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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28 13:09: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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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


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7月25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档案(以下简称勘界档案)工作的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勘界档案是指在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勘界档案是勘界工作的最终成果,是国家依法进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勘界档案工作是勘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勘界档案属国家所有。


第二章 管理体制、职责

第五条 勘界档案工作由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由各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级负责;在档案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机关档案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勘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级勘界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三、指导、监督、检查、验收下级勘界办勘界档案工作。

四、向同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和上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勘界档案。

五、协调、处理勘界档案工作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三章 立 卷

第七条 分类和保管期限:勘界文件材料分文书综合材料、勘界成果材料两大类,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和长期两种(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见附件一)。

第八条 立卷原则:遵循文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保存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九条 立卷方法:按照时间顺序;保持问题完整;区别不同保管期限。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在分年度基础上,以问题为主结合其他特征进行组卷。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在分界线勘定阶段基础上,以界线为主;结合文件载体、形式进行组卷。

第十条 立卷分工: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档案由毗邻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立卷。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档案在上一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由毗邻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立卷。

三、边界线交会点的协议、附图等文件材料单独编号、立卷,立卷单位为三方(或×方)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案卷质量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完整、准确,分类清楚,组卷合理。案卷装订要牢固。

二、案卷内文件材料排列保持文件之间的联系,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依序排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三、案卷内文件材件要编页号,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等项目逐一填写清楚、准确。

第十二条 案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

一、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和工作用图卷:案卷封面、附图(包括封面、接图表、附图、封底)、备考表、案卷封底。

二、界桩成果表、界桩登记表、界桩照片卷:按照界桩号顺序。

三、其他卷:按文件形成时间顺序。

第十三条 勘界成果材料类档案实行多套异地保存。

一、省界

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附件一中的原件(印刷件)及第9项的复印件(印刷件)。

省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复印件(印刷件)。

二、县界

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附件一中的第9项、第11项的复印件(印刷件)。

省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原件(印刷件)及第9项的复印件。


第四章 归 档

第十四条 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向同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确保归档前案卷质量。归裆移交时双方应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五条 归档时间: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档案于次年下半年向同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档案待上级批复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后,向上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六条 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应将全部勘界档案作为一个单独全宗进行保管。

第十七条 案卷的分类排列顺序: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一般采用保管期限——年度排列。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一般采用:行政区划管理层次——界线编号顺序——载体形式排列,利用界线编号使不同载体案卷之间保持有机联系。

第十八条 按照案卷排列顺序编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编写案卷目录。


第五章 移 交

第十九条 勘界档案在民政机关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间后,由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一、勘界档案在民政部机关档案部门保管20年,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案卷目录一式三份。

二、勘界档案在省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保管10年,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案卷目录一式三份。

三、勘界档案在县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保管5年,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案卷目录一式三份。

第二十条 为保证国家重要档案的安全,国家有关综合档案馆有权提前接收保管条件差的勘界档案。


第六章 利 用

第二十一条 档案保管部门应会同勘界主管部门制定勘界档案的利用制度,确保勘界档案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民政档案部门应为勘界档案立卷、移交单位查阅勘界档案提供方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局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

勘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分类与档案保管期限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 保管期限——永久或长期

1、各级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的有关勘界、界线测绘、边界线管理等方面的法规性文件。

2、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机构、人员、启用印章等文件材料。

3、各级人民政府召开的勘界工作会议(包括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会议)有关文件材料。

4、勘界工作计划、安排、年度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

5、勘界经费预、决算。

6、车辆调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7、勘界简报。

8、其他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 保管期限——永久

9、毗邻行政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报批请示、上级批复。

附件:协议书附图

界桩成果表

10、毗邻行政区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起草《毗邻行政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说明、联合勘界工作总结。

11、边界线交会点协议、纪要、附图及测绘成果等文件材料。

12、勘界测绘成果材料:观测手簿、计算手簿、计算成果、边界线调绘资料、航片等。

13、勘界测绘技术设计书、勘界测绘技术工作总结。

14、工作用图。

15、界桩登记表。

16、界桩照片。

17、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及样图。

18、双方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共同指定的依据材料或地形图。

19、联合勘界实施方案及其请示、上级批复。

20、双方(含上级)实地调查共同形成的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等文件材科。

21、双方各级勘界协商会议形成的协议、纪要、附图等文件材料。

22、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跨越边界线的自然资源权属处理意见。

23、双方上一级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的裁决及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处理意见。

24、毗邻双方在界线勘定过程中形成的来往文书材料。

25、边界线联检记录、纪要及处理意见。

26、其他应归档的重要文件材料。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暂行办法

国家海洋局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优秀海洋科技著作出版,繁荣海洋科技出版事业,促进海洋事业发展。特设立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工作要遵照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海洋事业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实行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三条 成立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工作的规划,组织评审并审批年度资助项目方案,监督、检查资助项目的执行。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两年换届一次。
第四条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海样出版社负责,负责受理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的申请,负责组织资助项目的评审,负责保证资助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五条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的主要来源:
1.国家海洋局、海洋出版社定额资助;
2.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赞助和捐赠;
3.受资助著作出版后的赢利上交部分(包括售书收入);
4.存款利息;
5.其他收入。
第六条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每年资助的总金额及评审费以当年基金收入的80%为限。
第七条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用于弥补受资助的海洋科技著作在出版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的不足部分,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贰万元,最低不低于伍仟元。评审工作所必须的费用不得高于资助金额的5%。
第八条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受资助的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发行后如有赢利应尽可能地返还所资助的基金。
第九条 鼓励受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项目同时争取其他方面的资助。
第十条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专项用于资助海洋方面的优秀、重要的海洋科技著作的出版、具体范围包括:
1.海洋科技著作;
2.海洋基础理论著作;
3.海洋应用技术著作;
4.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认为应资助的著作。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暂不属于资助范围:
1.海洋方面的译著、论文集;
2.海洋方面的科普读物;
3.海洋方面的教科书、工具书;
4.非海洋图书。
第十二条 申请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著作权所有者。受委托申请者必须有著作权所有者的委托书,著作权属多人时,须有全体人员签署的申请;
2.申请者须在已完成全部书稿或大部分书稿之后。提出申请;
3.申请书稿必须是海洋出版社拟列选的选题,申请者在申请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前,须与海洋出版社签定出版意向书;
4.申请项目,必须有2名具有教授、研究员、编审或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业专家的推荐书;
5.申请者必须提交申请书稿的“前言”、“目录”、“样稿”及其他可反映书稿水平的材料;
6.评审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项目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当年的5月30日。
第十三条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由海洋出版社财务处设单独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海洋出版社财务处应在每年11月将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的收支情况向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海洋科技著作在出版时。须在扉页标注“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字样。受资助项目出书后,须向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送交样书2本。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行。



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议案程序的暂行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议案程序的暂行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84年4月2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精神,特制订《关于议案程序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
表决。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五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为议案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三条 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对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大会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处理,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作出报告。对经过审议不作为议案对待的,按建议、批评和意见办
理。
第四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应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议案提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并在每次会议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宣布。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对大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议案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大会主席团。对大会规定的截止期限以后收到的议案,由主席团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提交常务委员会
会议审议。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对经过审议不作为议案对待的,按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第九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分别由全体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分别交由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进行研究处理,并在半年内将处理结果直接答
复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198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