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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配偶提出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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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配偶提出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配偶提出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62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1年12月13日〔61〕法研字第57号来函收悉。关于外县或外省(区)的劳教分子,他们的配偶提出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可以参照本院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自流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意见的批复处理,即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作征询意见和了解情况等工作。但只限于这几种人的婚姻案件,其他,仍参照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营口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营口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现将《营口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营口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可凭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的市(县)区老龄办申请办理《老年证》;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申请办理《老年优待证》。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宗教信仰、民族习惯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每年农历九月九日为本市老年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应广泛开展敬老、助老活动。
  第六条 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市和市(县)区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具体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有关规定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老龄工作。
  社区、村民委员会和老年协会应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及对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贡献的老年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老龄事业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老年人口数量的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预算。各市(县)区按每位老年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提取老龄事业经费。
  市发行的福利和体育彩票收益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老年事业的投入。
  老龄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老年福利事业和开展老年文体活动。
  第九条 建立健全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有关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并逐步提高养老金标准。鼓励经济较发达的乡(镇)、村建立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
  第十条 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在缴费水平、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方面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市、市(县)区医疗机构每年要对公办养老院的老年人免费体检。
  鼓励城乡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展义诊活动。
  第十一条? 城市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由市(县)区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机构供养或发给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费。
  农村居民中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抚养人确无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由乡(镇)人民政府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村实际,划出部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土地、草场、林地、果园和养殖水面等作为养老基地,由老年协会经营管理,其收益用于补充本村老年福利事业和开展老年活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社区、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老年公寓、敬(养)老院、托老所等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非营利性老年人福利机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的老年人活动场所的水、电、燃气、供暖、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应执行当地居民收费标准。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老年服务业和开发老年产业。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发挥老年人优势和特长创造条件,保障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第十五条?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发展老年教育,将老年教育列入本地教育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社会兴办各类老年学校,鼓励社区、村民委员会组织老年人开展时事政治、法律法规、涉老政策、文体知识及养生保健等方面的学习,保障老年人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青少年组织应积极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并组织开展为老年人服务的相关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活动,开设老龄工作专栏、老年人专题节目。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组织应鼓励、支持社会志愿者积极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社区、村民委员会应支持老年人志愿者开展自助服务,及时反映老年人的合理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新建或改建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按建设规模在社区服务中心设置老年人活动室,并建设适合老年人活动的配套设施;已建成居民区没有老年人生活和活动配套设施的,应补建或改建。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也要设置老年人活动室。
  老年人活动室不得被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使用、收益、处置本人的财产,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老年人有权拒绝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经济资助要求或其他无理要求。
  老年人再婚有权依法处置归其所有的一切财产;老年人对再婚前的个人财产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公证,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条 子女或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婚姻自主权。不得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和婚后生活。不得因与老年人关系变化而剥夺或者限制其合法居住权。
  第二十一条? 赡养人负有保障和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义务,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
  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不得擅自变更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房产、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公证机构办理老年人房屋权属或者租赁手续变更时,必须征得老年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赡养人应供养老年人,保障老年人正常生活需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应当优于家庭其他成员的平均水平。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对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所需费用,履行护理照料责任。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精神慰藉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有权要求与其具有行为能力的子女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家庭赡养协议书》由社区或村民委员会主持签订并监督执行。
  赡养协议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签订,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随着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内容、变更赡养标准。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虐待老年人的,赡养人所在的单位或社区、村民委员会、老年协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法律援助机构应适当放宽对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标准和范围;各级司法部门应免费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设置优待服务窗口和通道。
  第二十六条 60周岁(含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持《老年证》,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和公益性筹劳、筹资任务;
  (二)乘坐市内渡轮(限户籍在西市区河北办事处)、公交车享受半价优惠;
  (三)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四)在市、市(县)区所属医院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五)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住宅有集中供暖设施的,供暖单位应当保证供暖,当地政府按照相关规定承担供暖费用。
  第二十七条 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优待证》,在享受第二十六条的待遇基础上,还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游览公园、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参观历史博物馆免收门票;
  (二)免费乘坐市内渡轮(限户籍在西市区河北办事处)、公交车;
  (三)在市、市(县)区所属医院就诊,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住院期间的手术费、普通床位费、单项单价(基准价)百元以上的检查费,按70%的价格收取。
  第二十八条 老年人半价、免费乘坐公交车、轮渡应当办理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交通部门可以根据乘车人流量,依照安全、便捷的原则制定老年人错峰乘坐公交车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99周岁(含99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市(县)区财政出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长寿补贴。市(县)区卫生部门定期组织上门巡诊,每年进行1次以上的免费体检;各级老龄机构应在重要节日期间进行走访慰问。
  第三十条 房屋拆迁安置时,老年人在动迁户同一户籍且共同居住的,由老年人本人申请,经社区及动迁管理部门审核,可以根据房源情况优先为其安排低层住宅。
  第三十一条 农村独生子女或者双女户的老年夫妇,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进行身份确认后,定期发放奖励扶助金。
  第三十二条 文化娱乐设施、体育场(馆)应当为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免费服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将设在社区内的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第三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1998年11月5日印发的《营口市关于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的规定》(营政办发〔1998〕49号)同时废止。


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4]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佛府办〔2003〕140号)实施已近一年,在干线公路建设规范化管理方面收到了明显的效果。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干线公路网项目的建设管理,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单位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市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对《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形成了《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路网,提高路网的等级水平,规范干线公路网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公路法》和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干线公路网的投资体制及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交通建设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决策委)批准、列入佛山市公路建设资金范畴,由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路桥公司”)参与投资或控股的公路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建设管理范围包括:计划决策阶段、资金管理、可行性研究阶段(以下简称“工可”)、项目法人、工程设计、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质量监督、开工报告、交工验收、竣工决算、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根据广东省交通厅下放给地级市的管理权限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我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模式请示的通知》(佛府办〔2003〕105号),佛山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的策划、整体协调及行业管理工作,各区交通局负责其区内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的整体协调及行业管理工作。经市决策委审议通过同意列入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投资的项目,可分为两类组织实施:
(一)跨区项目,以市路桥公司为项目业主,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包括立项、设计、各项招标、合同管理、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协调工作、交工验收、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组织等)全面负责,工程所在地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及配合涉及当地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非跨区的工程项目,由所在地区政府指定具有路桥建设管理经验的单位代表政府充当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区项目业主)承担有关责任(包括立项、设计、征地拆迁、各项招标、合同管理、施工过程中各项协调工作及相应的管理、交工验收、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组织等)。市路桥公司根据市决策委的决定和市交通局批准的工程预(概)算,按本办法中的资金支付条款进行审核拨款,最终拨款不得突破市决策委批准规模。
(三)关于跨区与非跨区项目的界限,在市决策委对工程建设项目审议通过后,由市交通局发文界定。

第三章 计划阶段
第五条 对于跨区的项目,由市交通局根据路网规划情况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市决策委审议;对于非跨区项目,先由各区交通局根据市干线公路网规划和本区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审查、综合后,上报市决策委审议。经市决策委审议通过的项目,由佛山市人民政府发文确认,并经计划部门立项后执行。
对由于建设规模发生变化、原工可报告漏项、征地拆迁和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导致投资规模发生变化,且突破市决策委批准规模的项目,须重新报市决策委审议同意;超出批复估算10%以上(包括10%)的,须向原工可审批部门办理规模调整手续。未经市决策委批准,超规模部分由各区自行承担。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实施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投入的资金,是指由市路桥公司每年向各区政府筹集的16.5亿元公路建设资金(扣除原路桥收费站收入补差资金后的部分)和通过融资向银行取得的贷款等资金。
第七条 资金使用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额用于由市决策委审定的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含还本付息)。
第八条 市路桥公司及各区项目业主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控制度,落实资金监管责任人,确保资金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 对于跨区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和项目实施的进度,由市路桥公司按签订的合同、协议拨款。对于非跨区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防洪、水土保持、水上交通安全、防震和环保等评估、勘察设计、咨询、造价文件咨询及审查)由市路桥公司根据各区项目业主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前期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第十条 为加快项目的筹建,便于各区项目业主工作的开展,工可报告完成后,由市路桥公司按工可估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及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的50%拨付给各区项目业主,余下部分在工程预算批复后,以批复工程预算为准,将相应部分费用余额拨付给各区项目业主。
第十一条 对于非跨区项目,为便于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在工可批复后,由市路桥公司按批复的估算,将土地、青苗等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50%拨付给区项目业主。待征地拆迁协议签订后,由市路桥公司根据佛山市政府颁布的标准进行审核,以不超出市政府颁布的标准为原则,按多退少补原则将征地拆迁余款及征地单位计提的工作经费拨付给区项目业主,由区项目业主支付被征单位。
第十二条 非跨区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完成招投标程序,并根据招投标结果签订合同、协议后,将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工程实施计划和用款计划报市路桥公司,市路桥公司按以下原则拨款:
(一)勘察设计:市路桥公司收到非跨区项目业主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协议后,按中标金额的50%预拨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根据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支付设计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图)工作完成并经审批后,市路桥公司再按中标金额的45%拨付给区项目业主;余下中标金额的5%,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市路桥公司拨付给区项目业主。
(二)施工监理:市路桥公司收到非跨区项目业主签订的监理合同、协议后,按中标金额的70%预拨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支付监理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由市路桥公司再按监理中标金额的25%拨付给区项目业主;余下中标金额的5%,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市路桥公司拨付给区项目业主。
(三)工程施工:区项目业主根据施工招标签订的合同、协议和合理的工期安排制订工程施工用款计划,报市路桥公司。市路桥公司根据区项目业主上报的施工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在工程交工验收前,按中标金额的90%,每半年一次分批预拨付给区项目业主,由区项目业主按进度、按合同进行支付。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市路桥公司再按施工中标金额的5%拨付给各区项目业主。余下金额(含合法变更增加费用)待工程结算审查,并完成工程决算及竣工验收后,在不突破市决策委批准规模的前提下,由市路桥公司根据批准的决算进行拨付。若决算超出市决策委批准的投资额,则超出部分由各区政府负责。
第十三条 市路桥公司对工程各阶段进度、计量、资料等制订统一的表式,并提出明确的要求。各区项目业主按市路桥公司要求,必须于每月28日前将各工程项目进度(含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及资金支付资料报市路桥公司备案。市路桥公司每半年一 次对非跨区项目的进度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必须符合国家财经政策法规要求,符合银行结算制度规定,按照公司内控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五按”原则,即按合同、按计划、按预算、按基建程序及按工程进度计划拨款。区项目业主必须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手续齐全,财务资料完整,每年年末及工程完工后由当地的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市路桥公司存档。
第十五条 每年年末,市路桥公司根据计划部门批复的投资估算、交通部门批复的工程预(概)算及工程进度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资金使用计划,报经市决策委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路桥公司每半年将上年资金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市决策委报告(即每年6月底前报告上一年的资金使用情况,每年12月底前报告本年度上半年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工可阶段
第十六条 对于跨区项目,工可报告由市路桥公司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对于非跨区项目,工可报告由各区项目业主根据市决策委审定的规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可报告应符合《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要求,并充分征询有关部门和沿线各级政府的意见,并提出比选方案和推荐方案。
第十七条 工可报告由有管理权限的交通部门组织审查,并邀请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编制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对工可报告进行修编。
第十八条 工可审查修编后,在向计划部门申报审批前涉及如国土、海事、航道、水利、环保等前置审批事项,由项目业主负责办理相关前置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于跨区项目,工可报告由市路桥公司上报市交通、计划部门审查或审批。非跨区项目,由项目业主通过各区交通、计划部门报市交通、计划部门审查或审批。
第二十条 工可报告上报时,应按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要求,同时将招标方案(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上报核准。

第六章 项目法人
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度,由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负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工可报告批复后,由项目业主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及项目法人资格标准明确或组建项目法人,并在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新组建的项目法人应依法办理公司注册或事业法人登记手续。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严格执行交通部《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七章 工程设计
第二十四条 工程设计按上述职责分工由项目业主负责。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程可以进行方案招标。招标方案按工可批复执行,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承担公路工程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复的工程可行性报告、测设合同和勘测资料,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编制设计文件。
第二十六条 对于跨区项目,设计文件由市路桥公司报佛山市交通局审批或审查上报;对于非跨区项目,设计文件由各区项目业主通过区交通局上报。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若设计概(预)算突破市决策委批准投资额的,先由项目业主组织内审,分析超规模原因,并进行调整。上报工程概(预)算经造价部门审核后,超出市决策委批准投资部分由各区承担。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在上报审批前,项目业主应会同国土部门和设计单位,实地对征地亩数、拆迁工作量进行勘查核实,并对征地拆迁的相关标准及费用进行核对,力求征地拆迁工作量与费用准确,以便于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八条 设计变更必须完善变更审查、审批手续,变更费用原则上以单位工程控制,重大变更设计未经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不得先行实施。跨区项目,一般变更由市路桥公司负责审查,重大变更须上报施工图设计审批单位(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非跨区项目,除路线方案、(特)大桥梁方案、路面结构方案、软基处理方案、高边坡处治方案、隧道方案、互通立交方案、交通工程方案中重大技术变更由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外,其他变更原则上各区交通部门组织审查、审批,并抄报佛山市交通局和市路桥公司。
第二十九条 重大技术变更设计原则上按施工图设计深度进行编制,且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概况及招投标详细情况;
(二)原设计方案及工程费用、变更原因;
(三)变更工程采用的技术标准及设计方案;
(四)变更工程设计预算及其与原设计方案相应的预算进行对比分析;
(五)原设计单位对变更设计的技术经济性和合理性提出的审查意见,以及签署意见。
第三十条 变更工程量由项目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计量确认。属于原设计工程量清单的变更,按招投标签订的合同单价计算;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变更,单价以造价部门审核结果并按招投标最终的下浮系数计算。变更费用以市造价管理部门审核为准,工程结算时相应扣减变更减少工程的费用;工程变更增加费用原则上在招标节余中列支,不得突破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建安费中相应单位工程的总造价。非跨区项目由于工程变更导致整个项目投资突破市决策委批准规模的,超出部分由各区承担。
第三十一条 为了确保设计文件质量,提高工程设计水平, 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推行设计咨询审查制度。在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咨询审查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认真审查,全面评估,及时发现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对这些缺陷与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为主管部门审批设计文件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咨询收费参照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工程性质、规模、难易程度和勘察设计咨询的内容、工作量等因素,由合同双方协议确定,并按合同工作内容开展勘察设计咨询工作。

第八章 征地拆迁
第三十三条 根据《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佛山市成立征地拆迁工作协调机构,征地拆迁工作由各区负责。
第三十四条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九章 工程招投标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凡符合以下范围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
第三十六条 资格预审采用“通过”或“不通过”方式。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必须载明详细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以没有载明的条款作为资审和评标的依据。为降低工程造价,项目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其制订的业主最高限价必须公开,一般不得高于批准工程预(概)算相应部分费用的95%。
第三十七条 工程招标投标在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各区政府成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当地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和中标后的监督检查。未成立交易中心的行政区,其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在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十八条 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文件实行报备制度,招投标文件报备按市交通局《转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交通建设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项目有关文件实行报备制度的通知》(佛交转〔2003〕188号)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为加快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缩短工程招标投标的时间,在初步设计方案评审通过后,项目业主可办理施工、监理招标公告的发布及资格预审工作。

第十章 合同管理
第四十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对于跨区项目,由市路桥公司与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合同,并同时签订廉政合同,报市交通局备案;对于非跨区项目,由区项目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包括廉政合同),报市、区交通局及市路桥公司备案。

第十一章 工程质量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必须建立健全的“政府监督、社会监理、施工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业主必须申办质量监督手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都应自觉地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开工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路工程应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制度,开工报告使用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第四十四条 开工报告由项目业主报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工报告经批准后方能开工。

第十三章 交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 跨区项目,交工验收由市路桥公司负责,非跨区项目,交工验收由区项目业主负责,并邀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向项目业主提出申请,项目业主核实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四十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接养、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单位代表参加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全面验收。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业主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试运营时间为2年,试运营期满后应及时申请竣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十四章 工程决算
第四十八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需按《广东省公路工程基建项目竣工决算编制试行办法》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经当地审计部门审计后,竣工决算报告在竣工验收前报有管理权限的造价管理部门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报有管理权限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竣工决算报告经审计、审批后,作为财产移交、财务处理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未经审查、审计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不能上报审批,也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编入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五十一条 竣工验收由市交通局或批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交通主管部门主持;验收主持单位在收到项目业主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核查交工验收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五十二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计划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非跨区项目验收,市路桥公司应派员参加。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由主持验收单位负责印发给各有关单位。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