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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35: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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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各有试点任务的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国务院有试点任务的部、委、总公司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在一期试点工作中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

附件: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决定“认真进行清产核资”。国务院以国发〔1990〕38号通知,决定清产核资工作在“八五”期间进行。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把清产核资工作列入《中共中央关于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
开展清产核资,解决国有资产状况不清、管理混乱、资产闲置浪费和被侵占流失问题。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清产核资工作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
纲要》。这是我们进行清产核资的法律依据和行动纲领。我们一定要遵照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国务院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这次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务使清产核资达到预期目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经济运行机制正在向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轨道转换。但是,当前我国经济工作中仍存在着不少的矛盾和问题,一些重大的基本经济关系还没有完
全理顺,尤其是在改革中,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新的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
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对企业改革在现有基础上取得实质性进展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清产核资,不仅能够摸清国有资产“家底”,促进解决国有资产的“跑冒滴漏”及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物质基础不受损害,而且还将有利于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明确资产所有者
和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对企业经营成果进行科学的评价和考核,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推进经济工作全面转移到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为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打下基础。这项工作真正搞好了,有利于从总体上摸清我
国的国情国力,研究解决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巩固和发展治理整顿成果,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扩大,以及维护和发挥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和领导作用。这项工作不仅有着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为此,我们一定要认真
贯彻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决定,加强领导,周密计划,精心组织,通力协作,把这一工作切实抓好。
二、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和具体目标
根据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决定和指示精神,这次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彻底清查资产,界定资产所有权,核实国家资金占用量,完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确立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关系,促进建立健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
通过清产核资达到的具体目标是:
(一)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帐实、帐帐相符;
(二)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
(三)资产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基本相符;
(四)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
(五)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
(六)按照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严格并简化资产、财务管理,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内容和政策
这次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含各类公司、银行、下同)、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军队和武警等,以及上述各企业、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军队和武警等,以及上述各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国内合营、联营、集体和其它等企业、单位(以下简称“
企业、单位”)。重点是清查核实各类企业中的全部国有资产。
这次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清查资产,摸清“家底”。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对各项国家资金及债权、债务进行核对查实;对企业、单位管理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逐步解决。
在清查中,对盘盈和帐外的资产及物资(商品),必须全部入帐;对盘亏和报废的资产或物资(商品),可根据国家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按现行制度不能处理的,经过全面清查,摸清情况,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另行处理。
(二)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对资产所有权的界定依照国家法律和政府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工作的重点是对各级政府、部门、军队及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举办或有直接财产关系的集体企业单位的资产,以及合营、联营和其它企业及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资产进
行财产所有权归属关系界定,并确定其相互之间的财产占用的数量或份额,把一切应属于全民所有制的财产,以正式的法律手续和凭证明确为国有资产,以杜绝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流失。一时界定不清的,可作为待界定资产,在清产核资以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一步研究界定。
(三)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资产价值重估的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中1990年以前(含1990年)购建的主要固定资产。对出资各方均属全民所有制或以全民所有制为主的国内合营、联营和其它企业的资产,也要进行价值重估。

资产价值重估办法另行制定。
(四)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通过清查、界定、重估,对企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金、基金进行重新核实,并据此核定企业的国有资本金,进行产权登记,从法律上规范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各自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间经济责任关系。
(五)建立健全资产交易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流动。在清产核资过程中,要逐步发展和完善已经建立的或正在建立的资产交易市场;对清查出来的闲置资产,通过资产交易市场进行调剂或由商业、经贸、物资等部门积极处理。各企业也应大力组织自销。
(六)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通过清产核资,要探索研究解决影响国营企业发展主要矛盾和问题,促进改善企业经营机制和外部环境;要改革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建立新的财务指标体系和方法;建立经营使用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度,完善相应的报告、监督、管理
、评价和奖惩制度,为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奠立基础。
有关清产核政策措施的制定方法,一方面要搞好预先研究工作,把当前和长远结合起来,尤其是要将研究解决清产核资中涉及到的问题和清产核资以后建立一套新的管理制度和方法结合起来;另一方面要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政策、制度和基本工作方法。为了研究问题,总结
经验,先进行试点工作的企业,有条件的可先按新的一套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实转。
四、清产核资的总体部署
这次清产核资工作,是在继续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进行的,任务艰巨、复杂。因此,工作的开展必须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深入,再全面铺开”的方针,并采取“充分准备,统一部署,集中力量,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进行。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部署,拟分三个阶段进
行。
第一阶段为前期准备和试点阶段,约需两年左右的时间。主要任务是调查研究,拟定方案、办法,组织试点,并进行各项基础准备工作。试点拟分为两个步骤进行:
(1)进行小范围试点。由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在全国选择若干个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草拟的第一期试点用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等政策、制度、规定和基本工作方法进行初步试点,总结经验,摸清问题,研究政策,检验
基本工作方法,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开展工作的基本文件和拟定各项有关的制度、规定。
小范围试点工作,从1992年第一季度开始进行,大体用一年左右的时间。
(2)进一步扩大试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若干个直属企业、单位和一、二个市(县、区),各计划单列市各选择若干个直属企业、单位和一、二个县(区),国务院各部门各选择若干个大中型企业,根据修改后的全国《清产核资总体方案》和《清产核资办法》(草案)
等进行试点,进一步总结和积累经验,完善基本工作方法。在此基础上,形成正式的全国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基本文件及相应的政策、制度、规定,经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扩大试点拟在1993年进行。扩大试点工作要根据小范围试点的情况,在总结经验后,另行部署。纯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清查登记工作在1993年全面铺开。
第二阶段为组织发动和全面实施清产核资阶段,时间约为一年左右。这一阶段届时将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清产核资的决定》和《清产核资办法》。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发布的“决定”和“办法”,层层建立组织,广泛宣传清产核资工作的意义,组织人
员的业务培训,在全范围内进行清查资产、界定所有权、重估价值、核实资金、产权登记和初步审核企业法人占用的资本金等工作。
全面工作的展开,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结合整个经济工作形势进行。初步计划在1994年展开。
第三阶段为制度建设和检查总结阶段。主要任务是正式核定企业的国有资本金,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制度及进行闲置资产处理,完善资产调配和交易的经常化工作秩序,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地区、各部门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总结、检查;各级清产核
资机构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向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正式报告工作结果。
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从试点起步到结束,大体用四至五年的时间。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展的同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等有关部门抓紧进行试点,在企业、地方、部门各个层次探索建立符合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和要求的国有资产产权制度,并探索有
较高效益的、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以便在清产核资之后,结合经济管理体制不断深化配套进行改革,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新体制和新方法,促使把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切实有效的搞上去。
五、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
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按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分级分系统有组织地进行。
(一)国务院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国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一位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并由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和商业、经贸、物资、统计、物价、工商及部分工交部门、军委总后勤部
的领导同志组成,下设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人员主要从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银行和其它各有关部门抽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市(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也均成立本级政府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下设办事机构,领导组织本地区的清产核资工作。
(三)国务院各部门要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责,下设办事机构,领导和组织本系统的清产核资工作;直属企业、单位较少的部门,也可以只设立清产核资办事机构。
(四)各企业、单位要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责,下设办事机构,具体组织本企业、本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规模较小的企业、单位,也可只设立清产核资办事机构。
六、清产核资的各项配套措施
清产核资工作,涉及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内容复杂,政策性强,工作量大,需要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各个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努力才能完成。除由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草拟《清产核资总体方案》、《清产核资办法》等主要工作文件和拟定基本工
作方法外,为了处理有关政策问题,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同时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需由国务院各部门密切协作配合研究制定下列制度的办法:
(一)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配合研究提出清产核资中暴露的财产损失和资金亏损挂帐、潜亏等问题的处理政策及办法。
(二)由财政部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资产重估增减值的帐务处理办法和完善折旧制度。
(三)由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配合,各行各业管理部门参加,共同制定对企业经营效益按行业资本金利润率考核和管理的办法。
(四)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配合,研究提出完善国家投资投入产出效益监督考核和促进现有资产合理流动、优化配置的具体办法。
此外,通过清产核资暴露出一些侵蚀国有资产权益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制定相应的政策,认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同时,这次清产核资参加人员较多,还须制定严格的工作纪律、制度和表彰办法,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清产核资也是一次增强国有资产所有权意识的思想教育工作,各有关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
这清产核资的经费,按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承担;企业的清产核资费用在企业管理费等有关科目中列支;部分专项费用由中央财政专项开支。



1992年3月28日
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问题浅谈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其中公路建设进展之快有目共睹,由此也引发公路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单单依靠国家财政拨款,远远不能满足公路建设资金需求。因此,向银行贷款就成为大部分公路建设资金缺口部门解决的主要途径。
银行为确保信贷资金安全,要求公路建设部门提供担保,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适用于银行的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在一般没有特殊价值的财产可供抵押的情况下,只有保证和质押可供选择。但比较保证和质押,银行倾向于选择质押。因为保证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保证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不容易把握;提供质押,不论债务人财务状况如何发生变化,贷款的受偿都有保障。存款单、票据、知识产权中的财权权益、仓单、提单的质押,对于公路建设部门来说都不现实,于是就产生了以收费公路收费权提供质押的问题。
国务院2004年8月1日发布2004年11月1日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质押并未作出具体规定。目前笔者能够查到的对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法律依据有两个:
一是《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28号)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利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下列结论:
1、用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2、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合法凭证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
3、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登记部门为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4、质权人可以取得公路收费权实现质权。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需要注意的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三种不得转让收费权的情形,虽然没有规定该等情形下不得质押,但是如果需要实现质权,不能转让收费权的规定实际上造成无法实现质权。因此,在办理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时应注意这三种情形。
目前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当是收费权质权的实现问题。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债权人一般都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专业机构,不可能受让收费权而自行组织收费。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实现质权的方式应当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或者人民法院委托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而不能私下自行转让。
收费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既可以为金融机构扩展贷款空间,又可以有效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属于双赢的好事。但其具体操作,需要探讨的细节还很多,有待实践中摸索和完善。




对患精神病的侵害者不宜实施正当防卫

作者:彭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8月9日第3版刊登《对患精神病的侵害者可否进行正当防卫》一文,该文作者认为:在知道侵害者是精神病人时,应当允许正当防卫。对此,笔者认为:对患精神病的侵害者不宜实施正当防卫。
首先,精神病人对其侵害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是由于精神病会引起精神病人在意识、感知、思维、情感或智能等方面的障碍,导致其丧失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刑事违法性的能力,且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方向、方式、程度的能力。同样,精神病侵害者对防卫人防卫行为的目的、防卫能力,包括体力和心理素质方面等都无法辨认,也无法在该辨认的基础上控制自己的侵害行为,这就无法使防卫人从心理上制止精神病患者的侵害行为,从而达到防卫的目的,而很有可能造成两败俱伤的后果。
其次,精神病患者虽然实施了客观上的危害行为,但其主观上没有罪过;而正当防卫行为属于防卫人的意识、意志行为,虽然其具有合法目的,但正当防卫从其客观表现而言,它在很多情况下应该是积极主动打击不法侵害者,阻止不法侵害行为继续进行的行为,即正当防卫在很多情况下具有主动攻击性及破坏性的特点。正当防卫的“正当性”突出表现在它惩恶扬善、打击邪恶势力、保护合法利益、维护正义;而以有意识的主动攻击性、破坏性行为对待无意识、意志的侵害行为,这不符合正当防卫行为正当性的精神,也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第三,在我国,正当防卫作为公民的权利,并非作为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即使在公民有条件躲避非法侵害或求助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公民依然有权实施正当防卫。而对明知是精神病患者的侵害行为,一般不宜实行正当防卫,应尽量采取其他方法躲避侵害,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允许实施正当防卫,并且防卫的方式方法应受到限制,不应具有主动攻击性及破坏性;其行为应以制服侵害行为为主要目的,且要结合侵害行为的方式、方法及采用的侵害工具等方面分析从而采取最佳的制止侵害行为的方法。当然,在必要时候也可采取一定的反击行为,但不能采取主动打击等破坏性的手段。这样既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又能防止不法侵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