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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旅游和来访外宾行李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4 13:46: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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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旅游和来访外宾行李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陕西省政府


陕西省旅游和来访外宾行李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陕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来陕旅游、应邀来访外宾所带行李的管理,保障旅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担负运送、接待来陕旅游、访问的外国人(以下简称“外宾”)的各民航站、旅行社、宾馆、饭店、招待所,以及承担外宾接待任务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凡接待外宾的宾馆、饭店、招待所(以下统称“宾馆”),均应遵守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厅发布的《陕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各宾馆、旅行社等接待单位应指定陪同人员或行李押运、保管人员,负责外宾委托代运、代管行李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按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
第五条 各宾馆应设立行李房、保管室或保管专柜,对外宾寄存的行李财物实行统一保管,并应建立验证、登记、领取和交接班制度,严防错领、冒领、丢失、损坏、被盗等现象发生,严防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等禁止携带的危险物品。
民航站、旅行社、宾馆在接受旅游、来访团体委托运输、保管的行李时,必须建立严格的交接验收制度。双方经办人员须当面清点行李件数,核对行李牌号码,检验加锁加封是否完好,并由经办人员在交接单上签字。如有封条破裂、行李破损等异常现象,必须在交接单上注明,并在该
件行李上拴挂“免除责任”牌。旅游、来访团体在提取行李时,如发现有差错、丢失、破损等事故,应立即向代运、代管单位提出,双方共同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并填写记录,作为应否索赔的依据。
第六条 民航站、旅行社、宾馆从事旅游、来访团体行李的交接、托运、装卸、保管工作的行李员、装卸工、司机,必须忠实可靠。任用前须经认真的品行审查,任用后要经常对其进行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实行严格的管理和考核。如发现有不轨行为,应立即调离。
行李员、装卸工要爱惜外宾的行李,在交接、托运、装卸、保管过程中,要做到文明装卸,稳移轻放,妥善保管,严禁胡摔乱扔,野蛮装卸。
第七条 旅游团体离开宾馆时,应由接待单位的陪同人员向外宾告知有关不得在行李内夹带现金、机密文件和贵重、易碎、易燃、易爆物品以及行李必须加锁加封等规定,并督促外宾照章办理。对不加锁加封的行李,行李员可拒绝接受,民航可拒绝托运。因不加锁加封所造成的行李物
品损失,应由接待单位和陪同人员承担责任。
第八条 应邀来访团体外宾离开宾馆时,由接待单位的陪同人员负责督促外宾对所托运的行李加锁,按民航规定的时间提前送达机场,向民航运输部门办理托运交接手续,清点件数,双方签字。对未加锁行李,民航运输部门拒绝托运。行李破损,件数差错,应作记录。破损的行李,由
民航运输部门拴挂“免除责任”牌。
第九条 旅行社接送旅游团体的行李,必须派出专车,由两名行李员押运,车辆要有安全设施,不得搭载非押运人员,不得绕道行驶,不得途中逗留,严防行李物品失控。
第十条 民航机场应设立团体行李存放区、装卸区,建立安全防护设施,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民航站、旅行社、宾馆的负责人和保卫部门,要经常检查本单位接待的旅游、来访外宾行李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公安、保卫部门要监督民航站、旅行社、宾馆做好旅游、来访外宾行李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进。对逾期不改者,公安机关可签发《不安全警告书》,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三条 对在旅游、来访外宾的行李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一)全年实现旅游、来访外宾行李托运、装卸、保管工作无差错、损失、丢失等事故,无被盗案件的单位;
(二)预防和制止事故、案件发生,有显著功绩的集体和个人;
(三)迅速查清行李安全事故原因和破获行李被盗案件的有功人员;
(四)检举揭发盗窃行李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
(五)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行李安全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者。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人或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纪律处分,或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重视旅游、来访外宾行李安全管理工作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不安全事故或发生刑事案件的责任者;
(二)因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交接手续不清、保管不善,造成行李被翻窃、丢失的单位和个人;
(三)知情不报,包庇犯罪,故意隐瞒事故真相者;
(四)漠视公安机关签发的《不安全警告书》,拒绝执行整改要求,逾期不执行整改措施,严重危及旅游、来访外宾行李安全者。
罚款全部上交财政部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对旅游、来访团体行李的被盗案件,民航、旅行社、宾馆等接待单位应按照业务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组织力量迅速查处。对重大涉外案件,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破。
第十六条 旅游、来访外宾对行李的安全管理工作要给予积极合作。因外宾不按本规定办理造成的事故,应由外宾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航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乘坐火车及其他交通工具的旅游、来访外宾的行李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归国探亲、观光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团体的行李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4月10日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我们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大力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事关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把宣传普及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本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好宣传工作方案,在劳动保障系统和广大用人单位、劳动者中广泛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使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用人单位、劳动者领会本法的精神,掌握本法的内容,自觉遵守和执行本法,为法律规定的落实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坚持正面引导,突出宣传重点
要全面介绍本法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哪些修改完善,阐释为什么要作出这些修改完善,宣传作出这些修改完善的重要意义。对于社会上的一些不同认识,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和解释工作。要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心的热点问题为宣传重点,尤其是要重点宣传《劳动合同法》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违约金条款、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规范、劳动合同短期化等问题所作出的制度完善,及时消除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误解和疑虑。

三、改进宣传方式,注重宣传效果
宣传活动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用人单位,面向广大劳动者,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为宣传的重点对象。要广泛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包括与有关新闻单位密切合作,通过举行法律咨询活动、在主要媒体开辟专栏、答记者问、撰文进行法律解读、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通俗易懂地做好法律阐释工作,及时解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的各种问题,把法律原原本本地介绍给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本法确立的各项劳动合同制度深入人心。

各地在宣传《劳动合同法》活动中,要注意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了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带有倾向性的问题。重要情况请及时向部里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5年入秋以来,我国局部地区又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给全国家禽业的稳定发展带来明显冲击。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家禽业稳定发展,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订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采取必要的扶持政策。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要继续坚持预防为主、免疫和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对全国应免疫家禽逐步实施全面强制免疫,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对发生疫情的疫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偿。强制免疫和扑杀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按东部地区20%、中部地区50%、西部地区80%的比例负担(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提高10个百分点)。要认真落实补偿与补助政策,尽快把补偿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对重点疫区可预拨资金,疫情结束后再进行结算。
二、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
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区、市)范围内或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从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减免办法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
四、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各金融机构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具体名单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给予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确保在疫情发生期间企业维持运转、保护基本生产能力的资金需要。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其具体困难情况,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条件由贷款银行决定。国家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东部地区20%、中部地区50%、西部地区80%的比例负担(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提高10个百分点),其余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各商业银行要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确保在疫情发生期间重点受损企业、疫苗定点生产企业必要的授信额度和新增贷款需要,加强信贷管理和资金调配,防止资金挪用,努力改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汇总报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五、增强疫苗供应保障能力
免疫疫苗是防控禽流感的重要物资。要保障各疫苗定点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积极支持和督促疫苗生产企业按照生产规范和质量标准,挖掘生产潜力,扩大产量,保证疫苗供应。在防疫紧急时期内,疫苗实行国家统一调拨,确保重点。要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加大对假劣疫苗打击力度,对非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行为,坚决依法查处。逐步建立疫苗国家储备制度,国家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制定。在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建立病毒抗原储备库,以备应急需要。
六、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
种禽和地方家禽品种资源是支撑家禽业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国家对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完善基础设施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对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周围1至3公里半径内的所有散养家禽,组织企业收购。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疫病防控措施,防止疫情发生。
七、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要根据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加强疫情防控与保持正常市场流通秩序的关系。要在依法对疫区及周边地区严格管理的同时,保证非疫区持有检疫合格证、公路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明,并查验合格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各地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和采取封锁措施。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既要加强防控措施,又要保证货畅其流。工商、质检、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城镇活禽交易和加工的管理,改善现场环境,搞好检疫和消毒。要科学宣传禽类产品消费知识,正确引导消费。海关、质检等部门要加大查验和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偷运走私禽类产品的违法行为。
八、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和企业职工生活得到保障
受损企业在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确保养殖农户分享到政策实惠。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宰杀、加工、储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龙头企业要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受损农户特别是养殖大户的生产生活,组织他们开展生产自救,切实解决他们的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压缩生产或停工停产的,应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职工,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将其家庭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应及时给予救济。农业、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保护养殖农户和职工权益情况的监督,并与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
九、稳步推进家禽业转变饲养方式
要促进家禽业向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饲养方式转变,改善防疫条件,降低发生重大动物疫病风险。在家禽主产区,要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发展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实行统一的防疫和管理制度。国家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加快实施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提高重大动物疾病预防和控制能力,促进家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