定为借款合同生效日的下月起每月的15日,最后一月的还款日为借款合同到期日。
七、住房公积金已封存的职工不予发放委托贷款。
八、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采取质押担保的,质物是银行存款单的,暂限定于此项委托贷款的受托银行的存单,质物是凭证式国债的,暂限定于此项委托贷款的受托银行代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债。
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期限限定于5年(含)期以下。(国有金融机构、具有专业担保职能的国有企业出具保证的除外)。保证担保(含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一般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时间不得超过保证单位的有效注册期限。
十、在职职工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共同申请人,限定于借款申请人的配偶,离退休职工的共同申请人限定于配偶、子女。
十一、购买市场价房的借款人,须在其购房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使用委托贷款。分中心要留存登记后的购房合同。
十二、启用新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各类合同文本。使用新的合同文本时,不向借款人收取合同的工本费。旧的合同文本可用至1998年12月31日,使用时须加盖骑缝章。
十三、分中心存档文件,须包括所有调查审批文件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全部合同的正本。
十四、对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有关合同、文件,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做到分类准确、放置得当、查找方便、专人负责。要定期检查合同、文件的安全。保管文件不得收费。
十五、要加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后期管理,保证按期收回资金。分中心须督促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人和受托银行尽快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分中心和受托银行须随时掌握抵押物楼号房号的变化,并及时修改有关合同及保险单据。
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执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原有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中心、市中心归集部、首钢归集分部接到本通知后,须做好有关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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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明(第一联)|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同志在我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需查询其共|
|同申请人 同志(单位: 身份证号: )在|
|你分中心 年 月 日住房公积金余额,请尽快回复。 |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分中心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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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明(第二联)|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同志(单位: 身份证号: )在|
|我分中心 年 月 日住房公积金余额为(大写): 元。 |
|特此证明。 |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分中心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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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证明共两联。第一联由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留存。第二联由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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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 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转移办理证明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同志(单位: 身份证号: )在我分中心申请个人住 |
|房担保委托贷款,目前我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计划已全部用完,须向其配偶交存住房|
|公积金分中心申请此项委托贷款,(借款人配偶 同志所在单位: |
|身份证号: )请你分中心按照规定在计划内给予办理。借款人 同志在我分中心申请|
|委托贷款日( 年 月 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为(大写): 元。 |
| 特此证明。 |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分中心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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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25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安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建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安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项目稽察制度。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建设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负责组织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安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稽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水平;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开展稽察工作应有的专业知识及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人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人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稽察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稽察,采取定期稽察或者不定期稽察、全面稽察或者专项稽察等形式。
第八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资质证书、项目审批文件、合同文本和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招投标、施工、仓储、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拨付和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市发改委(市稽察办)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人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九条 市发改委(市稽察办)应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专家库。进行项目稽察时,可聘请必要的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工程预决算、基建财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具体的稽察事项进行检验鉴定和提供服务。
第十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人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并在指定期限内如实向稽察人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拖延、拒绝、隐匿、虚报。
第十一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人员的工作,为稽察人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 建立由市发改委(市稽察办)组织的,市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联系,通报相关信息,及时掌握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稽察人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对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问题,市发改委(市稽察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稽察人员在每次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
(二)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三)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
(四)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五)市人民政府及市发改委(市稽察办)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人员负责提出,报市发改委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发改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人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发改委(市稽察办)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七条 稽察人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开展稽察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第十九条 稽察人员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稽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管理规定的,市发改委(市稽察办)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国家、省、市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地方、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市发改委(市稽察办)应当跟踪监察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第二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交监察部门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对整改意见无故拖延执行的;
(五)有妨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六)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对稽察中发现的涉及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非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但不得影响投资主体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全国大法官研讨班精神深入推进“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全国大法官研讨班精神深入推进“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

法〔2009〕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开展三个多月以来,各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积极行动,认真组织,统筹安排,目前,总体情况良好,活动开展平稳有序,取得初步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对主题实践活动高度重视,8月5日,院党组听取了院领导小组关于主题活动开展三个月以来的情况汇报;8月9日至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并决定从8月中旬开始,用三个月的时间,在全国法院开展一次司法作风大检查,旨在进一步统一和加深广大干警对人民法院人民性这一核心价值的认识,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与“人民性”不符的各种问题,推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向纵深开展。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大法官研讨班精神,在提高认识、解决理念问题上下工夫,牢固树立司法人民性核心价值

   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是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王胜俊院长在研讨班发表了“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几点认识”重要讲话,对人民法院人民性这个重大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刻的阐述,明确提出了坚持人民性必须增强“三个认同”,正确处理“五个关系”的工作要求,对于全国法院广大干警进一步解决“权从何来、为谁司法、靠谁司法”这一根本问题,推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全国法院要把王胜俊院长的重要讲话作为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教材,组织全体干警深入学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把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作为活动的重要内容,深刻认识“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属性,是人民法院的核心价值”这一重要论述的理论源泉和时代意义,切实增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使人民性深入每一个干警头脑、心中,筑牢司法人民性的根基。

   要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主题实践活动的时代意义和实践价值。在全国法院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新一届领导班子总体工作思路的总抓手,是推动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大平台,是全面加强人民法院工作和建设的重要载体。各级法院要站在实现人民法院长远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主题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引导干警把主题实践活动变成自觉行为,变成推动审判执行工作的不竭动力,变成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实际行动。

   要把抓好学习教育研讨贯穿始终。当前,除要认真组织学习王胜俊院长在研讨班上的讲话精神外,还要认真组织学习王胜俊院长在江西、宁夏、黑龙江调研时的三次重要讲话和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系列学习材料,围绕“为什么说人民性是本质属性、核心价值,人民法院工作如何体现人民性,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如何保障人民性的实现”等问题开展深入研讨,切实解决“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

   要组织开展好“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培训活动,着力端正法院干警的司法为民理念,提高为民司法的职业能力。除最高人民法院要对全国中、基层法院院长轮训一遍外,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组织相应的主题培训。

   二、认真开展司法作风大检查,努力维护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开展司法作风大检查,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当前基层司法作风存在的突出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2009年“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检查的目的是进一步解决司法活动中存在的不规范、不文明、不严格问题,规范司法行为,端正司法作风,培养干警为民意识,维护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参加司法作风大检查的单位包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重点是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检查内容主要是:1.宗旨意识淡薄和群众观念不强,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严重,对人民群众的诉求漠不关心,推诿拖拉,训斥指责。2.特权思想严重,滥用司法职权,随意使用强制措施,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3.庭审、执行活动不规范,违反法定程序,不尊重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4.司法文书不规范,叙述事实不清,援引法条不准,判词说理不明,遗漏裁判事项,校对打印错误。5.违背司法礼仪,着装不规范,语言不文明,举止不得体。6.纪律作风涣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特别是违反“五个严禁”相关规定。

   司法作风大检查,由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不再另设工作机构。采取本级法院自查和上级法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自查自纠为主,上级检查为辅。上级法院可以采用听取汇报、实地走访、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下级法院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认真分析查摆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其原因,坚持边查边改。针对检查出的问题,院党组和庭室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重点,确定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通过整改,注重制度建设。对检查出的滥用权力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人员,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负责组织对本院各单位开展司法作风大检查的总结工作,上级法院负责对下级法院的验收工作。司法作风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对本辖区的大检查情况进行总结,于11月底前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三、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在审判执行实践中体现人民性

   各级法院要始终把主题实践活动的切入点和落脚点放在执法办案这个第一要务上,防止主题实践活动与审判执行工作脱节,切实解决“两张皮”的问题。

   要坚持公正、高效、文明、能动、廉洁司法,依法公正审理好每一起案件。要努力提高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抓紧处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让当事人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要严格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举止,实现公正司法和文明司法的统一;要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化解社会矛盾、引领社会风尚的能动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研究和妥善应对各种突发性社会公共事件,妥善处理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相关案件,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要把解决“执行难”作为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重要措施,打好执行积案集中清理最后三个月攻坚战。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构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努力追求案结事了、社会和谐的司法目标。

   要增强与人民群众的感情,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要努力拓宽民意沟通渠道,强化司法便民措施。简化立案环节,丰富立案方式,方便群众诉讼;积极实施司法救助,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大力推行诉讼引导、举证指导、权利告知、风险提示、判后答疑等措施,做好审判服务工作。要积极推进司法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涉诉信访综合治理机制,落实诉访分离制度,完善院(庭)长接待制度,妥善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要坚持群众路线,扎实推进法官下基层活动,鼓励新加入法院队伍的年轻法官到基层一线工作。要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到立案信访接待窗口轮岗体验、法官走进乡村、社区、企业、学校等方式,充分了解群众需求,准确把握社情民意,不断积累解决新矛盾、新问题的经验,增强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本领。要适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继续建立健全完善各种司法为民的制度和举措,同时对不符合司法为民精神的有关政策文件、制度措施等进行清理、修订或废止。

   四、加强对主题实践活动的领导和指导,确保实效

   各级法院党组要认真研究主题实践活动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加强调研,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反映出来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形成清晰的工作思路和指导意见。对活动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延伸为长效机制并推广。

   要运用“抓两头,带中间”的工作方法,牢牢抓住各级法院领导班子和一线法官、窗口单位这两头,促进全体干警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要确保政令畅通,各高级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指导性要求,要迅速及时传达到辖区各级法院并负责督查落实。

   要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各级法院要积极与中央和当地主流媒体沟通联系,扩大主题实践活动的社会影响力。对在主题实践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及时表彰宣传,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要高度重视网络宣传阵地,完善舆情分析制度,妥善应对有损法院形象的负面报道,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充分发挥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各级法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参谋部、协调部、督查部、信息部职能,紧紧围绕审判执行工作深化主题活动内容,为加强本地法院全面建设发挥应有作用。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