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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疫局关于重申有关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6:26: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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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疫局关于重申有关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的通知

卫生检疫局


卫生检疫局关于重申有关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的通知


(卫检食二字〔1997〕第83号)

各卫生检疫局、进口食检中心:

  自91年进口食检工作上划以来,全国进口食检的机构和人员有了很大变化,进口食品的数量和种类也有了大幅度的增加。近年来,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在取得很大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管理上的问题。为适应当前进口食检工作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全系统的规范化管理。现就有关进口食品的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重申如下:

  一、所有进口食品必须按我国《食品卫生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验,然后才能签发《卫生证书》。

  二、凡进口粮食、糖(不含原糖)、精炼食用油、奶粉(尤其是婴儿配方奶粉)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除必须按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及其他我国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外,还要加做动物急性毒性试验。

  三、各局实验室在技术上发生困难或疑问时,应请就近的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检疫局协助。如仍有问题难以解决,应报请就近进口食检中心给予技术支持。

  四、各局或中心对有关进口食品有疑问时,应向出证单位索取该批进口食品的检验报告。各出证单位在接到索取检验报告通知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传真或以其它方式转达给索取单位。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印发中山市档案馆现行文件收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5]57号 印发中山市档案馆现行文件收集规定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档案馆现行文件收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中山市档案馆现行文件收集规定
第一条 为配合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全面、及时地向社会提供现行文件阅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和保管现行文件的档案,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现行文件档案的查阅利用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现行文件,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镇区等单位制发的,以及各单位收到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及部门颁发的正在执行的非涉密文件。具体内容包括: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土地管理、拆迁补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邮政通信、环境保护、水利建设、农林牧渔业管理; (二)金融保险、财政税务、审计、统计、物价管理、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经济贸易; (三)人事工作、职称评聘、劳动就业、劳资纠纷、劳动安全、社会保障、工资福利、房改政策; (四)社会治安、公安消防、司法、边检、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 (五)医疗卫生、科技、教育、体育、文化市场管理、旅游管理; (六)妇女儿童、计生、民政工作; (七)侨务、统战、宗教、台湾事务有关政策; (八)企业转制、公有资产管理、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 (九)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接收(转发)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及部门涉及(一)至(九)项内容的文件; (十一)人大、政府编制的公报、政报; (十二)本单位形成的文件汇编、志书、年鉴、刊物等资料; (十三)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现行文件的报送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自制发或接收现行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该文件的纸质和电子文本报送市档案馆。 对报送档案馆的现行文件若已进行修订或废止的,原报送单位应在文件修改或废止之日起30日内通知市档案馆,并重新向市档案馆报送经修订后的文本。 第六条 市档案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收集到的文件进行整理,建立检索目录体系和数据库,以便市民查阅。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持有效的证明文件,查阅利用市档案馆收集的现行文件。 第八条 各单位报送现行文件的工作情况纳入档案综合管理复检、档案工作评先的考核内容。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5号
2004-01-0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重庆、贵州、陕西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年底,对西部地区和江西、吉林省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