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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犯罪现象调查报告/武彬

时间:2024-06-03 07:51: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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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犯罪现象调查报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武彬
邮编100026 电子信箱:wu_binvip@yahoo.com.cn


在我院近两年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本不该出现的犯罪群体:大学生。这些生活在象牙塔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们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怎样才能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带着这些问号,笔者对我院受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大学生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
(七)年龄结构:以本科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1、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志。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们的一言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大学后,思想放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大学生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济于事。
从学校小环境来看,在犯罪大学生所属的学校中,民办大学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位居第二的是成人教育学院。不可否认,某些民办大学为吸纳高考落榜学生和低分学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人教育学院也为社会上希望继续进修的人员提供了机会,但二者注重经济效益、实行松散管理的办学模式也为当地的社会治安埋下了隐患,更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
3、犯罪大学生心理原因分析
(1)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大学生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大学生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大学生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体全部是大学一、二年级(包括大专)的学生,尤以外地学生居多。外地大学生初来北京求学,远离家乡和亲人,周围环境变动很大,心理处于学生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4、诱使大学生犯罪的“导火索”分析
诱使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导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思想不良大学生以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大学生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或醉酒)的大学生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
三、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1、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中,应以挽救为主,以攻心为上,针对个案制定案件审查方案,对不同性质的大学生犯罪要采取不同策略。对一贯表现良好仅是一时糊涂的大学生,要给予其适当安慰,鼓励其继续学业(或是继续学习);对于确属主观恶性较大、劣迹斑斑的个别“害群之马”,承办人员也应注意将其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区分,仔细审查后作出适当的结论。
2、承办人员应及时与学校、家庭沟通,深挖犯罪大学生的思想根源,不能草草结案了之。大学时代是一个学生心理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转折期,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我们在办案中忽略了对犯罪大学生身边环境的了解,就不可能做好大学生犯罪预防工作。承办人员应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学校(以民办学校为主)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尤其做好新生入校后的入学引导工作,加强大学生日常法律基础教育,加大对大学生的管理力度,使学校在教育产业化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完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3、承办人特别应注意办案后的回访工作。犯罪的大学生主观恶性不大,多是轻型犯罪,一般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就会刑满回归社会,还有不少被判处缓刑的大学生回归社会时间更短。在很短的时间里,这些大学生经历了自己人生最惨痛的一次教训,凭自身的努力很难做到“哪里摔倒哪里站起来”,更多的是需要周围的亲人朋友的帮助。然而一些学生家长“恨铁不成钢”,又是断绝家庭关系,又是对刑满归来的孩子冷嘲热讽,进一步打击了犯罪大学生的生活信心,很有可能会促使这些大学生破罐破摔,再次滑向犯罪的深渊。承办人员应该关注自己经办的大学生犯罪案件,通过写信、通电话等方法了解其近况,鼓励其改过自新,及时帮助犯罪大学生打消消极的念头,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
4、承办人员应针对大学生犯罪个案或同类案件及时调研,找出相似之处,及时与案发大学联系,以讲座、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强化大学生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要求大学生们平时注意保管好钱财,遇事要冷静沉着,不能意气行事等等,均能起到很好的犯罪预防作用。


北京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及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
),决定清理整顿我市的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各有关部门立即清理本部门、本系统的中介机构的机构设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办法、与本部门的关系等,以书面形式报市物价局。
对于与本部门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属于规定实行业务代理和经过资格认定的中介机构,由规定实行代理和资格认定的部门清理上报。中介机构包括事业单位和经批准成立的企业。
各部门、各系统和其它组织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于4月3日前报市物价局。
二、市物价局与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纠风办对各部门、系统上报的情况进行分类清理,纠正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对于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由市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并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市、区县物价局将于10底前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纠风等部门对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应报未报和乱收费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计价格〔1999〕2255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经委、财
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
(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 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实施的中介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第六条 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一)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收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收费管理权限的划分
第七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方针政策、收费标准核定的原则,以及制定和调整重要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中介服务收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分工管理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省级以下其他有关业务部门或同级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分工权限和适用范围,按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颁布的定价管理目录执行。定价目录以外的中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进行价格政策指导,帮助中介机构做好价格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制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以中介机构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制定。
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指定承担特定中介服务的机构,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成本、促进发展的非营利的原则制定。
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及服务的复杂程度,保持合理的差价。
第十二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自主确定。实施服务收费时,中介机构可依据已确定的标准,与委托人商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认真测算、严格核定服务的成本费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收费行为的规范
第十四条 应委托人的要求,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收取中介服务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一次性收取。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的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中介机构之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搞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中介机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由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协调处理,委托人对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处理有异议的,可申请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当事双方或其中一方对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协调处理仍有异议的,可协议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条件,实施收费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收费的;
(四)违反已签定的协议(合同)实施收费的;
(五)违反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六)公证性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服务成果收费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的;
(八)违反规定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九)违反规定搞不正当价格竞争,以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的;
(十)其它违反本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3月8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一九四九年至一九八四年期间,经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财政、金融、商业、审计、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已经清理完毕。共清理出应予废止的法规一百零四
件,经国务院法制局逐件复查和国务院审议,决定予以废止(法规名称见附件一)。
同时清理出来的财政、金融、商业、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已被明令废止的二十三件法规,以及由于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而自行失效的三百五十九件法规,也经国务院法制局作了复查,现在一并附后(法规名称见附件二和附件三),以便各地区、各部门了解财贸法规的
全面情况,利于工作。
附件一:应予废止的财政、金融、商业、审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目录(一百零四件)
附件二:已明令废止的财政、金融、商业、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目录(二十三件)
附件三:自行失效的财政、金融、商业、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目录(三百五十九件)

附件一
应予废止的财政、金融、商业、审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目录(104件)
财 政
序 号 法 规 名 称 发布机关和日期 说 明
1 国务院关于改进基本 1958年6月25 1963年12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基本
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几 日发布 建设拨款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有新规定。
项规定
2 国务院关于改进基本 1959年5月20 1963年12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基本
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几 日发布 建设拨款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有新规定。
项补充规定
3 国务院关于改进农村 1959年5月26 1966年10月10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人民公社工商税办法的 日 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所办企业试行按比
意见 例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的报告》有新规定。
4 国务院关于酒精降价 1959年6月17 1972年3月30国务院发布的《工商税条
减税问题的通知 日 例》(草案)有新规定。
5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 1961年11月17 1985年1月21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规 日 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程(草案)的通知” 和1984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
附:国营企业会计核算 工作规则》有新规定。
工作规程(草案)
6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 1962年4月10 1973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国营工业
福利补助费开支办法的 日发布 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有新规定。
规定
7 国务院财贸办公室批 1962年4月11 1963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
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对 日 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
城乡手工业合作组织征 定》有新规定。
收所得税问题的报告的

附:财政部等部门关于
对城乡手工业合作
组织征收所得税问
题的报告

8 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 1962年11月24 1978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会计人员
例 日国务院全体会 职权条例》有新规定。
议第122次会议
通过,1963年1
月3日国务院发布
9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商 1963年4月13日 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 发布 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新
办法的试行规定 规定。
10 国务院关于农村人民 1963年7月19日 1981年7月13日《国务院关于新扩大的
公社和社员自留地开荒 自留地、饲料地照征农业税的通知》有新
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 规定。

11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 1963年12月9日 1965年2月20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
于差旅费、会议费和小 于差旅费、会议费开支的规定》和1984年
单位伙食补贴等三个规定 11月7日《财政部关于县以下小单位伙食
的通知 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规定的通知》有新规
附:财政部关于差旅费、 定。
会议费和小单位伙食
补贴等三个规定
12 国务院发布关于基本建 1963年12月16日 1979年11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
设拨款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部、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发布的《基本建
附:关于基本建设拨款的 设拨款暂行条例》有新规定。
几项规定
13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65年2月20日 1980年5月29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
差旅费、会议费开支的规 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
定的通知 旅费开支的规定》和1978年3月9日财政
附:财政部关于差旅费、 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会议
会议费开支的规定 费开支的规定(试行)》有新规定。
14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65年3月22日 1979年11月8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改革基本建设财务拨款制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发布的《基本建设拨
度的报告的通知 款暂行条例》有新规定。
附:财政部关于改革基本
建设财务拨款制度的
报告

15 国务院关于恢复对华 1965年4月26日 1978年外贸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的
侨、港澳同胞和入境旅客 《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
携带和邮递进口的钟、 征收进口税办法》的通知和1983年海关总
表、自行车原来征税办法 署《海关对回国探新华侨进出国境行李物
的通知 品的管理规定》有新规定。
16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65年7月3日 此通知发布不久,“文革”开始,此后
农业税报表问题的报告的 一直未按此办法执行,现按1983年10月7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单独上报农业税征
附: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报 收结算表的通知》执行。
表问题的报告
17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65年8月15日 1978年12月2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关
修订农村社队工商税征收 于减轻农村税收负担问题的报告》有新规
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定。
附:财政部关于修订农村
社队工商税征收办法
的报告
18 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财 1965年11月30 1984年3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
务管理的几项规定(草 日国务院批准试行 业成本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案)
19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66年10月4 1983年9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
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 日 部《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
所办企业试行按比例税率 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的规定》有新规定。
征收工商所得税的报告的

附:财政部关于对农村人
民公社、生产队所办
企业试行按比例税率
征收工商所得税的报


附件一·(续一)

财 政
序 号 法 规 名 称 发布机关和日期 说 明
20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贸易 1967年5月9日 1979年8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非
外汇分成办法的通知 贸易外汇留成试行办法》有新规定
21 国务院关于外贸进出口 1967年6月15日 1979年8月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
公司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停 计委、外贸部关于改进征收关税办法和改
征并入外贸利润交库问题 革海关体制的报告》有新规定。
的批复
22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70年4月13日 1977年11月13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
下放工商税收管理权的报 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有新规定。
告的通知
附:财政部关于下放工商
税收管理权的报告
23 国务院转发财政部、中 1970年6月11日 1972年4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
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基建 于恢复建设银行的报告》有新规定。
拨款工作、改革建设银行
机构的报告的通知
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
行关于加强基建拨款
工作、改革建设银行
机构的报告
24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外 1972年3月29日 1979年12月21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交部、国务院办公室关于 外交部、国务院办公室发布的《关于修订
修订三个外事费用开支标 三个外事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 有新规
准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定。
附:财政部、外交部、国
务院办公室关于修订
三个外事费用开支标
准的请示报告

25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72年3月30日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
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 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
报告的通知 告的通知》有新规定。
附:一、财政部关于扩大
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
报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商税条例(草案)
26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关于 1978年8月5日 1984年12月14日国家计委、财政部、中
加强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工 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的《关于国家预算内
作的报告的通知 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
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拨 规定》有新规定。
款管理工作的报告
27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78年10月13日 1980年8月30日《国务院批转中国银行
修订短期外汇贷款办法的 关于要求批准短期外汇贷款办法的请示报
报告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 告》有新规定。
的通知
附:一、财政部关于修订
短期外汇贷款办法的
报告
二、短期外汇贷款办

28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78年11月25日 1979年10月17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
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 布的《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提取基金办法的
规定的通知 》有新规定。
附: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
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
29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78年12月2日 工商税部分,被1981年1月31日国务院
减轻农村税收负担问题的 发布的《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
报告的通知 负担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代替;所
附:财政部关于减轻农村 得税部分被1983年9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
税收负担问题的报告 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
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的规定》代
替;农业税部分,被1983年8月18日国务
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停止执行农
业税起征点办法的通知》代替。

30 国务院关于试行“收支 1979年7月13日 1985年3月20日《国务院关于实行“划
挂钩、全额分成、比例包 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
干、三年不变”财政管理 体制的通知》有新规定。
办法的通知
附:(1)关于试行“收
支挂钩、全额分成、
比例包干、三年不
变”财政管理办法的
若干规定
(2)关于试行“划
分收支,分级包干”
财政管理办法的若干
规定
31 国务院批转轻工部、财 1979年11月13日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政部关于糖料提价后降低 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有新规
食糖税率的报告的通知 定。
附:关于糖料提价后降低
食糖税率的报告
32 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 1980年2月1日 1985年3月20日《国务院关于实行“划
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 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
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 体制的通知》有新规定。
附:关于实行“划分收
支、分级包干”财政
管理体制的规定
33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80年8月26日 1983年8月18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
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 布的《关于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
情况报告的通知 》有新规定。
附:财政部关于执行农业
税起征点办法的情况
报告
34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80年12月30日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进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税收 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和《中华
的规定的通知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有新规
附:关于进出口商品征免 定。
工商税收的规定

附件一·(续二)

财 政
序 号 法 规 名 称 发布机关和日期 说 明
35 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村社 1981年1月30日 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若 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新
干规定 规定。
36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81年8月10日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机关、团体等单位所属宾 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有新规定。
馆、饭店、招待所征税的
规定的通知
附:关于机关、团体等单
位所属宾馆、饭店、
招待所征税的规定
37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81年8月12日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征收工 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和《中华
商税和利润处理的规定的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及有关
补充规定有新规定。
附:关于工业企业自销产
品征收工商税和利润
处理的规定
38 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村社 1982年3月18日 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补 发布 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新
充规定 规定
39 国务院关于改进“划分 1982年12月4日 1985年3月20日《国务院关于实行“划
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 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
理体制的通知 体制的通知》有新规定。
40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83年4月24日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
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 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
《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 告的通知》有新规定。
行办法》的通知
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
试行办法

4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 1983年9月3日 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部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 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新
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 规定。
得税税率的规定的通知
附: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
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
工商所得税税率的规

42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 1983年10月29日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收 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有新规
工商税的报告的通知 定。
附: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
收入征收工商税的报


附件一·(续三)

金 融
序 号 法 规 名 称 发布机关和日期 说 明
43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 1959年12月22日 已被中国人民银行1984年2月27日关
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现金出 于印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
纳计划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定》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
代替。
44 国务院转发中国人民银 1960年1月4日 已被中国人民银行1984年10月28日发布
行《关于信贷管理体制问 的《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和1986年1
题的报告》的通知 月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 暂行条例》代替
贷管理体制问题的报

45 国务院关于加强综合财 1960年1月14日 已被国务院1983年发布的《国务院批转
政计划工作的决定 发布 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
划的报告的通知》代替
46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1962年5月28日 已被1985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
劳动部、财政部、人民银 金暂行管理办法》代替。
行关于控制中央直属单位
工资基金计划的情况和意
见的报告的通知
47 个人、侨汇业、外国单 1965年12月19日 已被1981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
位申请非贸易外汇审批办 国务院批准 《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代替。

48 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 1965年3月23日 已被1984年10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改革计划管理和贷款制度 的《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务院
的请示的批复 1986年1月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代替。
49 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 1972年6月9日 已被1985年9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工
金管理的通知 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代替。

50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 1982年7月14日 已被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
行关于人民银行的中央银 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代替。
行职能及其与专业银行的
关系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51 政务院关于发放农业贷 1953年7月9日 已被1981农银社字62号《中国农业银行
款的指示 关于社队贷款的若干规定》、1983年2月5
日《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信用社对双包户、
专业户(重点户)贷款的暂行规定》、1984
年5月14日《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几个农村
信贷政策问题的通知》代替。
52 国务院关于纠正若干地 1956年7月7日 已被1984年农银信字311号《中国农业银
区银行、信用合作社在吸收 行关于加强农村存款工作的通知》、
存款、扩大股金工作中强迫 [1983]中办发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命令现象的指示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
究室等四部门<关于坚决纠正在征购粮食
结算中借机扣款的报告>》、[1984]人行
银发字42号《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
行规定》、[1981]国发45号《国务院批转中
国农业银行关于处理农贷积欠、加强农贷
管理的报告》代替。

附件一·(续四)

商 业
序 号 法 规 名 称 发布机关和日期 说 明
53 国务院关于由国家计划 1957年8月17 已被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1号
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 日发布 《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
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 代替。
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
54 国务院关于对防护用品 1957年10月14 已被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
的发放和管理进行整顿的 日 全国总工会联合发文劳人护[1984]27号
《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
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代替。
55 国务院关于改进城市、 1957年10月25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5]35号《国务院关
工矿区猪肉供应的规定 日发布 于下达调整生猪和农村粮油价格方案的通
知》代替。
56 国务院关于实行棉籽短 1957年12月23 已被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1号
绒计划收购和统一分配的 日 《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
代替。
57 国务院关于农副产品、 1958年11月19 已被一九五九年国务院国五空字33号
食品、畜产品、丝绸等商 日发布 《国务院批转关于商品分级管理办法的报
品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 告的通知》代替。
58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1958年12月29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1]151号《国务院批
进一步加强蔬菜生产供应 日 转商业部关于九个城市蔬菜座谈会纪要的
工作的指示 》代替。
59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 1959年2月12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4]92号《国务院批
商品分级管理办法的报告 日 转商业部关于当前城市商业体制改革若干
的通知 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和国发[1984]96号
附:关于商品分级管理办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农牧
法的报告 渔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
的报告的通知》代替。

60 国务院关于将商业部系 1959年5月26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4]92号《国务院批
统二级批发站立即收归省 日 转商业部关于当前城市商业体制改革若干
商业厅领导的通知 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代替。
61 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 1961年4月4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5]35号《国务院关
购价格的通知 日 于下达调整生猪和农村粮油价格方案的通
知》代替。
62 国务院关于提高油脂油 1961年4月4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5]35号《国务院关
料统购和统销价格的通知 日 于下达调整生猪和农村粮油价格方案的通
知》代替。
63 国务院关于商业部系统 1962年5月5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4]82号《国务院批
恢复和建立各级专业公司 日发布 转商业部关于当前城市商业体制改革若干
的决定 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代替。
64 国务院关于收购农副产 1962年5月31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73]33号《国务院批
品奖售办法的几项通知 转国家计委实行农副产品统一奖售办法的
》和国务院国发[1984]96号《国务院
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关
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报告的
》两个文件代替。
65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 1963年1月22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1]113号《国务院
商业部、对外贸易部、民 批转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会
委党组关于第五次民族贸 议纪要的通知》代替。
易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的

附:商业部党组、对外贸
易部党组、民族事务
委员会党组关于第五
次民族贸易工作会议
情况的报告
66 国务院关于收购籽棉和 1963年8月15日 已被国家经委、商业部、农牧渔业部经
皮棉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 农[1984]721号《关于搞好棉花加工问题
的通知》代替。

67 国务院关于加强酒类专 1963年8月22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78]59号《国务院批
卖管理工作的通知 转商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酒
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代替。
68 国务院关于调整城镇居 1964年4月7日 已被国务院(65)国粮字245号《关于
民食油供应定量的通知 提高非农业人口食油供应定量标准的通
知》代替。
69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全 1964年6月26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2]25号《国务院批
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改 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抓好小商品中
进三类日用工业品经营方 小农具生产和供应的意见的通知》代替。
针和流通形式的意见的通

附:商业部、全国手工业
合作总社关于改进三
类日用工业品经营方
针和流通形式的意见
70 国务院关于提高非农业 1964年11月3日 已被国务院(65)国粮字245号《国务
人口食油供应定量标准的 院关于提高非农业人口食油供应定量标准
的通知》代替。
71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全 1965年5月3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73]33号《国务院批
国供销合作总社麻类生产 转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农副产品统一奖售办
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的通知》代替。
附:麻类生产座谈会纪要
72 国务院批转粮食部、总 1965年6月1日 已被粮食部、总后勤部(79)粮储字第
后勤部修订的《军用战备 96号《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代替。
粮、油、马草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附:军用战备粮、油、马
草管理暂行办法
73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 1965年9月21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78]16号《国务院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关 批转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周
于废旧物资工作情况的报 总理对废旧物资工作题词的请示报告》代
告的通知 替。
附: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关
于废旧物资工作情况
的报告

附件一·(续五)

商 业
序 号 法 规 名 称 发布机关和日期 说 明
74 国务院批转全国供销合 1965年12月17日 已被商业部、财政部(84)商财联字第
作总社关于改革供销合作 43号《关于改革各级供销社财务管理制度
社财务管理体制的报告的 的联合通知》和商业部(84)商财字第44
号《关于改革各级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体
附: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改 制和盈余分配的规定》代替。
革供销合作社财务管
理体制的报告
75 国务院关于调整侨汇粮 1966年3月30日 已被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侨
食供应标准的通知 务办公室(78)商特联字第56号(78)银
外字第166号(78)侨内字第67号《关于侨
汇物资供应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代替。
76 国务院关于稳定农民粮 1968年1月27日 已被中共中央中发[1971]50号《关于继
食负担一定三年政策在一 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代
九六八年继续延用一年的 替。

77 国务院转发全国供销合 1970年3月31日 已被石化部、铁道部、交通部、供销合
作总社军代表关于改革化 作总社(77)供销农联字235号《关于颁
肥、农药分配体制问题的 发新建十八个大化肥厂产品分配、收购、
报告的通知 运输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供销合作总社
附:供销合作总社军代表 (77)供销农字第341号《关于印送国务院
关于改革化肥、农药 领导同志审批的关于调整化肥、农药采购
分配体制问题的报告 供应管理体制的报告和影印件的函》代替。
78 国务院转发农林部、卫 1971年3月23日 已被农牧渔业部、卫生部一九八二年六
生部、商业部关于安全使 月五日颁发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代
用农药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替。
附:农林部、卫生部、商
业部关于安全使用农
药问题的报告

79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 1972年5月23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1]113号《国务院
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和 批转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会
供应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议纪要的通知》代替。
附:商业部关于少数民族
特需商品生产和供应
情况的报告
80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 1973年6月13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78]16号《国务院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情况和 批转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周
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总理对废旧物资工作题词的请示报告》代
附:商业部关于废旧物资 替。
回收利用情况和意见
的报告
81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认 1973年10月8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3]177号《国务
真执行棉纱棉布及主重针棉 院批转商业部关于全国临时免收布票和
织品统购统销政策的意见的 明年不发布票的请示的通知》代替。

附:商业部关于认真执行棉
纱棉布及主要针棉织品
统购统销政策的意见
82 国务院关于棉花生产几项 1978年4月4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3]51号《国务院
政策规定的通知 批转农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一
九八二年化肥分配问题的请示通知》代
替。
83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 1978年9月9日 已被国务院[1985]98号《国务院批转商
北方秋菜收运供应工作会 业部、农牧渔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做好
议的汇报提纲的通知 城市蔬菜产销工作报告的通知》代替。
附:商业部关于北方秋菜
收运供应工作会议的
汇报提纲

84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国 1978年12月25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79]230号《国务
家物价总局关于友谊商店 院批转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旅游总局
供应外宾粮油、副食品实 关于涉外价格座谈会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行优质优价原则的报告的 代替。

附:商业部、国家物价总
局关于友谊商店供应
外宾粮油、副食品实
行优质优价原则的报

85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 1979年10月17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4]92号、96号
当前商业工作几点意见的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当前城市商业体
报告的通知 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和《国务
附:商业部关于当前商业 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农牧渔业部
工作几点意见的报告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报告
的通知》代替。
86 国务院关于加强茶叶工 1981年4曰24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4]75号《关于调
作的通知 整茶叶购销政策和改革流通体制意见的报
告的通知》代替。
8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无定 1981年9月18日 已被国务院国发[1984]146号《关于加
购基数的单位和个人交售 强棉花产销综合平衡的通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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