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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规范进口音像制品审批文号的通知

时间:2024-06-23 10:30: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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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规范进口音像制品审批文号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规范进口音像制品审批文号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各音像出版单位:
进口音像制品审批文号,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给进口音像制品的法定标志。为了整顿进口音像制品在使用审批文号上的混乱状况,规范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文化部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出版发行的进口音像制品使用新的审批文号,其他各类审批文号一律停止使用。

新的审批文号由号头、年份和序号三部分组成,故事类节目使用“文像进字”号头,音乐类节目使用“文音进字”号头。如一个完整的文号应当表述为“文像进字(1999)1号”。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将审批文号完整准确地印(录)制在音像制品的封面和故事类节目的片头。各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违反本规定的,由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1999年1月5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07〕1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平面设计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优秀平面设计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深圳市平面设计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面设计作品,是指在二维空间范围内人为将图形、色彩、文字、影像等元素按照一定规则组合成的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发生的平面设计作品行政保护与管理活动。

  第四条 深圳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平面设计作品版权的行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平面设计作品的实质部分,即平面设计作品的创意表达受法律保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平面设计作品著作权人在创作过程中采用签定分阶段合同、约定商业秘密、及时登记和备案等方式保护作品版权不受侵犯。

  第六条 参与竞标及委托创作的平面设计作品的版权归属,双方订立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未订立合同的,版权归属于竞标方、受托方。竞标方、受托方在提交作品时有关版权的申明条款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受法律保护。

  竞标或委托作品版权属于竞标方、受托方的,招标方、委托方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后,在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该设计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招标方、委托方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后,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享有使用该设计作品的权利。招标方、委托方使用该设计作品是否需向竞标方、受托方支付相应的费用,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 进行平面设计作品交易时,当事人可以采用深圳市知识产权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合同范本订立合同。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对作品的描述;

  (三)作品的用途;

  (四)作品版权的归属;

  (五)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归属;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争取国家、省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在深圳市设立版权登记办事机构。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开展平面设计作品登记业务,为权利人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九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尽快建立作品版权备案系统,对平面设计作品等进行备案管理。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有关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代办平面设计等作品的版权备案手续,并进行监督、指导。

  有关专业机构、行业组织的条件及备案程序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平面设计作品著作权人可选择公开或不公开形式进行设计作品备案,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作品样本和作品说明书;

  (三)备案作品未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承诺书;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备案代办机构接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著作权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期限届满未补正的,不予备案。

  平面设计作品经备案后,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备案证明;著作权人因备案作品发生纠纷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著作权人的申请出具备案证明。

  第十二条 市有关部门支持相关组织(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接受有关单位或当事人的委托开展平面设计作品版权的鉴定工作;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知识产权的复核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当事人因平面设计作品发生争议时,可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均应遵守。

  第十四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调解侵权人支付侵权赔偿。

  在调解支付侵权赔偿时,司法机关已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司法机关的规定执行;可以依据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全部非法所得计算;可以按照著作权人合理预期收入的2—5倍计算。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刑事司法部门建立案件快速移送机制,对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并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快速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经法院、仲裁机构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从事侵犯平面设计作品著作权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可以在其网站上公布该名单。平面设计作品作者可以抵制与该名单上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平面设计作品交易。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平面设计协会建立维权机构,开展保护平面设计作品的维权活动。

  经法院、仲裁机构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理终结的平面设计案件,当事人可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案件情况并提交案例研究报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提交的案例研究报告编成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材料,相关费用可以从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宣传培训项目列支。

  第十八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0〕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日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加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其中1亿元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三条 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按照“上下联动、奖励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四条 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通过无偿资助(含后补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主要用于对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园区的奖励,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关键技术、研发机构和高端人才引进,与国家重大项目配套,科技贷款风险补偿、专利资助等。

第五条 省创新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发布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年度重点工作和项目指南,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

第六条 各市牵头负责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年度重点工作和项目指南,遴选具体项目后,向省创新办申报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项目应在《实施方案》确定的十大重点产业范围内,与当地优势和特色产业结合紧密,自主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有望在2—3年内实现产业化,且技术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合体、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申报项目。

第七条 中央和省驻各市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申报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按属地化原则执行。

第八条 省创新办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市有关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研究提出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报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创新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对跨市域的省级创新平台建设和重大技术创新工程所需的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由省创新办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省创新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创新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将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下达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必须纳入项目实施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项目,按照申报渠道进行管理。由组织申报单位依据省创新办下达的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的预期成果、验收指标、配套资金、实施主体和管理主体等。组织申报单位负责将计划任务书报省创新办备案。省创新办建立网上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公开项目信息,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市牵头负责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等有关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创新办、省财政厅。省创新办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各市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作为安排下一年度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要设立本级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并确保本级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投入高于同期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关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