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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汽车货运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6:57: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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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汽车货运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市府办发[2006]3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汽车货运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汽车货运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元月十九日




赣州市汽车货运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一、指导原则

为配合我市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加快汽车货运产业发展,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05]4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范围

1、在市本级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汽车货运企业;

2、引进外省(或区域外)货运企业到市本级落户的有功人员;

3、年发放在市本级落户企业货运汽车消费贷款1.5亿元以上的市农行、市工行、市建行、市中行、市商业银行和市农村信用联社6家金融机构;

4、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汽车货运产业有关政策成效比较突出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和交通局长。

三、奖励办法

1、货运企业。对新成立拥有60辆5吨以上货运车辆的运输企业(已挂靠本地公司的车辆除外),或原汽车运输企业新增60辆5吨以上货运车辆(已挂靠本地公司的车辆除外)的货运企业,当年或以后年度新增营运税(为营业税、车船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地方所得部分以30万元为起点,每超30万元奖励9万元,但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2、对引进外省(地)货运企业到市本级注册登记的单位或有功人员,所引进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以30万元为起点,每超30万元奖励1万元,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对年发放货运汽车消费贷款超3000万元的市农行、市工行、市建行、市中行、市商业银行和市农村信用联社6家金融机构,其当年所支持的单户货运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以30万元为起点,每超30万元奖励3万元,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4、对当年货运汽车企业新增营运税费(营业税、车船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工商管理费和运输管理费)地方所得部分比上年增收20%以上的县(市、区)分管领导和交通局局长(不计总人数),奖励2万元,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申请与审核

1、企业于年度终了,次年3月底前向市交通局和市财政局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资料。

2、市财政局、市交通局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及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提供的有关数据进行审核,并上报市物流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3、市财政局根据市物流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五、县(市、区)政府对所属货运企业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奖励给企业、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县(市、区)财政自行负担。

六、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北


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北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县行政机关行政正职、副职及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行政正职、副职。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特别重大损
失的,加重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二)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恶性事故的。
(四)滥用职权,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开工生产或经营,导致事故发生的。
(五)对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不加制止,导致事故发生的。
(六)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七)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八)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报警,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九)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逐级、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松懈,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事故发生的。
(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
(十一)事故隐患严重,接到安全生产监察机关的指令后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十二)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接到安全生产监察机关的指令后逾期不改正,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损失标准。
(一)较大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100万元(不含);死亡1-2人,或死亡、重伤5-10人(不含);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
(二)重大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不含);死亡3-9人,或死亡、重伤10-20人(不含);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三)特别重大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死亡1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以上;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10月1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7日 财税[200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