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时间:2024-07-03 17:11: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3/08/07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
答如下:
  一、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关于名誉权纠纷的起诉应如何进行审查?
  答:人民法院收到有关名誉权纠纷的起诉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
应予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对缺乏侵权事实坚持起诉
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问: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经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后,又向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
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
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三、问: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人
的刑事责任的,应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
任的,应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犯
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自诉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
驳回的,应恢复民事诉讼;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的,
应终结民事案件的审理。
  四、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答: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五、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问: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
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
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
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
为被告。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
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
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
理。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
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
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
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
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九、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
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
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
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
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
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
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
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
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
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
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十一、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
道歉的,应如何处理?
  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
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
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

商务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等


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

商秩发[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银监局、保监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信用销售的重要意义
  信用销售是企业通过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等方式向单位或个人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方式,是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易的基本形态,是生产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信用的重要形式。
  当前,受世界金融和经济危机冲击,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成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发展信用销售,有助于扩大国内需求,刺激消费增长;有助于加快资金周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有助于丰富融资途径,促进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协调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有助于优化市场信用环境,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要把信用销售作为扩大内需、保证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积极予以推动。
  二、推动信用销售全面健康发展
  发展企业之间的信用销售,使卖方企业通过信用销售提前锁定目标市场,扩大销售规模;使买方企业以较少的资金投入和较长的支付周期,扩大采购规模,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发展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用销售。在银行消费信贷的基础上,鼓励大型零售企业向消费者直接开展信用销售,鼓励零售企业与商业银行、信用担保公司合作开展各类信用销售业务,扩大即期消费。
  三、建立完善信用销售的风险防范分担机制
  防范分担信用风险,是确保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关键。要根据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具体情况,引导和推动企业健全信用风险评估与决策、客户信用档案、应收账款管理等信用销售风险管理制度,科学利用各种风险管理工具。在不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企业购买信用服务和产品;探索企业信用交易数据交换共享机制,汇集和分析客户的应收账款等交易数据和相关信用信息。
  促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发展,通过专业服务,帮助企业科学评价客户信用,作出正确决策;在发生信用风险时,保险机构按照约定及时赔付,减少企业损失。引导保险公司通过规模经营、科学管理降低承保风险和成本,减轻企业保费负担。鼓励企业购买信用保险,国家对中小商贸企业给予适当支持。
  四、发展适应信用销售特点的融资模式
  加强对信用销售的融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加强与企业、保险机构之间的合作,发展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降低自身信贷风险,帮助企业解决信用销售中的融资困难。鼓励商业银行针对信用销售特点,创新担保方式,发展动产、仓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发展保理等新型融资业务。  
  五、促进和规范信用销售相关服务业的发展
  要规范商账追收服务行业的发展,促进应收账款追收、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试点,促进应收账款流转;发展资产处置服务业,促进抵债资产流转;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服务产品,满足企业信用管理需求。
  六、周密组织,加强领导,稳步推进
  各地商务、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保监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销售工作,依据地区和行业特点,深入研究,跟踪指导,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加强对信用销售和信用风险管理的宣传培训;加强信息沟通,将信用销售发展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高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安徽高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科技〔2006〕2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科技大会精神,进一步增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安徽高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二○○六年七月十日



安徽高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6]7号文件关于“省教育厅负责整合教育系统相关资源,建设一批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要求,加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完善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强化高等学校社会服务功能,推进创新型安徽建设,省教育厅决定设立专项经费,依托高等学校建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立项建设制度。为做好工程中心的立项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参照《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加强资源共享、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和聚集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和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宗旨是以国家和我省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学校学科整体规划,面向高新技术发展方向以及我省和国家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国家安全的发展战略,将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所需要的工程化共性、关键技术或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技术产品。
第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目标是形成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工程化验证环境和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的能力;建成一支一流的技术创新开发与系统集成队伍;形成不断创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成为与相关企业保持长期实质性技术合作,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技术依托。
第五条 工程中心主要任务是以国家和我省需求为导向,紧密结合“861工程”实施和创新型安徽建设,以技术创新为核心,持续不断地为社会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研究提出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促进国内外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推动学科交叉,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及管理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高水平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高等学校开展工程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的科研实体,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内涵。高等学校要将其列入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工程中心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是相对独立、与院系平行的依托高等学校的二级机构。
第七条 省教育厅对工程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管理机制。

第 二 章 管 理 职 责

第八条 省教育厅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战略及行业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工程中心发展规划与实施计划,制订有关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政策和办法。
(二)确定工程中心立项,安排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的财政投入经费,并监督资金使用。
(三)指导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
(四)对工程中心主任和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主任进行备案。
第九条 高等学校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与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实施。
(二)将工程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学校相关规划,根据工程中心所依托的学科特点、产业背景和学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程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并解决工程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三)负责聘任和考核工程中心主任、副主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四)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考评体系,负责工程中心日常考核和预评估,并将考核和预评估结果报送省教育厅。配合省教育厅做好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工作。
(五)根据技术委员会建议,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 三 章 立 项 与 建 设

第十条 工程中心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等。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重点学科或优势学科群,整合各方面资源高起点构建;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特色和业绩;具有相关支撑学科、技术的系统集成条件,有利于推动学科交叉,可以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已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四)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转化经验的精干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能够在该领域建成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
(五)具有较好的工程化运作管理水平和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六)拟申请的工程中心已纳入依托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或相关计划,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所提组建方案切实可行,建设配套资金落实。
第十二条 符合工程中心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根据工程中心建设规划,编写《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1)一式二份行文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对报送的《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根据情况采取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省教育厅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立项。
第十四条 依托高等学校依据立项批复,落实资金与建设条件,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高等学校要加强监督管理,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省教育厅将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依托高等学校应当保证工程中心建设期内负责人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六个月不上岗的工程中心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并书面报省教育厅备案。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如对原计划进行重大调整,须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重新论证并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原则上工程中心固定资产新增投资规模不低于600万元,研发和成果转化用房不低于3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确有行业或领域特点者,须在立项申请时说明,并按省教育厅批复的建设规模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要创新机制,实行市场化运作,积极吸引国内外相关企业、研究机构、金融部门或个人参与共建,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体系。中心建设资金的财政拨款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设备、仪器,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和进行人员培训。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二年。通过验收后,转入运行。


第 四 章 运 行 与 管 理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体制创新和运行机制创新,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在依托单位领导下,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持工程中心全面工作,并向依托单位提名推荐工程中心副主任和技术委员会成员人选。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是: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主任任期5年,采取“2+3”考核管理模式,即工程中心主任受聘2年后,依托高校对工程中心业绩和工程中心主任进行届中考核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对考核不通过的依托高校应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必须设立独立的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研究开发计划,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审议工程中心年度工作等。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由工程中心所在领域科技界、工程界和相关企业与经济界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换届时委员须更换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实行项目合同制和人员聘任制。研究开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客座流动人员组成,并保持适度的规模。固定人员由工程中心主任在校内外聘任。客座流动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聘任,经工程中心主任核准后作为流动编制,其相关费用在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依托高等学校要制定优惠政策,并创造宽松、优越的工作环境,吸引和凝聚优秀人才参与工程中心技术创新工作。在积极吸纳客座高层次技术人员的同时,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吸引高水平的企业青年技术创新人才、出国留学人员和博士后到工程中心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注重工程化开发设施和网络环境建设,提高使用效率,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审核及存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原则上应实行相对独立的财务核算,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管理,其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依托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工程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第 五 章 验 收 与 评 估

第二十九条 依托高等学校完成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提出验收申请,编写《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附2)报送省教育厅。
第三十条 省教育厅依据《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大纲》(附3)和批复的《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省教育厅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正式命名并授牌,纳入工程中心序列管理。对于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省教育厅责成依托高等学校对验收专家组提出的问题限期加以整改。被责令整改的工程中心一年之内可再申请验收,通过验收后正式命名并授牌,仍未通过验收的将被撤消。
第三十二条 对于建成后运行满三年的工程中心,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依据《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大纲》(附4)对工程中心进行绩效评估并予以公布。
对建设成绩和评估结果优秀的工程中心省教育厅将给予支持相关扶持,并视情况推荐申报国家或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评估绩效不佳的工程中心,省教育厅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再次评估绩效仍无较大改观的予以撤消。
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发展,达到鼓励先进、淘汰落后、调整布局的目的。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Technology Research Center of ×××,AnHui Province”。工程中心通过验收后,可根据省教育厅批复文件刻制工程中心印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高等学校可据此制定相应细则和实施办法。

附:
1.《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2.《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3.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大纲
4.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大纲

附1: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2000字左右)
1.项目名称、依托单位
2.项目的必要性
3.项目建设的目标、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4.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与资金筹措
二、项目背景、必要性
1.国内外本领域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项目的目标市场及关联度
2.国内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三、工程中心组建方案
1.建设条件(包括依托单位在本领域科研开发基础和特色、技术水平与优势、创新能力和工程化业绩、具有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储备、依托单位所能提供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条件、共建单位的合作基础与吸引力等)
2.与依托学科间的关联度和对学科发展的促进作用
3.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与研发队伍情况
4.工程中心运行机制,机构设置与职能
四、主要目标、任务及技术发展分析
1.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发展方向
2.工程中心的近中期目标
3.工程中心拟解决的关键工程技术问题和当前拟实施的工程化项目,在本领域所处的地位与发展潜力
五、建设方案
1.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2.技术设备、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建设周期与进度
4.人才培养、队伍建设方案
六、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与资金筹措
七、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等
八、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有关附件


附2 :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一、工程中心名称,主管部门,依托单位
二、工程中心基本情况
三、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与质量评定
1.建筑安装工程
2.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及运行
3.工程化验证单项工程
4.配套与支撑条件
5.文件资料归档情况
四、资金与财务决算
五、组织机构与管理模式、规章制度
六、建设期的工作业绩与工程化工作进展
七、工程中心近中期任务、目标与经营战略
八、依托单位自评估意见

附3 :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大纲

一、验收范围
由省教育厅立项建设的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内容,按此大纲进行竣工验收;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第一次未通过验收而被责令整改的工程中心按此大纲进行重新验收。
二、验收依据
1.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3.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三、验收标准
(一)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及其所形成的能力
1.具有研究开发、验证单项工程的基本用房,公用设施配套,环保、消防、劳动安全设施完善,并取得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
2.已形成预期的研究开发和工程化验证能力。实验室仪器设备到位,运转正常;单项工程满负荷运转良好,单项验收合格;配套设施满足工艺要求,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所需提供的配套支撑条件完善落实;
3.文件、图纸、资料、档案齐全;
4.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财务决算,账目清楚,帐物相符,手续齐全,管理完善。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
1.建立了适应中心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
2.人员规模、结构合理。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和流动制度。主要负责人具有创业精神和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创新氛围。
(三)建设期的主要业绩
1.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工程建设任务;
2.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近中期主要研究开发任务;
3.承担了重大科技研发任务,取得了具有行业影响、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科技成果;
4.促进了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为行业提供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
5.经济上基本实现良性循环;社会效益明显;
6.发展战略目标明确,思路清晰,近期工程化任务明确落实。
(四)验收程序
1.依托高等学校进行自评估,提出《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对技术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对所有财产清查造册,做好财务决算;
2.省教育厅审查依托单位提交的《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听取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查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考核后,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作出全面评价,提出验收意见;
3.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予以授牌。

附4: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大纲

一、评估范围
通过验收运行满三年的工程研究中心,按此大纲每三年进行绩效评估。
二、评估依据
评估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1.安徽高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2.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及验收结论
4.工程中心验收后新增专利证书、委托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及其他协议和相关文件
三、评估指标
(一)硬件建设与运行绩效
1.工程化开发、验证环境用设备建设运转情况
2.工程化开发用房面积及配套设施情况
3.业务范围及其流量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制度建设
1.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与合理,激励约束机制有效性
2.工程技术队伍的规模、结构是否合理,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情况
(三)人才培养情况及其对学科建设的贡献
1.培养的硕士、博士生数量与质量,接纳本科生结业和实践情况
2.为行业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培训的情况
(四)对行业技术进步的贡献
1.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配套工艺及技术产品与装备开发情况
2.承担国家科技任务项目情况,专利申报及获授权数量
3.技术转移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情况
4.起草制定行业技术、工艺标准与规范情况,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情况
5.与行业组织及企业合作,参与行业发展战略规划与计划工作情况
6.开展本领域工程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四、评估程序
依托高等学校首先进行自评估,提出《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评估报告》。省教育厅审查依托单位提交的《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评估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听取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考核后,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形成评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