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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做好组织收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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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做好组织收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做好组织收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55号

2003-05-15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今年春季,我国部分地区流行“非典型肺炎”,对人民健康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威胁和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及时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作出一系列重大工作部署,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处理好“非典”防治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既要抓好抗击“非典”各项工作的落实,又要切实保持经济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现结合近期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做好组织收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抓好“非典”防治的同时,抓好组织收入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干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非典”防治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抓好组织收入、确保收入增长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完成和超额完成收入任务,是对抗击“非典”、发展经济的最大支持;充分认识一手抓好 “非典” 防治,一手抓好组织收入是近期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税务机关在工作中,既要积极落实各项“非典”防治的措施,又要认真贯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加强收入分析,监控收入进度;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税收秩序,打击违法犯罪;确保税收收入在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持续、稳定、快速增长,完成和超额完成今年国家预算确定的各项税收收入任务,为“非典”防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更多的财力保证。
二、密切监控收入进度,加强税收收入分析与预测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基层征管部门要详细掌握当地税源的基本状况与发展趋势,对重点行业(如石油、石化、电力、金融等)和新的收入增长点(如汽车、房地产、制药等)实施有效的跟踪监控,强化重点税源管理,监控工作要作细作实,作到心中有数。对收入波动较大的行业和地区,要发现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征管措施,进行重点调查和指导。要切实加强税收收入分析工作,特别要加强税收收入和综合经济指标的相关分析,要具体分析每个税种与其相对应的经济指标的动态关系,分析宏观税负与弹性系数的变化情况,对于情况异常的,要及时上报总局(于每月10日前报计划统计司)。同时要密切监控税收收入的进度,研究影响税收收入进度的主要因素,当前要着重监控“非典”疫情对经济发展和税收收入的影响,并进行量化分析。各地还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税收收入预测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97号)要求作好收入预测工作,并将收入预测情况及时上报总局。
三、抓住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比对工作,切实加强增值税管理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9号)精神,用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清单》,作好进项税额、存根联数额与申报销售额的比对核实工作;在增值税申报审核过程中,强化手工版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小型商贸企业取得的手工版专用发票的管理,防止增值税税款流失。
(二)加大三项所得税征管力度,提升所得税征管水平
个人所得税要实行纳税人全员管理,强化对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监管,并与金融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积极开展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零报告”户的清理检查。扩大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范围,将中介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提取管理费的企业纳入所得税专项检查。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实现利润和亏损情况的监管,严格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对各项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要进行经常的清理和监管,防止已经清理纠正的越权自定优惠政策出现反弹。
(三)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加强涉外企业税收管理
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反避税工作要点和考核目标的通知》(国税函〔2003〕423号)的要求,继续依法加大反避税调查工作力度,强化基础信息分析,完成调查、审计、谈判和调整工作,实现对涉外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税收情况的有效监控,组织更多的涉外税收收入。
(四)严格审核出口退税申请,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积极支持外贸出口
各地国税机关要严格审核各项出口退税申请,坚持所有申请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经过金税工程的审核认证。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退税进度,缓解外贸出口企业的资金困难。各地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包括自营出口、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品的供货企业)生产能力的监控,并在总局制定统一管理办法之前,由各地先行研究并组织实施。与此同时,各地国税机关还要把目前已分配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及时退付给各出口企业,积极促进外贸出口。退税计划、调库计划和粮食专项计划不得相互混用。对出口退税进度过慢的地方,总局要进行重点督促和检查。
(五)强化税务稽查,严厉打击各种税收违法行为
各地税务稽查部门要继续认真查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不因“非典”疫情而影响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打击力度。检查的重点,除暂缓对医院医务人员和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以外,要逐项落实2003年专项检查工作计划,特别要对房地产业、汽车生产销售业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加强监督检查。在抗击“非典”期间,如需要到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调查取证,可先以案发地稽查部门为主导,充分利用金税工程协查网络系统、电话、发函等方式作好案件的督办和协查。在及时调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和方法的同时,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大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力度,组织税收收入作出贡献。
(六)制定具体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清缴欠税
各地要在加强税源监控的基础上,积极清理欠税,组织税收收入。要及时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进一步摸清欠税底数,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欠工作计划,建立清欠目标管理责任制,狠抓落实,严格考核。与此同时,要严格执行新征管法规定,从严控制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力争作到当年没有新欠。对以前年度欠税,也要区别情况认真清缴,减少陈欠规模。清欠的重点税种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清欠的重点行业是石油、石化、烟草和电力等行业。
四、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非典” 防治,促进经济发展
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干部要进一步树立全局观念,对国务院制定的支持“非典”防治、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及时认真地加以落实。税务机关要作好广泛深入的宣传辅导,提供主动周到的纳税服务,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缓解经济发展遇到的暂时困难。与此同时,要继续落实好支持西部大开发、再就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维护和促进经济发展,涵养更多的经济税源。
在认真落实优惠政策的同时,各级税务机关也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办理减免税审批事宜,不得越权减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的任何减免税决定均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如因防治“非典”和促进经济发展确需提出研究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在调研的基础上,及时上报总局审核批准,在未经批准之前,要统一税法宣传口径,严肃税法宣传纪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对不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有意骗取税收优惠的违法行为和越权减免税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切实为纳税人提供便利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组织收入工作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社会媒体,宣传普及税收知识;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拓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联系的渠道;通过召开政策发布会、免费发放税收资料、咨询辅导等方式,宣传税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及时、足额纳税的自觉性,引导纳税遵从;鼓励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电话申报、邮寄申报等灵活多样的纳税申报方式,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方式缴纳税款,并运用预约服务、延长服务时间、 简化审批手续、实行文书审批电子化等措施缩短办税时限、降低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各地要按照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积极推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法,方便纳税人及时足额纳税。
六、落实岗位责任,加强部门协作,确保税收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
各级税务机关在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分解落实组织收入的岗位责任,层层分解收入任务指标,对完成收入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并认真加以监督考核,保证组织收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在推进信息化和专业化的税收征管改革过程中,要特别注重防止“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现象的发生,要逐项落实管理责任,落实专业管理环节之间的联系与制约,落实了解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申报纳税情况的责任,确保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国、地税部门之间,税务部门与工商、金融、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协税护税组织之间的沟通配合,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办税人员的协税护税作用,实现信息资料共享,形成合力,圆满完成和超额完成今年的各项税收收入任务。
本通知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
《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6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证生活饮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饮用水源)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城乡公用自来水厂和提供生活用水的单位自建水厂(以下简称单位自建水厂)的取水水源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其他用于生活的取水水源为分散式饮用水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建立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源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城乡饮水安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卫生、交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饮用水源的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对防治饮用水源污染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水质标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
  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江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湖泊、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第九条 江河饮用水源保护区一般按以下范围划定:
  (一)一级保护区:自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以及迎水面堤脚向背水面延伸100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3000米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以及迎水面堤脚向背水面延伸100米的陆域。
第十条 湖泊、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一般按以下范围划定:
  (一)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内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
  (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2500米内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
第十一条 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一般按以下范围划定: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
第十二条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乡(镇)公用自来水厂和单位自建水厂的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确定地理界线,并设置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损坏保护区标志。
第十五条 地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跨行政区域主要河流交界断面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三章 饮用水源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地的植被保护,采取植树造林等措施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禁止在地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排污口;
  (二)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三)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液;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五)将含有汞、镉、砷、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六)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七)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八)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九)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十)在水体进行产业化养殖,经营餐饮、娱乐项目;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在地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除禁止从事前条所列活动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水体排放污水;
  (二)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禁止在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污水灌溉;
  (二)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三)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四)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以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
(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六)在无良好隔渗地层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和其他主要污染源进行调查,提出整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按照整治方案,责令排污口设置单位和污染物排放单位限期整改。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拖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设置的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本办法施行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存贮的固体废弃物,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责任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限期清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体进行产业化养殖、经营餐饮、娱乐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者限期拆除相关设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增强治污能力,改善饮用水源环境质量。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展农村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加大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改善农村饮水环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跨行政区域主要河流交界断面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建设,提高水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和水污染事故应急监控能力。
第二十六条 实行饮用水源环境质量状况公告制度。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上旬将各设区市上月地表饮用水源环境质量状况和跨设区市河流交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状况,在江西日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上旬将本行政区域县(市、区)上月地表饮用水源环境质量状况和跨县(市、区)河流交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状况,在当地报纸和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执法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向江河、湖泊、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妨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各公用自来水厂和单位自建水厂应当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检测供水水质,并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
  各公用自来水厂和单位自建水厂应当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告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在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饮用水源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责令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单位停止生产、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及时发布水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
  水污染事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域危害或者损害的,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事故危害或者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因水污染事故或者管理不力导致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达不到规定的控制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交界断面水质符合规定的控制标准。
  对因相邻行政区域出境水质达不到控制标准而发生的争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或者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上经营餐饮、娱乐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损坏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
州、浦东分行:
现将《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各分行,请速转发所属,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分行对辖内已开办的保管箱业务进行清理、检查,按照《办法》规定规范管理,按时向总行报告业务情况。
二、各分行要做好辖内保管箱业务发展规划,新开办的保管箱业务,要按《办法》规定报总行审批。保管箱开办申请报告定于每年3月31日前由分行集中报到总行,1998年可延至6月30日前。
三、《办法》规定了保管箱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各经办行要按规定做好保管箱业务的会计核算。
《办法》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管箱业务是银行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贵重物品、重要文件、有价单证等财物的服务性项目。建设银行开办保管箱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需求,促进业务发展。
第三条 建设银行发展保管箱业务的重点地区是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具备开办保管箱业务条件的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
第四条 建设银行各级行的委托代理部门为保管箱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保管箱业务的审批及设备购置
第五条 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开办保管箱业务,必须经总行批准,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条 总行根据全国保管箱业务发展及市场需求情况,确定全行保管箱业务发展速度及规模。
新开办保管箱业务的网点,由总行负责审批;已开办保管箱业务的网点扩大(减少)规模的由总行授权一级分行负责审批,报总行备案。
第七条 凡申请开办保管箱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保证保管箱业务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申请报告由一级分行向总行提出。内容包括:
一、根据拟开办网点所在城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消费水平,及当地保管箱业务情况(附表一)等因素,测算保管箱业务拟开办规模,设计规模不得少于5,000箱,初期设备规模不得少于3,000箱;
二、业务成本分析及出租率分年实现目标预测;
三、库房建造情况和拟配备设备型号、规格的说明;
四、业务人员配备、培训和安全保卫措施;
五、制定的各项具体管理措施。
第八条 保管箱设备的选购,由总行统一管理。未经总行授权,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自行购置保管箱设备。
第九条 一级分行可以对辖内拥有的保管箱设备调剂使用,盘活资产。

第三章 保管箱库房管理及柜台服务
第十条 保管箱库房的建造规模,应结合本行及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建筑设计标准及安全设施配备应严格按照建总发字[1994]第17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保管箱库房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由各级保卫部门负责。
一、营业时间要配备专职保卫人员;
二、保证保管箱库安全防范设备正常运转;
三、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管箱库。
第十二条 各行开办保管箱业务,应根据工作时间和工作量配备足够的专门从事该项业务的工作人员,并实行双人管库制度。
第十三条 保管箱工作人员应由思想品德好、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业务知识、经过岗位培训的同志担任。从事保管箱业务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保管箱营业室应张贴《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附件二)及保管箱收费标准,营业柜台上应摆放有关的业务资料和箱体实物样品,做好保管箱业务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保管箱业务是建设银行对外服务的窗口之一,开办保管箱业务的单位领导要把规范操作、提高服务质量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努力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

第四章 保管箱业务范围及操作要求
第十六条 租用保管箱的客户可以是个人、单位或社会团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保管箱的租用人或租用人的被授权人。
第十七条 个人租用保管箱,可授权一人与其共用。
第十八条 保管箱业务应严格执行下列操作要求:
一、租箱手续。
(一)个人申请租用保管箱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
租用人如委托授权他人与其共用时,应持被授权人身份证件至经办行办理委托授权手续(参考格式之一、之二)。
单位或社会团体申请租用保管箱应出具指定代理人公函;
(二)申请人须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租用规则》(附件三),并填写“租箱申请书”(参考格式之三)一式两份;
(三)经办行对申请书及有关证件审核无误后,一份交由申请人收执,一份留存并办“保管箱租用人资料卡”(参考格式之四);
(四)经办行按规定向租用人收取保证金和租金,并分别开具收据;
(五)经办行向租用人提交事先密封好的保管箱钥匙两把,由租用人当面拆封、核对、收执。
二、开箱手续。
(一)租用人或其被授权人每次开箱前需填写“保管箱开箱书”(参考格式之五),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二)经办行核对开箱书、资料卡、身份证件及是否授权或终止授权,对开箱人身份确认无误后,方可由持保管箱公锁钥匙的开箱员领进保管箱库。开箱员将公锁开启后应立即离开该箱位,由租用人自主存取物品;
(三)租用人未予授权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开箱时,必须补办授权手续;如无法补办授权手续,必须提供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文件(须经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
(四)当日开箱情况应全面登记在“保管箱开箱登记簿”(参考格式之六)上,以便备查。
三、续租手续。
(一)保管箱租期按年计算;
(二)租用人交清下期租金后,即可继续租用该保管箱。
四、退租手续。
(一)租用人退租保管箱,应填写“保管箱退租书”(参考格式之七),退还钥匙,结清费用后办理退租;
(二)租用人在租期内要求换租箱位,必须同时办理退租手续和租箱手续。
五、挂失手续。
(一)租用人或其被授权人因印鉴、钥匙丢失申请挂失的,必须来行办理挂失手续,填写“保管箱印鉴、钥匙挂失申请书”(参考格式之八),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二)经办行根据留存资料对挂失申请、挂失人身份进行审核,同意受理后即冻结开箱7天;
(三)7天后,在租用人交清所需费用后,经办行予以办理更换印鉴或凿箱、换锁。
六、凿箱手续。
(一)租用人因钥匙丢失申请凿箱的,由经办行统一安排,凿箱时租用人必须到场;
(二)因租用人逾期而凿箱的,经办行应与公证机关(县级以上)联系,办理公证凿箱手续,箱内所有财物按租箱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三)一般情况下,凿箱应在营业时间外进行;
(四)凿箱后要及时修复,保持箱体设备完整。
七、其他。
(一)库房钥匙和密码必须分别设专人掌管,两人会同方可启闭大门;
(二)未出租保管箱钥匙、备用锁及匙坯应由专人登记保管,建立出入库制度。保管人不得兼任开箱员;
(三)保管箱业务会计和出纳必须分设,相互不得兼任;
(四)租用人资料要妥善保管,退租后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保存期满后由保密部门监督销毁;
(五)报废的保管箱设备配件,由保卫部门监督销毁。

第五章 租金及保证金管理
第十九条 出租保管箱应收取租金与保证金。租金按年计收;保证金在申请租箱时一次交付,主要用于扣除逾期租金及银行凿箱等费用,保证金待租用人退租手续办清后退还租用人。
第二十条 租金和保证金收取标准由各一级分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保管箱业务会计核算应严格按总行《保管箱业务会计核算手续》(附件一)办理。

第六章 各级行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凡开办保管箱业务的各级行应根据工作需要,确立相应的机构和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办理该项业务。
第二十三条 总行职责:
一、委托代理部是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二、负责全行保管箱业务新开办网点审批,已开办保管箱网点开办规模变化备案工作;
三、负责全行保管箱设备购置工作;
四、掌握全国保管箱业务发展和需求情况,负责研究制定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检查、指导全行保管箱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分行职责:
一、按照总行要求,认真做好辖内保管箱业务的组织、指导和考核工作;
二、掌握本地区保管箱业务发展和需求情况,负责拟开办网点的审查上报工作,做好辖内保管箱设备调剂使用工作;
三、贯彻落实总行制定的保管箱规章制度,监督有关经办行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四、考核、督促有关经办行做好服务工作,提高租箱率;
五、定期向总行报告保管箱业务情况(附表二),完成总行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职责:
一、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保管箱业务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保管箱库安全;
三、做好保管箱业务宣传和服务工作,努力提高租箱率;
四、保护租用人正当权益,为租用人保守秘密,除依法律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或查封保管箱之协助;
五、加强保管箱库安全检测系统的管理,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章 司法协助
第二十六条 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因审理或查处案件的需要,依法要求银行提供司法协助时,保管箱业务经办人员应要求来人出示本人工作证件和执行公务证明,将来人介绍到行内法规或保卫部门。法规或保卫部门核实来人身份,查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局签发的文件无误后,通知保管箱业务主管领导,予以提供以下司法协助:
一、查询。来人出示“协助查询通知书”,经办人员可协助其查询被调查人是否租箱及租箱情况;
二、查封。来人出示“协助查封通知书”,经办人员可协助其办理封箱;
三、开启。来人出具“协助调查取证通知书”,经办人员可协助其开启保管箱,对箱内物品查验登记后,冻结封存。来人出具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副本,经办人员可协助其开启保管箱,对箱内物品查验登记后,按判决书规定办理。开启如需凿箱,应在营业时间外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办行办理司法协助后,应将全部协助事实作出书面记载(参考格式之九),由司法机关执行人员签字后,与其他有关文件一并归档备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发后,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保管箱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为规范保管箱业务会计核算手续,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及核算手续》,现将有关会计核算手续规定如下:
一、保管箱柜台领取备用金的处理
(一)单设办理现金收付的保管箱柜台,根据业务量确定备用金限额,在初办业务或每年年初领取备用金用以保证日常退租保管箱时支付款项的需要。办理借款时,填制借款凭证,经费会计作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保管箱备用金
贷:现金——经费现金户
(二)每年年终保管箱部门向经费会计办理还款,填还款凭证,经费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经费现金户
贷:其他应收款——保管箱备用金
(三)每天日终(或定时)将当天保管箱业务发生的收取、退还的现金向出纳部门办理缴存或提取,保管箱备用金余额每天保持不变。
二、租用保管箱时的处理
保管箱柜台经办人(以下简称柜台人员)收取租用人保证金和租金,填制“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收费凭证”(附式一)一式三联和“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保证金收据”(附式二)一式三联,并加盖“保管箱业务专用章”。租金收据和保证金收据的第一联均作租箱申请书附件与租箱申请书
专夹保管,第三联交由租用人收执,第二联交给会计部门分别作租金和保证金的转账贷方凭证,转账收款的,同时将收取的票据交会计部门办理收款。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或:××科目——××承租人存款户(转账收款时,下同)
贷:手续费收入——保管箱业务收入户
贷:其他应付款——保管箱保证金户
收取租金和保证金后,柜台经办人登记“保管箱租箱、退箱登记簿”(附式三)。
三、续租和退租的处理
租用人续租时,经保管箱柜台经办人审核受理、取出原资料卡加盖“续租”戳记续用,另填制保管箱租金收据向租用人收取续租租金。
租用人在租约到期需要退租或因故提前退租时,柜台经办人根据其填制的保管箱退箱书,登记“保管箱租箱、退箱登记簿”,并从租箱申请书专夹内取出原留存的保证金收据第一联作借方记账凭证交会计部门记账。转账支付的,同时加填两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保证金收据第一联作借
方凭证,一联特种转账凭证作贷方记账凭证,一联特种转账凭证作退租人收款通知。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保管箱保证金户
贷:现金——业务现金户
或:××科目——××退租人(转账支付时)
四、更换印鉴和挂失的处理
租用人因更换印鉴或丢失钥匙办理挂失交纳费用时,柜台经办人应填制“保管箱业务收费凭证”一式三联,并加盖“保管箱业务专用章”。第一联留存备查,第三联交由租用人收执,第二联交给会计部门记账,转账收款的,同时将收取的票据交会计部门办理收款。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或:××科目——承租人存款户(转账收取时)
贷:手续费收入——保管箱业务收入户
五、凿箱或换锁的处理
(一)挂失凿箱或换锁。挂失期满,需要办理换锁或凿箱的租用人,凭“保管箱印鉴、钥匙挂失申请书”办理换锁或凿箱手续,交纳专用锁成本和换锁费用。
柜台经办人填制“保管箱业务收费凭证”一式三联,并加盖“保管箱业务专用章”。第一联留存备查,第三联交由租用人收执,第二联交给会计部门记账,转账收款的,同时将收取的票据交会计部门办理收款。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或:××科目——××承租人存款户(转账收取时)
贷:手续费收入——保管箱业务收入户
贷:库存物资——保管箱专用锁
(二)非正常凿箱。非正常凿箱指因租用人逾期而发生的凿箱;司法执行凿箱;公证凿箱等。
保管箱柜台向会计部门提供非正常凿箱证明及按凿箱手续费金额和凿箱成本分别各填写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按凿箱手续费、成本之和填写一式两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其中一联借方特转凭证作承租人扣款通知退保管箱柜台,余下一借两贷特转凭证分别作记账凭证记账。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保管箱保证金户
贷:手续费收入——保管箱业务收入户
贷:库存物资——保管箱专用锁
六、滞纳金的处理
租用人因逾期交纳滞纳金时,柜台经办人填制“保管箱业务收费凭证”一式三联,并加盖“保管箱业务专用章”。第一联留存备查,第三联交由租用人收执,第二联交给会计部门记账,转账收款的,同时将收取的票据交会计部门办理收款。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或:××科目——××承租人存款户(转账收取时)
贷:营业外收入——保管箱滞纳金收入户
七、赔偿金的处理租用人因损坏箱体、丢失钥匙交纳赔偿金时,柜台经办人应填制“保管箱业务收费凭证”一式三联,并加盖“保管箱业务专用章”。第一联留存备查,第三联交由租用人收执,第二联交给会计部门记账,转账收款的,同时将收取的票据交会计部门办理收款。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或:××科目——××承租人存款户(转账收取时)
贷:营业外收入——保管箱赔偿金收入户
八、会计核算中其他事项
(一)转账收取租金或其他费用时,必须在款项收妥后发给钥匙或办理凿箱换锁。
(二)保管箱柜台对各种底卡应分别正常、逾期、非正常凿箱(指所有非承租人主动要求的凿箱)三种分别保管,并在底卡上有明显戳记,对非足额保证金(因各种非正常凿箱引起)在保证金底卡上备注栏内标明已扣收的各项费用,并在该底卡加盖“非足额保证金”戳记。各项登记簿应按要
求及时进行登记。每日终了将发生变动的保证金底卡与会计部门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保管箱保证金户”发生额核对。至少每半个月对所有保证金底卡核打一遍,与会计部门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保管箱保证金户”余额核对。
(三)会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对保管箱柜台的各种底卡、登记簿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有无到期未转入逾期存放。
2.保管箱的保证金的余额是否与会计部门金额一致。
3.收到的保管箱各种费用是否当天交到会计部门进行核算。
4.检查是否有未收取各项费用擅自租箱,或截留现金收取的各项费用。
(四)有条件使用计算机处理保管箱业务的会计部门,应将保管箱的明细核算纳入会计部门管理,在会计部门建立底卡和登记簿,定期与保管箱业务部门进行核对。保管箱明细核算纳入会计部门管理,可将“保管箱业务收费凭证”和“保管箱保证金收据”改为四联式,增加的一联做会计
部门底卡,核算方法不变。
附式:一
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收费凭证
年 月 日 现金/转账
----------------------------------
| 交款人名称 | 收费项目 | 保管箱型号 | 保管箱号码 |
|-------|--------|-------|-------|
| | | | |
|----------------|-------|-------|
| |人民币 |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金额 | |-|-|-|-|-|-|-|-|
| |(大写) | | | | | | | | |
|----------------|---------------|
|租金收费时填列 |票据号码: |会计分录: |
|年租费 |备注: |借: |
|租 期 | | 贷: |
|---------| |主管: 记账: 出纳: |
| 收入户账号 | | |
-----↑----------------------------
第一联保管箱柜台留存;第二联银行贷方记账凭证;第三联交承租人
| ---------
| |此栏只有第二联|
-----------------| |
|有。 |
---------
附式:二
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保证金收据
年 月 日 现金/转账
---------------------------------------
| 交 款 人 名 称 | 保管箱型号 | 保管箱号码 |
|-----------------|-----------|-------|
| | | |
|-----------------------------|-------|
| |人民币 |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金额 | |-|-|-|-|-|-|-|-|
| |(大写) | | | | | | | | |
|---------------------|---------------|
|退租时请租用人签名于下:|票据号码: |会计分录: |
| |备注: |借: |
| 年 月 日 | | 贷: |
|------------| |主管: 记账: 出纳: |
| 保证金账号: | | |
----↑----------------------------------
第一联保管箱柜台留存;第二联银行贷方记账凭证;第三联交承租人
| ---------
| |此栏只有第一、|
-----------------| |
|二联有。 |
---------
附式:三
保管箱租箱、退箱登记簿
------------------------------
|姓名|箱号|租箱期限|起租日期|经办人|退租日期|经办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二 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
第一条 保管箱业务是银行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财物、有价单证及重要文件等物品的服务项目。
第二条 租用保管箱的客户可以是个人、单位或社会团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保管箱的租用人或租用人的被授权人。
第三条 个人租用保管箱,可授权一人与其共用。
第四条 个人申请租用保管箱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填写保管箱租用申请书,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租箱手续。
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
单位或社会团体申请租用保管箱还需出具指定代理人公函。
第五条 租用人及被授权人(以下统称租用人)根据所租保管箱的规格大小交纳租金,并交存保证金。
保证金是客户的履约保证。
第六条 保管箱租期、租金按年计算。租金一律实行预交,租期内如遇价格调整,均按交付时的价格收取。
第七条 保管箱钥匙分公钥、分钥两种,公、分钥共同使用方可开启保管箱。
分钥两把由租用人保管,公钥由银行负责保管。
第八条 租用人可以在银行营业时间内开箱存取物品。开箱时,租用人要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保管箱钥匙,由银行确认身份后,方能进入保管箱库。保管箱开启后,箱内物品之存取及保管箱的锁固,均由租用人自行办理。
第九条 保管箱租用到期,租用人应及时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
第十条 租用人在结清各项费用、清除箱内物品、交还保管箱钥匙、办理退租手续后,银行将保证金返还租用人。
第十一条 租用人未予授权的人要求开箱时,必须补办授权手续;如无法补办授权手续,必须提供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文件。
如遇租用人死亡,继承人应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法律文件,向银行提出开箱申请,经银行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箱。
第十二条 租用人不得在所租用保管箱内存放违禁或危险物品,不得利用保管箱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如租用人违反本条规定,银行有权停止开箱,并提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由此导致银行及第三者蒙受损失,租用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租用人不得自行将保管箱转让或转租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 租用人所持保管箱钥匙或印鉴如有遗失或被窃,应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租用人身份证件、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变更,须及时通知银行。
第十六条 保管箱内存放物品因自然原因或自身变质、损坏,或遇法律认可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银行对保管箱库的安全负责。保管箱库内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为租用人保守秘密,保护租用人合法权益。除法律规定外,银行拒绝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查封、开启租用人的保管箱。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附件:三 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租用规则
一、为加强保管箱业务的管理,保障租用人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二、租用人应按本行要求填写租箱有关资料,预留签字或印章样本等。
三、租用人应按本行规定按期交纳租金和保证金。
租金一律实行预交,租期内如遇价格调整,均按交付时的价格收取;租用人中途退租,已交本期租金不予退还;租用人未按期交纳租金的,按规定交纳滞纳金。
保证金在第一次租箱时一次交清,不计付利息。
四、租用人开箱时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保管箱钥匙,填写开箱书,并签字或加盖印章。经本行核对确认后,方可进库开箱。
五、租用人不得在保管箱内存放违禁或易燃、易爆、易腐蚀、有异味及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利用保管箱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现租用人违反本规定,本行有权停止开箱,并提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由此导致的本行及第三方的经济损失和一切法律责任,由租用人承担。
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行不予开箱。
(一)本行对租用人在开箱书上的签字或印章等有所疑问的;
(二)租用人未按期足额交纳租金或其他费用的;
(三)本行为保证自身、租用人和第三方的利益所必须的。
七、租用人在不违反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况下,可按正常手续自主存入或取出物品。
保管箱的开启、锁固和存取物品,由租用人自行操作。因租用人操作不慎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八、租用人在保管箱内所存物件因自然原因或本身变质、损坏,与本行无关。由此导致的本行及第三方的经济损失由租用人承担。
九、保管箱租用期间如遇法律认可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租用人的损失,与本行无关。
十、保管箱钥匙两把在租期内由租用人收执。租用人如遗失印鉴或钥匙,应凭本人身份证件立即向本行办理挂失手续。自挂失之日起,冻结开箱权7天,待本行调查确认后,租用人方可申请办理更换印鉴或凿箱、换锁手续,所发生的费用均由租用人负担。
十一、租用人租箱期满,在结清费用、清除箱内物品、交还保管箱钥匙后,可凭保证金收据取回保证金。若有箱体损坏、钥匙丢失,应照价赔偿。
十二、租用人未予授权的人要求开箱时,必须补办授权手续;如无法补办授权手续,必须提供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文件(经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
如遇租用人死亡,本行在接到书面通知前仍视为有效人。接到通知后,其家属欲领取箱内存物,应凭经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或法院裁定书、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提出申请。经本行审核同意后,并需该箱物品之所有继承人到场(多个继承人委派一人办理的,应出具全体? 坛腥耸谌ㄎ募?后,方可开箱、检看、登记、签字认定。保管箱退租结清后,方能领回箱内存物。
十三、租用人违反本规则第三条,欠交租金满12个月仍不办理续租、退租手续的,本行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凿箱。所发生的凿箱修缮费、钥匙赔偿费、公证费及逾期滞纳金均由租用人负担。因凿箱损坏存物,责任由租用人承担。箱内物品由银行登记、开列清单后另行保存。公证凿
箱后满12个月租用人仍未提取的,本行有权处置所存物品,所得价款优先偿付租用人应交费用,如有不足仍由租用人负担,本行有权追偿,多余款项租用人可在12个月之内领取,超过12个月由本行依法处置。
十四、租用人可授权一人以其名义处理开箱事宜。被授权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全面遵守本规则。被授权人违反本规则所造成的后果由租用人承担。租用人如终止授权关系或变更授权人,应办理有关手续。
十五、境外人士租用保管箱,应提供其在本行所在地的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电话等以便联系,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租用人自行负责。
十六、租用人原身份证件、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变更,须及时通知本行,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租用人自行负责。
十七、租用人如需在租期内更换印鉴,应先提出更换印鉴申请,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留印鉴,交纳手续费后办理更换手续。
十八、保管箱租期届满,租用人需继续租用的,应在租期届满前交纳下期租金;如不再租用,应办理退租手续。
保管箱租期未满,租用人如中途退租的,亦应办理退租手续。
十九、本行为租用人保守秘密,保护租用人合法权益。除法律规定外,本行不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查封和开启保管箱之协助。
二十、在营业时间内若遇紧急情况,本行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时,如要求租用人立刻离开保管箱库房,关闭库门等,租用人应予配合。
二十一、保管箱租金、保证金和各项费用标准由本行制定。
二十二、本规则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附表:一
_____市保管箱业务情况表
报告期: 年 月 日
----------------------------------------------------------------
| | 建设银行开办保管箱业务情况 | 其他单位开办保管箱业务情况 | 本年度计划开办 |
|序号|----------------------|----------------------|-------------|
| |网点名称|开办时间|总箱数|租出箱数|出租率|网点名称|开办时间|总箱数|租出箱数|出租率|网点名称|开业时间|总箱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保管箱业务情况报表
____分行 金额单位:万元
---------------------------------------------------
|序号| 网点名称 |开业时间|开办箱数|租出箱数|出租率%|本期租金收入|累计租金收入|保证金余额|
|--|------|----|----|----|----|------|------|-----|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业务主管: 制表人: 填表日期:
1.此表分为半年报表、年报表,报告期分别为6月30日和12月31日。
2.3栏=2栏/1栏。
3.5栏为自开办之日起至报告期止的累计租金收入。
4.上报日期分别为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

保管箱使用授权书(参考格式之一)
--------------------------------------
| 兹授权 自 年 月 日起办理本人所租的第 号保管箱的 |
|开箱事宜并享有与本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其使用该箱所引起的一切风险 |
|和损失,概由本人负责。 |
| 被授权人身份证件: |
| 证件号码: |
| |
| 租用人(签章) |
| |
| 年 月 日 |
--------------------------------------
经办: 复核:

保管箱使用终止授权书(参考格式之二)
--------------------------------------
| 自 年 月 日起本人终止对 的授权,收回其对第 号保 |
|管箱的使用权。 |
| 被终止授权人身份证件: |
| 证件号码: |
| |
| 租用人(签章) |
| |
| 年 月 日 |
--------------------------------------
经办: 复核:

租箱申请书(参考格式之三)
--------------------------------------
| 兹租用你行 箱型 号保管箱壹只,收到该箱专用钥匙两把,本 |
|人对《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租用规则》完全了解,并愿意遵守。 |
| 此致 |
| 中国建设银行 行 |
| 租用人(签章): |
| 身份证件: |
| 证件号码: |
| 年 月 日 |
--------------------------------------
经办: 复核:

保管箱租用人资料卡(参考格式之四)
---------------------------------
|租用人(单位): |保管箱型号 |箱号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
|授权共用: 有、无 |被授权人姓名: |
|---------------|---------------|
|租用人身份证件: |被授权人身份证件: |
|---------------|---------------|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
|---------------|---------------|
|租用人 |被授权人 |
|印 鉴 |印 鉴 |
|式 样 |式 样 |
|---------------|---------------|
|密码: 有、无 |密码: 有、无 |
|-------------------------------|
|当地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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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
|保管箱启用日期 年 月 日 |
|-------------------------------|
| 退租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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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经办: 复核:

保管箱开箱书(参考格式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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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用人姓名: |
| 保管箱号码: 代保管人(章): |
| 开箱人签章: |
| 身份证件: 验印人: |
| 证件号码: |
| 开箱人: |
| 开箱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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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箱开箱登记簿(参考格式之六)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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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箱人/被授权人 | 箱 号 | 开箱时间 | 开箱员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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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箱退租书(参考格式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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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现不再继续租用贵行第 号保管箱,该箱内一切物品,已全部 |
|取回,请予办理退箱手续。 |
| 此致中国建设银行 行 |
| 租用人 |
| |
| 退租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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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 复核:

保管箱印鉴、钥匙挂失申请书(参考格式之八)
挂失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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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失人姓名 | | 因本人保管不善,|
|-------|---------|遗失 |
|与租用人关系 | 本人/被授权人 | ,由此而引起的 |
|-------|---------|一切责任与经济费 |
| 联系电话 | |用均由本人负担。 |
|-------|---------| 挂失人: |
| 保管箱号码 | | |
|-------|---------| |
| 挂失物品 | 印鉴/钥匙 把 | |
|-------|---------|---------|
| | | |
| 备 注 | | 经办行业务印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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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 经办: 事后监督:

司法协助鉴证表(参考格式之九)

年 月 日 司协第 号
经办行名称:
司法部门名称: 联系电话:
协助查询通知书第 号
协助查封通知书第 号
法院判决书副本第 号
保管箱租用人: 租用箱号:
保管箱内物件清单:

如需破箱的费用负担:
司法协助情况说明:

司法执行人员签章: 租用人签章:

经办行保管箱部主管签章: 经办人签章:
保卫部主管签章: 经办人签章:



199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