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通乡公路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15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通乡公路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实施通乡公路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甘肃省实施通乡公路
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十一五”期间,国家将筹集专项资金,以定额补助方式,安排西部地区通乡公路项目。这对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合理的路网结构,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深远的意义。由于我省通乡公路建设任务重、涉及面广、区域差别大,为确保建设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印发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通乡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市州、县区市要成立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内通乡公路的建设,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并切实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二、通乡公路不得采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建设模式。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土地征收、树木砍伐、房屋拆迁,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均由所属市州、县区市负责征迁,费用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电力、通信、水利、管道等设施及林业方面存在的问题均由相关部门自行解决。
三、工程沿线县区市无偿为项目建设提供料场、取土等临时用地,免征河道采砂费、植被保护费等费用。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植被,防治水土流失。
四、项目所在市州、县区市两级政府应根据建设项目所需征地、拆迁的数量,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负责征收,并组织建设用地单位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省上可对建设项目所经路线进行调整或取消该项目。
五、凡国家规定的税费应依法征收,其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可比照西部大开发公路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予以减免;凡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税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省政府规定或各市州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除应上缴中央部分外,均予以免除。
六、通乡公路建设基本上为旧路改造整治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水土保持等环境保护工作。项目水保评价实行备案制,免收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登记费等费用。
七、以上优惠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贵州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0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保证行政复议工作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并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
本省行政复议机关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全省统一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一)属国家公务员或者其他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人员;
(二)取得大学专科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者大学本科以上非法律专业学历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考核合格的,方可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一)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法制工作满3年;
(二)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法制工作满4年;
(三)45周岁以上,连续从事法制工作满5年。
第六条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后可直接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第七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内容为综合法律知识和行政复议实务两部分。考试大纲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制定。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领《贵州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
(四)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批,颁发资格证书。
《贵州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并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
第十条 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并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并收回《贵州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一)不依法履行或者拒绝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
(二)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报复陷害的;
(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被注销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不得再取得该资格。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试题的;
(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颁发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办理有关考试、考核等手续的;
(三)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办理有关考试、考核等手续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刑期届满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刑期届满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请示的关于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原判刑期届满如何处理的问题,经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原判刑期届满,如果所犯新罪的主要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的,仍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案件所处在的不同讼诉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即:尚在侦查的,由公安
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正在审查起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办理逮捕;已经起诉到人民法院审判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可向被告宣布:前罪所判刑期已执行完毕,现根据所犯新罪,依法予以逮捕。
198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