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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空间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时间:2024-05-22 18:21: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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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空间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空间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4年3月10日 生效日期1984年3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六日在罗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特别要促进空间领域内的合作,有利于进一步扩大目前两国间的友谊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考虑到各自的可能和目前双方的兴趣,将鼓励和促进两国间在空间领域内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空间科学技术内的最初合作领域将包括下述范围:
  (一)遥感信号的接收和预处理技术;
  (二)遥感图象的处理技术;
  (三)卫星数据传输技术;
  (四)卫星飞行动力学控制技术;
  (五)通讯和广播卫星天线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
  (六)其它技术。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互惠和双方同意的基础上,保证促进:
  (一)互换科学技术情报资料;
  (二)互派空间方面的科学家、学者、专家以及高等学校的学生进行互访;
  (三)举行科学讨论会和讲座;
  (四)在共同感兴趣的课题上进行联合研究;
  (五)双方可能同意的其它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四条 双方同意,一九八三年六月八日中国航天工业部与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空间计划局以及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与罗马大学宇航研究中心签署的空间科技合作课题谅解议定书作为第一批合作项目,但并不限于这些项目。

  第五条 双方委托其合作机构,并赋于该机构商定空间领域内的具体协议的任务,以便确定最初单项合作项目的内容、范围、该机构的责任和执行协议所需的财物,利用所获得知识的程序和研究成果。
  由空间合作所产生的财政负担由委派机构承担。每项具体合作协议都应确定财政负担并随同每一项空间研究计划和项目加以批准。

  第六条 双方满意地注意到,最初的合作项目已经取得进展,特别是:
  1.一九八三年六月份开始的通过天狼星地球静止轨道卫星进行的甚高频电波传播和通讯试验。对目前正在进行的试验双方均感满意;
  2.一九八三年六月八日和六月十日双方在罗马商定了空间合作项目;
  3.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份一意大利高级代表团访问了中国,以及一九八三年中国空间领域内的专家对意大利进行了几次访问。

  第七条 负责执行本议定书的协调单位,中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工业部外事司,意方是意大利科研部部长办公室。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均未向缔约另一方书面提出要终止本议定书的意向,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三年,依此类推。
  如本议定书终止后,所制定的具体合作项目协议在本议定书终止之日时尚未完成,应继续执行,直至完成。
  无论何时,在双方同意情况下,本议定书可修改或增补。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三月十日在罗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意大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张 钧             格拉乃利
    (签字)            (签字)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7月2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经济工作监督,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二、省人大常委会对以下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监督,并可作出决定:
(一)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四川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省本级财政决算;
(三)四川省经济体制的重大变动;
(四)四川省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调整和执行情况;
(五)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重大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七)四川省其他重大经济事项。
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研究拟定本决定第二条所列事项时,应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的意见;财经委员会应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必要时,可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转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四、省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草案以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报省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20天前,财经委员会应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省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关于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经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代表大会。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确需作的部分调整,省人民政府应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除特殊情况外,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天前,将调整方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七、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视察,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本决定第二条第(六)项所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八、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并审议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方面的专题报告。
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就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省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询问或质询案,受询问或质询的省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必须予以答复。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就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成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调查结束后,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九、财经委员会应当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必要时应就有关问题向主任会议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并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并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十一、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和形成的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和办理;对要求报告执行情况和办理结果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
十二、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将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的规定》同时废止。


2001年7月21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12日)

深财企〔2005〕40号

   为加强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30号)、市政府《印发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1999〕47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30号)、市政府《印发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1999〕4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为鼓励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的品种以及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政策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市工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三)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招标等;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订重点扶持企业标准并确定企业名单;
   (五)按照有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六)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七)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审核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
   (三)审查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四)参与制订重点扶持企业标准并确定企业名单、下达资金计划、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办理资金拨款,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和配套资金;
   (二)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在深圳注册的,且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的企业及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贴、奖励、贴息、借款等四种资助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60%以上用于经有关部门确认的重点扶持企业、公共技术平台等建设项目。
   贴息应占年度安排资金总量的20%以上。
   借款和补贴的资金比例应达到6∶4。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以补贴方式资助的项目包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及示范项目、产业集聚基地规划。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贴:按《深圳市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并根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规模确定补贴金额。
   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补贴:按《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及《关于进一步量化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指标的通知》执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补贴标准统一为每家300万元人民币;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补贴标准统一为每家500万元人民币。
   企业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补贴:按《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执行。每个试点项目扶持配套资金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每个试点平台扶持配套资金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产业集聚基地补贴:列入市政府关于产业集聚基地建设计划的项目单位可申请规划费补贴。具体补贴金额按基地建设规模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奖励。
   第十二条 以贴息方式资助的项目主要是技术改造项目。该项目应当通过国家或市工业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项目的建设主体和实施地均在深圳市。
   取得用于项目建设的固定资产贷款并实际发生了利息支付,经过工业主管部门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情况进行审计,可申请贴息支持,贴息最高期限不超过两年,同一企业年度获得贴息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项目竣工并完成验收后,才能申请足额贴息。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技术改造借款的项目应当在国家或市工业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且项目建设条件已基本落实,项目承担单位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还款能力。
   被列入深圳市重点扶持企业名单的可获得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借款;其它企业可获得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借款。借款期限原则上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四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市财政部门审核制订年度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分管工业的市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补贴、借款项目申请常年受理,贴息申请每年集中办理一至二次。
   (一)补贴项目: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进行考察,组织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符合条件的,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上述两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市工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签定资金使用合同,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二)借款项目: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审查项目资料,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由受托机构评审项目,决定是否发放借款,并将同意放款的项目清单报市工业主管部门。市工业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并抄送市财政部门,项目单位与受托机构办理借款手续。
   (三)贴息项目:市工业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投入及付息情况进行审计,并提出贴息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联合下达贴息资金计划,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四)奖励:市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企业当年在“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评选结果提出奖励计划,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获得补贴的项目单位必须在监管银行开立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企业技术中心补贴资金只能用于购置设备、软件及服务,企业信息化补贴只能用于购置设备、软件,支付信息化系统维护费用及网络使用费用。
   符合政府采购条例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补贴资金,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专项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经项目竣工验收后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的,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项目单位收到奖励资金,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报送的项目资金投入计划使用资金,实际资金使用计划调整超过总投资20%的及时报告市工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单位签定补贴资金使用合同,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度进行跟踪管理。资金使用超出范围,市工业主管部门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监管银行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并定期考核。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工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终止。经市工业主管部门部门组织审计后,剩余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收回。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项目总贴息额低于100万元的项目,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竣工专项审计;项目总贴息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除了开展竣工专项审计外,还应当组织专家现场验收。
   第二十三条 当年回收的专项资金,可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工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绩效评价,并及时向分管市领导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审查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资格的依据。
   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开展整体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存在上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工业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资助申请。
   第二十六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好处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深财企〔200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