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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推行《关于承担和代理国家技术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2:22: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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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推行《关于承担和代理国家技术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推行《关于承担和代理国家技术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3月23日,外经贸部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关于对外贸易实行委托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一年第1号)的原则和精神,使我国技术和设备进口进一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现制订《关于承担和代理国家技术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请按照执行。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承担、代理国家技术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维护技术和设备进口的正常秩序,保证国家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体现为企业服务和公正合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纳入国家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计划管理(指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各行业主管部门),由国家负责安排外汇资金来源或资金渠道的技术和设备进口项目(简称国家技术设备进口项目)的对外经营均适用本办法。
二、承担、代理国家技术设备进口项目均实行登记有效制。
三、国家技术设备进口项目确定后,有对外技术贸易经营权的项目单位(简称对外项目单位)可承担其项目的对外商务工作,也可自由委托或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推荐有对外技术贸易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简称对外经营公司)代理其项目的对外商务工作。
无对外技术贸易经营权的项目单位可自由委托或要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推荐对外经营公司代理其项目的对外商务工作。
四、项目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1年8月29日公布的《关于对外贸易实行委托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的有关原则签订正式委托代理协议。
所签协议应充分反映双方的意愿,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风险、报价、补偿。
项目单位就同一项目不得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对外经营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五、凡愿承担、代理国家技术设备进口项目的对外项目单位和对外经营公司均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正式申请和资格、业绩说明并提供有关法律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一)被授予对外技术贸易经营权的法律证明影印件;
(二)自身的经营规模、以及承担、代理技术设备进口项目的情况〔经政府批准生效的合同数量、总金额(需附加批准证书号或同等效力的批准文件号)〕;
(三)可承担、代理技术和设备进口项目的业务部门和人员数量以及项目经营业务水平(要求业务人员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各部门的项目运作程序,有较高的对外谈判水平、所签合同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又能较充分地保护中方的权益并保证在合同谈判和执行中能较充分地让技术设备接受方掌握自身的责任、承诺、权利、义务、风险以及可享受的各种鼓励措施);
(四)可承担、代理国家技术设备进口项目的行业范围、行业特长与优势。
六、对外项目单位和对外经营公司在承担、代理国家技术设备进口项目后均需填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承担、代理技术设备进口项目登记表。”
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办理并管理有关承担、代理国家技术设备进口项目的有效登记。
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接到对外项目单位和对外经营公司(应另附正式委托代理协议的副本)提交的“承担、代理技术设备进口项目登记表”后,在15天之内决定是否给予有效登记。
登记有效的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请在期满前3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延长申请。
如系下述两种情况之一的对外项目单位和对外经营公司经营提交登记,对外贸易经济合和部将不予办理;对已经给予的,一经发现,即宣布其无效:
(一)未提出愿承担、代理国家技术设备进口项目的正式申请及资格、业绩说明或其他法律证明文件的;
(二)暂时不宜承担、代理国家技术设备进口项目的(标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另行制定发布)。
九、国家技术设备进口项目的承担、代理关系一经确立并进行有效登记后,一般不得随意解除或变更。
如确有特殊原因不宜继续承担或需中止委托代理关系的,需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并在正式撤销其有效登记后方可发生效力。
十、对外项目单位和对外经营公司在接到承担、代理国家技术设备进口项目的有效登记后(属于直接使用国家资金的项目还需附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承担、代理国家技术设备进口项目任务确认书),可正式开展项目的对外商务工作,如无特殊原因,需在获得有效登记后的一年内对外签约。
十一、对外项目单位和对外经营公司均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办理以上各项手续、履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管理程序并定期上报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
十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会同有关计划管理部门组织重大进口项目的协调和联合对外并指导国别政策的贯彻。
十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以各种形式检查对外项目单位和对外经营公司所承担、代理的国家技术设备进口项目的对外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付汇进度和合同执行情况,对经营业绩突出、服务优异的将给予表彰。
十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与有关计划管理部门进行国家技术设备进口项目的信息交流。
十五、本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承担和代理技术、设备进口项目登记表
编号
时间
----------------------------------------------------------------------------
| 项目名称 | |
|--------------|--------------------------------------------------------|
| 项目单位 | |
|--------------|--------------------------------------------------------|
| 外贸公司 | |
|--------------|--------------------------------------------------------|
| | | 技术、设备拟议 | |
|委托代理协议 | | 来源国 | |
| 签署时间 | | (不限数量) | |
| | | | |
|--------------|--------------|------------------|--------------------|
| 项目批准 | | 项目批准 | |
| 计划部门 | |文号和时间 | |
|--------------|--------------|------------------|--------------------|
| 资金来源 | | | |
----------------------------------------------------------------------------
(具有对外技术贸易经营权的)
项目单位
盖章
进口企业 对外经营公司
盖章 盖章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承担或代理技术设备进口项目有效登记确认专用章
注:以上各项中的编号、时间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统一填写。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吴金成


  我们在网上、报纸上、杂志上常常看到“公共利益”这几个字,但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却很少有人能够说出来。
  笔者认为,“公共利益”主要是指某一区域内公民的共同利益,比如国防建设、公共卫生事业、教育事业、道路交通建设、抢险救灾、旧城改造、廉租房建设等。
  在实践中,正确把握和界定“公共利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受益范围大。即能享受到“公共利益”的公民在该区域内占绝大多数。如果只是少数公民能够享受到的利益就不叫“公共利益”。
  2、群众拥护度高。“公共利益”应当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和认可,只有大多数群众认可和拥护的利益,才会具有生命力,才可称之为“公共利益”。
  3、社会经济效益高。这就是说“公共利益”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资源的优势,让尽可能多的公民享受到“公共利益”带来的成果和好处。
  4、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本来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人民更幸福,如果存在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就违背了“公共利益”的初衷,当然也就称不上“公共利益”了。
  5、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公共利益”应当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一些政绩工程、商业开发等行为常常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而大行其事,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加深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我们在界定“公共利益”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把握好。



作者:吴金成。
工作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快速公交线路运行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快速公交线路运行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200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快速公交线路运行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 日 

杭州市快速公交线路运行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市城管办 二○○六年三月)

  为保障快速公交线路的正常运营及行车安全,促进快速公交建设,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快速公交系统是一种以地面道路网为支撑,结合现代化巴士技术,吸收轨道交通优点,并获得一些时空优先权(包括开设公交专用道和设置公交信号优先)和政策优先支持的新型城市公交系统。
  快速公交设施是指与快速公交直接配套使用的城市公共客运设施。
  二、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快速公交规划区域内快速公交的运行、设施保护、服务及其相关活动。
  快速公交线路的设定,按《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确定。
  三、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确定线路经营者,并核发车辆营运证。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快速公交专用道的管理和执法,确保快速公交线路安全、有序、畅通,并负责做好道路交通、监控设施、隔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五、快速公交线路营运单位负责其运营安全、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做好营运的组织和调度工作,确保车辆准时稳定运行。
  (二)定期检查、及时维护,快速公交设施,确保其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保持车辆、候车、售检票、隔离、照明、监控、导乘等的设施完好,车站、车厢整洁,标志齐全醒目。
  (三)在车站设置导乘图、乘坐规则、电子站牌等必要的服务设施。
  (四)快速公交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时,应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造成堵塞时,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六、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快速公交系统用电、供水、通信的需要,协助快速公交线路经营者保障快速公交正常运营。
  七、快速公交专用道内,其他车辆一律不得停靠或通行。在快速公交与其他车辆的混行段,车站站台长度(含尾部)后延30米范围内其他车辆不得停靠。
  八、乘坐快速公交线路的乘客应根据快速公交运行特点,经人行过街设施(人行横道线)进入快速公交站台,通过售、检票通道进入候车区;候车乘客应根据站内信息提示到规定区域候车,待快速公交车辆到站停稳,站台门、车门开启后,按先下后上的次序上下车;下车乘客依次通过候车区出口通道、人行过街通道离站。
  九、公交停车场、候车站(室)应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设置相应的无障碍设施。
  十、乘车的其他相关规定参照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坐规则》执行。
  十一、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