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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炭、有色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8:20: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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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炭、有色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部


关于煤炭、有色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中关于“中央财政给予的亏损补贴应首先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精神,现就解决煤炭、有色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企业整体下放地方管理,有色等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地方管理,是国务院为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目前,煤炭、有色的部分企业拖欠或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致使社
会保险部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减少,难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少数地区已酿成群体事件,这个问题务必引起各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地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深入调查研究,在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解
决煤炭、有色等困难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以煤炭、有色企业实行行业统筹时统筹项目内的支付水平为基础,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部发〔1998〕22号)要求,认真核定煤炭、有色企业的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坚决清理和妥
善解决违反政策提前退休问题,合理确定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
三、煤炭、有色企业要严格按照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缴费比例,按时足额向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收回的资金要首先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鉴于煤炭、有色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列入了企业成本,对企业出现的亏损
,财政部门也核定了亏损补贴指标,因此,煤炭、有色企业如不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可将核定的亏损补贴部分或全部直接抵扣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煤炭企业用亏损补贴确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采取年初定计划,按月(或季)结算、抵扣的办法处理。对无亏损补贴或亏损补贴指标不足以确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商劳动保障、煤炭部门研究制定确保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和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办法。中国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未按规定足额缴费的企业,中央财政将直接抵扣亏损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中央直属有色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央财政拨付的亏损补贴应首先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对中央财政核定了亏损补贴指标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由地方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开具证明,经财政部核准后通知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从按季拨付的亏损补贴指标中扣减,直接划给设在财政厅(局)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财政专户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确保养老金发放。
六、有亏损补贴指标的煤炭、有色企业,如发生财政直接扣款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扣款额仍由相关企业作补贴收入处理。
七、中央直属军工企业应按地方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中央财政拨付的亏损补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每年年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劳动保障厅(局)要将煤炭、有色、军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发放情况以及用亏损补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等,汇总报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十、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解释。



1999年5月31日

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关于中烟政研会第六届理事会人员组成情况的通知

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关于中烟政研会第六届理事会人员组成情况的通知




各团体会员单位:
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第五届年会按照“稳定队伍、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的要求,遵循《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各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第五届年会会员单位代表选举,产生了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加强联系,现将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人员组成情况通知如下,望各单位严格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

   附 件:

  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领导机构人员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56&pic_id=0
  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人员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56&pic_id=1
  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理事会人员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56&pic_id=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减刑及判处死缓的罪犯需要判决死刑的程序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减刑及判处死缓的罪犯需要判决死刑的程序等问题的复函

1956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7月10日刑法字第14号请示收悉。兹就请示中的两个问题,先答复如下:
(一)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根据缓刑期间的表现,应依法减刑的,同意你院意见,可由当地省、市高级人民法院掌握减刑。
(二)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需要判决执行死刑的,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56年11月6日研字第11375号、四字第1591号联合批复第(三)项所定程序执行。
来文所问关于判处再缓期一年的判决的送达和复核问题,另行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