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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若干规定〉等5件规章的决定

时间:2024-06-29 02:45: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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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若干规定〉等5件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若干规定〉等5件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已经2010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若干规定》等5件规章(目录见附件)。

附件:南昌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5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5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及文号 说明
1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若干规定 1989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洪政发[1989]102号发布 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的通告 1996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洪政发[1996]4号发布,根据1997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修正 已被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代替。
3 南昌市副食品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1999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修正 已被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代替。
4 南昌市旅游管理若干规定 2000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根据2003年 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第二次修正 已被2009年7月3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旅游条例》代替。
5 南昌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2007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发布 已被2010年1月2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代替。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当地县以上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2月26日

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府办〔2008〕3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加快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山市加快金融业发展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中府〔2008〕2号),推动我市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在中山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及信托等金融企业以及上述机构在中山设立的市级分支机构;所称的金融中介机构是指注册地在中山,国家认定证券类的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等各类金融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中介机构。
第三条 金融业发展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落实市委、市政府对金融业的各项支持政策。
第四条 金融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一)奖励在我市新设立的银行机构;
(二)补贴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在中心商务区购置、自建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三)对在农村或社区新设立的银行业营业网点的贴息;
(四)补贴在我市新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
(五)奖励对我市金融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业机构;
(六)补助对我市金融业发展和创新有重要作用的课题研究经费;
(七)资助处于启动阶段的金融业协会;
(八)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有必要进行补助的其他金融业项目。
第五条 对2007年起在我市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六条 对2007年起新进驻中心商务区的市级金融机构及金融中介机构购置、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按照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600元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金融机构及金融中介机构在中心商务区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在3年内每年按市政府公布的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房屋租金指导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从2008年起,对新设或扩建的银行业营业网点按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贴息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或社区新增设的营业网点,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扩建,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对新设立的中山市产权交易市场按其投资总额给予5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处于启动阶段的金融业行业协会,给予一次性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从 2008年起,每年对支持我市经济发展的银行业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奖励,具体评价制度和奖励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条 从2008年起,对中山金融业发展和创新有重要作用的课题研究按总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补贴或贴息的项目报市金融办初审后,按《中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2008年,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作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引导和鼓励境内外创业资本投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引导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