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6-30 23:02: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8月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修改为:“统计调查对象不按规定申请统计登记、变更统计登记、注销统计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附件:吉林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1994年9月23日颁布施行 根据1997年8月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进行统计登记。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登记。
第四条 凡本办法确定的应进行统计登记的单位,应在接到统计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关文件(企业持营业执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持批准文件或介绍信)到指定的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手续。具体登记方法由省统计局规定。
新成立或新迁入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须在成立或迁入后30日内持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关文件办理统计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统计登记后,发生转业、分设、合并、迁移、停业、破产等变化,应到相应登记机关办理变更、重新登记、注销登记手续。
跨行政区域迁移时,在迁出地办理注销登记,在迁入地办理统计登记。
第六条 进行统计登记的单位应填写《统计调查单位登记表》,向统计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统计登记证》。对企、事业单位领取《统计登记证》的,可收取《统计登记证》工本费。
《统计登记证》由省统计局统一印制。
第七条 《统计登记证》丢失,须凭有关证明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第八条 统计调查对象不按规定申请统计登记、变更统计登记、注销统计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15日

关于加强省政府领导成员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省政府领导成员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98年5月5日省政府第二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新的一届省政府是在党的十五大胜利闭幕之后组成的跨世纪的一届政府,肩负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带领全省人民“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跨世纪战略目标的历史重任。在完成这一历史重任的过程中,省政府领导成员的自身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高举邓小平
理论的伟大旗帜,按照党的十五大关于“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总体要求,加强省政府“一班人”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形成认真
学习的风气、团结共事的风气、积极探索的风气、民主的风气、廉洁奉公的风气、求真务实的风气,使之成为带领全省人民同心同德地完成省第八次党代会和省九届一次人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的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
一、不断勤奋学习,提高思想理论水平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实现四个现代化是一场深刻的伟大革命。在这场伟大的革命中,我们是在不断地解决新的矛盾中前进的。因此,全党同志一定要善于学习,善于重新学习。”江泽民同志说过:“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成熟的基础”,“能不能把理论和实际很好地结合起来,是
理论上和政治上是否成熟的一个标志。”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进一步提高政治理论素养,成为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领导者。提高思想理论水平,最关键的是要学好邓小平理论。学好邓小平理论,一是要切实掌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深刻领会
邓小平理论的精神实质;二是要把学习邓小平理论与学习党的十五大精神、学习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所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自觉性;三是运用邓小平理论指导各项工作。
(二)现在,世界科技革命突飞猛进,国内外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国民经济市场化和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面对新的形势和艰巨的任务,省政府领导成员要认真学习各种专业知识,学习现代科技知识和管理知识,成为有知识、懂业务、胜任本职工作的内行。要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依法
行政的水平。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学以致用,增强驾驭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全局的能力。
(三)省政府领导成员要认真参加省委学习中心组的学习,省政府党组要参照省委学习中心组的学习书目,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学习,就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交流。可不定期邀请省内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省政府领导成员要坚持以自学为主的学习方法。每个
年度,每位领导成员都应根据各自不同的需要有针对性、有计划地读几本书。要以锲而不舍的精神和毅力,持之以恒,常年累月地坚持学习。
二、继续艰苦奋斗,树立人民公仆形象
省政府领导成员必须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做政府系统乃至全社会廉洁自律的表率。
(一)省政府领导成员要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在遵守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以及近些年来中纪委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廉洁自律,自觉地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带头树立正确的人生
观、价值观、世界观。同时,省政府领导成员应注意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使他们自觉地遵纪守法。
(二)省政府领导成员对于分管战线、行业的廉政建设负有重大责任。在进一步端正部门和行业风气的工作中,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规定,建立党员干部约束机制和反腐倡廉机制,规范工作人员行为,抓好权力分解制约、重要岗位轮换、办事公开、民主评议行风等制度的落实。
三、增强全局观念,发挥政府整体功能
(一)省政府党组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党组会议上,党组成员应对讨论的问题充分酝酿、充分讨论,畅所欲言,一旦做出决定,应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党组成员要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在积极参加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同时,应坚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以普通党员的身份接受组织监督。
(二)在省政府的行政事务中,实行首长负责制。同时,特别提倡和强调协调配合,发挥政府的整体功能。
(三)省政府领导成员应按照行政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属个人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均应按照省委的战略部署和省人代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的总体要求独立负责,并准确、高效率地处理各种问题。
(四)省政府领导成员要树立全局观念,在思想问题、分析问题和参与决策时,都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处理好局部和全局的关系,把合力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一个共同的目标。
(五)团结共事是发挥省政府整体功能的基础。每一位领导成员都应十分珍视并维护班子的团结,互相信任、支持、理解、谅解,提高班子的工作合力。
四、坚持求真务实,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省政府领导成员不但是决策者,更是抓决策落实的组织者。要通过建立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一)省政府领导成员在任期内各年度的工作均应按照省委的总体思路及各年度省人代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任务,结合各自的分工分解细化,并按系统落实到分管的部门和责任人,坚持跟踪问效,随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省政府领导成员要转变作风,坚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省长、副省长每年深入基层的时间不少于60天,其他领导成员不少于90天。要坚持领导干部联系贫困户制度。
(三)省政府领导成员应按规定出席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的会议和重大活动,但对部门和地方自行组织的一般性的活动,如参观、庆典、剪彩、照像、首发式、首映式,地方政府自行确定的地方节日等纪念性庆祝活动等,一般不出席。确有必要时,需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由省政府办
公厅统一受理、安排。
(四)省政府领导成员外出调研、考察要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只由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工作人员随行。调研、考察所到地方党政负责同志一律不搞迎送,并应尽量减少陪同人员。调研考察所到地方接待(办公)部门,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省委
、省纪委有关规定安排就餐,不得随意提高标准;地方同志不陪餐。



1998年5月12日
  2012年10月,建湖本地人沈某因赌博欠下债务,为偿还债务产生盗窃念头。15日晚,沈某来到所住小区楼下,攀窗进入二楼住户家中欲行盗窃,被户主发现,慌忙逃离。当晚,沈某又来到同一小区另一单位楼下,爬上二楼阳台,因二楼家中有人,沈某随即逃离。16日凌晨,沈某再次潜入隔壁住户家中盗窃时,被户主当场抓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沈某的多次盗窃行为的定性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沈某虽多次盗窃,但未盗得财物,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沈某虽然实施了多次盗窃行为,但未盗得任何财物,在数额上未达到盗窃罪的起点,属于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第二种意见认为,沈某多次盗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沈某的犯罪行为虽然未达到盗窃罪要求的数额起点标准,但属于多次盗窃,符合盗窃罪情节构成所要求的行为标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盗窃罪作为一种最为常见的侵财性犯罪,刑法中对其的规定相当详尽。其中《刑法》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可见,一般的盗窃行为要达到刑法所称的盗窃罪,需要符合两种罪限。一种为数额性罪限,另一种为次数性罪限,两种标准为选择型,只要具备了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盗窃罪,否则,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盗窃罪数额型罪限具体是指刑法中所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对于该罪限标准的设置,最高法院已经有明确的司法解释。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数额较大,一般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2000元以上的。该司法解释为盗窃罪罪与非罪的数额认定设置了一个下限标准,这个标准是500-2000元之间,各地方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水平具体确定这个数额巨大的标准。根据该解释,盗窃数额未达到基本罪限的盗窃行为,并不构成刑法虽称的盗窃罪,自然不能按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本案中沈某于2011年10月期间连续盗窃三次,但均未得逞,也未获取任何财物,显然未达到盗窃罪的数额罪限。

  盗窃罪次数型罪限是指刑法中所称的“多次盗窃”。根据《刑法》对既遂犯罪的形态分类,盗窃罪系典型的结果犯,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标准,但盗窃数额并不是盗窃罪定罪量刑的惟一标准,除盗窃财物的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情节和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全面分析,从而正确定罪量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属多次盗窃的行为,同样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 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盗窃罪次数型罪限的适用应当符合三个条件:1、时间需是在一年之内;2、空间需是入户盗窃;3、次数需为三次以上。这三个条件实际上市对盗窃行为情节的评价。本案中,沈某连续多次实施入户盗窃行为,虽然其盗窃均未果,数额未能达到较大的定罪标准,但其入户盗窃的行为相对于在公共场所盗窃而言,其危害性更大,符合盗窃罪要求的“多次实施盗窃”的情节犯罪标准,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本案中沈某多次实施盗窃行为,虽然未盗得任何财物,但仍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1979年刑法第151条关于盗窃罪的构成标准是“数额较大”的单一标准;而1997年刑法的构成标准则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双重标准。两次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标准并不一致,标准的修改不仅是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在刑事立法上的反映,也是理论研究成果的反映。盗窃罪数额罪限与次数罪限双重标准的结合,实际是对行为人盗窃行为的全面评价,盗窃罪作为一种常见的侵财类犯罪,仅仅以数额或次数单独评价难免有所错漏。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的规定从结果与情节上分别对行为人盗窃行为的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进行评价,最终决定是否适用刑法进行定性处罚。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