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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已废止)

时间:2024-06-29 13:30: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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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已废止)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9月9日大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89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防治烟尘污染,保护和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造福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尘控制区,系指由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居民稠密区、重点企业区和名胜古迹区。对本区域内的各种锅炉、窑炉、茶炉、营业灶和食堂大灶(以下简称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各种炉窑、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浓度,进行定量控制,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建设烟尘控制区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逐步实现。区人民政府和重点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安排建设进度,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烟尘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烟尘控制区建设规划、计划的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烟尘控制区建设规划和计划,主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

第四条 对污染、破坏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公民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建设烟尘控制区的标准:
(一)各种炉、窑、灶排放的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凡新建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高度一般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第六条 建设烟尘控制区的措施:
(一)发展联片采暖、集中供热;
(二)新建、扩建的电厂,应实行热电联产;
(三)发展城市煤气,提高气化率;
(四)加速更新、改造落后的炉、窑、灶,改善燃烧和投煤方式,提高节能和消烟除尘效益;
(五)发展和推广使用民用型煤。
第七条 烟尘控制区内实行《消烟除尘合格证》制度,凡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者,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核发《消烟除尘合格证》。对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应当定期进行复查,排放烟尘合格单位又出现超标准排放的,收回其《消烟除尘合格证》。
第八条 实施联片采暖、集中供热规划的区域,原有单独锅炉必须进行调整、合并;已实行联片采暖、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单独锅炉一律拆除。
第九条 国家规定淘汰的各种老式锅炉和低效除尘器,必须停用,办理报废手续,严禁转卖、转让或转移使用。
第十条 联片采暖区域内,原有蒸气采暖应全部改为热水采暖。
茶炉及沐浴、消毒用的小型锅炉,应当限期更新改造为消烟节能锅炉或煤气锅炉。
招待所、宾馆、饭店、食堂等单位的炊灶在城市煤气供气范围内,必须限期使用城市煤气;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可用回风灶。
第十一条 新购置锅炉,必须采用国家已经定型的、热效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的高效节能锅炉,并配备高效除尘器;对于热效率低于百分之七十的运行锅炉应进行改造,限期完成。
排放烟尘超过国家标准的工业窑炉应当限期改造,安装高效除尘装置。
第十二条 烟尘控制区内,凡使用煤粉炉、沸腾炉、抛煤机、振动炉排的锅炉,必须配备高效除尘器。
第十三条 严禁擅自闲置、停用或拆除消烟除尘设施;正在运转的设施,其消烟除尘效率必须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十四条 对炉、窑、灶运行中产生的废渣和捕集的飞灰,必须及时清理和密封,洒水清运,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五条 新建楼群和住宅区,必须采用集中供热;楼群和住宅区建成后,不得另行增设锅炉。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炉、窑,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烟尘控制区内,不得新建煤台、煤粉、矿粉、腐植酸、石灰、铁合金和活性炭等项目。已建成的应当逐步转产或搬迁;在未转产、搬迁前,必须采取有效灭尘、降尘和消烟除尘措施,在贮存、运输和装卸过程中,防止自然流失和粉尘飞扬。
第十八条 烟尘控制区内,严禁生产土焦、土炼油和采用简易方式加工处理沥青、废油、橡胶、塑料、骨胶、皮革等产生恶臭或有害气体的物质及焚烧垃圾。
第十九条 治理烟尘污染所需经费,依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的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 排放烟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培训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使其掌握消烟除尘设施的性能、操作规程和维修养护知识,保持人员稳定,保证消烟除尘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对建设和巩固烟尘控制区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烟尘治理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中;凡排放烟尘不符合标准而又不积极治理的单位,不得被评为先进文明单位,企业不得升级。
第二十三条 环境监督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带标志,出示证件,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分别予以警告、加倍征收排污费、罚款、封炉(窑、灶),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的,对单位处以警告或者加倍征收排污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对单位处以加倍征收排污费或者封炉(窑、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对单位处以封炉(窑、灶)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可以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警告和加倍征收排污费、罚款、封炉(窑、灶),由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五条 各项罚款应当纳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第二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烟尘排放的监测,一律以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数据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1989年11月25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
州、浦东分行:
为了确保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顺利开展,加快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速度,本着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总行对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储
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采用应收款行发起清算方式,由应收款行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向应付款行逐笔或打包划付资金。
二、各成员行的个人汇款清算部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各行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开展情况在个人汇款清算部增设相应人员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
三、未成立个人汇款清算部的成员行可指定辖内一个会计柜台负责全辖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
四、总行除在北京、天津、上海、武汉、广州、深圳六个分行进行试点外,还拟在辽宁、沈阳、大连、宁波、福建、厦门、青岛、重庆等分行开展试点工作。各试点行应抓紧时间,认真做好开办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准备工作。
五、以前下发的有关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均按本通知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管理,保证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健康发展,确保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网络系统安全、高效正常运行,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会计制度》、《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是以龙卡网络系统为基础,由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作为资金清算点,通过与各成员行储蓄通存通兑系统进行联网,实现储蓄卡在全国联网的营业柜台、ATM及特约商户POS上的实时交易业务。
第三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只办理人民币业务,范围包括异地营业网点的存取款和查询、ATM取款和查询、商户POS消费。
第四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遵循“准确、安全、规范、实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由总行、一级分行、成员行三级机构进行管理。
第六条 总行业务管理机构主要包括零售业务部、会计部、信用卡部、科技部和清算中心等。各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零售业务部:负责提出和完善业务需求;制定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业务的推广、完善及宣传工作;审查和批准入网成员行;制定成员行储蓄卡发卡标识码;协助制定网络系统及业务发展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协调处理网络系统其他有关事项。
二、会计部:负责制定龙卡网络会计核算办法。
三、信用卡部:负责特约商户的拓展、培训;制定龙卡网络管理办法和制度;办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实时转发、对账调账信息的传递、查询查复、业务统计、仲裁及有关投诉处理。
四、科技部: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系统的开发、维护和优化工作。
五、清算中心:负责办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的汇划和清算。
第七条 一级分行职责。根据总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辖区内的操作规范,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辖内成员行的储蓄卡异地交易的转发、对账、查询查复、业务统计;处理辖内网上交易的纠纷,协调处理辖内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成员行的职责。
一、根据上级行制定的有关办法、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本行的业务操作规范;负责储蓄卡业务的发展及辅导、检查等工作;管理POS、ATM和柜台终端等网上交易设备;处理网上交易的发送、接收、记账、对账、查询查复、调账及业务统计。
二、负责成员行间的资金清算。
(一)个人汇款清算部。除了办理个人电子汇款业务以外,还要负责办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款项的汇划。其具体职责如下:
1.接收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信息,生成电子汇划文件提交清算中心;
2.接收清算中心送交的储蓄卡异地交易汇划信息,冲销挂账;
3.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调账等。
(二)会计柜台。没有成立个人汇款清算部的成员行,可以通过会计柜台办理资金清算业务。

第三章 申办异地交易业务的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成员行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已建立安全可靠、运行稳定、设备完善、24小时不间断运行的储蓄通存通兑计算机网络系统,ATM和POS实现联机交易,达到龙卡网络系统的技术要求,有完善的资金清算及信息传递系统,实现与总行授权中心的连接。
二、按总行规定的储蓄卡卡号标准、磁道格式及卡面设计发行储蓄卡,使用总行指定的储蓄卡发卡标识码,遵循储蓄卡管理办法和章程。
三、成立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一个会计柜台负责全辖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工作。
四、设立完善的业务管理机构,管理职责明确。
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
六、严格执行总行制定的网络信息和通讯加密的密钥管理办法。
第十条 申请入网程序:
一、成员行向总行零售业务部呈交书面申请。
二、总行零售业务部会同会计部、信用卡部、科技部和清算中心等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总行科技部会同发卡行科技部门对系统进行联机调试。
四、联机调试成功后,总行、发卡行业务管理机构对系统进行联机测试和验收。
五、测试验收通过后,总行下文通知发卡行和其他成员行,该发卡行正式成为网络系统成员行,可以开始办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

第四章 柜台交易
第十一条 营业柜台可以受理异地储蓄卡的存款、取款、账户余额查询及撤销交易业务。
第十二条 营业柜台办理异地储蓄卡业务时必须在柜台计算机终端上处理,不得在POS上办理存、取款业务。营业柜台办理储蓄卡存、取款业务时必须凭储蓄卡办理,不办理无卡存、取款业务。
第十三条 由于操作错误或原始凭证有误等原因造成的存、取款业务差错,应凭储蓄卡进行撤销。撤销交易必须授权,实行双人操作。
第十四条 各成员行必须加强对储蓄卡异地交易的风险管理,切实执行授权操作制度。
一、当日存入存款当日支取的,必须到原存入网点办理。
二、经办行办理错账冲正及5万元以上大额存取款业务必须授权方可办理。取款5万元以上的,应登记取款人身份证件。
三、储蓄卡在异地柜台的存、取款交易由总行授权中心实时向发卡行转发,实时登记卡账户。网络中断时不得办理存取款业务。
第十五条 营业柜台办理异地储蓄卡存款业务,不收取手续费。办理异地取款业务应按取款额的1%向持卡人收取手续费。
一、取款手续费直接在储蓄卡账户扣收,手续费由受理行全额收取。
二、取款的撤销交易及错账调账应将原交易扣收的相应手续费退回卡账户。
第十六条 营业柜台受理异地储蓄卡查询业务只能查询账户余额及当日可支取金额,查询时须划卡并输入密码。

第五章 ATM交易
第十七条 储蓄卡在异地ATM上只能办理取款、账户余额查询、当日可支取金额查询等业务。
第十八条 储蓄卡在异地成员行ATM上的取款交易由总行授权中心实时向发卡行转发。
第十九条 每张储蓄卡每日在异地成员行ATM上的取款最高限额为5000元。
第二十条 储蓄卡在异地ATM上取款按取款额的1%直接在储蓄卡账户扣收手续费,由ATM管辖行全额收取,余额不足扣收不得取款。

第六章 POS交易
第二十一条 储蓄卡在异地特约商户POS上只能办理转账消费业务,持卡人须在交易凭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储蓄卡在异地特约商户POS上的交易由总行授权中心实时转发发卡行并登记储蓄卡账。POS脱机或储蓄卡磁条损坏时不能用手工压卡方式办理交易。
第二十三条 消费交易金额有误时,持卡人可凭储蓄卡在当天商户结算前作撤销交易处理;如持卡人已离开,不能办理撤销交易,由受理行查实后向总行授权中心申请办理紧急止付及调账。
第二十四条 储蓄卡在商户POS上消费时收取特约商户的回扣收入由受理行全额收取,持卡人不必另外支付手续费。

第七章 特殊业务
第二十五条 对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中出现的各类差错处理,必须遵循以受理行实际交易结果为准的原则,由计算机自动处理并结合人工干预的方法进行差错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成员行在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中出现的各类业务纠纷,由总行授权中心负责仲裁解决。
第二十七条 成员行不受理储蓄卡异地挂失业务。
第二十八条 储蓄卡在异地柜台交易中发生的撤销交易应由营业网点负责人授权并输入密码,由负责人和操作员双人操作进行冲正。同时冲正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 受理行营业柜台由于误操作等原因而造成持卡人账面余额大于实际余额的情况,应由操作员经负责人授权向隶属成员行的有关部门发出紧急止付申请,由该成员行直接向发卡行申请紧急止付,待按错账调账手续处理差错后,方可解除止付。发卡行接到紧急止付申请后,若
持卡人账户已不能办理紧急止付,则发卡行应将紧急止付未成功信息通知受理行,由双方共同配合采取措施保全资产,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受理行负责。若发卡行未能及时采取紧急止付措施而造成资金损失,由发卡行负责。
第三十条 对于储蓄卡在异地ATM交易中发生的吞卡情况,受理行按吞卡业务管理要求进行处理。持卡人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ATM交易记录单领卡,吞卡一月后仍未领取的卡由受理行切角后作注销卡处理。
第三十一条 成员行与总行授权中心对账后发现的各类差错交易,应认真核对原始记录,查明出错原因,并于下一工作日内向总行授权中心发出差错报告。总行授权中心向该差错交易相关行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发出查询,经差错交易相关行确认后传至总行授权中心;总行授
权中心按正确的交易结果填写“差错调整单”,并向应调账行发出调账通知。应调账行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根据“差错调整单”调账,如调账涉及资金清算,还应由应收款行根据调账金融向应付款行划付资金。
第三十二条 成员行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对账调
账工作,认真做好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中的各类投诉和查询工作。成员行对挂账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明细要认真核对,逐笔销记。应付款行在交易成功后的第3日内未收到应收款行的划付款报单,应在交易成功后的第4日经总行授权中心向对方行发出查询,尽快查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 客户对其储蓄卡账目有疑问可凭原始交易凭证到受理行和发卡行投诉查询。客户申请投诉查询的对象无论是受理行营业柜台,还是ATM管理部门、特约商户,或是受理行、发卡行其他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均应尽快为客户查清账目。
第三十四条 成员行可凭客户的投诉查询书通过总行授权中心查询异地交易账目,发现差错应比照错账调账手续处理。

第八章 日终结账处理
第三十五条 总行授权中心和成员行应按照龙卡网络系统规定的日切时间进行当日交易对账工作。
第三十六条 总行授权中心根据其主机记载的储蓄卡异地交易记录自动生成交易的明细流水账及汇总。
第三十七条 成员行根据储蓄业务系统记载的储蓄卡异地交易流水生成当日日结所需的各项数据并进行日结清分处理。
第三十八条 总行授权中心及成员行须对所有储蓄卡异地交易信息登记明细记录。每日日切时成员行与总行授权中心进行所有交易数据的自动联机对账。若对账数据不符,应对交易记录明细进行逐笔勾对,找出对账不符的交易,在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挂账;并在下一个工作
日内书面报告总行,根据总行的仲裁结果按错账调账手续处理差错。

第九章 资金清算
第三十九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的资金清算采用成员行间应收款行对应付款行发起清算方式。龙卡网络系统每日日切后,成员行之间通过龙卡网络系统自动对账,由应收款行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向应付款行划付异地交易业务资金。各行个人汇款清算部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的划付。
如未成立个人汇款清算部,可通过指定会计柜台对异地交易业务资金进行划付。
应收款行向应付款行划付的异地交易资金包括:
一、受理行所辖的营业网点、ATM、商户POS为异地持卡人所办理的取款和消费结算款项;
二、发卡行的持卡人在异地成员行营业网点所办理的存款。
第四十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清算应由个人汇款清算部根据龙卡网络系统交易流水,由应收款行逐笔或汇总打包经同级清算中心向应付款行进行清算;资金清算必须在下一会计营业日结束前完成,并由各成员行清算到营业网点。
第四十一条 成员行通过各自的资金清算系统完成所属机构的资金清算账务处理。

第十章 业务统计
第四十二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统计报表为储蓄卡异地交易日(月、年)业务统计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的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由总行另文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为规范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操作,加强储蓄卡业务的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建设银
行龙卡网络系统联机业务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手续》、《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汇划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特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账务组织
第一条 账户设置。
一、“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用于核算储蓄卡异地交易的应收或应付款项;增设“待查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用于核算对账不符的挂账款项和经资金清算后的未销记款项。
由营业网点、ATM和POS管辖行和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设置。
二、“手续费收入”科目下增设“储蓄卡异地交易手续费收入”户,核算储蓄卡异地交易收取的手续费。
由营业网点、ATM和POS管辖行设置。
第二条 凭证、报表和登记簿。
一、凭证。
(一)储蓄卡存款收据(表十二);
(二)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表六);
(三)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客户投诉查询书(表七);
(四)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报告(表八);
(五)储蓄卡紧急止付申请书(表九)。
二、报表。
(一)储蓄卡异地交易日(月、年)业务统计表(表一);
(二)储蓄卡本代他异地交易明细表(表二);
(三)储蓄卡他代本异地交易明细表(表三);
(四)储蓄卡异地异常交易明细表(表四);
(五)储蓄卡异地交易记录核对不符情况表(表五);
(六)储蓄卡异地交易应付款清单(表十);
(七)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表十一)。
三、登记簿。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有关登记簿。

第二章 营业柜台交易业务处理
第三条 营业柜台可办理异地储蓄卡存款、取款、余额查询和存取款业务的差错撤销交易业务。
第四条 存款。
一、操作流程。
(一)持卡人填写“储蓄卡存款凭条”一式两联,要素包括:存款日期、卡号、户名、金额。
(二)经办员接到持卡人缴存的现金、存款凭条及储蓄卡后,审核凭条要素并清点现金无误后,选择储蓄卡存款交易刷卡办理存款业务。大额存款业务应由负责人授权,输入管理员号(或刷管理员卡)和操作密码。
(三)交易成功打印存款凭条,存款凭条打印要素包括:卡号、交易金额、余额、经办行、流水号、日期、时间、交易类型、操作员、成功标志等。
(四)经办员核对存款凭条打印内容并盖章后,将储蓄卡及存款凭条交持卡人。
二、账务处理。
(一)受理行:实时记账,会计分录:
借:现金——营业网点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日终结账时对业务凭证进行分类,根据存款凭条统计出异地储蓄卡存款的合计金额和笔数,与终端打印的营业网点轧账表中异地储蓄卡存款金额、笔数核对,相符后存款凭条作“其他应付款”科目记账凭证附件。
(二)发卡行:根据异地交易信息实时记载持卡人账户,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贷:活期储蓄存款——××卡户
第五条撤销存款。
一、操作流程。
(一)由于操作失误造成存款交易错误且持卡人尚未离开时,经办员可于当日在终端选择“撤销存款”交易,收回原存款凭条客户联,刷卡读入卡资料,输入交易金额、流水号。持卡人输入密码。
(二)营业网点负责人审核后在终端上输入管理员号(或刷管理员卡)和操作密码进行授权。
(三)交易成功打印存款凭条,经办员用原存款凭条(留存联)背面进行打印。网点负责人应在凭条背面注明原因并签名。打印要素包括:卡号、交易金额、余额、经办行、流水号、日期、时间、交易类型、操作、成功标志等,其中“交易金额”用负数反映。
(四)如属存款凭条填写错误,原存款凭条加盖“作废”戳记后作“其他应付款”科目凭证附件并请持卡人按正确金额重新填写存款凭条;如原存款凭条填写正确,按正确金额重新做存款交易时用原存款凭条背面换位打印即可。
(五)如存款交易无法撤销,应及时通知隶属成员行有关部门,由成员行直接向发卡行申请紧急止付。
二、账务处理。“撤销存款”交易是由计算机自动对原存款交易流水作撤销处理,对储蓄卡账户采用同方向负数的方法进行冲账,系统日切清分时被撤销的存款交易不纳入清算,故营业网点结账时不必进行调账。
第六条 取款。
一、操作流程。
(一)持卡人填写“储蓄卡取款凭条”一式两联,要素包括:取款日期、卡号、户名、金额。取款5万元以上持卡人必须在取款凭条背书,写明持卡人姓名、证件号码、发证机关等。
(二)经办员接到持卡人交来的取款凭条及储蓄卡后,应认真审核凭条要素和有关证件,无误后选择取款交易,刷卡读入储蓄卡资料、输入交易金额。持卡人输入密码。大额取款时应由负责人授权,输入管理员号(或刷管理员卡)和操作密码。
(三)交易成功打印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取款凭条打印要素包括:卡号、金额(交易金额+手续费)、余额、经办行、流水号、日期、时间、交易类型、操作员、成功标志等。
(四)经办员核对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打印内容无误,请客户在手续费收据上签字,并在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上盖章后,将储蓄卡和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客户联连同有关证件一并交持卡人。
二、账务处理。
(一)受理行:实时记账,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额+手续费)
贷:现金——营业网点现金(交易金额)
贷:手续费收入——储蓄卡异地交易手续费(手续费)
日终结账时打印营业网点轧账表,并与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的合计金额核对,相符后取款凭条作“其他应收款”科目记账凭证附件,手续费收据作“手续费收入”科目记账凭证附件;受理行收取的手续费向发卡行清算。
(二)发卡行:根据异地交易信息实时记载持卡人账户,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卡户(交易金额+手续费)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额+手续费)
第七条 撤销取款。
一、操作流程。
(一)由于操作失误造成取款交易错误且持卡人尚未离开时,经办员可以在终端选择“撤销取款”交易,收回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客户联,刷卡读入卡资料,输入交易金额、流水号。持卡人输入密码。
(二)营业网点负责人审查后在终端上输入管理员号(或刷管理员卡)和操作密码进行授权。
(三)交易成功打印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经办员用原取款凭条留存联背面进行打印。营业网点负责人在凭条背面注明原因并签名。打印要素包括:日期、卡号、金额(负数,交易金额+手续费)、余额、经办行、流水号、日期、时间、交易类型、操作员、成功标志等。
(四)如属凭条填写错误,原取款凭条加盖“作废”戳记后作“其他应收款”科目记账凭证附件,并请取款人按正确金额重新填写取款凭条;如原取款凭条填写正确,按正确金额重新做取款交易时用原取款凭条背面换位打印即可。
二、账务处理。“撤销取款”交易由计算机自动对错误的取款交易的流水记录和手续费流水记录作撤销处理,用同方向负数对储蓄卡账户进行冲账。系统日切清分时被撤销的取款交易流水记录及手续费流水记录不纳入清算,营业网点结账时不必进行调账。
第八条 查询。
一、持卡人在异地柜台申请查询时,经办员在电脑终端输入储蓄卡查询交易,刷卡读入储蓄卡信息,并由持卡人输入密码。
二、终端收到返回信息后,显示账户余额和当日可取现金额。

第三章 ATM交易业务处理
第九条 储蓄卡在异地ATM可以进行现金取款和账户余额查询交易。
第十条 取款。
一、操作流程。
(一)持卡人按ATM操作要求插入储蓄卡,输入密码,并选择“取款”交易,输入取款金额。
(二)交易成功后ATM打印客户通知书,提示持卡人取回储蓄卡并吐钞。
二、账务处理。
(一)受理行:实时记账,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额+手续费)
贷:现金——ATM钱箱户(交易金额)
贷:手续费收入——储蓄卡异地交易手续费(手续费)
(二)发卡行:根据异地交易信息实时记载持卡人账户,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卡户(交易金额+手续费)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融+手续费)
第十一条 查询。
一、持卡人按ATM操作要求插入储蓄卡,输入个人密码,选择查询交易。
二、交易成功ATM显示账户余额和当日可取现金额。

第四章 POS交易业务处理
第十二条 储蓄卡在异地成员行特约商户POS上只能进行转账消费交易。
第十三条 转账消费。
一、操作流程。
(一)商户收银员按POS操作要求划卡,POS判断该卡为可受理卡后,选择消费交易,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确认交易。
(二)交易成功POS打印消费凭证。要素包括:卡号、消费金额、经办行、发卡行、流水号、日期、时间、交易类型、操作员及成功标志等。
(三)商户收银员核对凭证打印内容,无误后由客户在凭证上签字确认,收银员将储蓄卡和消费凭证客户联一并退回持卡人。
二、账务处理。
(一)受理行:实时记账,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额)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商户POS消费资金(交易金额—商户回扣)
贷:手续费收入——储蓄卡异地交易手续费(商户回扣)
(二)发卡行:根据异地交易信息实时记载持卡人账户,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卡户(交易金额)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额)
第十四条 撤销POS消费。
一、操作流程。
(一)因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储蓄卡消费交易错误时,商户收银员可即时在POS上划卡,选择撤销消费交易,并由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POS判断该笔交易为当日交易时发送撤销交易信息。
(二)交易成功POS打印撤销消费凭证。要素包括:卡号、交易金额、经办行、流水号、日期、时间、交易类型、操作员及成功标志等。
二、账务处理。“撤销消费”交易由计算机自动对错误的消费交易的流水记录和商户回扣流水记录作撤销处理,用同方向负数对储蓄卡账户进行冲账。系统日切清分时被撤销的消费转账交易流水记录和商户回扣流水记录不纳入清算,结账时不必进行调账。

第五章 特殊业务处理
第十五条 营业柜台受理异地储蓄卡存款业务时,因等待超时等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发卡行、总行授权中心或本行主机响应回复,不能完成交易,而计算机又不能提供交易自动冲销是否完成的信息,应做如下处理:
一、经办人员应向客户作出解释工作。同时,告知客户存款由银行收存,客户填写的“储蓄卡存款凭条”留存专夹保管;经办员经授权打印或手工(营业柜台与直接管辖成员行主机网络中断)填写“储蓄卡存款收据”一式两联,一联交客户收执,作为银行向客户收款的凭据;一联专夹保
管。
二、待网络通讯恢复,客户可持“储蓄卡存款收据”查询存款交易是否完成。若发卡行已记账,经办员收回客户收执的一联“储蓄卡存款收据”,并取出专夹保管的“储蓄卡存款凭条”,经授权手工填写相关要素,将“储蓄卡存款凭条”一联交给客户;若发卡行未记账,经办员收回客
户收执的一联“储蓄卡存款收据”,同时销毁专夹保管的“储蓄卡存款凭条”,并请客户重新填写“储蓄卡存款凭条”,再做存款交易。
第十六条 受理行营业柜台由于误操作等原因而造成持卡人账面余额大于实际余额的情况,应由操作员经负责人授权向隶属成员行的有关部门发出紧急止付申请,由该成员行直接向发卡行申请紧急止付,止付该持卡人储蓄卡账户(减少相应可用余额),待按错账调账手续处理差错后,方
可解除止付。发卡行接到紧急止付申请后,若持卡人账户已不能办理紧急止付,则发卡行应将紧急止付未成功信息通知受理行,并说明原因,由双方共同配合采取措施保全资产;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受理行负责。若发卡行未能及时采取紧急止付措施而造成资金损失,由发卡行负责。
第十七条 每日日切时,成员行将总行下传的各类储蓄卡异地交易明细数据与本行主机交易明细数据进行核对,如发现差错,必须填写“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报告”,上报总行授权中心,三方核实后由总行授权中心向调账双方下传“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进行调账。
一、调账规则。
(一)一律由总行下发“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进行调账,如涉及调账资金清算,则应由应收款行根据调账金额向应付款行划付资金;
(二)受理行在填制“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报告”前,必须查实交易在网点的实际结果,并在报告中详细说明差错原因。
二、本代他交易出错。
(一)每日龙卡网络系统日切后,成员行将本行主机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数据与总行下传的分类汇总文件和交易明细文件分别自动进行汇总和逐笔核对,出现本代他不平情况后,应逐笔勾对,找出不平交易与本行发起交易的营业网点的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进行核对,查明出错原因,根据
结果填制“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报告”,并传真总行授权中心。
(二)总行授权中心收到传真后,即刻登记在案,通过查询交易流水和与发卡行联系查实交易情况。
(三)总行授权中心查实情况,经受理行和发卡行双方确认,填写“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加盖经办和负责人名章,做出调账确认,传真至受理行和发卡行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
(四)应调账方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进行调账,冲销挂账,“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作记账凭证附件。
三、他代本交易出错。
(一)每日总行日切后,成员行将本行主机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数据与总行下传的分类汇总文件和交易明细文件分别自动进行汇总和逐笔核对,出现他代本不平情况后,应逐笔勾对,找出不平交易,填制“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报告”传真总行授权中心。
(二)总行授权中心收到传真后,即刻登记在案,查询受理行是否有相应差错报告,有相应差错报告做出调账确认;如没有,应通过查询授权中心的交易流水和与受理行联系查实交易情况。
(三)总行授权中心查实情况,经受理行和发卡行双方确认,填写“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加盖经办和负责人名章,做出调账确认,传真至受理行和发卡行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
(四)应调账方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进行调账,冲销挂账,“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作记账凭证附件。
第十八条 对于储蓄卡在异地ATM交易中发生的各类吞卡现象应根据ATM交易流水记录分以下各种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于因密码输错三次、ATM使用超时或ATM故障等原因造成的ATM被吞卡,由受理行经办人员登记“吞卡登记簿”,待持卡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和ATM交易记录单到原被吞卡网点办理领卡手续时,经办人员登记领卡人身份证号码,由领卡人在“吞卡登记簿”上签字后才能领回被吞卡。一
般吞卡隔日可取,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吞卡一个月后仍未领取的卡由受理行切角后做注销卡处理。
二、对挂失止付卡,由受理行切角后做注销卡处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对其储蓄卡在异地营业柜台、ATM、商户POS使用中发生的各类交易的账务问题进行投诉时,成员行应尽快为持卡人查清原因。
一、投诉处理的原则。
(一)投诉查询以受理交易业务的原受理行的原始凭证为依据,以总行授权中心的交易流水记录为参考依据;
(二)受理投诉行与原受理行或发卡行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共同配合,及时处理,做好账户的核对工作;
(三)对于投诉后的调账工作,成员行应严格按照错账调整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更改;
(四)若是原受理行在受理业务时发生的人为事故,由受理行负责;
(五)受理行或发卡行收到“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客户投诉查询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答复总行授权中心。
二、受理投诉的两种情况。
(一)持卡人到交易业务的原受理行投诉时,应填写“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客户投诉查询书”,并出示原交易凭证客户联。经办人调出原始凭证,认真核对原始记录和客户填写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客户投诉查询书”,并与发卡行核对异地交易流水和账户余额,若需调账的,按正常的
手续办理,同时向持卡人返回处理意见。
(二)持卡人到原发卡行投诉时,应填写“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客户投诉查询书”,并出示原交易凭证客户联。经办员应根据持卡人提供的信息,核对异地交易流水和账户余额,并与交易的原受理行核对交易的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若需调账的,按正常的手续办理,同时向持卡人返回处
理意见。

第六章 日终结账业务处理
第二十条 日终结账业务处理包括总行授权中心和成员行对当日所有交易数据的日终轧账和对账。
第二十一条 日终结账处理的时限。
一、总行授权中心和成员行应按照龙卡网络系统规定的日切时间进行当日的日结处理工作。
二、日切处理采用时点截数轧账方式,首先由总行授权中心主机定时发起日期切换,启用新的交易日志,截数轧账以后发生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归入次日的业务处理。
三、总行授权中心记载的成员行之间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以总行授权中心的交易日期为准。
第二十二条 总行授权中心的日结处理。
一、总行授权中心主机根据成员行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流水,按交易类型和交易金额进行轧账,若各类交易的借贷方发生额轧差数为零,则当日异地交易账务轧平,生成成员行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交易明细表、交易统计表。
二、总行授权中心以成员行为单位,根据业务发生时序和日期,按照营业柜台、ATM和商户POS分不同的交易类型,分别统计本代他收付业务和他代本收付业务的交易明细和交易合计,并据此生成各种管理信息和交易信息等综合分析文件,为账务核对和资金清算提供各种数据。
总行授权中心主机每天对成员行的储蓄卡在龙卡网络系统中的每一笔异地交易情况都自动进行记载,并按交易记录进行分类,为系统对账和调账提供方便。
三、总行授权中心向成员行传递日结数据清分时产生的各类异地交易汇总数据和明细数据。内容包括:本代他收付交易总笔数和总金额,他代本收付交易总笔数和总金额,同时传递各类交易的明细数据,供成员行进行账务核对。
第二十三条 成员行日结处理。
每日日切时,成员行将总行授权中心下传的各类储蓄卡异地交易明细数据与本行主机交易明细数据进行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核对结果文件以通讯方式发到总行授权中心。
一、成员行对当日各类交易数据进行交易清分,生成本代他收付业务和他代本收付业务的交易明细和交易合计。同时生成本成员行所辖各单位的本代他和他代本收付业务的交易明细和交易合计,以供账务核对和各级资金清算所用。
二、成员行主机将总行授权中心主机下传的本代他收付明细、汇总数和他代本收付明细、汇总数与本地主机清分产生的交易数据进行自动核对,确保整个系统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成员行主机根据储蓄业务系统记载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流水,按交易类型和交易金额进行轧账,轧平账务后生成储蓄卡异地交易的应收款清单、应付款清单和业务统计表。
四、成员行与总行授权中心核对不符的交易明细应立即上传至总行,同时应在下一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总行。核对不符的交易应在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的“待查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挂账,待按差错调账手续查明原因后,冲销挂账。

第七章 资金清算业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清算采用成员行间应收款行发起清算方式。龙卡网络系统每日日切后,成员行之间通过龙卡网络系统自动对账,对账后由应收款行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向应付款行划付异地交易业务资金。
应收款行的个人汇款清算部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的划付。如目前未成立个人汇款清算部,可通过会计部门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
第二十五条 成员行内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
一、营业网点的资金清算。营业网点通过储蓄通存通兑系统或城市综合网络系统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信息发往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挂账;每日营业终了,营业网点与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对账无误,并轧平所有账务后,打印网点轧账表,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
的应收、应付款合计金额,做如下处理:
应收资金,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借: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贷: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应付资金,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贷: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贷: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二、营业网点管辖行会计柜台。根据营业网点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应收、应付款合计,做如下账务处理:
应收资金,会计分录: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行户
贷:内部往来——××营业网点往来户
应付资金,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营业网点往来户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行户。
三、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
(一)龙卡网络系统日切后,通过储蓄通存通兑系统或城市综合网络系统接收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信息。
(二)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的合计金额(包括本代他付和他代本收),填制“内部往来”和“其他应收款”科目记账凭证,“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作“其他应收款”科目记账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贷: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三)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应付款清单”的合计金额(包括他代本付和本代他收),填制“内部往来”和“其他应付款”科目记账凭证,“储蓄卡异地交易应付款清单”作“其他应付款”科目记账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四、个人汇款清算部管辖行会计柜台(或指定会计柜台)。根据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与各营业网点的资金往来,同营业网点管辖行会计柜台清算往来资金。
应收资金,会计分录: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行存放户
贷:内部往来——个人汇款清算部往来户
应付资金,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个人汇款清算部往来户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行存放户
第二十六条 成员行间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
一、应收款行个人汇款清算部。
(一)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的合计金额按成员行自动生成电子汇划信息,电子汇划信息要素中应包括应收款清单编号,并按规定时间生成电子汇划文件。打印“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清算划付款专用凭证”一式两联,附“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一联记“清算资金往来”
科目。
在“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清算划付款专用凭证”、“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上加盖个人电子汇款专用章,将交易清单、凭证、电子汇划文件一并送清算中心并登记交接登记簿。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贷: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二)营业终了,根据清算中心提供的“清算信息收发日报表”和“待汇出统计表”进行核对,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分别作“清算资金往来”和“内部往来”科目的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二、应收款行清算中心。清算中心(组)收到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提交的电子汇划文件按现行方法审核无误后上行发送。
三、应收款行个人汇款清算部管辖行会计柜台(或指定会计柜台)。根据清算中心(组)提供的“清算信息收发日报表”与上级行清算汇划资金。会计分录: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上级行户
贷:内部往来——个人汇款清算部往来户
四、应付款行清算中心。接收下行的电子汇划文件。打印各种凭证、生成电子文件,并加盖专用章后送交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
五、应付款行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
(一)接收清算中心“委托电子汇划划付款清单”、补充报单及电子汇划文件,并登记交接登记簿。
(二)利用电子汇划文件录入功能将汇划信息录入计算机。
(三)根据收到的划付款补充报单中的应收款清单编号,查找相应的应付款清单;将应付款清单与“其他应付款”科目下挂账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明细逐笔核对,核对无误的逐笔销记。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贷: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四)营业终了,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分别作“清算资金往来”和“内部往来”科目的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贷: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六、应付款行个人汇款清算部管辖行会计柜台(或指定会计柜台)。与上级行清算汇划资金。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个人汇款清算部往来户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上级行户
第二十七条 各成员行要及时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应收款行必须于交易发生次日由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办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汇划。
第二十八条 应付款行收到应收款行的划付款补充报单,如与“其他应付款”科目下挂账明细核对不符,应通过总行授权中心向应收款行发出查询,及时查明差错原因。
第二十九条 应付款行要及时清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挂账。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在交易成功后的第3日内未收到应收款行划付款补充报单,应在交易成功后的第4日通过总行授权中心向应收款行发出查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1998年11月25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锦政发[2004]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04年6月29日锦州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一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锦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加快发展、协调发展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工作严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思想、统一步调、统一口径,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办)主任。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例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在外学习、考察及出国访问等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并受市长委托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第九条秘书长协助市长安排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十条市政府各部门的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
  第十二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要资源 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提议报请市委常委会审定。社会管理事务和政府规章、大型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工商联、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和建议或者通过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沟通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县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及考核。
  第四章依法行政要求
  第十六条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 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市政府应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清理工作,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十八条市政府应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涉及几个部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应由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和审批申请并告知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十九条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涉及2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所涉及的解释 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逐步推进综合执法工作。
  第五章工作安排布局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全市形势和工作任务的变化情况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提出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进行通报。
  第六章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各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对市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其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条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市长办公例会、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讨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二)推荐、提名、奖惩政府系统县级领导干部;
  (三)开展党内民主生活;
  (四)需要由市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每季度初,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非中共党员副市长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办)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经济形势和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2次,市政府工作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部门及中省直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名单,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例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和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要报告市委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报告、方案;
  (五)研究部署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六)讨论决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财政预算、决算等事项;
  (七)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行政措施;
  (八)分析经济形势,讨论研究市政府全面工作;
  (九)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县(市)区行政区划和建制的调整,大专院校(含成人高校)的成立、调整、撤销,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保税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调整,以及审定市本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十一)讨论市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界定和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成立、调整、撤销;
  (十二)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十三)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例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各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月初或月底,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办公厅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根据需要,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由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第三十五条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会议议定的事项,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遵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和市长办公例会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提出,市政府办公厅收集、汇总,经秘书长审核,报送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特殊情况,由市长直接决定会议议题。
  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工作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例会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例会的议题确定后,由提出议题的部门准备文字汇报材料,并与涉及议题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呈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方可上会,同时,要将文字汇报材料提前7天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否则,会议不予安排。
  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确定,其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工作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例会、市长办公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市政府党组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起草,报送秘书长审核,提请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例会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起草,报送秘书长签发,或由秘书长提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或承办部门负责起草,报送主持召开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会议纪要应在会议结束后7日内起草、下发完毕,确保会议精神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会议讨论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一般须经主持召开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定。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工作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例会、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并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准时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和需要参加的市政府其他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事前向召集会议的市政府领导请假。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一般不得带随员参加,有关部门要做好会场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四十条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各部门建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除特殊紧急情况外,须提前15天向市政府请示,经秘书长初审后,报送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安排意见,并反馈给市政府领导。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承接全省性会议,应提前1个月向市政府请示,由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初审,最后经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会务工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指定市政府办公厅或有关部门负责。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和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的文字材料,会议承办部门要在会议结束1周内整理立卷,送交市政府办公厅存档。
第八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一律送交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将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不得越级行文。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均应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注明签发人。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请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属市政府权限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属市政府部门职权的,应按部门职权范围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解决。有关主管部门要主动与主办部门积极协商解决意见。
  第四十四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市政府交办文件,一般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办理结果;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部门应说明原因并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四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呈报市政府的审批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及时呈送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审批。一般工作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事项随时办理。市政府领导外出执行公务期间,办理时间可自然顺延。办理完毕后,由市政府办公厅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第四十六条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县(市)区的问题,主办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会签,并将会签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说明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有关部门一般应在收到会签文件5个工作日内或按要求时限提出本部门意见。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属于几个部门的事务,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第四十七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报,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由常务副市长审阅后报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按分工和权限审批公文。
  第四十八条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审签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签。向市人大报告某一方面的工作,由分管副市长审定。
  市政府报送市委的文件,属某方面工作的经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市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及有关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由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重要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五十条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省有关部门的公函,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市长审核;重要事项,由市长签发。
  第五十一条凡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需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行文的各类议题,须事先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按公文送审程序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由市长或会议指定的领导签发。
  第五十二条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送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并报市长审定后转市委发文。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按照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程序,由市政府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审签。
  第五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要以正式文件形式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送分管副市长审定同意或经分管副市长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市政府法制办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复核后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第五十四条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五十五条市政府专用批件的送审和签发,按有关规定程序和分工执行。有关部门每季度须将已制发的市政府专用批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五十六条市政府文件宜于公布的,一律在《锦州市人民政府信息网》上刊登;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以市政府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在《锦州市人民政府信息网》和《锦州日报》上公布。
  第五十七条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推行电子政务,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九章作风纪律
  第五十八条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以及全市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社会、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五十九条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各地负责人不要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市政府部门负责人也应按此原则执行。
  第六十条市政府领导不为各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六十一条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搞特权、谋私利。
  第六十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市政府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对外不得发表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或者发表未经市政府研究的重大或敏感问题的意见,须事先经市政府同意。
  第六十四条副市长、秘书长离锦出访、出差,应事先报告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并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锦出访、出差,应事先报告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
  第六十五条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受省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比照市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本规则。
  第六十七条市政府办公厅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和修订有关规则和实施办法。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