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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国内合资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4:48: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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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国内合资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试行国内合资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2年10月1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市、自治区计委、经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分行、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
为了进一步调动各方面进行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部门、地区和企业在人、财、物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潜力,更好地加强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促进和引导合资联营事业的发展,现对国内合资建设有关问题拟订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告诉我们,以便补充修订。

附件:关于国内合资的暂行办法
近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结合工业改组,采取各种形式,陆续举办了一批打破部门、行业、地区界限的联营企业和合资建设项目,效果比较好,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和引导合资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合资建设的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和各种自然资源,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快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适应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必须坚持三项原则:1.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和统一计划的要求;2.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经济合理;3.平等互利,等价有偿。
二、合资建设项目的重点应放在发展国民经济最急需的煤、电、建材、森工、磷肥、钾肥、轻化工原料和供应市场、出口等短线缺门产品,重大节能措施,以及其他急需建设的方面,以加强国民经济薄弱环节,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合资建设要尽可能利用现有企业和已有的设施。
三、合资建设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在中央与地方、城市与农村、全民与集体、工业与农业、工业与商业、农业与商业、军工与民用之间,均可根椐各自的优势(包括资源优势、资金优势、设备优势、技术优势等),按照前述原则进行组合。但不得随意改变合资各方的所有制和原来的隶属关系、财务关系。
四、合资建设的形式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可以是共同投资、联合经营,可以是产品或半成品的补偿贸易,也可以是参加投资,按投资额享受一部分产品的使用权。
五、合资建设的资金构成和入股方式,按下述规定办法办理:
1.合资各方可以根椐各自的优势,分别以下列财产和资金向企业投资:
①厂房、场地、设备(包括停缓建工程在内);
②企业结余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资金,以税代利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后各项留成资金的结余;
③地方机动财力;
④国家预算投资;
⑤依据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的其他资金。
下列各项不得用作合资建设投资:①应上交的税收、利润、折旧基金和资金占用费;②国家拨给的有指定用途的专款;③流动资金、银行贷款(不包括国家计划安排的国家财政预算内拨款改贷款)或以其他名义借贷的款项;④工农联营建设占用的农田不得作为直接投资,但可以征用土地补偿费入股;⑤一般性的生产技术不得作为投资,但某些先进技术经合资各方同意,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分享利益。
2.合资联营企业为了保证生产顺利进行,联营各方除筹集固定资金外,同时要按合资比例筹集和补充所需的流动资金。
3.全民企业同集体企业或者同社队合资联营时,必须十分注意政策。在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等方面,要贯彻国家与集体利益兼顾的原则,要防止化大公为小公,化全民为集体,侵占国家利益,也要避免“一平二调”的情况。
各方用于合资联营的财产(包括停缓建项目的财产)应该按国家的规定合理作价。
六、合资建设项目要同工业改组、专业化协作、老企业技术改造和城市改造结合进行。凡能组织企业转产、利用停建或闲置厂房、场地的,就不要新建厂房或另占土地。只有在上述办法确实无法解决生产建设需要时,才能安排新的建设工程。进行建设时必须遵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环境保护法》。
七、合资企业的收益分配和债务分担按下列规定办理:
1.合资企业的经济收益分配一般采取:①按各方投资的比例分配利润和产品;②以产品补偿投资;③对合资一方实行定额利润分配;④按投资额享受产品使用权。
具体分配办法,由合资各方协商,在合同内明确规定,并由合资各方报同级计委会同经委和财政部门批准。
中央各部门与地方、企业合资建设时,要注意分享的利润、产品与提供的资金、物质相适应,不得减少中央财政应得的收入和中央应得的产品份额。
2.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除按规定应由国家进行分配的以外,原则上归合资的各方所共有。如果合资企业的产品其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由国家供应的,或者是利用国家投资的原有设施生产的,应当按一定的比例上调由国家分配。上调的比例和办法由主管部门和合资的各方协商确定,其中涉及统配物资的分配和供应的,必须报经中央主管分配部门批准。
以产品偿还投资或按协议供应产品的,原则上应以合资企业投产后生产的产品偿还或供应。如经双方协商同意,需先用其它企业的产品来补偿或供应的,相应的价款由合资企业支付;但不准因此而影响国家的上调任务,其中属于统配的物资,必须经中央主管分配的部门批准。
3.合资企业应按税法的统一规定向国家交纳税金。
4.合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合资组成的经济实体所实现的利润,按国家规定提取企业基金后,再根椐协议分配给投资各方。合资各方原来就是经济实体的,分得的利润应视同本企业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统一计算和提取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其余上交财政。
②以国营企业为主体厂吸收各方资金成为新的经济实体的,主体厂只能按规定提取一次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然后根椐协议合理分配给投资的各方。主体厂分得的部分全部上交财政。
③国家投资部份应分得的利润,按照谁给投资谁得利润的原则,由合资企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5.合资联营企业如发生亏损,应根椐合同的规定,由合资各方分担。合资联营企业因发生严重亏损而倒闭时,应按有关的经济和民事法规以及合同的规定,清理财产,偿还债务。
6.合资企业的资金占用费,按规定由合资企业向投资各方交纳,再由投资各方上交各级财政。
7.合资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如系全民与集体联营,先按投资比例划分。属于全民的,按规定向各级财政上交和留用。
八、合资建设必须按照本办法和上级批准的建设方案,由合资各方共同制定具体的合同条款。合同要明确规定各方经经济责任,做到职责分明、内容具体、时效清楚、措施落实。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上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的修订,要由签约各方协商同意。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造成损失的,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执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经协商无效时,可以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合资联营的企业合同期满以前,如发生严重亏损、不可抗力的因素等,经合资各方协商同意,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可提前终止合同。
九、合资联营企业的建设和生产,一般应成立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的名额由各方民主协商确定,人选由投资各方委派。
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联营企业的重大方针问题,如发展规划、经营方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等。具体经营业务,由厂长、业务部门等负责管理。
企业规模较小,不需成立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的,也可以由合资各方共同负责,分工管理。
跨省、区合资建设的项目,一般由项目所在地的一方为主进行管理。跨部门、跨行业合资建设的项目,一般以最终产品所属的部门、行业为主进行管理。跨所有制建设的项目,一般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为主进行管理。
合资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合资各方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各级计委、经委和财政部门审定,重大项目报国务院审定。计划的下达、考核、统计报表等都按批准的隶属关系下达。
十、合资建设不得搞与生产企业争原料、争燃料动力的项目。合资建设企业所需建设材料、设备,由合资各方负责提供。生产所需主要原料、材料和燃料,原则上由合资各方共同负责解决。如需要由其它单位供应的,以及供水、供电、运输等外部协作条件,要与供应单位达成协议和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十一、所有合资建设项目都必须纳入有关各部和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合资建设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各方的投资额分别包括在核定的该部门和该地方总投资内。计划确定之后,如需追加新的合资建设项目,其资金、材料、设备均已落实时,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纳入计划。
合资项目如进行基本建设的,应当履行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技术改造措施的项目,如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也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1.合资建设的项目要先进行经济分析,经过充分论证,在经济上确有效果后,再由合资的各方向各自的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主管单位核准合资协议书,以便与有关方面具体商定协作关系。
各项协作条件落实后,由合资各方联合编报设计任务书。任务书的内容除满足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外,还需补充合资方式、各方投资比重、利润、产品分享办法、管理方式、企业隶属关系等内容。
2.合资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按大、中、小型规模分别进行审批。大中小型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批,其中有些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审批。小型项目的审批办法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3.合资建设项目做好建设前期工作,列入国家、部门和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才能开工建设。
总投资1000万元下合资措施项目的管理程序可以适当简化,分别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十二、各部门、各地区要对合资建设工作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有利于解决薄弱环节、发展短线产品生产的合资建设应当给予支持,对重复建设、盲目生产以及不利于国民经济调整的,要进行必要的干预。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由部门组成管理机构,以加强领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椐以上暂行办法,结合本部门和本地区的特点,补充、制订具体的管理细则。



国家林业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计发[2008]21号


国家林业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和党的十七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战略决策,改进和完善林业产业统计工作,规范林业及相关产业的口径、范围,国家林业局、国家统计局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




(国家林业局印)(国家统计局印)
二○○八年二月一日


《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编制说明

一、《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制定背景和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林业工作。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建设生态文明”写进报告,这些决策的做出和施行,把林业推上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赋予林业一系列的重大使命。林业活动领域由传统的森林资源培育、管理与利用,拓展到湿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以及防沙、治沙和荒漠化防治。以森林培育和木材加工为主的传统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以林业旅游为主的林业生态产业和以非木质林产品开发利用为特征的新兴产业成为新的增长点,特别是野生动物驯养,林业生物产业(生物质能源、生物质材料、生物制药以及林业绿色化学产品等)新兴产业迅速成长;而且,这些产业涉及第一、第二、第三产业,每个产业中的经济活动单位的所有制形式、经营形式和规模多样化;现行的林业统计中的产业分类难以对这些活动进行准确和全面的反映。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林业对外交流也日益增多,涉及林业领域的国际合作与国际比较随之增加,这更需要一个既能准确、全面、系统反映我国现阶段林业及相关产业经济活动的状况,又能与国际分类相衔接的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
《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制定,为界定、规范我国的林业及相关产业提供了参考,同时也为完善我国林业统计制度和开展林业国际交流奠定了基础。
二、研究与编制过程
《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研究与编制,由国家林业局牵头,国家统计局参加,并得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部分省、自治区林业厅(森工集团),北京林业大学和其他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大力支持。
2005年课题立项,国家林业局与北京林业大学合作研究;2006年提出《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初稿,召开了由国家林业局相关司局、中国林科院、东北林业大学等单位参加的3次座谈会,并到内蒙古、浙江、湖北等地进行专题调研,提出了《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修订稿;在此基础上,召开了由龙江森工集团、吉林森工集团、甘肃省林业厅、福建省林业厅、山西省林业厅等7个单位的征求意见会,并按新分类选择案例县进行统计。2007年,与国家统计局就《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进行了多次反复的沟通与讨论,对《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2007年12月由国家林业局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中国农业大学等管理部门、研究部门召开评审会,通过了《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评委会一致认为项目研究在林业统计理论研究与实践中占有重要的基础地位,对于完善我国林业统计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三、编制方法
《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林业的界定,结合我国林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将林业及相关产业界定为:依托森林资源、湿地资源、沙地资源,以获取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的,为社会提供(也包括部分自产自用)林产品、湿地产品、沙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密切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根据上述界定,将林业及相关产业分为林业生产、林业旅游与生态服务、林业管理和林业相关活动4个部分,共13个大类、37个中类和112个小类,其中小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行业小类相一致,实现了《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衔接。
林业生产
(一)森林的培育与采伐活动;
(二)非木材林产品的培育与采集活动;
(三)林业生产辅助服务;
林业旅游与生态服务
(四)林业旅游与休闲服务;
(五)林业生态服务;
林业管理
(六)林业专业技术服务;
(七)林业公共管理及其他组织服务;
林业相关活动
(八)木材加工及木制产品制造;
(九)以木(竹、苇)为原料的浆、纸产品加工制造;
(十)以竹、藤、棕、苇为原料的产品加工制造;
(十一)野生动物产品的加工制造;
(十二)以其他非木材林产品为原料的产品加工制造;
(十三)林业其他相关活动。
四、有关技术难点问题说明
(一)关于“林业相关活动”的范围确定
为了从产业链的角度观察林业活动,并进一步观察林业对社会经济的推动作用,《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设置了“林业相关活动”分层。林业相关活动主要包括:林业产品加工制造活动、泥炭采掘与人工湿地建造活动。从产业链的角度确定林业产品加工制造活动的范围,依据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成本显著性标准”,即对于一种产品加工活动,若其产品生产成本中林业产品原料价值超过50%,则可认为该产品具有显著的林业产品属性,其生产活动属于林业相关活动;二是“原料的不可替代性标准”,即对于一种产品加工活动,尽管加工产品的原料构成中,林业产品原料的含量和价值不是主要的,但林业产品原料作为关键性原料,而且不可替代,则可认为该产品加工活动属于林业相关活动。
(二)关于行业小类的处理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按照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的,但从林业及相关产业的角度观察,有些行业小类不是纯的林业及相关产业活动。为了在统计和管理中准确区分不属于林业及相关产业的活动,我们在《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中对不是纯林业活动的小类行业进行了标记,在相应的小类行业的备注栏中用字母“p”表示,在说明栏中对这些行业中的林业及相关产业活动做了进一步解释,并在这些行业小类下增设了延伸层,用以反映需单独观察的林业及相关产业活动。
(三)关于林业生态服务的确定
森林具有游憩休闲、固碳、防风固沙、保持水土、净化空气、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服务功能。在确定林业及相关产业时,有关方面提出森林的生态服务全面纳入林业及相关产业。我们认为,上述森林生态服务,一类是已形成产业活动,如森林游憩、保持水土、固碳,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我们已纳入分类并分别在相应产业中单独反映;另一类是还没有形成产业活动,也不具备进行统计的条件,但从发展的角度出发,我们也将其纳入分类,但不单独反映,而是整体并入其他自然保护小类下的延伸层(其他林业生态服务与自然保护)中。
(四)关于统计与核算问题的处理
《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是依据林业管理的自身特点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关于林业产品的定义,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派生出的横向多部门组合分类。该分类有部分内容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相交叉,交叉的内容仅限于林业部门管理所需要的统计、核算与分析,不用于国民经济行业汇总和经济总量的核算。同时,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对分类将逐步加以完善,使其更加科学、规范,反应实际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现就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重要意义

1.党管人才是人才工作的重要原则。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才工作。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中央作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决策,确立了党管人才原则。党管人才主要是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包括规划人才发展战略,制定并落实人才发展重大政策,协调各方面力量形成共同参与和推动人才工作的整体合力,为各类人才干事创业、实现价值提供良好服务等。党管人才是党的组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
2.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使人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人才越来越成为推动科学发展的关键因素。随着我国人才队伍规模不断扩大、构成趋于多样、流动显著加快,对各类人才服务、支持和管理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党管人才原则,人才工作取得了新成绩,积累了新经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
但一些领导干部对党管人才认识不到位、党管人才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党管人才方式方法不够适应、党管人才保障不够有力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不同程度存在。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把各类优秀人才团结凝聚在党的事业周围,促进人才强国战略的更好实施和建设人才强国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3.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创新党管人才领导体制机制,改进党管人才方式方法,不断提高人才工作科学化水平,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4.总体要求。着眼于培养造就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改革创新,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实效,正确处理党管人才与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关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人才工作的积极性。通过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使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更加有力,全社会重视人才工作、支持人才发展的氛围更加浓厚,努力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生动局面。

三、健全党管人才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5.加强党委统一领导。发挥党委(党组)在人才工作中的核心领导作用,保证党的人才工作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坚持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人才投资优先保证、人才制度优先创新。党委(党组)要及时研究部署人才工作,谋划大局,把握方向,解决问题,整合力量。党委(党组)书记要带头抓好人才工作,党委常委(党组成员)要按照分工抓好分管领域或系统的人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建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党委组织部部长和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党委、政府人才工作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党委、政府所属系统内人才资源规模比较大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6.发挥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作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切实担负起人才工作牵头抓总的责任,当好参谋,创新实践,整合资源,示范引领。要坚持牵头不包办,抓总不包揽,统筹不代替,积极支持配合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中央和省级组织部门要重点抓好战略思想研究、总体规划制定、重要政策统筹、创新工程策划、重点人才培养、重大典型宣传等工作。
7.促进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部门职能,科学划分有关部门在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制定人才政策法规、构建人才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人才资源市场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承担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责任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党政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共同推动人才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8.切实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引导和督促各用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人才工作方针政策,自觉做好本单位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不断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扩大干部工作民主,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深化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完善用人机制,尊重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认真落实所在地方党委、政府人才发展规划,以灵活机制做好人才服务和管理工作。
9.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人才工作的积极性。引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作协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人才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培训机构、中介机构以及从事国际人才交流的民间机构创新服务方式和内容,为人才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
四、完善党管人才工作运行机制
10.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凡涉及人才工作的重要文件、重要活动安排等,都要提交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重大事项要报同级党委(党组)审定。提请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文件和事项,要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人才工作重大决策和部署,要注意上下衔接和政策配套。
11.完善分工协作机制。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同级党委(党组)人才工作部署,及时将年度人才工作要点、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明确工作质量和进度要求。有关部门要细化任务分工,提出具体落实措施,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
12.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建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交流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联络员,加强同领导小组和其他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加强人才工作信息交流。
13.健全督促落实机制。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年度检查与日常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适当形式通报。加强重点工作跟踪指导和专项督查,探索建立通过第三方对人才发展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的有效办法。

五、创新党管人才方式方法

14.统筹兼顾,推动人才资源整体开发。各级党委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围绕中心工作制定人才工作目标和措施。以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统筹城乡、区域人才资源开发,大力支持农村基层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人才培养开发,积极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统筹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坚持自主培养开发人才与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并举。
15.把握和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加强人才工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型人才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培养措施、评价标准和激励办法,促进人岗相适、才尽其用。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根据各自特点开展人才工作。
16.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把党管人才与市场配置人才资源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加强对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健全人才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人才资源高效配置。
17.大力改革创新,增强人才工作生机与活力。引导各类用人主体在总结运用人才工作传统经验的同时,不断推进人才工作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及时总结推广人才工作的新鲜经验。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探索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特别是网络信息技术开展人才工作。

六、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保障措施

18.落实工作责任。实行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建立完善考核办法,合理运用考核结果,推动人才工作任务落实。
   19.加强人才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和有条件的县(市),党委组织部门要建立健全人才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暂无条件设立专门机构的县(市),要有专人负责人才工作。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人才工作机构。加强人才工作队伍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队伍能力素质。
20.强化理论指导。大力宣传普及科学人才观,深入开展人才理论研究,重视研究成果运用,提高成果转化率。加强人才学科、研究机构和研究队伍建设。
21.保证人才投入。坚持人才投资优先保证,建立健全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人才发展资金投入力度,保障重大人才项目实施。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人才发展基金。
22.营造良好环境。加强政策引导和舆论宣传,大力营造尊重人才、见贤思齐的社会环境,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工作环境,待遇适当、无后顾之忧的生活环境,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推进人才工作法制建设,形成有利于人才发展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