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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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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冀政办函[2006]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三)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任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企业董事长(国有独资企业为总经理,下同)的薪酬由省政府国资委按照本办法确定。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经理办公会)根据任职岗位、责任、风险、贡献等情况,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备案。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四)坚持效率优先、注重社会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六)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二)与省政府国资委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或按有关考核办法下达了绩效考核目标;(三)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健全,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五)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六)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特别奖励、中长期激励等部分构成。
  第六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为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和在某一特定岗位达到基本业绩水平所获得的年度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相关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企业董事长年度基薪按以下公式确定:
  W=W0
  ×L
  W为企业董事长的年度基薪;
  W0
  为当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L为岗位职责综合评价系数,L=50%G+50%M;G为规模系数,G=20%z(总资产规模系数)+20%x(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系数)+20%j(净资产规模系数)+30%y(利润总额规模系数)十10%p(企业职工人数规模系数)。以上系数均采用当年与前两年数据相加后的平均值确定。M为工资调节系数,M=20%D(地区工资系数)+30%H(行业工资系数)+20%C(所出资企业工资系数)+30%Q(本企业工资系数)。
  企业负责人基薪计算规模系数测算公式和有关工资系数公式见附件。
  第七条 基薪确定公式中所涉及的各企业年度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资产、利润总额、企业职工平均人数,均采用经审计并通过省政府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年度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企业所在设区市职工平均工资、省内有关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以省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以年终审计后由省政府国资委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确认的数据计算。
  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每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 企业董事长的年度基薪最高不超过W0
  的4倍。
  第九条 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基薪分配系数为1。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薪分配系数,由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经理办公会)根据其岗位、责任、风险、贡献和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研究确定,也可采取民主测评等方式,合理拉开差距,最高不超过法定代表人分配系数的0.8,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备案。一人身兼数职的只按一个最高职务取酬。
  第十条 绩效薪金是企业负责人达到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约定条件后所能获得的收入。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3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2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1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
  在计算绩效薪金时所用基薪的数值,其W0
  以2005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不变值确定。
  第十一条 因主辅分离、减员增效等因素,导致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相关规模系数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当期的任期内不核减。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前,由企业暂按上年度基薪标准预发(初次实行时按上年度核定的经营者收入的40%预发),按月支付。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后,按照所公布的数据计算当年的基薪标准,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批或审核后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列入工资清算年份成本,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延期兑现。
  延期兑现部分(即延期绩效薪金),在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时缴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国资委设专户储存。
  第十四条 延期绩效薪金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考核结果挂钩,考核为A、B、C级的企业负责人延期到任期届满的下一年上半年兑现。考核为D、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具体公式为:
  延期绩效薪金扣减额=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省政府国资委向参股企业派出的董事及股东代表可参照本办法提出或参与提出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的意见或建议,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并将结果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报送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薪酬方案。包括基薪确定、薪酬结算方案(含绩效薪金方案);(二)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概况,年度生产经营概况以及企业是否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说明等;(三)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四)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情况。包括规范职位消费制度建立情况、职位消费货币化情况及金额;(五)企业负责人其他货币性收入情况;(六)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情况;(七)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和职工人均工资增减情况。(八)省政府国资委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企业在省政府国资委公布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后10日内,将本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一式8份报省政府国资委。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进行审核,组织专项审计,并对企业的薪酬方案予以批复。
  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要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增加职位消费透明度,有条件的应逐步将职位消费货币化。省政府国资委将另行制定规范办法。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时,按任职足月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及经省政府国资委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已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核的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在子(分公司、参股公司)企业兼职取得的各种收入,要上缴主体企业,或由主体企业直接收取。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和绩效薪金、符合国家规定和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由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中并在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应向职工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政府国资委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结合每年开展的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一)对于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再按超发比例扣减其薪酬,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二)对于超提、超发工资突破规定总额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超发比例的2倍扣减其薪酬;(三)对于弄虚作假的,除依法处理外,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10%以上的薪酬。(四)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根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对企业效益有增长,但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的,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年薪。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违纪事件以及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重大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的薪酬,最低可扣减至W0
  。
  第二十七条 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兑现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薪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以参照企业同类人员薪酬水平确定,也可以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为做好原薪酬管理办法向本办法的平稳过渡,妥善解决个别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在新旧办法更替中出现的大幅增减,省政府国资委将在一定时期内对个别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进行过渡性调整,实现合理衔接。主要原则是以2002—2004三年度该企业负责人实际平均薪酬水平为参照,对其年度薪酬进行必要调整,使其与过去的收入水平基本相当。
  第三十条 省政府国资委将建立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制度,以奖励服从组织调任到特定企业任职,以及对企业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国资委将建立企业负责人中长期激励办法,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通过期股、期权等形式,对企业负责人实施激励,体现企业负责人与企业发展在较长时期内的利益关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省政府国资委将根据各所出资企业资产、效益、人员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以及市场环境、激励力度等需要,对计算基薪所需的有关回归方程及W0
  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实施对象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调整。
  附:企业负责人计算基薪所需规模系数测算公式和有关工资
  系数公式
  企业负责人计算基薪所需规模系数测算
  公式和有关工资系数公式
  (一)规模系数测算公式为:1、z为总资产规模系数,z=0.0125Z0.4136,最低值为0.7,Z为企业前三年(含当年)总资产平均值(单位:万元);2、x为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系数,x=0.1342X0.2601,最低值为0.6,X为企业前三年(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值(单位:万元);3、j为净资产规模系数,j=0.6J0.1589,最低值为0.6,J为企业前三年(含当年)净资产平均值(单位:万元);4、y为实现利润规模系数,y=0.6Y0.1922,最低值为0.6,Y为企业前三年(含当年)实现利润平均值(单位:万元);5、p为企业职工人数规模系数,p=0.2164P0.2892,最低值为0.6,P为企业前三年(含当年)职工平均人数平均值(单位:人)。(二)有关工资系数公式为:1、D(地区工资系数)=所在设区市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全省企业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C(所出资企业工资系数)=所出资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全省企业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H(行业工资系数)=所在行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全省企业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Q(企业工资系数)=本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全省企业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06〕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南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的规定,结合南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市区发展改革委。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目录》规定实行分级核准。须经国家或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应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初审后报国家或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市属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县市区属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应由县市区项目核准机关初审后报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县市区核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抄报市级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应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2份(需转报的应提交一式6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说明;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有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的行业,项目申请单位应按示范文本编制、上报项目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未发布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的行业,参照其他行业示范文本格式编制、上报项目申请报告。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核准申请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项目申请报告;(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形式审查:(一)是否属于本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初审)的范围;(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三)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四)申请材料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五)是否属于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单位。
  项目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前款要求和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南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类)拟受理通知书》,项目申报单位依据此通知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城市规划意见、项目用地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以上文件出具后,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南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类)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前款要求和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澄清和补充相关情况或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初审意见的,经本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以书面形式将延期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第九条 项目核准时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请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对技术方案、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反馈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时,对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时,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评议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本办法规定的核准期限。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根据以下条件进行核准:(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符合宏观调控政策;(四)地区布局合理;(五)主要产品不对市场形成垄断;(六)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资源利用、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相关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应申报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虽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在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被批准的项目,原项目核准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
  第十八条 在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尚未开工的项目,如果《目录》因情况变化而调整的,应重新申请核准。
  已经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调整。项目总投资、建设规模调整后仍属原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的,原项目核准机关根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项目总投资、建设规模调整后不属于原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的,应按本办法规定报相应项目核准机关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增加前置条件,不得拖延核准时限;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或责令其停止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一)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二)咨询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三)未办理项目核准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四)应重新核准而未重新核准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通知


高检发政字[199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近,中组部、人事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基本条件和资格、程序和方法以及组织领导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并专门召开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工作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部署。高检院《关于搞好组织整顿加强干部人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对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制度提出了要求,许多检察院先后实行了该项制度。上述《意见》的出台,无疑为全国检察机关普遍推行和进一步规范竞争上岗制度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推行竞争上岗,是巩固和深化教育整顿的成果,加强检察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对于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形成竞争激励机制,促进检察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克服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等都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意见》的各项规定,深刻领会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工作会议的精神,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住机遇,勇于探索,积极、稳妥地推行和进一步规范竞争上岗。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竞争上岗的指导思想,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原则


检察机关推行竞争上岗,要围绕建设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的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检察官法》为依据,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机关干部人事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拥护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激励检察人员爱检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奋发向上。


检察机关推行竞争上岗,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党管干部的原则。竞争上岗是检察机关选拔任用干部的一种方式,必须始终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确定竞争原则、选拔标准和竞争上岗方案,具体人选要在履行各项程序的基础上,由党组集体研究确定,按照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和决定任命,并切实加强党组对竞争上岗工作的领导。第二,干部队伍“四化”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要坚决破除论资排辈、平衡照顾的思想,鼓励年轻干部积极参加竞争,切实把那些忠于检察事业、精通检察业务、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拥护的干部选拔到中层领导岗位上来。第三,依法竞争的原则。竞争上岗过程中凡涉及到《检察官法》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第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竞争职位及其任职条件,竞争的程序、办法、过程和考试成绩,竞争结果等都要在干部中公开,使所有符合任职条件,愿意参加竞争的干部都能平等地参加竞争,并根据考试和演讲答辩的成绩以及民主测评的结果,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和任用人选。第五,群众参与和群众公认的原则。确定考察对象和任用人选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多数群众不拥护的,不能选拔任用。


二、精心准备,积极、稳妥地推行竞争上岗


竞争上岗是选择任用干部的一种新的方式,各级检察机关推行竞争上岗,必须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精心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首先,要明确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目前,检察机关的竞争上岗应限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职位,不包括检察机关的领导职位,也不包括检察法律职务。检察机关的中层领导职位遇有下列情况,可以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①职位出现人员空缺;②机构调整、重组或者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③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④需要选拔专业性较强或热门职位的人选;⑤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本机关内部进行,对于专业性较强,本机关内部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以在检察系统内部选拔,但一般不在社会上公开选拔。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职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为竞争上岗的范围。具体确定竞争上岗职位的范围,要结合实际,正确处理好党组委任和通过竞争上岗选拔任用的关系。实行竞争上岗的职位层次、数量以及具体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检察院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确定。


其次,要确定参加竞争上岗所需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根据《意见》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检察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②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竞争检察业务部门领导职位的,应当具备《检察官法》规定的检察官的基本条件。通过公开竞争晋升职务者,原则上还应具备党和国家规定的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为鼓励竞争,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必要时可适当放宽参加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越一级参加公开竞争。③具备竞争职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对于每一个竞争职位,都应当制定出具体的任职条件,以便于操作。


第三,精心制定实施方案。拟实行竞争上岗的检察机关要按照《意见》和本通知关于竞争上岗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程序方法和组织领导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进行调查摸底,切实摸清机构、职位和人员素质等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经过充分酝酿和研究论证,确定竞争上岗的目标、规划和步骤,并制定具体可行的竞争上岗的实施方案,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


第四,切实做好思想工作,取得广大检察干警的支持和参与。竞争上岗要获得成功,取得预期效果,必须切实做好广大检察干警的思想工作,使他们充分认识到竞争上岗的重要意义,积极报名参加职位竞争,积极参与、配合竞争上岗工作。要认真组织检察干警学习《意见》和本通知的精神,制定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要广泛征求检察干警的意见。


三、规范程序,保证竞争上岗的质量


通过竞争上岗选配干部,实质上是对竞争者进行全面、准确、客观、公正评价的过程。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意见》规定的公布职位、公开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决定任命这八道工序组织竞争上岗,不得随意简化、更改。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认真做好动员发动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干部都有机会参加平等竞争。


二、要认真做好对参加竞争人员的测试、评价工作,提高选人的准确性。考试应重点测试干部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的情况,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命题要科学;演讲答辩应当主要测试竞聘者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临场应变的能力、逻辑思想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对竞争职位的了解、胜任程度等;民主测评主要是了解群众对竞聘者的德才评价情况、认可程度。要注意对测试、测评情况作全面分析,准确评价干部,防止简单地以考试成绩、演讲答辩结果取人,或者照顾资历、年龄甚至以票取人。


三、是做好组织考察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干部任用。要根据考试和演讲答辩的成绩以及民主测评的结果,按照考察对象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的原则,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竞争职位的人选,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和任命,并及时将结果向群众公开。


四、加强领导,确保竞争上岗工作的顺利进行竞争上岗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改革,关系到检察队伍的稳定与发展。各级检察机关对这项改革,态度要积极,安排要缜密,步子要稳妥,工作要细致。


各级检察院党组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在认真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拿出具有操作性的实施方案,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切不可一哄而上。


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使检察机关的竞争上岗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对于工作中的有关政策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要严明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在竞争上岗过程中发生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检察官法》的各种行为。


要加强与地方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联系,及时汇报和沟通情况,积极争取领导和支持。遇有不同意见,要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协商加以解决。




199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