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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将济南市蓄电池厂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

时间:2024-07-22 21:48: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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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将济南市蓄电池厂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将济南市蓄电池厂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
劳动部


中国轻工总会:
你会《关于申请将济南市蓄电池厂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函》(轻总经贸〔1994〕5号)收悉。经审核,我部同意将你会报来的《轻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中所列的涂填工等六个工种作为提前退休工种。轻工蓄电池行业凡是直接从事上述工
种有毒有害作业累计满八年的工人,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退休。



1994年1月31日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保护现状

张雨林


引言:因为在从事网络法律咨询服务时,经常遇到有关网络的案件咨询(个人隐私泄露、游戏账号被盗、网络交易欺诈等)。成文之前考虑到:在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许多前辈已经就其内容谈了许多详细的观点。所以,在这里,我仅仅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谈一下个人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写出属于自己风格的文章。望前辈们指教。

内容提要:我国的英特网以及与之相关的整个信息产业还处于刚起步的阶段,但对网络隐私的侵权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网民的利益还不能通过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得到很好的保护,这更加要求我国对隐私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对我国的隐私权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它不仅要能对传统的侵害隐私行为予以法律禁止,还要求对网络空间中产生的新的侵害隐私的行为加以制约。本文从隐私权涵义入手,阐述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网络空间中个人隐私权遭受侵害的内容,着重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与法律保护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侵权、保护

一、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英文为Privacy。本文所称的隐私是指自然人的隐私。自然人的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1我个人认为上述观点对隐私没有一个具体的物质性评价。我理解的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让他人知悉的一切秘密,如:通讯秘密、个人财产状况、个人私生活情况等。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is)和沃伦(Samuel D. Warren)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 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此后,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骚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宁静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3由此可见,隐私权在人格权利中的基础性和重要性。

二、网络隐私权的含义
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4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体现,它伴随着英特网的普及而产生的新的难题,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比传统隐私权保护更为困难。
网络隐私包含的主要内容为:个人数据、私人信息、个人领域。 网络隐私权大致有如下内容:(1)知情权。用户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关于自己的哪些信息,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以及该信息会与何人分享。(2)选择权。消费者对个人资料的使用用途拥有选择权。(3)合理的访问权限。消费者能够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修改错误的信息或删改数据,以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与完整。(4)足够的安全性。网络公司应该保证用户信息的安全性,阻止未被授权的非法访问。用户有权请求网站采取必要而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5除以上所述之外,还应该包括用户的信息控制权(用户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收集或使用自己的信息的权利)和请求司法救济权(用户针对任何机构或个人侵犯自己信息隐私权的行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三、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和网络隐私权法律适用的思考
我国在上世纪的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才将隐私权和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权利逐步开始规定在我国的宪法和其它的法律部门里。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立法,至今没有相应直接的规定。对隐私权的保护,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中。现行《民法通则》颁行以前,公民的很多民事权利都未能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更不用说隐私权。而现在我国民法作为最基本保护公民各项人身权利的法律却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而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肖像权、名誉权。而事实上,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同属于人身权中不同性质的权利,这样所带来的结果是法律保护隐私权的实际效力减少,隐私权寻求法律保障的实际可诉性、可操作性降低,不利于受害者请求司法救济。
在生活中,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网络隐私权的纠纷程上升趋势,但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几乎是一片空白,在实际的法律操作中往往适用传统隐私权的保护规则,将网络隐私权归入名誉权加以间接保护。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与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不同。私下或小范围内传播他人隐私一般是很难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这却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如果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惩罚以是否给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前提,那么事实上很大一部分侵犯了他人隐私权而同时又没有对他人名誉权造成侵害的行为将逃脱法律的制裁,从本质上降低了民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效力。
网络隐私权与隐私权两者间存在着较大的区别,那么网络隐私权遭到侵害适用解决名誉侵权的法律条款,这种解决方式自然是不妥当的。这种间接保护方式不仅在诉讼上不方便,不利于受害人寻求司法保护。在实体上,如果隐私的侵害没有可参照的法律规定,则无法进行司法救济,例:泄露他人隐私,既未造成名誉权损害,又未造成其他权利损害的,法律就无法对其进行救济。造成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上文所说的我国立法上没有确认隐私权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因而无法进行直接保护。
网络隐私虽然属于隐私的范畴,可因为它网络技术性、数据性、虚拟性等原因,如果它一旦遭到侵害,用户个人想追究侵权责任就十分的困难,没有足够的技术作为支持,对侵权人身份的辨识几乎是无法实现的。这时立法对网络隐私遭侵害采取间接保护方式,那么普通的被侵权人想通过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道路可能很大程度上已经被堵塞。所以,在信息网络法律中单独构建我国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是十分必要且迫切的。
四、我国关于保护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条款
(一)、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宪法》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9条规定住宅不受侵犯,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是公民隐私权的部分组成,《宪法》从基本法的角度作了原则性的保护,因为宪法是母法,且实际可操作性较低,这些条款只为隐私权在其他法律部门中的保护提供了依据。

(二)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在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人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苦于问题的意见(试行)》作为民法通则的实施细则,也没有将隐私权当作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对待,只是在第139条规定了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第140条规定了“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 这两种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侵权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方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从以上可以得知: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那么名誉权是否被侵害成为隐私权是否被侵害的前提条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虽未明确提出隐私权,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却将隐私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加以保护,第1条和第3条有相关规定,这是有关隐私权立法的一大进步。这两条规定有将隐私权规定为独立人格权的趋势。
(三)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如果他人故意侵害公民隐私权,造成严重后果,则要受到刑法的处罚,我国《刑法》252条、253条对此有规定: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是我国以刑法间接保护方式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体现,但它并没有以侵犯隐私权罪定罪论处,而是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处罚。这表明还有很多严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都没有受到刑法的保护。

(四)隐私权的诉讼法保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66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1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法》30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45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隐私权的其他法律保护
我国其他法律如:《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涉及了对隐私权的保护。

(六)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保护
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行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若要这些规定系统地对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不是它们所能胜任的,而且在审判实践中可操作性也不强。虽然这些规定只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部分组成,但这表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我国已经开始呈现出部门化、独立化和特别化的趋势,制定旨在保护个人网络隐私权的单行法律法规将要走上议事日程。

由上可知:虽然我国法律已经开始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但却没有一部法律直接将隐私权这个词写进法律条款中,也并没有具体规定隐私权的内容和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方式。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制不完善这就导致了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缺陷,使网络隐私权遭受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成为难题,限制了被侵权人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
五、网络隐私权遭侵害的现状与法律适用的观点和思考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网络的商业化,用户的个人资料,作为一种重要的网络资源,被收集和利用是无法避免的。这势必会对用户的网络隐私权造成侵害。可以说,电子商务*2的发展,使网络商*3的商业利益和个人的隐私权保护之间发生了明显的冲突。在网络中侵犯他人隐私权是指“未经他人许可,擅自通过网站上自己或他人的主页,将特定的他人隐私公之于众,或擅自通过第三人、第四人、众多他人发送E—mail的方式张扬特定的他人的隐私,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6网络侵权的主要主体有以下几种:
(一) 个人的侵权行为。
1、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8条规定:用“户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这一类侵权行为如果造成一定的影响,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或以营利为目的,对他人肖像权进行了侵犯,可以适用于民法规定对侵权行为其加以处罚。

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银行


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6月22日,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我行利用邮电部分组交换网组建的建设银行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将于1994年6月底正式开通。为加强全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与应用管理工作,保障各项业务顺利上网运行,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建设银行系统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利用邮电部分组交换网,完成建设银行各种业务数据和其他信息的传输,加强全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应用管理,保障各项业务顺利上网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联网目的
利用邮电部分组交换公用数据网构建建设银行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旨在适应建设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完成跨地区业务处理和信息交换,为建设银行各项经营性和管理性业务提供现代化的、快捷、灵敏、高效、安全可靠的服务手段,实现银行经营管理工作的现代化。
二、网络构成
建设银行总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分别加入分组交换公用数据网,构成以总行为控制中心的建设银行虚拟专用网。
三、网络职责
总行职责如下:
(一)负责网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发挥网络管理中心的作用,保证网络正常运转。
(二)利用总行A10机和各分行现有计算机资源,构成全行网络,为建设银行各项业务提供优质服务。
(三)通过计算机网络,采集、传输、加工、汇总、储存、分析、反馈各项业务信息资料,管理和提供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预测业务发展动态,为总行领导决策及各职能部门业务管理提供信息服务,为社会提供信息交换和服务,同时为各分行提供综合性和专业性信息服务。
各分行职责如下:
(一)推动本行计算机应用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负责组建所辖地区网络,保证与总行及所辖联网各行独立、正常有序地开展各项业务。
(二)按照总行要求,及时、准确地采集、传输有关业务信息资料,并为所辖行提供信息服务。
四、网络归口管理部门及管理要求
(一)建设银行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归口总行信息科技部统一管理,负责建立和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领导和协调全行业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网络的开发和建设,制定信息传输格式标准和指标体系,审批和统筹安排各项业务的上网运行。信息科技部确定专门处室,具体负责各项业务信息资料的加工、处理、传送和储存,对内对外提供信息服务,确保信息资料的保密和安全。
总行各职能部门配备专人负责,与信息科技部衔接,负责本部门信息资料的传送、统计、确认、存储等事宜。
(二)各分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工作由各行信息处(计算机处)管理,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内的业务信息管理和服务工作,完成总行布置的各项上网业务工作,保证网络及上网业务的顺利运行。
五、网络运行程序
(一)总行各职能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本部门拟上网运行的业务提出申请,报送总行办公室和信息科技部审批。
(二)总行办公室和信息科技部按照信息共享、避免重复的原则,根据各职能部门提出的上网业务申请和全行性综合信息统计工作的需要,审查该项业务是否急需,与其他职能部门业务有无交叉,对各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有权提出修改、归并意见,审批和统筹安排拟上网的业务。
经批准拟上网的业务,交由信息科技部组织软件的开发工作,软件编制完毕需经对口职能部门及有关部门认定和验收,报总行主管行长核定后正式上网运行。
所有拟上网运行的业务软件由信息科技部统一下达。
上网运行的专业性业务由总行信息科技部正式通知各行,同时由各职能部门通知各分行对口处(室),从业务角度上提出入网要求,并抄送信息科技部备案;综合性业务入网事项由信息科技部商有关职能部门并报行领导批准后统一布置。
(三)各分行接到总行正式通知后,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上网业务;按照现行统计制度要求,网络的数据采集渠道采用分层次、分部门管理。分层次,即各分行采集信息资料的渠道由分行本身、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区)支行三级组成;分部门,即各级行业务部门根据谁经办的业务谁采集的原则,按照业务数据的管理要求,采集整理、审核无误后送同级信息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经各分行信息网络管理部门加工、汇总后及时向总行传输。
(四)总行信息网络管理部门负责接收联网各分行传输的业务信息资料,按照各职能部门的要求整理、加工后,及时反馈给有关职能部门。
各职能部门要对信息资料进行确认,确认截止期为接到信息资料的次日17时止,经确认后的资料,视为正式资料提供使用和存储,逾期尚未确认的资料视同确认过处理(确认格式另定)。
(五)总行各职能部门和各分行从信息资料库中提取或检索信息资料,信息科技部应视信息资料的重要程度和密级进行审批,对于全行性的不宜公开的信息资料要经主管行长批准后方能提供。对外公布全行性的信息资料,统一由信息科技部提供,报主管行长批准后由信息科技部和办公室公布;因工作需要,需由有关职能部门对外公布的信息资料,要经信息科技部审核并报行领导批准后公布。
(六)业务经批准正式上网运行后,总行信息科技部对入网运行情况实施追踪调查,各分行应按月向总行提交上网业务运行情况书面报告,实行规范化管理。
(七)凡批准上网运行的业务均先实行“双轨制”运作(即原报送方式和网络传输两种方式并用),在各分行认为运行正常、数字准确、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提出“单轨”传输(即通过网络传输)的申请报告报总行对口职能部门,职能部门签署意见送信息科技部审查批准后,正式通知该行实行网络“单轨”传输。
六、初期上网业务安排
信息网络正式开通后,试运行阶段先行安排上网的业务有资金平衡表、总行计划部下达的月(旬)内报表和外币清算三项业务,其他业务仍按原渠道运作。上网运行的具体要求总行另行规定。从1995年1月开始,总行将以正式通知的方式陆续安排具备条件的业务上网运行。
七、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实行,由总行办公室和信息科技部负责解释。
计算机信息网络上网业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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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请 部 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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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业务(报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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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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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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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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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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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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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 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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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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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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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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