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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同意备案的15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时间:2024-07-12 09:53: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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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同意备案的15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同意备案的15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函

教发函〔2003〕61号

2003年3月5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同意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15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见附件)予以备案。

教育部同意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计15所)

序号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1 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建工学院怀柔分院 北京市
2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 中华社会大学(资源) 北京市教委 民办
3 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建筑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更名
4 山西综合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建材工业学校
山西省轻工业学校
太原化学工业学校
山西省电子工业学校
山西工业管理学校
太原工贸学校
山西省
5 山西金融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银行学校 山西省
6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太原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太原市工业经济学院
太原市城市建设学校 山西省
7 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煤炭工业学校 山西省
8 内蒙古财税职业学院 内蒙古财税学校
内蒙古中华会计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
9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内蒙古轻工业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
10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呼和浩特教育学院
呼和浩特管理干部学院
呼和浩特职工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
11 保险职业学院 中国保险培训中心(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湖南省
12 重庆三峡职业学院 重庆市万县农业学校
重庆市三峡农业机械学校 重庆市
13 涪陵职业技术学院 重庆市第三水利电力学校
重庆市第三财贸学校
重庆市涪陵农业学校 重庆市
14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云南省司法警官学校 云南省
15 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云南省农业学校
云南省畜牧兽医学校 云南省



关于厂矿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厂矿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工业、交通、基建、财贸系统各局、各公司、文教系统各局,各区(县)人委,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劳改处,中央、中南、省在市工厂,中央部属企业:
为了进一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中暑事故,保障职工健康,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生产建设发展,根据本市夏季炎热期间较长、气温较高的特点和历年来防暑降温情况,对防暑降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为了加强防暑降温工作的领导,成立广州市防暑降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劳动局、卫生局和市总工会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业务,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防暑降温工作领导小组的任务是:在市人委的领导下,负责计划、布置每年的防暑降温工作;调查研究
防暑降温问题,并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组织推动各部门开展防暑降温工作大检查;总结推广有关经验等。
各区(县)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在当地党委和人委的领导下,成立区(县)的防暑降温工作领导小组。在市防暑降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推动本地区的防暑降温工作。
工业、交通、基本建设系统各局(公司)和五百人以上的企业也应由安全技术、生产技术、总务、医疗部门和工会,组成相应的临时机构,负责组织推动本系统所属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
二、各企业一般在每年四月底以前,就应做好有关防暑降温的一切准备。并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卫生部、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于1960年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从组织上、技术上和卫生保健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以便在盛暑期间能有效地解除高温的威胁。
三、防暑降温工作,必须贯彻节约精神,对于必需的设备应本着花钱少,收效大的原则加以添置。各种防暑降温设备和各种器材应有专门记号,不得移作别用,已移作别用的应该收回。所有的防暑降温设备应建立和健全保管、使用及维修制度,务必管好、用好。
四、关于夏委清凉饮料的供应时间、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
(1)清凉饮料供应日期,由每年6月1日起至9月底止;
(2)凡经常在温度摄氏35度以上的地点作业的工人和露天作业工人,费用开支标准为每月每人1元5角;经常在温度摄氏35度以下的工作地点作业的工人每月每人1元;这项费用由企业统一掌握使用;整天在企业以外无固定作业地点的生产工人,按每日每人8分计算,照实报销
。以上清凉饮料列在企业生产经费内开支;
(3)企业科(室)职能人员,每月每人5角;经常外勤的供销人员每月每人1元。经费列入职工福利费内开支,不得列入生产费用;
(4)对于临时调出支援农业生产和水利建设等不属本企业生产任务的职工,其清凉饮料按农业和水利单位的规定办理,不应享受原企业清凉饮料待遇。
清凉饮料是夏天防暑降温的一项必不可少的保健措施,因此,各企业应把此项工作做好。制作清凉饮料应以含盐饮料为主,不应以甜汽水代替。饮料供应最好上、下午各一次,不能采用隔日供应的办法。清凉饮料的款项和物资,除少数无固定作业地点的工人和外勤的供销人员外,均不
得发给个人。企业的财务和安全技术部门应监督此项费用的合理使用。
五、各企业在盛暑期间应特别注意劳逸结合:
(1)必须严格限制加班加点,并应尽量精简会议,不要在高温期间过多占用职工的业余时间;
(2)对于怀孕六个月以上和哺乳期未满8个月的女工,不应安排加班加点,并尽可能不安排上夜班。
(3)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尽可能调整劳动组织,一般可采取勤换班的方法或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适当增加轮换休息次数;
(4)增加工间休息时间,实行一班或二班生产的高温和露天作业单位,应适当延长中午休息时间。
六、各企业应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对高温作业工人,应在入夏前进行预防性的身体检查,凡患有高温禁忌症的工人,均不宜安排高温作业(个别确因生产需要暂不能调动工作的,应加强预防中暑观察)。
发现中暑者,应进行急救治疗。病情严重者,应立即转送医院治疗,不得拖延处理。
七、各企业必须执行中暑事故登记和报告制度,发生中暑事故应在24小时内向市、区(县)防暑降温领导小组报告,并应立即进行调查,找出原因和提出预防措施。
八、各企业应结合夏季除害灭病运动,做好环境卫生、饮食卫生并对高温和露天作业工人普遍进行防暑、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有条件的单位还应举办训练班,培养中暑急救员。
九、在高温期间各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所属企业的防暑降温工作进行一至两次检查,以推动这一工作深入开展。对于企业改善防暑降温所必需的经费、器材和技术力量应积极予以解决。
十、商业部门应积极做好防暑降温设备、器材、竹帽、草帽、清凉药物和清凉饮料的采购供应工作。
十一、以上规定适用于本市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贸、文教系统的生产单位和中央、省在市各工业、企业。手工业和商业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1963年4月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任务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编制完成了《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落实。
各地要高度重视重点中医医院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所具有的医疗与科研创新潜力,促进中医药的传承与创新。请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坚持建设标准和规范,抓好《规划》的实施和建设。通过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力争到2011年,基本形成以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为龙头,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为骨干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新局面,逐步实现中医药事业的振兴与发展。


附件: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
http://www.satcm.gov.cn/file2009/200904291505320.rar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