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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水利部2002年下半年新增支付改革试点部门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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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水利部2002年下半年新增支付改革试点部门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水利部2002年下半年新增支付改革试点部门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2年9月25日 财办库〔2002〕48号

水利部经济调节司:
  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2002年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资金范围的函》(财库〔2001〕70号)有关规定,结合贵司《关于上报我部2002年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省水利厅(局)和单位名单的函》,现将你部2002年下半年新增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部门进行改革试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你部对下列地方省、市水利厅(局)的拨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改革试点:辽宁省水利厅、福建省水利厅、江西省水利厅、山东省水利厅、广东省水利厅、贵州省水利厅、西藏自治区水利厅、河北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厅、北京市水利局、天津市水利局、上海市水务局、海南省水利局、重庆市水利局、大连市水利局、宁波市水利局、厦门市水利局、青岛市水利局、深圳市水务局。如执行中这部分支出改列补助地方预算,则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二、你部新增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三级预算单位包括:长江水利委员会勘测技术研究所、长江水利委员会宣传出版中心、长江水利委员会综合管理中心、长江水利委员会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长江水利委员会网络与信息中心、珠江水利委员会服务中心、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综合技术中心、黄河水利委员会资金结算调度中心、黄河水利委员会机关服务处、松辽水利委员会嫩江右岸省界堤防工程建设管理局。这些部门2002年尚未申请拨付的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以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改革试点部门的相关试点准备工作,由贵司负责组织落实。请指导新增试点部门做好业务培训、零余额账户开户申请、上下级单位的账务处理、内部指标调整、用款计划编制和上报等各项试点准备工作。



轮胎成本核算规程(试行)

化工部


轮胎成本核算规程(试行)

1983年9月3日,化工部

为了正确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成果,统一轮胎企业产品成本核算,提高核算质量,加强成本管理,部对原石油化工部(一九七七年)发布的原《轮胎成本计算试行办法》作了补充和修改,制订出本规程。
一、核算原则
(一)为了搞好企业的全面经济核算,落实经济责任制,轮胎企业应实行厂部、车间的二级成本核算,并认真开展厂部、车间、班组的三级经济核算。
(二)要正确核算生产费用,即每月一日到月末为一成本计算期,按月结算车间制品和轮胎产品成本。不得以定额成本、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三)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实际受益分配为原则。凡共同性费用,按各企业具体情况采用合理的比例分摊。
(四)轮胎企业一般采用“定额成本平行结转法”(或称平行结转定额差异法),按各生产车间分步计算车间制品和轮胎产品成本。
二、核算对象
(一)厂部核算各种规格轮胎的外胎、内胎、垫带等产品的总成本和产品单位成本。
(二)生产车间核算车间制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三)辅助生产车间核算动力、自制低值易耗品、机修的成本和劳务费用,各单位可按照其生产特点和管理的需要,确定其辅助生产车间的成本核算对象。
(四)厂部、车间成本核算的有关规定:
1.厂部按《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的规定处理。
2.车间会计核算力求简明扼要,一般不设置序时帐,可只设总帐和明细帐,会计科目的设置可按各厂具体情况自定。要做到:
(1)厂部产品成本要以车间成本为基础,上下一本帐。
(2)各生产车间、基本生产明细帐中的原材料、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燃料和动力、车间经费的发生数应与厂部财务科基本生产帐户各成本项目数完全相同。
(3)各生产车间在制品期末余额应与厂部基本生产明细帐余额一致。
三、轮胎成本计算的若干规定
(一)轮胎产量应以硫化后交成品仓库的数量为计算产品成本的依据,一般包括合格品和不合格品。车间制品的产量应以移转下车间的数量为计算依据。
(二)原轮胎产品成本的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是以轮胎帘布层数和采用不同材料的帘布作为划分界限的。根据化学工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轮胎产品改按国际上普遍采取的用“层级”计价的办法,各企业以往沿用的“帘布品种相同,层数相同”作为轮胎产品成本划分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的办法也应改为以“层级”作为划分的标准。现将其可比产品成本与不可比产品成本的划分界限规定如下:
1.上年度或以前年度从未正常生产过,本年度投入的新品种、新规格轮胎作为不可比品计算。
2.上年度或以前年度已正常生产过的同一品种规格的轮胎,划分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为:
(1)采用不同材料的帘子布(如:棉帘线、人造丝、尼龙帘线、钢丝帘线)为骨架的,作为不可比产品计算。
(2)采用相同材料,但结构不同的帘子布(如尼龙的1260D/2、1680D/2帘线),而使轮胎实际层数改变,其“层级”相同的,作为可比产品计算。
(3)其他方面和胎面花纹的高度深浅(15毫米、17毫米)、形状(条形、爬山)不同等的变动,均作为可比产品计算。
(三)轮胎模具、成型机头、成型鼓系轮胎生产的专用工具,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统一列为低值易耗品。模具毛坯作为备品备件,用生产流动资金购置。车间领用轮胎模具成型鼓,其费用可采用五五法进行摊销,或全部列作待摊用费分期摊入产品成本,但最多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四)水胎和气囊系自制专用工具,应设置“辅助生产”核算其产品成本。由于数量较多,价值较大,有新制和旧水胎修包之分,因此必需根据其受益的程度,本着有利于物资管理的均匀负担费用的原则,以期末实存数量,按固定成本计算后的水胎净额摊入产品成本。
1.新制水胎、气囊分摊计算办法:
上月末水胎、气囊待摊费用余额+本月领用新制水胎、气囊成本-按本月末实存水胎、气囊数量计算的结存额=应摊入产品成本的水胎、气囊费用。
按本月末实存水胎数量计算的结存额=各种水胎、气囊期末实存数量×各种水胎、气囊之固定成本×50%。
2.修包水胎费用因属于专用工具修理性质,有关费用可列作车间经费——修理费。
(五)橡胶是轮胎生产的主要原材料,各厂产品、部件虽都有明确的技术要求,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供应上不能按技术要求的胶种供给,因此胶种变动频繁,如勉强划分不仅计算工作量大,而且不易分清。为此,有条件划分的厂应按耗用的胶种品名在原材料成本项目中反映,暂无条件的,可综合计算,价格按平均价格。产品中有少数特殊品种所使用的胶种与其他产品有显著不同(如轮胎中的马车胎),应将此种所使用的橡胶胶种先行剔除,然后再综合计算,以免产品成本失实。
(六)期末在制品一般只计算原材料成本,不负担工费。
四、产品成本项目
按照有关规定和轮胎生产的特点,一般可设置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六个成本项目。
(一)原材料: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构成产品实体或有助于促进产品形成或有利于生产进行的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自制材料、外购半成品和入库前的包装材料等。
本项目应算至原材料名称为止,而不能以轮胎的各种半成品(如胎面胶、帘布胶等)名称填写。
1.原材料包括各种橡胶(烟胶、合成胶)、乳胶、再生胶、帘布(包括合成材料帘布、棉帘布、钢丝帘布)、帆布、补强剂、硫化剂、防老剂、软化剂、增塑剂、防焦剂、汽油、钢丝、气门嘴等。起隔离作用的消耗材料(如硅油、滑石粉、肥皂粉等)不应在原材料项目内核算。
2.原材料成本项目所核算的原材料,除橡胶、合成胶、帘布(各种帘布)、炭黑(硬黑、软黑)、钢丝、帆布、汽油等数量与金额必须并列外,其余材料均以金额总和反映即可。
3.本项目核算数量与金额并列的原材料,为便于考核生产过程中定额执行情况和在制品的盘存,凡耗用的各种帘布、帆布、汽油的计量单位,一律以公斤计算。
4.原材料的价格一般采用计划价格核算,亦可采用实际价格核算。按计划价格核算,发生的原材料价格差异,一般可以分大类别计算差额,亦可以只计算全部原材料差异的一个总额。原材料价格差异应按月调整,按照原材料本月耗用数和月末库存数比例在月终进行分摊,原材料价格差异必须分配到产品的单位成本内,如果按大类原材料分摊,应使各大类的原材料价格的差异计入各类原材料成本。只计算全部原材料差异的可在原材料成本项目其他金额总和内,或在原材料成本项目内,另列一项表现。
5.原材料成本的计算均以原材料定额成本作为基础。各种轮胎和车间制品的原材料定额成本应根据技术部门提供的生产配方、部件规格、原材料消耗定额、合理的工艺损耗和计划价格予以制订。

(二)燃料和动力:指在工艺技术过程中直接用于产品或直接供给热能于产品所耗用的电力、蒸汽、风力等。本项目除计算总的动力成本外,应列出单位产品所耗用的煤或油、电的数量,动力成本应包括耗用的各种燃料外购电力及辅助生产车间的工费在内。燃料和动力成本的计算亦以制订的车间制品定额成本作为计算基础。在制订车间制品燃料和动力的定额成本时,要以车间装置的计算仪表的读数为主要依据。凡能直接计入的一律按班组或机台所安装的计量仪表反映的记录计入定额成本内。
(三)工资:指直接参加生产的工人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副食品津贴、中夜班津贴、岗位津贴等,以及按规定直接支付的病、伤、婚、产、丧假工资(病假连续满六个月以上的工资和产休工资等都不在成本中列支)。
(四)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指根据生产工人工资(不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各种奖金、落实政策补发工资,生活困难补助在内),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
(五)车间经费:指为了保证正常生产而耗用的各种消耗材料和支付的各种费用。一般可设置下列明细项目进行核算。
1.车间人员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指基本生产车间所有车间内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和副食品津贴、岗位津贴、中夜班津贴等和按规定直接支付的病、伤、婚、产、丧假工资,以及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2.办公费:指基本生产车间所用的文具、印刷品、邮电和其它办公费用。
3.水电费:指基本生产车间所耗用的水和照明用电而支付的费用。
4.劳动保护费:指基本生产车间所发生的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各种劳动保护费用(如安全装置、防署降温卫生设备、工作服、工作鞋、工作手套、保健食品、清凉饮料以及各种劳动保护的领用、摊销和洗涤等费用)。
5.低值易耗品摊销:指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按规定办法摊销的费用(如轮胎模型、累胎用水胎、气囊的摊销费用等)。
6.消耗材料:指基本生产车间为维护生产设备和正常生产,但不构成原材料成本项目的各种消耗性材料(如隔离剂、机用润滑车油,盘根、纱头、清扫用具等)。
7.折旧费:指基本生产车间为生产和管理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所使用的各种房屋、建筑物、机器和设备等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率计提的折旧费用。
8.修理费:指基本生产车间为维护正常生产和管理,按规定提取和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大修理费用和中小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按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机关核定的比例按月提取,列入当月成本;中小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9.外部加工费:指基本生产车间委托外部加工制造半制品而支付的加工费用(如素炼胶、炭黑母炼胶、混 炼胶加工、帘布压延加工、胶垫气门嘴加工等支付的费用)。

10.技术组织措施费:指基本生产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因进行技术组织措施发生的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各种费用(如机器设备的拆迁、安装所消耗的材料和费用)。
11.保险费:指基本生产车间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在产品等财产物资的保险费。
12.租赁费:指基本生产车间向外单位租入的各种设备、工具而支付的租金。
13.其他:指基本生产车间所发生而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各种其他车间费用。
生产车间应设置车间经费明细帐,记录本车间实际发生的车间经费,并与财务科核对一致,月终转入基本生产——车间经费。
车间制品中的燃料和动力、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车间经费成本均以定额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制订车间制品定额成本时,按实际受益分配的原则,凡能直接计入各车间制品的费用应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共同性费用一般应按车间制品的工时定额进行比例分配。
车间各成本项目的实际成本与定额成本的差异,不移转下车间,直接结转厂部财务科。
(六)企业管理费:指企业管理部门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和业务费用。一般可设置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折旧费、预提检修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职工教育经费、研究试验检验费、设计制图费、租赁费、差旅费、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运输费、仓库费、产品“三包”损失、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材料产品盘亏和毁损(减盘盈)、其他等明细项目。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减。企业管理费明细项目的内容从略。
企业管理费的分配由厂部财务科按下列办法摊入轮胎产品成本。
(1)专业轮胎厂,可按产品的工时定额,产品原材料的耗用重量或产品三胶耗用量进行比例分配。
(2)生产轮胎、同时生产力车胎、胶鞋或橡胶杂品的,以原材料成本和生产工人工资混合比例摊入各类产品以后,再以产品的工时定额,原材料耗用重量或产品三胶耗用量进行比例分配。
五、产品成本核算
轮胎企业都要实行厂部、车间二级成本核算,厂部核算各种轮胎的产品成本,车间核算车间制品成本。
(一)车间成本核算办法
1.车间成本核算的范围:
(1)生产车间制品所耗用的各种原材料及前车间转来的制品成本。
(2)生产车间制品所耗用的蒸汽、电力等动力和燃料费用。
(3)车间生产工人、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4)车间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比例提取的折旧和大、中、小修理费。
(5)按照规定应列入产品成本的车间经费(如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外部加工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及消耗材料等)。
2.车间成本项目:
(1)原材料;(2)燃料及动力;(3)工资;(4)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5)车间经费。
3.车间成本计算办法:
要以车间制品为核算对象,以车间制品的定额成本为核算基础。上车间移转下车间的车间制品,实行定额成本结算。本车间制品定额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均由本车间负责,不结转至下车间,月终结转厂部,使车间之间互不影响,划清经济责任,避免经济责任转移。本车间实际成本与定额成本的差异,是厂部对车间是否完成成本指标考核的依据。
车间要以车间制品的定额成本作为固定的核算单价。计算车间制品成本时,只要车间制品移转交接核对正确,各车间即可根据本车间的定额成本自行核算,不必等待上车间成本结转。既不相互等待,亦不相互影响,各车间可以同时平行计算,同时完成车间的成本计算工作任务。
4.车间成本计算步骤:
(1)以车间制品的现行定额为基础,采用定额成本进行核算。定额成本制订后定额无重大变动,一般保持固定,不予更改。
(2)定额成本中,根据技术部门提供的施工表中的车间制品消耗定额,计算出原材料消耗数,乘上计划价格,即为原材料的定额成本;燃料和动力、工资、车间经费可根据历史资料和分配办法制订。

(3)编制车间制品定额成本计算表,反映车间制品定额总成本情况。根据车间生产的车间制品设户,将车间制品定额成本填入有关栏内,上下车间的转移要做到数量交接清楚,月终根据车间制品转移其他车间的数量,填入计算表移转栏内,乘上单位定额成本而得出某种车间制品的定额总成本,将各种车间制品加总后,计算出本车间本月份的定额成本合计数。
(4)根据月末在产品结存,计算在产品的定额原材料成本(在产品不负担工费)。根据期初在产品成本加本月份发生的生产费用和上车间移入的车间制品成本,减去期末在产品的原材料成本,求出本车间本月份实际总成本。
(5)将定额总成本与实际总成本进行比较,求出差异额,实际总成本小于定额成本为节约,反之则为超支,差异额结转厂部。
(6)将差异额与定额成本比较求出差异率,并将各个差异率乘以各种车间制品的定额成本,得出各种车间制品定额与实际的差异。
(7)将各种车间制品的定额成本加减定额差异=车间制品实际成本。
(8)根据下列办法求出车间制品单位成本,成本项目,各种原材料金额、数量。
①车间制品实际总成本÷车间制品移转理=车间制品单位成本。
②车间制品实际总成本项目÷制品移转量=车间制品单位成本项目。
③车间制品每种原材料总成本÷制品移转量=单位产品每种原材料成本。
④每种原材料总成本÷原材料本月实际平均单价=车间制品每种原材料耗用数量。
(二)厂部成本核算办法:
1.厂部成本计算办法:
厂部(财务科)在各车间平等计算车间制品成本时,可按照产成品的实际产量和产品单位定额成本计算出产品的定额总成本。
(1)按产品定额总成本加减各车间制品定额差异,加减原材料价格差异=本厂各种产品实际车间总成本。
(2)本厂各种产品实际车间总成本加企业管理费=本厂产品实际总成本。
(3)本厂可比产品实际总成本与按上年实际计算的总成本比较=可比产品降低额降低率。
2.厂部成本计算步骤:
(1)根据本月份生产计划规定的产品规格和技术部门提供的产品现行定额,乘上原材料计划价格和费用定额,计算出产品的定额成本(应与各车间制品定额成本环环相扣)。
(2)月终结束后,根据产品实际产量(应与最后一个车间仓库数量相等),乘上产品单位定额成本而得出某种产品的定额总成本,将各种产品加总后计算出本月完成产品的定额成本合计数。
(3)将产品定额总成本加减各车间结转的定额差异额,加减原材料价格差异,加企业管理费=本月产品实际总成本。

(4)将产品定额总成本与实际总成本比较求出差异率,并将各个差异率乘以各种产品定额成本,得出各种产品定额与实际的差异。
(5)将各种产品的定额成本加减定额差异=实际成本。
(6)根据下列办法求出单位成本,成本项目、原材料金额、数量。
①产品实际总成本÷产品产量=产品单位项目。
②产品实际总成本项目÷产品产量=产品单位成本项目。
③产品每种原材料总成本÷产品产量=单位产品每种原材料成本。
④每种原材料单位成本÷本月实际平均单价=单位产品耗用数量。
六、其他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轮胎生产企业,其核算原则和方法也适用于生产力车胎和自行车胎的企业。原石油化工部发布的《轮胎成本计算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等14个部门关于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的工作规定(试行)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等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等14个部门关于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的工作规定(试行)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1年11月28日以粤知〔2011〕208号发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保障及时有效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管理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维权援助中心)接收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的转办、反馈、督办及相关管理。

  第四条 维权援助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举报投诉接收、转交、反馈等工作机制,保证举报投诉及时进入处理程序。

  

第一章 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



  第一节 接收程序

  第五条 权利人及其委托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知情人(以下简称举报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向维权援助中心提供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线索。

  第六条 举报投诉应适用文明用语,不得采用具有人身攻击或侮辱性的文字语言,举报投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投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干扰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接收范围:

  (一)侵犯商标权;

  (二)侵犯著作权;

  (三)侵犯专利权;

  (四)侵犯商业秘密;

  (五)侵犯地理标志使用权;

  (六)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七)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八)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八条 接收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投诉对象;

  (二)有具体的举报投诉事实;

  (三)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受理和管辖范围;

  (四)举报投诉人应当提供本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真实情况。举报投诉人不愿提供,但足以证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存在的,应当接收。

  第九条 由其他举报投诉机构转交的符合接收条件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中心应当接收。

  第十条 维权援助中心收到举报投诉,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及时予以接收。

  第十一条 对下列举报投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属于专利侵权投诉的,告知由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直接向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属于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投诉的,告知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请求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举报投诉已由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受理的,维权援助中心不予接收;

  (四)对于需要即时办理的投诉,维权援助中心可以告知举报投诉人直接拨打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举报投诉电话;

  (五)凡涉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应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关司法机关请求处理;

  (六)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中心进行转交办理。

第二节 转办程序

  第十二条 维权援助中心在接收举报投诉之后,确认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职责的,应通过举报投诉业务处理系统发出《案件转办通知书》,将举报投诉转交相应的行政执法机关办理。

  举报投诉人提供证据材料的,维权援助中心应当将证据材料一并转交相应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三条 对于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举报投诉,由办公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处理,必要时召开相关部门的协调会。

第三节 反馈程序

  第十四条 收到维权援助中心发出的《案件转办通知书》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举报投诉业务系统发出《案件受理(不予受理)回执书》反馈给维权援助中心。

  行政执法机关对维权援助中心转交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办结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维权援助中心发出书面《案件办结通知书》,维权援助中心应当及时将案件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对于一般性的举报投诉线索,行政执法机关在接到《案件转办通知书》后应当尽快核实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在90日内向维权援助中心反馈办理情况。

  对于争议较大,情节较为复杂的举报投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接到《案件转办通知书》之日起120日内向维权援助中心反馈办理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应自移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维权援助中心;同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要求,做好向司法机关备案等衔接工作。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维权援助中心移送的案件做出处罚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维权援助中心。

  第十八条 维权援助中心应对收到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办理时限为自案件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经初步审核后需要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案件,应当在案件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处理。

  维权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受理结果或案件处理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 举报投诉的督办制度



  第十九条 办公会议办公室对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案件进行督办,具体工作由维权援助中心承办,并发出《案件督办通知书》:

  (一)办公会议办公室或上级机关确定交办的;

  (二)超越第十四条规定时限,未向维权援助中心反馈情况的;

  (三)群众反响较为强烈,媒体监督曝光的;

  (四)维权援助中心认为应当督办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案件督办通知书》发出后,承办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维权援助中心反馈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维权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承办部门的督办案件处理情况反馈材料或在收到《案件办结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继续督办或办结案件的决定。

   

第三章 举报投诉的统计报告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维权援助中心应当及时、准确地统计汇总案件的举报投诉、接收以及办理情况,每月书面报告办公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维权援助中心对没有依法及时办结案件的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办公会议办公室。

第四章 举报投诉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维权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要做好举报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对举报投诉内容严格限制知情范围,不得向举报投诉对象通风报信。

  第二十五条 维权援助中心应当为举报投诉人保密,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除本人同意外,维权援助中心在宣传报道中不得公开举报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对有关投诉及举报内容、各种软件、文件等不得私自拷贝、翻印、复制;不得泄露网络密码和用户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数据分析的内容结果。

  第二十七条 销毁有关文字资料和音像资料等要严格履行鉴定、审批、签字手续,要配有两人以上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五章 举报投诉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维权援助中心可以向办公会议办公室建议对提供重大案件线索的举报投诉人以及有突出贡献的行政执法机关、维权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等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维权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违反本规定,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属于执法部门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重复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办公会议办公室将情况上报给省政府,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办案人员涉及违法违纪、渎职犯罪的,由监察和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维权援助中心举报电话是12330;邮寄地址是广州市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82号创新大厦3栋二、三层,邮编510670.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试行)由广东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原《广东省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规定(试行)》(粤整规办〔2006〕53号)同时废止。



  附件:〔《案件转办通知书》;《案件受理(不予受理)回执书》;《案件办结通知书》;《案件督办通知书》文书样式〕,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