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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户口迁入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3 16:28: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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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户口迁入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户口迁入管理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户口管理,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由外省、市迁入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之间以及由农村迁入城镇的户口迁移,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户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夫妻一方系年龄较大或因病、残生活自理有困难且长期在城镇居住的农村人口的,可以申请“农转非”迁入城镇落户(含其未婚子女)
第五条 市、镇职工、居民在农村的父母申请“农转非”迁入子女处落户的,应是年满65岁(单身老60周岁),农村无子女投靠或子女因病残等原因失去赡养条件,且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员。
第六条 父母在城镇,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下同)或在校初、高中学生申请“农转非”迁入父母处落户的,可以办理。其中,属于父母离婚归城镇一方抚养的,须待一方再婚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本人、配偶、子女(指未婚)可以办理“农转非”:
(一)三次被评为大连市劳动模范的;
(二)一次被评为“大连市最佳乡镇企业家”的;
(三)两次被评为“大连市优秀乡镇企业家”的;
(四)一次被评为“大连市优秀乡镇企业家”同时又被评为省以上优秀企业家的。
第八条 两次被评为大连市城镇集体企业“优秀厂长(经理)”的,其配偶、子女(指未婚)可以办理“农转非”迁入城镇落户。
第九条 符合国家安置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迁入落户,是农业人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
第十条 在外地城市(含县级市)工作的双职工,其未成年子女出生后一直寄养在我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中的,可以迁入落户。
第十一条 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女职工或现役女军人,因子女无法随身抚养要求送回市、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中的,可以迁入落户。
第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的子女,可以迁入落户。
第十三条 从市、镇调往青藏地区工作的职工,其家属因气候不能适应或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入回市、镇及农村家中或将子女寄养在市、镇及农村亲属处的,可以迁入落户。
第十四条 属于同等市之间和大市迁往小市的,其市、镇(不含农业人员)之间人员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指未成年的及在校初、高中学生)或夫妻(指无工作或退休,如有随迁子女限未婚)投靠,可以迁入落户。
第十五条 属于小市迁住大市的,申请迁入市、镇(含农村非农业人口)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年满60周岁(投靠独生子女不受年龄限制),自理生活有困难,无亲属依靠需投靠子女的;
(二)未成年子女及在校初、高中学生投靠父母的;
(三)已退休人员投靠配偶的;
(四)无工作人员投靠配偶,结婚五年以上的。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回市、镇或农村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准予迁入落户:
(一)按照规定退休、退职的干部、工人、远洋船员;
(二)退学、休学或不服从分配的大中专学生;
(三)被开除军籍的现役军人;
(四)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劳改、劳教单位清理的就业人员。
第十七条 特等、一等残废革命军人及其家属,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三类企事业单位退休的干部及随迁家属(配偶须是无工作或退休,子女须是无工作、未婚)符合规定的,可以迁入落户。
第十八条 监狱、劳动教养院干部的家属和派往监狱、劳动教养院工作的检察机构干部的家属,以及煤矿井下职工家属,可以迁入落户。
第十九条 经部队军以下政治机关批准来连安置的部队离休干部的家属和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可以迁入落户。
第二十条 市、镇郊区的非农业人口和在新建集镇工作的职工,在市、镇内有住房并居住的,其本人及在郊区是非农业人口的配偶、子女(限未婚)可以迁入落户。
第二十一条 外省、市及本市的农村人口申请“农转农”迁入市、镇郊区落户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市、镇郊区农民结婚、女到男家的;
(二)有女无儿户招赘女婿的(多女户只限一人);
(三)男到女家,结婚后在女家居住五年以上的;
(四)与市、镇职工结婚,在郊区自有房屋并居住多年的;
(五)老人(子女)身边无亲属依靠,投靠子女(父母)的;
(六)在市、镇郊区自有房屋并居住多年,已参加当地生产劳动无法返回原住地的。
第二十二条 外地非农业人口(指离退休和无业人员)带来科研成果或专利在市、镇企业工作,连续二年创税后利润均在150万元人民以上的,其本人、配偶(限无工作或离退休)、子女(限无工作、未婚),可以迁入落户。
第二十三条 符合《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由市委组织部、统战部、老干部局及市人事局、劳动局、民政局、侨办、教委等部门批准调、迁入的人员及其家属,以及以私人资金来连投资、捐赠和购买商品房达到市政府规定数额的人员及其家属,或经国家、省、市政
府批准成建制迁入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准予迁入落户。
第二十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外地驻连机构编制内的人员,可落报多年有效的暂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 从本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简称市内四区)以外的区域调、迁入金州区、旅顺口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人员,三年内不为其办理迁入市内四区的户口迁入手续,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迁入的,应经市政府或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
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六条 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申请或办理户口登记:
(一)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应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查实有关情况后,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复核和审批;
(二)符合《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由市委组织部、统战部、老干部局及市人事局、劳动局、民政局、侨办、教委等部门批准调、迁入的人员及其家属,以及成建制迁入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持审批部门签发的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登记;
(三)以私人资金来连投资、捐赠和购买商品房达到市政府规定数额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的,向大连市公安局申请;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持大连市外地驻连机构联络处出具的证明,到单位辖区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
按照《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应办理核签手续和缴纳城市建设增容费的人员,在办理户籍登记前应按规定办理核签手续和缴纳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本市有关户口迁入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1996年12月31日

厦门市工业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5〕1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经发局牵头制定的《厦门市工业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厦门市工业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工业区建设,科学配置土地资源,合理调整产业布局,有效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引导产业集聚,推动海湾型城市建设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经济发展局是全市工业区产业规划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工业区建设总体规划,并进行科学的论证,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工业区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各区及开发区按照产业规划,引导相关企业进入工业区发展。

  (三)协调全市工业区的整合、建设工作。

  (四)加强行业政策指导,协调工业区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工业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引导产业集聚。

  (五)协调解决工业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为加大全市工业区统一规划和指导协调力度,成立厦门市工业区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经发局。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工业区的总体规划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整合规范工业区

  第四条 整合规范工业区。按厦府〔2004〕6号文,全市工业区整合规范后为14个(具体方案见附表)。根据工业区规模、行业布局,区内可设多个园区。整合后工业区内,对现有的工艺和技术设备落后、污染环境、耗费资源的企业依法予以淘汰,对与工业区产业结构布局冲突、不相容,制约工业区主导产业发展的企业应逐步迁出。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文)及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3〕112号文的要求,凡被撤销和重组的工业区不再使用“开发区”、“园区”、“工业园”、“工业区”等名称。经整合后的工业区应使用经确定的规范名称。

  第六条 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凡拟新设立的工业区或拟使用‘开发区’、‘园区’、‘工业园’、‘工业区’名称应报厦门市工业区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国务院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已报国务院备案后,方可设立或冠名。

  第三章 引导工业区产业集聚

  第七条 工业区应明确功能定位和产业分类,引导进入工业区企业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具体产业发展规划由市经发局负责制定。工业区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必须严格按照工业区的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招商引资。

  第八条 工业区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有选择地引进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污染程度低的项目进入工业区。

  对进入工业区的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土地投资强度的要求供地,建立集约用地新机制,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化水平。

  对进入工业区的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产业规划严格把关;对把握不准的,应在正式审批前向市经发局征求行业准入意见。市经发局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需要专家论证的项目除外)

  第九条 岛内工业企业的搬迁计划,由市经发局负责制定,搬迁计划确定的企业进入工业区,工业区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给予积极配合,妥善安置。

  第四章 完善工业区开发机制

  第十条 工业区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政府引导、企业经营、市场运作、多元投入、滚动发展”的原则成立工业园区规划管理机构和开发建设主体,负责对工业区内实行统一管理和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工业区开发建设按照投资和受益风险共担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市场化运作。

  第十二条 建立招商主体与项目所在地受益主体利益分成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完善工业区公用设施配套

  第十三条 工业区与城市公用设施配套项目,优先列入城建计划,并在资金落实、项目开工建设等方面优先给予保障。工业区外部市政配套的道路、给排水、排污等公用设施,由市级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投资建设;工业区内的配套设施,由工业区开发建设主体投资建设。

  第十四条 工业区外来人口居住区应统一规划建设,避免外来人口流向违章建筑居住。工业区内不得开发销售住宅类商品房。

  第十五条 电力、通讯、供热等部门(单位)应积极主动参与工业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按有关规定执行;金融机构对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应给予积极的支持。

  第六章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第十六条 按照事权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工业区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投入产出自行制定具体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从2005年开始,可从市级财政年度安排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工业区的规划、引进重点项目补贴和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

  第七章 建立和健全工业区服务体系

  第十八条 对落户工业区的重大项目立项、规划设计、用地报批、办理工商执照等投产前的一切手续,工业区投资开发建设主体应实行“一条龙”代办服务。

  第十九条 工业区要坚持科学发展战略,合理利用资源,积极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行标准化环境管理。工业区进行整体环境影响评价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对进入工业区符合工业区功能规划、产业导向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给予简化。

  第二十条 工业区内的建设项目属急需规划、土地部门协调的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可先期与规划、土地部门沟通,取得配合;工业区所在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无偿提供法规政策、投资环境等各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属高等学校预算包干试行办法

化工部


部属高等学校预算包干试行办法

1980年12月1日,化工部

根据财政部(80)财事字第146号文件《关于高等学校实行预算包干的函》的精神,结合部属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部属各院校从一九八○年起,对高等学校教育事业经费管理试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即按化工部分配下达的年度预算包干使用,年终结余全部留归学校结转下年度支配。
各院校预算结余的资金,除国家规定专项资金应专项使用外,主要用于改善教学、科研等项工作条件和发展教育事业,不得用于提高各项开支标准,也不得用于购置单价二万元以上的设备和新建、扩建造价二万元以上的单项土建工程。
二、部属各院校的年度预算,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凡由于国家下达的事业计划进行调整,或者由于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有改变而对学校预算产生较大影响时,部将相应增加或减少各院校的年度预算。
三 、各院校实行预算包干后,其定员定额经费经年终考核确有节约的,可从节约经费中提取不超过10%的奖励基金,纳入学校基金计划,按规定统一使用。但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人民助学金、科学研究费(指结合教学自选科研项目的科研费)等项目的预算资金,年终没有用完的,只能作为结余经费结转使用,不能作为节支经费提取奖励基金。
教职工定员的经费,在目前普遍超过中共中央一九六二年规定编制比例的情况下,一般可按校本部人数和标准工资数(加调整工资因素),结合减员和节约工资开支计划计算确定;对实验实习工厂、农场和职工工资,以学生总人数的1%至3%的定员,由国家预算支付。其余人员一律从工厂、农场生产收入中开支;生产性工厂、农场的职工工资,应一律由工厂、农场负责开支。
公务费、业务费及其“节”级经费的定额,可暂按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七九年实际开支的平均数,参照一九六四年、一九六五年两年的开支情况研究确定。
四、各院校实行预算包干后,要认真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努力节约支出,积极组织收入。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都要加强管理,综合平衡,妥善安排。在便于统一调度、合理使用、保证重点和留有后备的原则下,对预算资金中的各项公用经费,也可在学校内部试行包干办法。
五、各院校对各类人员都要制定工作量和岗位责任制,并建立切实可行的奖惩制度。奖与惩都要根据贡献大小或损失轻重,做到区别对待,赏罚严明。
六、各院校实行预算包干后,要坚决完成国家每年下达的各项招生计划,并积极采取措施,尽可能增加招生,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财政法令、制度和各项财务开支标准,不得弄虚作假,擅作主张,各行其是,不得划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
七、各院校实行预算包干后,校(院)长和总会计师必须加强对财会工作的领导,并要以身作则,带头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带头坚持国家各项财经制度和开支标准,大力支持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履行职责,切实当家理财。学校财务部部门和财会人员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把好口子,当好参谋。要实行经济民主、财务公开。学校的年度预算、决算及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校领导要组织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员认真讨论审议,要发动和依靠群众揭矛盾,提建议,定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共同把学校财经工作做好,把各项资金用好。
八、各院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