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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20:55: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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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19日
民办函[2003]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为配合新条例的贯彻实施,提高婚姻登记证的质量,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证的管理,适应婚姻登记工作手段信息化的要求,我部决定启用新式结婚证、离婚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式婚姻登记证分为结婚证、离婚证两类。当事人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损毁的,仍补发结婚证、离婚证,但需在证件备注中注明:结(离)婚证遗失(损毁),补发此证。××××年××月××日(补发日期)。
  二、新式结婚证、离婚证封面均为枣红色,结婚证封面烫金,离婚证封面烫银。为便于计算机打印,将现行竖排版改为横排版。证件内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印章。证件内芯全国统一编号(证件印制号)。内芯按编号分段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证件封面及内芯文字根据需要进行了适当修改。
  三、新式婚姻登记证内芯纸张采用100克定向定位安全防伪水印币纸,水印图案为双喜。封皮采用进口红宝石12系列210克充皮纸,内含无色荧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证书”和英文“M P R CHINA”及圆形“双喜”字样(详见证芯和封皮说明)。
  四、婚姻登记证的印制延续先前做法,证书所用的材料在不增加成本的前提下进行改革,内芯每本为0.25元,所选用的封皮材料市场指导价最高不超过0.45元。证书的内芯仍由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石家庄印钞厂统一印制,封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一家印刷企业生产或购置后加工合成。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生产厂家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制作的证件要达到新式婚姻登记证规定的技术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应将指定厂家按样本生产的证件成品(结、离婚证各三本)、指定厂家文件和资质证明(工商局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等有关材料复印件)于2003年12月15日前报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审查,符合要求并得到许可后方可生产。
  六、新式婚姻登记证自2004年1月1日起启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现有的旧式婚姻登记证可继续使用至2004年6月30日,但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不得再行印制旧证。全国各婚姻登记机关自2004年7月1日起不得再使用旧式婚姻登记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婚姻登记证的管理,禁止用低劣材料或不符合样本标准的材料生产婚姻登记证,坚决杜绝登记机关向非指定厂家购买婚姻登记证,一经发现,将予严肃处理。各婚姻登记机关发现证件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报告上级民政部门,核查属实者,民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将取消指定厂家对婚姻登记证的印制资格。


关于延长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核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安全合作议定书的协议

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


关于延长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核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安全合作议定书的协议


(签订日期1986年9月26日 生效日期1986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核安全局和美利坚合众国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签订并于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延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和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七日在华盛顿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核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安全合作议定书第十条的规定;考虑到双方合作进展顺利,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核安全合作,一致同意将该议定书有效期自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长五年,并对议定书作如下修改:
  根据中美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四次联合委员会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核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安全合作议定书的中方执行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核安全局。

  第一条 原文删去,修改为: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在核安全科学技术和管理方面进行交流合作。
  一、合作可以包括下述领域:
  1.核安全管理及安全管理规章的编制和实施;
  2.核电站及其它民用核设施的建造、运行和退役的安全审评;
  3.核电站及其它民用核设施的建造、运行和退役的安全监督;
  4.核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5.双方同意的其它领域。
  二、合作可以包括以下方式:
  1.交换共同感兴趣的科学技术发展、活动和实践的资料和文献;
  2.互派专家、学者、代表团和科技人员到对方讲学、考察或参加工作;
  3.双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的合作研究和联合研究计划;
  4.联合组织学术会议和讨论会;
  5.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方式。

  第二条 原文删去,修改为:
  一、中方在其现行法律、规章和政策指令允许的范围内,向美方提供下列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管理资料:
  1.核安全管理报告;
  2.核安全条例、规定、导则和标准;
  3.核电站的建造经验及建成后的运行经验和安全研究、管理方面的出版物。
  二、美方在其现行法律、规章和政策指令允许的范围内,向中方提供下列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管理资料:
  1.联邦管理法规以及核电站的审批程序和规定;
  2.核安全管理导则;
  3.介绍现行管理程序的出版物;
  4.一般性质的技术报告;
  5.每周新闻编辑物;
  6.动力堆最新事件和建造、运行、退役经验的公报及运行数据分析评价报告。

  第三条 原文删去,修改为:
  一、中方在现有财力、物力和立法授权允许范围内,接待美方核安全人员的典型方式有:
  1.中方欢迎美方专业人员来华共同讨论核安全管理问题;
  2.中方邀请美方核安全专家来华讲学,共同讨论核安全管理问题。
  对美方人员提出的有关管理活动的资料要求,中方将尽力予以帮助解决。
  二、美方在现有财力、物力和立法授权允许范围内,向中方的核安全人员提供经验和进行培训。提供的经验和在职培训的典型方式有:
  1.中方人员和美方人员一道参加美国反应堆的在役检查和反应堆建造检查;
  2.中方人员参加美国核管理委员会在田纳西州查塔努加美国核管理委员会技术培训中心举办的核安全管理培训;
  3.中方委派常驻人员在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机构中工作,以取得美方对其反应堆安全和环境影响等管理的实践和处理过程的经验。
  美方所提供的文件和技术援助,如不能满足中方在技术咨询方面需要,双方应进行协商,以最佳方式满足其需要。

  第四条 原文删去,修改为:
  安全研究发展的联合计划和项目的执行,或在这些计划、项目下由双方分工的活动,包括使用任何一方的试验设备和/或计算机程序,将逐项商定。这一般是作为单独的具体协议书的内容,在有效期内,将附在议定书上。但是每一方在自己研究的基础上,将立即向另一方转送有关研究成果的情报,这些研究成果对另一方国家运行的核设施有着解决紧迫安全问题的作用。一方向另一方机构临时派出的合格人员也将逐项予以考虑,并在一般情况下做为单独的协议书的内容。
  本协议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在奥地利维也纳达成,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将于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国家核安全局         核管理委员会
    代  表           代  表
     姜圣阶           林托·蔡克
    (签字)           (签字)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1〕61号


各保监局,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

  10月27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深入贯彻落实贺国强同志在反腐倡廉专项治理工作汇报会上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中治金〔2011〕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为进一步做好保险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认真撰写2009-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回顾开展情况,总结治理成效,分析查找不足,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各单位要按照《2011年保险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保监发〔2011〕15号)附件中的填表说明,根据2009年以来“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相关情况,填报《“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保监发〔2011〕15号附件5)、《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保监发〔2011〕15号附件6),即以上报表要反映2009-2011年三年的“小金库”治理情况。

  二、各单位要根据中治金〔2011〕7号文件的要求,继续抓紧完成整改落实,确保三年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并将整改落实工作情况形成专题报告。

  三、各保监局根据2009年至今三年以来的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填报《日常监督发现“小金库”问题统计表》(保监发〔2011〕15号附件7)。

  四、请各单位将工作总结、整改落实报告和报表于2011年11月25日以前报保监会财会部。各保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并将其总结、报告和报表汇总后,于2011年11月25日前报保监会财会部。请各单位同时将上述报告和报表的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 系 人:祝春光

  联系电话:66286617

  邮 箱:Chunguang_zhu@circ.gov.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