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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正)

时间:2024-05-19 10:55: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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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正)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正)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9年5月10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9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请,决定自治区副主席的个别任免,自治区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从副主席中推选一人,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代理主席。
第四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名,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的任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从副院长中推选一人,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代理院长。
第六条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七条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建议,提名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推举一人,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
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第八条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九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从副检察长中推选一人,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代理检察长,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从分院副检察长中推举一人,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分院代理检察长。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十三条 自治区辖市和地区辖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并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撤销自治区个别副主席的职务;有权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地区中
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十五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缺位的时候,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决定为代理主任,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公厅和常委会的其他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常委会会议通过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第十八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备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九条 凡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的人员,均由提请单位负责审查,呈报任免报告和干部任免呈报表,提请任职的需附简历、考察材料,免职的应写明免职理由,一般应在距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以前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属决定任
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和批准任命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换届后两个月内提请决定任命和批准任命。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的人员名单,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行文通知提请任免的机关,并在《西藏日报》上予以公布。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人员,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签发任命书。
第二十一条 凡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人员,未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不得公布,不得行使未任命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人员,因工作调动和机构撤销、合并、建制改变,原任职务和拟任职务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任免手续;离退休、退职的,由原提请任命机关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免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15日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

(1995年9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决定
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近几年来开展人事任免工作的实践经验,决定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三条、第四条中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修改为“自治区主席、自治区副主席”。
二、第四条末尾增加:“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三、第九条末尾增加:“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第十三条中的“县及县级市(不含拉萨市辖县、区)”,修改为:“地区辖县、市”。
五、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合并,作为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撤销自治区个别副主席的职务;有权
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六、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公厅和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增加第二款:“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常委会会议通过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增加第三款:“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七、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末尾增加:“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
九、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凡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的人员,均由提请单位负责审查,呈报任免报告和干部任免呈报表,提请任职的需附简历、考察材料,免职的应写明免职理由,一般应在距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以前报常委会有关
工作部门。属决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批准任命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换届后两个月内报请决定任命和批准任命。”
十、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的人员”一句后加“名单”;删去“需要上报备案……规定办理”一句;第二款中的“发给任命书”改为:“主任签发任命书。”
十一、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在“凡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之后,增加“决定任命、批准任命”。
十二、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其中“因工作调动、机构撤销合并或建制改变”一句,修改为“因工作调动和机构撤销、合并、建制改变”。
十三、增加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解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1995年9月28日
蒙牛、伊利挺住!

王瑜


亨氏控股的一家以色列合资公司被迫召回其出品的人造婴儿奶粉,这种奶粉被怀疑与三名婴儿的死亡和10名儿童患病有关。雅培4款瓶装婴儿液态奶产品由于所含维生素C未达到产品标签上所示含量,被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要求召回。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2006年紧急召回“问题奶粉”美赞臣,称婴幼儿若服用该奶粉,会将金属颗粒吸入咽喉或肺部,容易导致体内呼吸系统和咽喉严重受损。北京检验检疫局查出惠氏爱尔兰工厂生产的“学儿乐”奶粉亚硝酸盐含量超标。双城雀巢有限公司生产的雀巢牌金牌成长3+奶粉,元素碘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要求……当我们讨伐国内的“问题牛奶”时,我们被一时的愤怒遮蔽了理性的目光;当我们的妈妈们去香港抢购国外品牌的奶粉时,她们忘记了即使是国际著名品牌的奶制品同样也会出现严重问题。

奶粉事件对我们乳品企业造成沉重的打击,三鹿要被收购了,而作为行业的龙头老大蒙牛和伊利也是损失惨重,甚至传出蒙牛可能被恶意收购的消息。乌云不可能永远遮蔽草原上的太阳,危机也不会始终将中国奶业缠绕。人们不会因为吃饭噎着而不再吃饭,也不会因为牛奶出现问题而不再喝奶。尽管我们可以期待中国的奶业重新崛起,既然恶狼进入了羊圈,就不要指望它轻易就走开,我们需要去驱赶。这次由三鹿奶粉引发的牛奶质量问题,暴露出我国的食品安全质量保障体系的缺陷,这个问题需要从国家层面来解决,我国政府已经高度重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向世界承诺在一到两年内解决。我们的生产企业不能消极等待“暴风雪”自行停歇,更是要努力寻求解决之道,走出危机。

树立一个品牌并不难,蒙牛只花了几年时间就在中国家喻户晓,而守卫一个品牌却很难,我国很多著名的品牌如“三株”、“爱多”等迅速崛起又迅速的陨落,像是流星划过长空,只留下短暂的光芒。企业家们都有着一个美好的愿望就是树立国际大品牌,做百年老店,让品牌长久的流传。但纵观国际大品牌,无一不经过各种危机的历练,甚至可以说,大危机造成大品牌,没有经过大危机的品牌就不可能成为成熟的大品牌。此次问题奶粉事件,对国内的奶业大品牌而言是重大的危机,也可以看成是重大的机遇。挫折使人成长,危机也让企业得到历练,蒙牛和伊利尽管在国内是最为著名的两个奶业品牌,但其实他们都很年轻,没有经历过大的危机,如果能通过这次危机加强自身的修炼,那么将变得更加成熟,离国际大品牌的梦想又跨进了一大步。

品牌是什么?这个问题有千百个答案,不同的行业都会从自己的行业角度去诠释。我国的企业只注重品牌的知名度,以大的广告投入,从传播的角度去推广商标/品牌,而不注重丰富商标的内涵,不练内功,倚靠什么“中国名牌”、“质量免检”等虚名装点自己,造就我国品牌的“气球效应”,气球可以被迅速地吹大,看起来很庞大、很光鲜,但是气球越大越容易爆破,一点小小的危机都可以致其为死地,因为缺乏内涵,所以顷刻间就化为泡影,甚至祸及企业,就像南京的“冠生园”一次陈年的月饼馅事件,直接导致该企业的倒闭。2008年6月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到要“引导企业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首次为品牌框定了大致范围,蒙牛的牛根生说“大品牌要负大责任”,为品牌做了更为准确的定义:“品牌就是责任”。

据说三鹿在问题爆发前就已经知道其奶粉中有毒,但是三鹿采取了隐瞒真相做法。这种做法非常的糟糕,在电报发明以前,消息的传递速度只有人腿快,传递的范围也走不出多远,在互联网时代,消息的传递速度等于光速,我们再也无法将消息封闭在一个小范围里,短瞬间就迅速传递到世界每一个角落。三鹿因为不想对消费者承担责任,最终整个企业以及每个员工都要为此负责,其负责人恐怕要承担刑事责任。当著名冰激凌品牌“哈根达斯”被曝光质量问题时,其实是来自一个举报电话,称发现一个假冒“哈根达斯”的加工厂,该加工厂无牌无证、卫生环境一塌糊涂的地下作坊,该作坊供应着深圳哈根达斯全部5家店的货源。按照“三鹿”们的思维完全可以顺势咬定该加工厂是假冒的,但是哈根达斯却坦承这个加工厂是自己的,这就是责任。哈根达斯向消费者深表歉意,将深圳各分店的冰激凌蛋糕下架封存,并决定永远关闭出问题的“厨房”。哈根达斯关闭问题厨房,同时接受退货,这种负责任的态度赢得了消费者、公众、政府和媒体的认可,后来其产品经过大范围抽检显示无质量问题,消费者信心渐渐恢复,使其顺利度过了这次品牌危机。

蒙牛的牛根生在处理奶粉危机的公司内部会议上说:“责任在谁?我们每个人都逃脱不了干系。”蒙牛没有将责任推脱给奶农,坦诚公司以及公司每个人都有责任,也没有以“不知道”来推卸责任,认为“不知道”这三个字绝对不能成为自我开脱的理由。在责任面前,蒙牛的选择就是负起完全的责任!对于3个批次的问题奶粉,干净迅速地全部召回。对因食用问题奶粉而造成身体疾患的消费者,将按照国家标准双倍赔偿,今后五年内查出由此造成的疾患负责到底。蒙牛还郑重承诺,为了做到对消费者坚决的、彻底的、全面的负责任,将委托国家及地方相关检测机构,对蒙牛所有产品进行全面检测。为了承担责任,蒙牛人做好了不惜一切代价的准备。

好个“大品牌大责任”,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根源在于企业制造问题食品,以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获利手段却可以不用负责任。蒙牛、伊利选择了承担责任,而且作为大品牌自愿承担大责任,采取了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并且真心实意地解决问题。所以不管目前多么困难,蒙牛、伊利请挺住,我们相信你们一定能度过危机,并且通过这次危机成熟成为国际大品牌,历经百年而不衰。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邮箱:51662214@sohu.com,网址:51662214.com

枪毙老虎不如教育人!
杨 涛

4月10日下午,湖南省常德市临江公园发生惨剧,8岁男孩梅昌华在无大人照看时,翻越1米多高的防护栏,被圈养的猛虎撕咬。其父随后赶来营救,也被猛虎咬伤右手,梅昌华在被送往医院途中不治身亡。(《东方新报》4月11日)
事件发生后,应该处置“杀人老虎”如何,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一些人主张将“杀人老虎” 枪毙,以防止它再咬人及警示其他老虎。但有不少人表示了反对意见。湖南师范大学杨老师说,人被老虎咬死是惨剧,但让老虎偿命毫无意义。法律规定枪毙犯人是为了惩罚本人和教育其他人,枪毙老虎这两个目的都达不到。还有许多人表示:老虎没有思想,不可能用人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法规条款去约束它,所以它不应该被枪毙或受到惩罚。
是的,动物并没有思想,没有道德和法律观念,“弱肉强食”是自然规则,咬人对于老虎来说本是天性所然,并没有是非对错之分。枪毙这只“杀人老虎”,固然可以从肉体上消灭这只老虎,从而让它不再作害,但根本无法教育其他老虎,而且白白让国家损失这只珍贵的野生动物。所以,根据经验,曾经咬过人的老虎更容易诿发其嗜血的本性,必须严加看管甚至单独囚禁,但是,枪毙“杀人老虎”不足可取。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教育人?这起惨案的发生,与动物园安全防护措施缺乏、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有重大关系。首先,当时动物园里除了1名售票员外,没有其他工作人员;其次,动物园内每一个观赏区,除了有一些介绍园内动物资料的广告牌外,连一块警示牌或者任何有关提醒游客不得靠近铁笼的告示都没有。因此,发生了这样的惨案,动物园必须承担主要责任,对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给予纪律处分,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以避免这种现象再次发生。
这起惨案的发生,还与男孩的家长的监护不力有关。按理说,小孩进入动物园应当由家长来陪护,以避免发生意外,家长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小孩因此爬到了1.5米高的隔离护栏里边被老虎所咬,家长当然对于此惨案负次要责任。尽管说,家长没有在一旁陪护事出有因,是因为家庭经济条件不好而没有买票进去,但无论如何,这个苦果还是要自己咽下。但这里可能还有个更为重要的原因,更值得天下父母注意的是应当从小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如过马路见红灯停下来,不要随地吐痰等等,让孩子从小就在规则面前止步,而不需要别人的强力制止,那么也许孩子面对动物园的隔离护栏时,在没有管理人员的情形下,不会有跨越护栏和破坏规则的冲动,也就不会有这种惨案的发生。父母要让孩子从内心尊重规则,就应当从自身做起,自己按规则办事,自觉遵守规则,孩子才能潜移默化地敬重规则,而不能如现在一些做父母的,破坏规则后沾了点小小便宜,还在孩子面前沾沾自喜。
所以,从这起惨案中,我们应当认真分析其深层次的原因,汲取其经验教训,从追究人的责任着手,教育后来人避免犯同样的错误,而绝不是简单地泄愤而枪毙老虎了事。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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