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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09 08:30: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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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2月1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城镇供水资源是水资源的一部分。根据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城建部门)负责城镇供水,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以及地表供水水源
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城镇范围内供水资源管理的有关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城镇供水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城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各负其责。”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严禁任意开采地下水。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经有权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机关批准后,由市、县城建部门发给施工许可证。凿井队伍必须持有合格的资质证书。井成后,经城建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有权审
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测定、核定取水量,按规定发给取水许可证。
前款所称有权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机关,在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为城建部门,在县(市)及其以下乡镇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城镇供水资源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15日

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决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呼和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修改为:“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应设置明显禁烟标示:
(一)图书阅览室、实验室;
(二)表演厅、礼堂、陈列室、会议室;
(三)室内体育馆及游泳池;
(四)民用航空器、客运汽车、缆车、出租车、电梯间、密闭式铁路列车及其它各种密闭式公共运输工具内;
(五)托儿所、幼儿园;
(六)医疗机构、其它医事机构及残障福利机构;
(七)学校、博物馆、美术馆、文物馆、展览馆、科技馆、少年宫;
(八)金融机构、邮局及电信局等营业场所;
(九)制造、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三、新增一条作为第三条:“下列场所可以设置有通风设备的吸烟区(室),吸烟区(室)应有明显的区隔及标示。除吸烟区(室)外,不得吸烟:
(一)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室)、音乐茶座(室);
(二)酒店、宾馆、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场);
(三)非密闭式的铁路列车及轮船;
(四)车站、机场的售票厅及旅客等候室;
(五)其他可以设置吸烟区(室)的公共场所。”
四、修改第五条为第六条:“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所列举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止吸烟的规章制度;
(二)开展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或区域设置统一的禁烟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或区域不得放置有烟草广告的标志、物品和吸烟器具;
(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五、修改第六条为第七条:“公民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或区域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执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职责。任何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单位。”
六、修改第七条为第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可责令停业整顿;
(三)对吸烟者不予制止的,处500元罚款。”
七、删除第十一条。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呼和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1998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根据2008年11月4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应设置明显禁烟标示:
(一)图书阅览室、实验室;
(二)表演厅、礼堂、陈列室、会议室;
(三)室内体育馆及游泳池;
(四)民用航空器、客运汽车、缆车、出租车、电梯间、密闭式铁路列车及其它各种密闭式公共运输工具内;
(五)托儿所、幼儿园;
(六)医疗机构、其它医事机构及残障福利机构;
(七)学校、博物馆、美术馆、文物馆、展览馆、科技馆、少年宫;
(八)金融机构、邮局及电信局等营业场所;
(九)制造、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下列场所可以设置有通风设备的吸烟区(室),吸烟区(室)应有明显的区隔及标示。除吸烟区(室)外,不得吸烟:
(一)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室)、音乐茶座(室);
(二)酒店、宾馆、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场);
(三)非密闭式的铁路列车及轮船;
(四)车站、机场的售票厅及旅客等候室;
(五)其他可以设置吸烟区(室)的公共场所。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机关,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宣传吸烟的危害;工商部门加强对烟草制品和烟草广告的管理,为全社会禁止吸烟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所列举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止吸烟的规章制度;
(二)开展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或区域设置统一的禁烟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或区域不得放置有烟草广告的标志、物品和吸烟器具;
(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第七条公民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或区域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执行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职责。任何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单位。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可责令停业整顿;
(三)对吸烟者不予制止的,处500元罚款。
第九条拒绝、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依照本规定确定本单位内部禁止吸烟场所,并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教联[2008]3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行署)、县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基建》(教基[2007]23号)要求,我省于2008年春季开始,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现将《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义务教育 教科书 管理 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文档科 2008年2月25日印发
共印:360份




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
管 理 办 法 (试行)

为认真做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7)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1、国家规定对提供的部分免费教科书实行循环使用。纳入循环使用范围的教科书,属于学校的公共教育装备,由学校统一管理。
2、教科书循环使用不仅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省能源,同时,可以提高教科书的使用效益,节约公共教育装备,对培养学生勤俭节约、诚实守信、助人为乐的思想品德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 使用范围
3、从2008年春季开始,根据国家要求及我省中小学课程设置的实际需要,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循环使用的教科书包括:国家规定课程中的小学《科学》、《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初中《音乐》、《美术》、《信息技术》、《体育与健康》;本省规定地方课程中的中小学《生命教育》、《技术》、《黑龙江人文与社会》。
三 日常管理
4、循环使用的教科书由国家和省免费提供,学校集中管理,学生免费使用,不属于学生个人所有。学校要保证教科书按照学生人数足额配备,确保课前有书,人手一册。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根据循环使用教科书工作的有关要求,成立循环使用教科书管理工作小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定教科书循环使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循环使用教科书的登记、发放、回收、消毒、保管、更新等项工作要作出具体规定。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相关人员协助管理并将其纳入到教师工作量之中。
6、对新配备和补充更新的循环使用教科书,学校要及时登记入册,并积极创造条件,为循环使用的教科书提供专门的储存场所,配备专柜进行管理,每学期定期对循环使用教科书进行清理和统计,解决好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学生有书用,用好书。
7、各校在实施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中,要积极引导教师更新教育观念,转变教学方式,不在教科书上留作业。开展爱书保洁活动,教育学生节约资源,爱护课本。应要求学生为课本包上书皮,并标明“不乱写、不乱划、不标记、不署名”,保持课本整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增强学生的责任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8、学校要建立循环使用教科书学生阅读使用规范和借阅制度,明确学生借阅、使用循环教科书的程序,制定学生使用循环教科书的规范,加强对学生正确使用循环教科书的教育。学校可以与学生签订使用协议,保证不污损、不撕毁,用完即还。按班级建立循环教科书的发、收学生花名册,开学按班发给学生,期末分班如数回收,妥善保管,避免损坏、遗失。循环使用的教科书,学生有意损坏的要实行赔偿。
9、加强循环使用教科书的卫生和质量管理,对回收用于循环使用的教科书学校要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全面消毒,保证学生再使用时的卫生安全。每学期末学校对破损的教科书要进行分类清理,登记报废并将结果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由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教育厅。保证教科书在循环使用过程中的数量与质量。
10、每学期省里将按一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循环使用教科书的补充和更新。根据各地循环使用教科书的版本分布情况和当年实际学生数,原则上每年按1/3的比例补充资金,用于更新循环使用教科书。学校要确保循环教科书的完好率达到2/3以上,达不到部分自行解决。
四 宣传与监督
1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要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教科书循环使用的意义。通过教师、家长会等形式,提高教师和家长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取得他们对这项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学校要通过学生板报、主题班会等方式,加大对学生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爱护书籍,诚实守信,助人为乐等良好品德的宣传教育。
12、加强对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监督检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实施后,严禁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涉及教科书的一切费用,严禁组织向学生统一收费征订各种教辅材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向中小学校强行推销和搭售教辅用书及其它资料,坚决制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现象发生。
13、实行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定期申报与检查制度。在每学期教科书征订时,学校要根据本校循环教科书使用的实际情况,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报补充新教科书的科目和数量,由市、县(区)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属学校教科书循环使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好的经验与做法要认真总结推广。
14、建立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管理工作奖励机制,对省级地方课程循环使用教科书每年更新数量小于1/3比例的学校,省里将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