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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人民法院1949年11月司法会议几个政策的总结的意见

时间:2024-06-26 06:33: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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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人民法院1949年11月司法会议几个政策的总结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人民法院1949年11月司法会议几个政策的总结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法院:
司法部转来你院1949年11月司法会议几个政策的总结,经研究结果,认为全文观点、方法结论大体上与政策总的方向相符合。推查原件对量刑问题的基本认识上写道:“我们的司法政策,是坚决镇压反动及破坏分子,保障国家与人民权益,宽大与镇压相结合,绝非片面。”似将
“宽大与镇压相结合”作为一般司法政策,其实这一政策只是对于反革命性犯罪的政策,并非对于一般犯罪皆可适用之政策。又查一般群众的婚姻问题,夫妇感情不好,已达到非离婚不可的程度,自不能因其有与他人发生肉体关系而不准其离婚;但原文写道:“因夫妇感情不合,与他人发
生肉体关系而提出离婚者,应判决其离婚。”可能使人误以“自己与他人发生肉体关系为获准离婚之理由”。此两点应予提出。

附:河北省人民法院司法会议几个政策的总结
关于量刑问题
一、对于量刑问题的基本认识
我们的司法政策是坚决镇压反动及破坏分子,保障国家人民权益的。宽大与镇压相结合,绝非片面。量刑问题是具体贯彻政策的基本的一环。对这一问题,在这次会议上,经过研究文件及结合具体案件的讨论,使我们更明确了一步。
二、量刑的基本观点和方法
由研究文件,转入具体案件量刑的讨论时,开始仍局限一、二个具体条件上,特别是仅在犯罪程度大小上打圈子,不知应如何考虑,如何确定,理论与实践结合不起来,后经继续深入研讨,体会到量刑,应先从国家人民的利益上出发,从政策上着眼,再结合具体条件,辩证地分析比较
,衡量轻重,作出最后判决,这是量刑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反对粗枝大叶,机械地片面地主观臆断。
三、量刑的条件
第一,先决条件。毛主席教导我们:“要重证据不重口供,禁止肉刑、不许指名问供。”要量刑得当,判案判地好,必须遵照毛主席这一指示,以客观冷静的审讯工作与细密的调查研究工作相结合,先把事实弄清,再分析判定,否则就一定会犯错误。
第二,主要条件。甲、在主要条件的考虑上首先应从政策上去考虑,紧紧地把握住“公益重于私益”与“严惩首恶,教育胁从”的基本精神,结合具体条件分析判断,如果抛开政策去判案,就要犯错误。乙、其次,要倾听群众意见,善于把群众的正确意见集中起来,作为判案量刑的根
据,对群众认识不到,或认识不足的问题,要善于向群众解释,等待群众的觉悟,这样就不会使政策与群众对立起来。因为我们的政策是为了群众的利益,从群众中来的,是一致的。如果群众对于我们政策办法接受不了,我们应当考虑,如何正确的处理,否则就会犯错误。
第三,具体条件。甲、应从犯罪原因、动机和目的上分清其犯罪性质是敌人政治性的犯罪,抑是一般个人受旧社会遗毒的犯罪,还是工作上的错误,犯罪的性质不同,量刑上亦应有原则上的区别。乙、应从其犯罪方式、经过、程度及结果上弄清其应负的具体责任,也就是要分清其犯罪
是否主动被动,首要次要,有计划的还是偶然的,应负责任大小等问题。丙、犯罪的时间与空间的考虑,即犯罪当时当地的情况,及判刑当时当地的情况的考虑,刑势变化了,量刑上亦应有所区别,例如对顽伪伙会等犯案,在战争胜利以前与战争胜利以后,应有所区别。丁、对犯罪者的出
身、成份及年龄的考虑,我们反对唯成份论,同时也反对照顾这些必要的条件。
关于婚姻问题
一、对执行婚姻政策应有的认识
第一,我们的婚姻政策,包括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以男女双方是否自愿为结婚离婚的标准,但离婚如有一方坚决要求离异亦可离婚,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我们在执行婚姻政策时,必须要反对一切强迫干涉结婚自由与离异自由的制度和行为。凡是干涉、强迫、买卖、童养媳等封建婚姻
制度,我们必须废除,与此类似的行为必须纠正。
第二,我们的最终目的,固然是要达到完全的婚姻自由,但由于封建的婚姻制度所依附的封建剥削制度,以及群众的封建思想和封建习惯,不是一朝一夕所能摧毁的。所以,这是一个长期的思想教育过程。我们必须根据各个地区不同的经济情况以及群众不同的觉悟水平,逐渐地去实施
,保守与急躁都是要不得的。
二、几个问题的处理原则
第一,军属离婚问题。处理军属离婚问题,应根据婚姻法规定处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根据下列原则处理。(1)顽伪组织人员参加我军后,对方提出离婚者,应按军人离婚问题处理。但结婚时,如有强迫霸占或其他类似非法行为者,可以批准离婚。(2)军人长期无音讯,经
政府判决离婚,或未经政府判离即另行改嫁者,军人回家不应寻追,但愿回来的亦不加限制,要耐心向军人作好教育工作。(3)军人开小差后,女方提出离婚,不以现役军人论,如已判决离婚,即便男方归队,政府亦不应撤销原判。(4)荣军离婚问题,同样应本着巩固队伍的精神,对
荣军多加照顾,女方提出离婚时,应耐心向女方进行教育,如确系根本感情不和,或荣军不能尽夫妇义务时,应批准其离婚,但应配合荣军局向荣军作好说服动员工作。以上是处理军属离婚问题应掌握的原则,不作宣传,处理这一问题,应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严防怕麻烦、拖延和简单从
事等偏向发生。
第二,干部离婚问题。对干部离婚应以革命观点从发展的前途上去看这一问题,现在有些干部还看不惯,说“群众搞不通”。群众搞不通,我们可以说服教育群众,干部搞不通是从封建落后的观点出发,是不对的,或者说“过去感情不错”,感情也是发展变化的。婚姻是感情的结合,
一方坚决提出离婚,就可以判离。离婚是不能坚持双方自愿原则的,但我们也必须反对“杯水主义”,有的干部为了达到离婚目的,给对方扣帽子。这是不对的。但这也是个教育问题,不能因此即不批准其离婚。
第三,一般群众的婚姻问题。一方面应坚持婚姻自由,另一方面应照顾家庭团结和睦生产。(1)离而复合问题。这问题是由于工作粗枝大叶所致,“宁合不离”与“即离即不能复合”的思想,是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的,都是不对的,应纠正。(2)“通奸”问题。通奸是违法的,但“
通奸”一般的是由于旧婚姻制度不合理所造成,除对剥削阶级及流浪分子摧残妇女的精神与肉体,侮辱妇女人格的淫乱行为应予处罚外,对事实上已经存在之婚姻关系,应承认其为有效。对群众的自由恋爱,不能因其在恋爱过程中发生肉体关系(当然不应该)即限制其结婚。因夫妇感情不
合与他人发生肉体关系而提出离婚者,应判决其离婚。离婚后与任何人结婚不能限制。所谓“相奸者不许结婚”是一种旧的观点。通奸是不对的。基本解决办法是贯彻我们的婚姻政策,单纯的限制与惩罚,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产生副作用。但在执行时不能太机械。(3)童养媳。童
养媳是一种封建的婚姻制度,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要严格禁止。但在灾区群众生活困难的条件下,不得已而童养媳者不要过于追究,将来女方提出退婚时,政府应批准。(4)买卖婚姻。一般的买卖婚姻,要根据清案工作初步总结中指示的原则处理。灾区群众生活困难,结婚时要些粮食
,或其他款物,不要追究,对贩卖人口者,严予禁止。灾区或城市因生活所迫,不是感情不合提出离婚者,应结合民政部门与区村政府帮助其生产自救,这是个群众观点问题,必须慎重。
第四,离婚带产问题。(1)对土地所有权问题,要明确肯定地宣传一人一份。原则上女儿出聘、寡妇改嫁、妇女离婚,要准其带走,但执行时,应根据双方家庭的经济生活及发展生产的原则解决。(2)城市妇女离婚时,个人的财产个人取回,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财产,合理分配。

如系工商业,可由男方折成一部分粮款发给,但一般贫苦市民离婚者,应照顾双方生活,由双方协议解决。(3)烈士老婆改嫁。烈士的土地财产,如无公婆子女者,可以带走,如有公婆子女虽已分居,除将自己的一份土地带走外,对烈士的土地财产,为了照顾其公婆子女的生活,可由双
方协议解决。(4)土改前结婚者,离婚时根据以上原则处理,土改后结婚者,如女方的一份财产尚未带到婆家,离婚时如取回自己的私有财产外,不应带走一份。
如何贯彻保障人权政策
1.目前各地侵犯人权的现象,虽还相当严重,但这是进步中的缺点,只要我们努力,是可以逐渐克服的,同时应认识到这些问题的产生,是封建社会的余毒,它在中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艰苦的斗争过程,才能肃清。
2.保障人权的贯彻中心环节,是解决干部思想问题,必须与各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建议党政领导机关及其他部门重视这一问题,从上而下的贯彻政策,经常对干部进行民主教育。
3.司法干部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严肃立场,无论任何人犯罪,都必须根据政策原则,予以处理。要敢于坚持真理,遇有原则分岐意见不能统一时,要报上级司法机关处理。
4.目前凡是存在乱捕、乱扣、乱罚违反政策的地区,当地领导机关及法院应认真检查纠正,对违反群众利益严重,为群众所反对的干部,应由民政部门处理或交法院依法予以处理,并对有关群众进行赔偿道歉、抚慰工作,以挽回坏的影响。必须纠正单纯从组织制裁上解决问题的偏向

5.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应以严肃态度接受人民对干部的控告,如确系犯法行为,应依法认真处理,不得借故拖延,要广泛向群众宣传,使群众知法掌法,对各级干部实行监督。
6.除现行犯外,严禁区村随便抓人扣人,遇有重大的嫌疑犯必须逮捕者,应事先将具体材料报县以上公安司法机关批准,按照法定手续逮捕,并立即送县,发现正在进行破坏活动的反动地富及奸特分子,要立即逮捕送县处理,不得纵容。要耐心教育区村干部防止“民不举、官不究”
的自由主义态度。
7.对调解民事及轻微刑事案件时,对民事双方当事人严禁扣押,对轻微刑事犯,亦不得随便扣押,有逮捕、扣押之必要时,应立即连材料送县,不得擅自处理。



1950年1月11日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农牧渔业部、铁道部关于做好支援甘肃草种树种调运工作的联合通知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农牧渔业部、铁道部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农牧渔业部、铁道部关于做好支援甘肃草种树种调运工作的联合通知
(1983年10月14日)

 

  在中央领导同志的倡导下,全国青少年广泛开展了“采集草种树种,支援甘肃改变面貌”活动。两个月来,各级团组织与农业、林业、教育部门通力协作,把采种当作为四化干实事,对青少年进行生动具体的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教育和学习自然科学知识的极好机会,精心组织活动。亿万青少年把炽热的爱国激情化为实际行动,踊跃参加义务采种活动,迅速掀起了大规模的群众性采种热潮。目前,采种活动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不少省、市、自治区完成了任务,全国支援甘肃的一百万斤总任务将大大超额。为圆满完成这次采种任务,保质保量地把青少年采集的种子运到甘肃,现将调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种子的收集、保管和统计工作。种子的收集、保管由县级农、林部门负责。采种工作结合后,县(市)团委要组织团支部、少先队统一把种子无偿交给县林业、农(牧)业部门。农、林部门要把好质量关,收集的种子必须成熟、纯净、干燥,对杂质多、水分大的种子要经过筛选、选拣、晾晒,要加强对种子加工处理工作的技术指导。种子收集后,要分类包装防止混杂,在包装上标明种类、产地和重量。存放期间要有专人负责保管,避免受潮、霉烂、病虫感染、鼠雀危害,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统计工作是进行合理调运和总结评比的基础,各级团委要根据农、林部门开列的收据,分品种汇总统计,及时上报。

  二、要认真做好运输的组织工作。种子调运工作从十一月开始,十二月十五日结束。地(市)农、林部门和团委负责第一线的调运组织工作。为避免由于大范围集中造成装卸系数、在途时间、运输费用和种子损耗的增加,确定以县为发送单位,将树种、草种分开发运。发运前,要经过当地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取得检疫合格证书。发现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种子,必须经过灭虫、消毒处理。草种接收单位是甘肃省种子公司;树种接收单位是甘肃省林子种子公司(各省、市、区发运的具体到站见附表)。各有关铁路单位要认真负责、从速、优先编制支甘种子调运计划,做到不拖延,不积压,随到随收,及时发运。各铁路分局、车站团委要积极为支甘种子的运输工作贡献力量,发动团员青年义务装卸,文明装卸,减少途中损耗,并以此作为对广大团员青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一项实际内容。

  三、结算方法。铁路运杂费由甘肃省负担;汽车运输费、包装费和检疫费原则上由甘肃省负责,各省、市、自治区农林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的精神,尽量节省费用,但希望有条件的地方自己解决一部分汽运费和包装费。结算方法是:(1)各县(旗)分别将垫付的草种、树种运杂费向地(盟、市)农林部门结算,由地(盟、市)农林部门同甘肃一次性财务结算。(2)结算时将草、树种费用单据分别寄给甘肃省种子公司和林木种子公司(甘肃省种子公司开户银行:兰州市农行天水路分理处,帐号:431—679;甘肃省林子种子公司开户银行:农行兰州市支行城关办事处,帐号:431—170)。

  四、新疆、青海、四川等自愿支甘的省、区,可按上述规定调运、结算。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各部委、全国民航、铁道系统的青年,武警部队、人民解放军战士采集的种子交当地农林部门统一调运,不另行组织调运和开户结算,统计工作可按系统进行,报团中央采种办公室。

  五、北方十一省、市、自治区及新疆、青海、四川等省、区的团委、农林、铁道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协商确定本地区支甘种子的具体调运计划,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好发运工作,并将调运安排和情况及时报告团中央采种办公室。甘肃省农林部门要做好种子的检疫、接收,转运和财务结算工作,确保这次采种任务的全面完成。

 

附:

有关省、市、自治区支援甘肃
草、树种到站表
种 类
树   种
草   种

单 位
到 站
收货单位
到 站
收货单位

北 京
兰州西站
甘肃省林木种子公司
兰州站
甘肃省种子公司

天 津
兰州西站
同上
兰州站
同上

河 北
定西站
定西地区林业局
兰州站
同上

山 西
梁家坪站
嚵口林场
兰州站
同上

内蒙古
兰州西站
甘肃省林木种子公司
定西站
同上

陕 西
兰州西站
同上
天水站
同上

河 南
梁家坪站
嚵口林场
定西站
同上

山 东
定西站
定西地区林业局
兰州站
同上

黑龙江
天水站
天水地区林木种子站
兰州站
同上

吉 林
天水站
同上
武威站
同上

辽 宁
天水站
同上
天水站
同上

新 疆
兰州西站
甘肃省林木种子公司
兰州站
同上

青 海
兰州西站
同上
兰州站
同上

四 川
兰州西站
同上
兰州站
同上



工业生产小化肥财政限额补贴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工业生产小化肥财政限额补贴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1.工业生产的小化肥,在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情况下,碳酸氢铵生产成本超过出厂最高限价(每吨一百四十五元)。五氧化二磷含量为百分之十二的普通过磷酸钙,生产成本超过出厂最高限价(每吨一百零七元);发生亏损的,由财政给予补贴。
2.对县属小化肥厂生产的碳酸氢铵,生产成本每吨按一百七十元计算,超过出厂最高限价部分,由市财政给予每吨二十五元补贴。对市化工实验厂生产的碳酸氢铵,生产成本每吨按一百五十五元计算,超过出厂最高限价部分,由市财政给予每吨十元补贴。对县办小磷肥厂生产的普通
过磷酸钙,生产成本每吨按一百三十七元计算,超过出厂最高限价部分,由市财政给予每吨三十元补贴。
3.小化肥厂实际出厂价如低于出厂最高限价,除市财政给予的补贴外,其余亏损由县财政负担或以工补农等方式解决。
4.补贴范围按照市计委1986年下达的计划指标执行,超过计划部分不补。
5.工厂每月按实际销售量(计划内)上报,县属企业报县财政局审核,转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予以拨款。化工实验厂报财政六分局审核、退库补贴。
6.各级领导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小化肥质量,对不合格的产品,不允许出厂,财政不予补贴。
7.小化肥限额补贴的会计处理
(1)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暂时增设“小化肥限额补贴”总帐科目,反映财政应拨付给企业的小化肥限额补贴。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补的小化肥限额补贴后,记:
借:小化肥限额补贴 贷:利润分配
企业收到财政已经拨付的小化肥限额补贴后,记
借:银行存款 贷:小化肥限额补贴
(2)企业可在会工表2的第18行下,增加18-1行“小化肥限额补贴”项目;在会工表2-2的68行至72行增加:“14、小化肥限额补贴”、“期初未补数”、“本期应补数”、“本期已补数”、“期末未补数”项目。
(3)主管部门汇总报表时,可将会工汇表1-2续的第29栏改为“小化肥限额补贴(用负号表示)”项目。



1986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