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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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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关于转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经贸厅资源[2001]3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1]61号),对大连市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促进工业污染防治战略由末端治理向预防为主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进行了部署。实施方案提出的具体目标、主要内容和有关措施可供各地在推动清洁生产工作时借鉴。现转发你们,请参阅。

二00一年七月十九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大政办发[2001]6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清洁生产是一种新的创造性的思想,该思想将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以增加生态效益和减少人类及环境的风险、其核心是从源头抓起,预防为主,全过程控制,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大连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工作,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双赢”的目标。

二00一年七月五日

 

大连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为加快“蓝天碧海”工程建设步伐,利用3年时间全面改善我市大气和海域环境质量,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为确保清洁生产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遵循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并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通过实施清洁生产保护环境、减轻污染、节约资源、提高效益,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两个根本转变。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大连市清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永金 市长

  副组长:刘长德 常务副市长

      王承敏 常务副市长

  成 员:张继先 市经委主任

      邢良忠 市计委主任

      曲晓飞 市科委主任

      张宏安 市建委副主任

      王忠彦 市环保局局长

      谭积斌 市城建局局长

      于长敏 市公用局局长

      王辉生 市乡镇企业局局长

      阎承琦 市财政局局长

      丁永安 市国税局局长

      刘宪茹 市地税局党组书记

      孙松璞 大连海关关长

      李淑英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联系电话:3635104),毕世广为主任,梁宏君、勇长亮、韩广、鲁若愚为副主任,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和重点企业抽调。

  三、具体目标

  (一)建立一支由企业经营者、专家与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推行清洁生产队伍。

  (二)培植一批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企业。

  (三)推出一批原污染严重、现治理效果明显的实施清洁生产的试点示范企业。

  (四)研究、开发和推广一批成熟有效的清洁生产技术成果。

  (五)制定实施一系列有关清洁生产的地方性政策与法规。

  (六)逐步建立起促进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有效机制。

  (七)企业清洁生产的效果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的水平。

  (八)实现大连市政府制定的环保工作总目标:大气环境质量达到二级标准,自然降尘控制在15吨/(平方公里.月)以下;近海海域、大连湾、南部沿海和大窑湾海域环境质量总体控制在国家一类海水标准内。

  四、主要内容

  (一)选择具备如下条件的典型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试

  1.企业领导重视环保,能接受并全力支持清洁生产;

  2.企业经济效益好,产品稳定;

  3.实施清洁生产机会多、潜力大、收效快;

  4.企业员工环保意识较强,环保机构健全。

  首选的试点企业是:大连石化公司、大化集团、大钢集团、大连造船厂、大连新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华润啤酒集团、大连盛道集团、大连锦达集团、大连冰山集团、大连大显集团、大连水泥厂、大连固特异轮胎有限公司、大连海洋药业股份公司、大连华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810工厂、大连机车厂、大连特殊钢总公司、大连三洋制冷有限公司、大连三洋冷链有限公司、大连柴油机厂铸造分厂、大连大富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等重点工业企业。

  (二)重点对污染重、急需治理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我市化工、建材、冶金等行业的企业所排放的污染物占全市的80%以上,是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通过实施清洁生产,要削减一般废水30-40%,削减废水中COD30%左右。

  (三)借企业搬迁改造之际实施清洁生产。对已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在2002年前完成全部搬迁工作,并鼓励新搬迁的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和无污染产品,实现清洁生产。

  (四)培植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的典型,带动重点骨干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在典型企业的示范带动下,至2003年全市20%以上的重点骨干企业要实施清洁生产;至2005年60%以上的重点骨干企业要实施清洁生产。

  (五)针对不同对象,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相关的教育培训。举办各种类型研讨班与培训班,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参加清洁生产高级研讨班,研讨推行清洁生产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组织企业经理(厂长)及其他主管参加企业领导研讨班,提高其对清洁生产的认识,交流推行清洁生产的经验,研讨推行清洁生产所需要的政策及技术支持、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环保干部及环保人员参加环保人员研讨班,讨论清洁生产与末端治理的区别,研讨有利于推行清洁生产的环保政策、办法及制度,将推行清洁生产放在环保工作的优先地位;组织具有从事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专门技术人员参加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培训班,并给培训成绩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五、主要措施

  (一)支持清洁生产项目的立项审批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清洁生产项目立项,市经委、计委、科委、外经贸委等部门要予以支持。对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企业,应用清洁生产工艺而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可按转用于企业的其他扩大再生产项目。

  要对节能、降耗、减污、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关键技术进行评估,对具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清洁生产项目,市经委、科委、环保局、公用局等部门要优先列为全市及行业的重点经济发展项目予以实施与推广。

  (二)给予信贷与资金支持

  要对经济效益好、治理效果显著的清洁生产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对列入国家经贸委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市经委、环保局等部门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世行贷款等外资的支持,环保部门在排污收费中的污染治理费中要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作为试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启动经费。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等项目和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经市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后,税务部门予以办理减免税;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所得收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收优惠;对技改项目中国内不能生产而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可以享受国家有关进口税减免优惠政策。

  (四)提供清洁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

  组建大连市清洁生产中心(设在大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作为大连市实施清洁生产的技术依托机构,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具体职责是:为制定大连市清洁生产地方法规提供决策依据;开展清洁生产宣传教育,为企业培训员工;提供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清洁生产方案进行论证,为清洁生产办公室认证清洁生产企业提供依据;为清洁生产建立专家库和信息库,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技术;进行清洁生产技术与方法的研究和推广。

  (五)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全市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审核工作由市清洁生产中心具体负责,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参与和配合。具体措施如下:

  1.对不同企业分别提出不同要求,以达到不同目的。

  (1)对老企业要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实现全过程控制,使企业通过加强管理和提高素质,将废物的产出量控制在最低水平,同时提高效益;

  (2)凡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应在确定末端治理方案之前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末端处理难度,降低污染治理装置的运行费用,实现企业排污稳定达标;

  (3)在企业新建工程、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新产品开发等过程中,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提出最优方案,从原材料、工艺、设备、产品、污染物等诸方面进行优化,以达到预防污染的目的。

  2.将清洁生产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项目建议书阶段,要对工艺和产品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提出初评;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重点针对原材料选用、生产工艺、产品等方面的方案进行详细评价,最大限度地减小技术和产品的环境风险。

  3.将清洁生产审核纳入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重点排污企业和进行总量控制的企业必须要有清洁生产审计报告和实施清洁生产进展报告,否则不发给排污许可证。已获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否则吊销企业排污许可证。

  4.经财政部门会审后,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应优先用于清洁生产项目。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必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六)加大对清洁生产的宣传教有力度

  1.宣传教育的主要对象: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企业的管理者、技术人员和工人,环保执法人员。

  2.宣传教育的方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教育;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举办不同层次的培训班等方法对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工人进行宣传教育。

  3.宣传教育的目标:提高政府及企业管理人员推行请洁生产的自觉性和管理水平;提高企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实施请洁生产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公众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识,争取公众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支持。

  4.教育的主要内容:清洁生产的概念;清洁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清洁生产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清洁生产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清洁生产与生产岗位工人以及公众健康的关系;成功的清洁生产事例等。同时抨击资源浪费、污染和危害环境等丑恶现象,形成有利于推动清洁生产的社会的氛围。

  (七)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清洁生产办公室、清洁生产中心将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开展国际间技术、经贸及项目的交流与合作。

  (八)建立清洁生产奖励制度

  对积极推行请洁生产、实施技改项目、治理效果明显的企业,要树立为典型,充分发挥其模范作用。对在实施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市清洁生产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予以奖励。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 9号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证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现予公告,请各基金管理公司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ΟΟ八年三月二十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证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三条 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所规范的范围应包括所有投资品种,以及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所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 公司应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二章 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

第六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研究方法和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投资决策机会,建立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客观的研究方法,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上述研究方法建立全公司适用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制定明确的备选库建立、维护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在备选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建立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对象风格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投资组合经理在此基础上根据投资授权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第十条 公司应健全投资授权制度,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合理确定各投资组合经理的投资权限。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可以自主决策,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系统的交易方法,即投资组合经理应根据投资组合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策略,制定客观、完整的交易决策规则,并按照这些规则进行交易决策,以保证各投资组合交易决策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第三章 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将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相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第十三条 如果投资风格相似的不同投资组合对于同一证券有相同的交易需求,公司应保证这些投资组合在交易时机上的公平性,以获得相同或相近的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对于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公司应严格执行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程序。对于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与公平交易程序的交易指令,应进行严格的公平性审核。

第十五条 公司应完善银行间市场交易、交易所大宗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的交易分配制度,保证各投资组合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对于部分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交易,各投资组合经理应在交易前独立地确定各投资组合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公司应按照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对交易结果进行分配。如有不同,需要经过严格的公平性审核。


第四章 行为监控和分析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察稽核力度,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和分析评估制度,并建立相关记录制度,确保公平交易可稽核。

第十七条 公司应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债券一级市场申购的申购方案和分配过程进行审核和监控,保证分配结果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市场公认的第三方信息,对投资组合与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性进行审查。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交易价格异常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对不同投资组合在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中同日同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同时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对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异常交易发生前后不同投资组合买卖该异常交易证券的情况进行分析。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将公平交易作为投资组合业绩归因分析和交易绩效评价的重要关注内容,对于发现的异常情况应进行分析。


第五章 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如果发现涉嫌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采取相关控制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分别于每季度和每年度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收益率差异以及不同时间窗内(如日内、5日内、10日内)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由投资组合经理、督察长、总经理签署后,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备查。

如果在上述分析期内,公司管理的投资风格相似的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表现差异超过5%,公司应就此在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做专项分析。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对公司执行公平交易制度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就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本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异常交易行为做专项说明,并由投资经理、督察长、总经理分别签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是公司诚信水平和规范程度的重要标志,监管部门将以此作为公司日常监管和做出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已经1999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宋照肃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日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用血的需求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做好动员和组织公民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无偿献血是指健康适龄公民向血站自愿提供自身血液而不收取任何报酬的行为。血液是指血站采集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机采成分血。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财政状况在预算中列一部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无偿献血活动的动员组织、献血公民用血费用报销、献血先进个人和单位的表彰奖励等。

第二章 公民献血的组织与动员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并下达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计划;
  (二)对下级政府和派出机构领导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
  (三)对在献血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献血工作计划,动员、组织所属单位和本辖区内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居住区内适龄公民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无偿献血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公民献血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测算本辖区年度用血量,制定当地公民献血计划。根据血站采供血要求,通知有关单位按时完成献血任务,确保临床和急诊用血。
  (二)管理、组织、调配血源,管理《无偿献血证》和献血者档案。做好月、年度献血统计报表,定期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通报本辖区献血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广泛宣传献血意义,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四)总结献血工作的经验。检查献血和医疗用血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
  (五)办理无偿献血者免费用血等事务工作。
  (六)遇有突发重大的交通、工伤及群体性灾害事故用血告急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下达献血任务。
  (七)负责血液调剂工作。血液调剂费用的筹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地、县政府(行署)、未设立无偿献血办公室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履行上述职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献血法和本办法及血液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规划、管理和监督血站的采供血业务;
  (三)对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查处献血、血站采供血和医疗机构用血中的违法行为;
  (五)统一规划和设置采血网点。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血液科学知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血液科学知识教育。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完成各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
  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献血工作计划的组织和落实,并将献血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作为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无偿献血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献血法和本办法列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驻甘部队(含武警部队)按献血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第十五条 全省实行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血液、统一采供血及合理用血的血液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组织。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
  血站的设立和管理办法按照卫生部的《血站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血站内部环境与安全管理要符合《血站管理办法》的要求,工作场所应符合卫生学要求,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卫生、便利的条件。


  第十八条 各级血站必须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对献血者进行严格的健康检查,对所采集的血液进行全项复检。初检不合格者不得献血,严禁将复检不合格或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血液及成分血,提供给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 各级血站采集血液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一次性采血器材使用后必须销毁,废弃的血液和血液标本必须严格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血站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学要求,发出的血液或成分血产品必须注明供血者姓名、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保存温度、采血机构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等。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所在地血站以外的采供血机构提供的血液或成分血产品,不得从事血液的采集工作。

第四章 公民献血与用血





  第二十二条 提倡18-2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公民临床用血实行自身输血、家庭储血和单位互助献血。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健康适龄的国家工作人员每5年献血一次。
  高等学校应当动员和组织符合献血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


  第二十四条 参加献血的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再次献血的公民,持《无偿献血证》到血站或血站设立的捐血站(车)登记献血。


  第二十五条 公民每次献血量为200毫升至400毫升,两次献血隔期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六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执行。
  无偿献血的公民,享有下列用血权利:
  (一)本人献血后,可免费使用两倍于献血量的血液,并优先用血。
  (二)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免费使用献出的等量血液。用血费用凭献血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无偿献血证》、有效直系亲属证明及医疗机构的用血凭证,在献血所在地献血办公室或血站办理报销。
  (三)患者临床需要输血时,亲属或亲友互助献血的,可享受优先用血的权利,但要交付所用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四)对献血者,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如误工费、交通费、误餐费等)。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禁止伪造、涂改、出租或者转让无偿献血证书。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必须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临床医生要从严掌握输血适应症,积极应用成分血液,对成人失血量600毫升以下的输血,应从严控制。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公民无偿献血累计2000毫升以上的;
  (二)单位连续3年超额20%完成献血工作计划的;
  (三)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献血的;
  (五)在采血、用血及血液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六)举报他人违反献血法和本办法规定有功的。


  第三十条 对未完成献血工作计划的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无偿献血办公室或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献血工作计划;逾期仍未完成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对单位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视为未完成献血指标,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三十二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血站违反献血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