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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地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5:18: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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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地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琼人劳保专[2006]79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地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土环境资源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定后的《海南省土地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土地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人事教育处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00六年八月 日

主题词:人事 土地工程 专业技术资格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8月 日印发
(共印100份)
海南省土地管理工程
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地籍工程、土地规划工程、土地监测工程、地产评估工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以及土地信息工程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并取得工程师资格;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6、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 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基础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学科有较深入研究,具有较高的水平。
2、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掌握现代土地管理的方法,具有主持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4、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具有主持开展重大课题的能力。
5、能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和工作。
(二) 实践经验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独立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大、中型土地
资源调查、规划、开发整理、监测、地产评估或土地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并通过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验收或鉴定。
2、解决两项以上行业技术难题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一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3、主持过省(部)级大、中型项目的立项调查、方案论证、实验研究、生产大纲编写等工作,并提出过有价值的建议,得到认可与采纳。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3、获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4、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省、市县级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工作,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著作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项目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六)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土地管理工程
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地籍工程、土地规划工程、土地监测工程、地产评估工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以及土地信息工程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本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6、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四名),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 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
2、了解本专业的国内现状和发展趋势。
3、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
4、基本掌握现代土地管理的方法,具有独立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独立开展单项课题的能力。
5、能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二)实践经验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下之一:
1、 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大、中型土地资源
调查、规划、开发整理、监测、地产评估或土地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
2、参加过2项以上或主持1项以上技术项目的方案制定、操作过程以及技术总结报告的编写。
3、参与解决工作中难度较大、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完成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获地厅以上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2、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参与市县级2项或省级1项的大、中型技术项目研究,并在成果报告中完成主要章节的编写,或主笔编写专题报告2份以上。
4、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省、市县级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工作,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的(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报告
任现职以来,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高水平的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四)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其中一篇为第一作者。
(五)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六)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七)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黎川县人民法院对江苏省宜兴市堰头工业联合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情况报告的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黎川县人民法院对江苏省宜兴市堰头工业联合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情况报告的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2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明传〔1992〕95号《关于黎川县人民法院对江苏省宜兴市堰头工业联合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情况的报告》收悉。经审查,提出以下意见:
一、黎川县人民法院在本案的诉前保全中既不是财产所在地法院,也不是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无权受理诉前保全申请。
二、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送达被申请人(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经签收后在该地具体执行。而黎川县人民法院在没有送达裁定书的情况下,却在“京杭公路至堰头乡的岔路口”拦下车辆开到江西,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
三、黎川县人民法院在扣押车辆时,将车上的宜兴市人大代表、堰头乡乡长陈汉生一起带往江西,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执行人员即使不知道陈的人大代表身份,也不能采取这种做法。
四、本案是一起借款纠纷,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的履行地,因此,应当视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为履行地。黎川县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既不是履行地法院,也不是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已扣押的车辆随案一并移送。同时向宜兴市人大代表陈汉生同志正式道歉。
你院应当督促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黎川县人民法院尽快落实以上意见并深刻认识错误。处理结果望书面报告我院。


印发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8〕8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七日

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确保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外币折合,下同)或社会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属于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列入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在我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战略影响的重大项目;
  (三)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
  (五)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
  (六)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第三产业项目;
  (七)利用外资、民间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
  (八)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九)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
  (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按照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实施阶段的不同,划分为预备项目、前期项目和年度在建项目。
  (一)预备项目是指列入本市五年规划期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开展规划调研、论证准备工作的项目。列入预备项目的,进入项目库管理。
  (二)前期项目是指开展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正在办理报批手续的项目。
  (三)年度在建项目是指当年可完成报批程序且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重大项目,以及上一年度结转的续建重大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重大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及协调机构,主要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订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
  (三)组织财政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的编写、评审;组织、协调重大建设项目前期谈判,提出投资基本融资方案;
  (四)对社会投资项目组织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工作;
  (五)负责对年度在建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协调重大建设项目与有关部门、镇区或单位的业务关系,协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六)负责定期向市政府汇报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对工作进度不理想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及项目后评价。
  第五条 市建设、交通、经贸、水利等部门是重大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的施工监督机构,主要负责:
  (一)协调解决重大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对项目从开工建设到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监督;
  (三)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向市政府汇报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项目设计的编写、评审,协助编制、报送各相关专项报告。
  第六条 市属有关单位是重大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市重大建设项目;
  (二)组织、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加快前期手续,推进工程进度,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年度投资计划;
  (四)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工作,密切配合,加快审批进度。
  第七条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结合自身产业特点、区域特色,按“实施一批、申报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做好重大项目储备,对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及时申报纳入省、市重大项目计划。为保证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成立专责小组,协调本区域内征地、拆迁等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是重大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手续、施工进度、安全、质量、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项目法人单位应科学安排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实施进度,抓紧组织项目论证、设计、招标等工作,落实建设计划;
  (二)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等相关单位报送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进度和施工进展情况;
  (三)凡列入年度新开工计划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单位要加快相关手续的报批工作,确保年内按计划开工。达不到开工条件的,项目法人单位要承担责任,作出书面检查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从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报送的项目中筛选产生,并按下列程序分类申报和确定:
  (一)提出项目申请。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司)、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对部门、本镇区的建设项目进行筛选后,于每年9月至11月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分类提出列入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申请。
  (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于每年第四季度汇总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平衡和审核,在征求市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影响重大的项目应实行听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分类)草案。
  对未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的,原则上列入重大预备项目;对正在履行各种审批手续的,列入前期项目;对已完善立项审批、环保评价、规划审查、用地预审等手续、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列入年度在建项目。
  (三)公布实施。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分类)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向有关部门、镇区及各重大项目建设单位下达。
  第十条 申请列入预备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预备项目申请表;
  (二)有关该预备项目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说明。
  第十一条 申请列入前期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前期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概念规划、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资料;
  (四)正在办理或已经办毕的有关审批事项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年度在建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在建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批复文件;
  (三)环评审查批复;
  (四)规划审查意见;
  (五)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土地使用证;
  (六)资金落实情况说明或证明;
  (七)项目法人批准文件;
  (八)项目开工进度计划说明。
  第十三条 实行重大建设项目统计月报制度。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在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上一月度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四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履行各类报批或审核手续。严禁未批准而先开工或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五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经营性重大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单位要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重大建设项目应采用代建制,由市政府指定代建管理机构对项目组织建设并负责建设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属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实行法律顾问咨询制。
  第十七条 列入重大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市政府直接督办。
  第十八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正式投入运营一个财务年度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十九条 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进行鉴定、验收。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业务指导,支持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条件具备的市属重大建设项目要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市重大项目投融资体制改革,根据项目特点推荐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二)市国土部门应优先保证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用地指标,优先办理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及征地拆迁手续;
  (三)电力、交通、邮电、通信、供水等单位应优先保证重大建设项目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等方面的需要;
  (四)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应根据重大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按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
  (五)社会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可优先享受市政府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市政府在用地指标、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技改贴息等方面对项目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 列入前期项目的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市财政每年安排前期专项资金,用于项目的前期调研、规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估论证及融资包装推介等开工前所发生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二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工作绩效考核奖励制度,重大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履行规定职责情况纳入市直机关和镇区工作实绩考核范围。年度结束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重大建设项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从重大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完成率、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等方面对上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考核,评出年度先进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在市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的扶持政策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5〕1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