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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猖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6:16: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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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猖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查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猖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了几个新罪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4个新罪名,即:组织他人卖淫罪(第一条第一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第一条第二款);介绍他人卖淫罪(第三条第一款);传播性病罪(第五条第一款)。
二、怎样认定组织他人卖淫罪?
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怎样认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帐人等。
依照《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有具体的罪状和单独的法定刑,应当确定为独立的罪名,适用单独的法定刑处罚,不适用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
四、怎样理解《决定》第二条第(三)项关于“强奸后迫使卖淫的”规定?
《决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是指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有联系,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法定从重情节。因此,只定强迫他人卖淫罪即可。如果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之间没有联系,则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五、哪些是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决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强迫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决定》第二条所列四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要在这四项情形之外再扩大范围。
六、怎样认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
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决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引诱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处罚,定强迫他人卖淫罪。
七、哪些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怎样认定传播性病罪?
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
(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九、对《决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应当怎样理解?
(一)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二)《决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十、如何理解《决定》的时效问题?
(一)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案件,依照《决定》的规定办理。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二)本《解答》发布后,对应当按照《决定》处理的案件,适用本《解答》。《决定》公布施行前已处理的案件和本《解答》发布前已按《决定》处理的案件,不再适用 本《解答》。
(三)鉴于《决定》对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6项的规定已进行修改、补充,对《决定》公布施行后依照《决定》处理的案件,在诉讼文书中不再引用上述有关条文。



1992年12月1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2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各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这次电价调整制定居民阶梯电价具体实施方案,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后试点推行。试点过程如遇相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附件: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1130593375741406.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开搞活农村信用社的十条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开搞活农村信用社的十条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把我省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进一步放开搞活,以适应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特做如下规定:
一、信用社要积极吸收存款,增设储蓄网点,增加储蓄种类,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站的作用。信用社组织的各项存款,除按规定比例向银行缴存准备金外,其余都是信用社的营运资金,由其自主运用,可以多存多贷。
二、信用社发放贷款总的原则是:只要贷款人经营的项目符合政策,产品符合社会需要,经济效益好,并能保证按期归还,均可给予贷款支持。信用社放款对象主要是个体户和集体单位,也可以对其它单位发放贷款。放款范围包括农、林、牧、副、渔业和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
筑业、服务业,农户修房盖屋和购买生活消费品等,对于有还款来源的文教、科研等事业单位也可贷款支持。放款期限可根据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确定。放款额度一般由信用社自主决定,数额较大的报经县联社审批,银行不再审批信用社放款。对贷款户的自有资金比例、担保、抵押
等,根据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以及信誉等情况,区别对待,由信用社自主确定。
三、信用社、联社的营运资金,社与社、社与联社、联社之间以及同专业银行,均可进行资金横向融通和拆借。信用社可以参加银团贷款,可以参加银行开办的资金市场。县联社也可以自己开办资金调剂市场。
四、联社和信用社的存、贷款利率,在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资金供求情况适当浮动,挂牌公布,以引导和平抑自由借贷利率。
五、疏通农村结算渠道。联社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办理汇划往来,在信用社的开户单位使用支票结算。联社可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允许信用社参加银行组织的票据交换,也可以由联社代办。
六、坚持民主办社,提高服务质量。信用社是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信用社的重大事项,都要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信用社除经营自身业务外,还可为专业银行代理发放和收回贷款,代办保险,办理委托业务等。联社可以代企业发行股票、债券。
七、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联社对信用社确定具体经营目标,信用社对职工实行岗位责任制,把经营成果和单位、个人利益挂钩,定期进行考核,实行按劳分配、有奖有罚。信用社职工的奖金不再比照银行制度执行,并暂缓征收奖金税。
八、努力扭亏增盈。要积极收回到期和逾期贷款,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效益。对于公积金空壳社和亏损社,要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限期扭转。对亏损社免征营业税。
九、信用社发放贷款要讲求经济效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令信用社发放贷款和投资,不得限制收回贷款。不得强行于预信用社的业务活动,不得任意改变信用社的隶属关系。信用社要防止和纠正发放贷款中的不正之风。
十、加强农村信用机构的建设。联社是信用社的联合经济组织,要加强联社机构,充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其指导、协调和为基层信用社服务的作用。有条件的联社,要经营存、贷款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办成经济实体。信用社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在较大
的村镇、贸易市场、专业市场,均可建立信用社或分社。资金多、业务量大的信用分社或信用站,可以改建为独立核算的信用社。办好农村信用站,是搞活信用社的基础,没有信用站的村要尽快办起来。信用站既要办理存款,也可办理小额贷款,逐步把农户的存、贷款业务承担起来。
各级政府要认真抓好农村信用社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深入发展,使其为振兴河北经济发挥更大的作用。



198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