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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5:15: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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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1]5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四月十六日

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华广场管理,规范广场秩序,为广大群众和各种社会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根据《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新华广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华广场是我市唯一的集政治、文化、宣传及休闲、娱乐于一体的综合性场所。
本办法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广场及周边地区。
第三条 新华广场归口于市建设局管理。新华广场管理处具体负责广场及其设施的维修养护、卫生保洁及日常管理等上作。
公安、卫生、水务、供电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广场管理处做好广场的安全保卫、交通疏导、卫生保洁、供水排水及用电等工作。
第四条 广场日常维修养护所需的各项费用,均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广场在没有全市性重大活动时,实行全天开放式管理。广场内的游人、广场周边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要服从并配合广场管理处的管理,为广场管理提供方便。
第六条 广场管理处必须确保广场内绿地、道路、活动场地等功能分区的科学合理规划及正常使用,同时还要确保广场各项综合配套服务设施的完善。定期对广场的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七条 广场管理处根据广场的实际情况,可设置必要的便民服务设施(包括:摄影点、饮品点、健身器材、宣传栏、车辆停放处等)。
第八条 广场内严禁举办各类商品促销、彩票出售等经营性活动。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各级党、政机关均可在广场内组织各类政治性集会、庆祝活动、宣传及文体活动。
其他单位或个人需在广场内举办有关活动的,必须向广场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广场管理处的要求组织、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及时组织清场。
第十条 经批准凡在广场举办各类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必须按市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一次性向广场管理处交纳场地及设施使用费,并自觉服从广场管理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广场管理处要加强广场管理工作,维护好广场秩序,保证各类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在广场及周边地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宣传牌等。
凡需在广场周边地区大型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各种审批手续之前,应将广告牌、宣传牌的式样说明报送新华广场管理处审核。与广场整体环境协调一致的方可设置。
第十三条 除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携带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物品及管制刀具进入广场。未经批准,任何车辆不得进入广场。
第十四条 广场管理处要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广场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同时,广场管理处还要加强对广场工作人员的教育,使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做到文明执法,依法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在广场及周边地区摆摊设点,从事务类经营活动;不得散发传单及各类宣传品。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广场管理处均可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农业部


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九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39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的设计质量,促进技术进步,保障渔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对渔船设计单位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渔船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取得《渔船设计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渔船设计任务。
第三条 渔船检验部门对无渔船设计资格认可证书单位设计的渔船图纸资料不予受理审查。
第四条 渔船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证书等级,可承担国内外相应级别的渔船设计,包括渔船的方案设计、技术设计及施工设计等阶段的设计任务。

第二章 证书等级
第五条 甲级证书
1.单位资历
从事渔船设计的历史15年以上,独立地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785KW或3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666KW的渔船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达到设计要求,船东反映良好。
2.技术力量
(1)具备承担主机功率大于785KW的渔船设计任务的技术力量。并具备开展科研、技术开发的能力;
(2)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8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20年以上。
(3)技术力量雄厚,船、机、电、制冷等专业至少各有一名高级工程师,且不少于8名。
3.技术水平
(1)能熟练运用本行业的先进技术、并能承担与设计项目相配套的专用设备设计,具有本行业技术专长和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能力。
(2)有两项以上设计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科学技术奖等以上的奖励;
4.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
(1)有完整的设计管理机构和比较完整有效的质量、技术、科研、标准化等管理制度;并有质量保证体系。
(2)具有能与设计规模相适应的比较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绘画、复印、晒图等)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与设计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规范、标准及技术资料;
(4)必须具有与其设计能力相适应的计算机;
5.承担设计范围:不受限制。
第六条 乙级证书
1.单位资历
独立地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666KW或3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444KW的渔船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达到设计要求,船东反映良好。
2.技术力量
(1)具备承担主机功率大于444KW的渔船设计任务的技术力量,并具备开展科研、技术开发的能力。
(2)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的骨干至少有6名以上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5年以上。
(3)技术力量强,船、机、电、制冷专业至少各有一名高级工程师,且不少于5名。
3.技术水平
(1)能运用本行业的先进技术,具有本行业相应的技术专长和能利用国内外本行业的软件;
(2)有一次以上设计获得过省、部级优秀设计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以上的奖励;
4.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
(1)有完整的设计管理机构和比较健全的质量、技术、科研、标准化等管理制度;
(2)具有与设计项目相适应的、基本配套的技术装备(绘图、复印、晒图等)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与设计项目相应的、必要的规范、标准及技术资料;
(4)具有与其设计能力相适应的计算机:
5.承担设计范围:船长小于60m且主机单机功率小于785KW。
第七条 丙级证书
1.单位资历
独立地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297KW或2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148KW的渔船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效果良好。
2.技术力量
(1)具有承担主机功率大于148KW的渔船设计任务的技术力量。
(2)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4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2年以上。
(3)技术力量较强,船、机、电、制冷等各专业人员配备齐全,且至少有3名高级工程师。
3.技术水平
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一定的设计经验,能采用本行业的先进技术,能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问题。
4.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
(1)具有与设计管理的能力及质量和技术管理制度。
(2)具有与设计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与其设计相适应的计算机。
(4)具有必要的规范、标准及技术资料。
5.承担设计范围:船长小于35m且主机单机功率小于444KW。
第八条 丁级证书
1.单位资历
独立地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137KW的渔船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效果良好。
2.技术力量
(1)有能够承担规定的渔船设计范围的技术力量;
(2)各专业设计人员基本齐全,人员配备基本合理,船、机电专业至少各有一名从事本专业设计的工程师。
3.技术水平
(1)能解决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
(2)设计符合国家、部级设计规范、标准、规程和规定。
4.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
(1)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2)有必须的技术装配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必须的规范、标准及技术资料。
5.承担设计范围:船长小于24m且主机单机功率小于148KW。
第九条 仅从事木质渔船设计的单位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凡申请《渔船设计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二、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的文件;
三、具备申请设计等级资格的等级标准。
第十一条 设计资格认可证书由农业部颁发。
第十二条 申请设计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须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甲、乙级证书的单位,应向当地省级渔船检验部门申请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农业部渔船检验局组织复审;复审合格后,报农业部审批。
二、申请丙、丁级证书的单位,由当地省级渔船检验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农业部审批。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对新成立的设计单位的资格要从严掌握,其等级为暂定级,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查,合格者换发正式定级证书。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资格审定四年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对设计中做出突出成绩(如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等)的单位,可申请破格升级。
第十五条 对持证单位的资格每四年进行一次检查或复查。对于其中确实具有升级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办理升级手续。
第十六条 《渔船设计资格认可证书》是从事渔船设计的技术资格凭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非发证单位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否则证书无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承担设计任务,违者农业部将给予警告。
第十七条 农业部系统以外单位的渔船设计资格认证,依照本办法办理资格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农业部颁发资格认可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主要专业技术骨干系指本单位正式职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7]186号

1997-04-08国家税务总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作铝合金门窗产成品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的请示》(重国税发[1996]360号)中所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我局印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及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这一规定对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产品同样适用。无论其制作地点距施工地点远近,企业财务核算形式如何,应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全部价款。铝合金门窗属于建筑工程中所用的原材料,其价款不能从工程承包额中扣除或分割开来分别征税,更不能以此作为划分确定混合销售只征一种税。如果生产铝合金门窗的纳税人是承包工程的分包或转包人,其应纳的营业税已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则对其不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