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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几点简要思考/魏勇

时间:2024-06-25 13:30: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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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几点简要思考

魏 勇


内容提要:
听证一般是指在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听证制度,《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结合税务实际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制度作了详细规定。本文在阐述行政听证程序的一般原理的基础上结合税务实践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主持人人选、听证笔录和申请人等几个问题进行了简要思考并提出了有关建议。
关键词:税务行政处罚 听证 简要 思考

听证一般是指在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是英美普通法律追求自然公正原则的重要体现,自然公正原则要求给当事人充分的辩护权。听证制度和回避制度是构成自然公正原则的两个基本要件[1]。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听证制度是法治国家遵循正当程序,力行程序法治的产物。较早确立行政听证制度的是1946年的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这个法律的制定,改变了传统行政法上确立的“行政效率优先”原则,而代之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控制的行政法原则。以后,很多国家在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同时,都规定了听证制度。
为了适应世界的发展趋势,完备我国的行政法体系,《行政处罚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听证制度的确立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税务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听证程序在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中有利于税务机关客观、公正、全面地弄清案件事实,有利于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强化税务机关内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有利于税法宣传和税收法制教育,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当然,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还存在很多不可忽视的问题,下面,笔者对其中的几个问题进行简要思考。

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的大小,实际是公民权利在行政处罚上受保障程度和行政权力受限制程度的反映。听证范围广,说明《行政处罚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较充分和对行政权力的限制较充分。反之亦然。听证范围的确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即:个人利益原则与公共利益均衡原则,成本不大于效益原则。[2]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各国界定听证范围的标准有两大类,一是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种类适用听证程序的范围,我们称之为行为标准;二是根据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利益范围确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范围,我们称之为利益标准。” [3]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听证程序。可见,我国将听证范围仅限于个别严厉的行政处罚行为,采用的是行为标准。值得一提的是,《行政处罚法》听证范围的“等”是“等外等”还是“等内等”,目前学术界和实务部门争论很大,有人认为,既然《行政处罚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听证范围,则行政处罚法适用听证范围仅限于列举的三种,“等”是一个毫无意义的虚词,有些地方在制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时已经把“等”字去掉了。[4]也有人认为,适用听证程序的范围是难以一一列举的,为防止挂一漏万,这里的“等”字表明还有其他行政处罚可纳入听证范围。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为了探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首先要明晰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1月17日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以下简称《复议规则》)第八条第(五)项,税务行政处罚有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三种。但笔者认为,除了上述三种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外,就目前税务实践而论,还应包括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权、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三种(参见拙文《浅论税务行政处罚构成要素》)。为了明确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税务听证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对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由此可见,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仅限于较大数额的罚款。笔者认为,就税务实践来说,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存在以下问题:
(一)听证范围太窄,不符合设立听证程序的立法初衷
笔者所在单位南充市国税系统共辖十个县级税务局,按《税务听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听证标准和范围,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实施近8年以来,共举行了6次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平均1年还不到1次,可见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案件是很少的。所以,进一步扩大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并不会降低税务行政效率。此外,听证是保障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行为标准”按理应当将最严厉的处罚行为全部纳入听证范围之内,否则就会失去听证制度设立的意义。具体到税务行政处罚来说,“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行政处罚要比单纯3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要严厉得多,对大中型出口企业来说,停止其几个月的出口退税权,可能意味着上百万、千万元的巨额损失。而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将会严重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甚至会使纳税人因不能开具发票而失去商品销路导致关门歇业。由此可见,进一步扩大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存在理论与实践上的依据,将“停止出口退税权”和“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纳入听证范围是完全行得通的。
(二)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外延存在误解
《税务听证实施办法》并未将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纳入听证范围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范围。理由是这个证书是税务机关依申请核发的,是允许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某种活动资格和能力的证明文件。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就意味着享有了领购、开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可以凭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金,反之,如果没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就不能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金,将导致纳税人多缴税款,最终影响到纳税人经济效益。但是否所有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都应当进行税务听证呢?笔者认为,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对全部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都进行税务听证,又会影响到税务行政效率。如果是对纳税人利益无影响的纳税人自身行为,例如,纳税人分立、合并、终止、注销而主动提出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申请的(实际上这已不是一种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税务管理行为),就不必举行税务听证,如果是纳税人违反了有关涉税法律、法规和规章,税务机关凭职权单方面主动作出的行政处罚,就应当举行听证
(三)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权与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停止出口退税权如出一辙,也应将其纳入听证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目前税务行政处罚实践,本着兼顾行政效率和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原则,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除较大数额罚款外,还应当包括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和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权四种处罚种类。
二、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的主持人
听证程序的实施质量如何,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听证主持人,他与程序公正紧密相关。如果听证主持人人选不当,势必影响到行政处罚结果的客观公正性。所以,听证主持人人选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正如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所说,“由公正、超党派的审讯官员主持公正听证是行政裁决程序的精髓。如同法院的法官所作出的裁决一样,行政官员在听证中所作出的裁决也必须由公正、超党派的审讯官作出。如果审讯官或者行政机关受到法律的偏见和影响,那么行政裁决则是无效的”。[5]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这表明我国《行政处罚法》在听证主持人人选上确定了二项原则:职能分离原则和回避原则。基于《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税务听证实施办法》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范围较《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窄,《行政处罚法》强调的是“非本案调查人员”,与调查人员同一机构的其他人员可以作听证主持人;而税务听证主持人强调的是“非本案调查机构人员”。税务实践中,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往往由法制机构负责,而当调查人员是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时,这就有违法之嫌。姑且不管上述区别,《行政处罚法》和《税务听证实施办法》都确定了这样的制度,即听证主持人由行政违法案件调查所在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担任,换言之,《行政处罚法》与《税务听证实施办法》在主持人人选上实行的均不是彻底的完全职能分离,而仅仅是行政机关内部不同人员和不同工作部门的局部职能分离。由于实行局部职能分离,税务听证主持人与所属行政机关具有从属关系,他们的任命、提升和工作业绩完全由税务机关决定,没有独立地位,完全在税务机关长官指挥下行动,因此,税务听证主持人在实践上很难真正地独立自主,更不能达到国家税务总局所说的“超脱”地步。这样,税务听证主持人在其向税务机关提出的《听证报告》完全可能是税务机关长官意图,从而使税务听证程序流于形式,其结果是听证的公正性完全取决于税务机关长官的法学修养和法治意识的高低。此外,税务听证主持人一般为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他们与案件调查人员同属于一个税务机关,势必会造成在听证会举行前,与调查人员单方面接触,就案件进行反复磋商,形成先入为主,影响后来听证会的公正性。为了解决听证主持人有关问题,很多人认为,我国的听证制度可以借鉴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即行政机关无权自由任命听证审理官(我国称为听证主持人),只能根据需要,从文官事务委员会所确立合格人员名单中选择任命若干听证审查官。文官事务委员会只从具有律师资格和某种行政工作经验的人选中,通过竞争考试认为合格后才录用为听证审理官。笔者认为,采取行政法官制度固然很好,但其成本太高,加之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尚待改革,故不适应我国国情。为保障听证结果的公正性。笔者大胆认为,我国的仲裁制度已十分成熟,且仲裁员的法律素养普遍比较高,建议听证主持人可从仲裁员中选用,为此可以修改我国仲裁法,扩大仲裁的受案范围。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税务行政权的特殊性,仲裁员在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主持后,不能形成最终裁决,只能向行政机关提交《听证报告》,并提出处罚建议。
三、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对听证过程所作的书面记录。该记录对行政决定的作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国、奥地利、德国、日本等国《行政程序法》规定,听证笔录是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例如,奥地利《普通程序法》第15第规定,听证笔录对听证过程与标的有充分的证据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明。《美国联邦程序法》第556条规定,听证笔录,证物以及在该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书和申请书是作出裁决的唯一案卷。这就是所谓的“案卷排他性原则”。“案卷排他性原则”是美国正式听证制度的核心。由于美国在世界上的广泛影响,“案卷排他性原则”已成为听证笔录是行政处罚决定唯一依据的代名词。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据本法第38条规定作出决定。可见《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笔录的地位和作用并无明确规定。《税务听证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但对于听证笔录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中应起何作用,也没有明确,这就产生了以下两个问题:听证笔录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还是主要依据或者仅作参考?税务机关在听证之外又获得了新的有利证据该怎么办?如果说,听证笔录不是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的依据,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未在听证中出示的材料作出裁决的话,那么,听证程序也就成为税务机关实行法治的装饰品罢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谈不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此外,听证程序一般是在税务机关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和相关规定,将拟予以处罚的通知告知纳税人后,由纳税人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才正式启动的,如果税务机关在听证后根据新证据作出裁决,那么由于该新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当事人的意见可能未得到充分听取,将会根本上有悖于听证是“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内涵,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就可能失去公正、公平。同时也会变相剥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导致行政处罚行为不能成立。欣喜的是,于今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也基本上确立了听证笔录排他性规则。该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完全应在现行的税务听证程序中加入“听证笔录排他性规则”。即在《税务听证实施办法》中增加这样的规定,“所有与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有关的证据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通过质证和辩论进行认定。税务机关不得以未经听证的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6]只有强调听证笔录的排他性规则,才能充分发挥听证制度在保障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防止税务机关“暗箱操作”,从而做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公正、公平和公开。
四、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范围
对于听证申请人范围的界定,《行政处罚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24条、27条、30条和31条规定进行推论,听证申请人仅指当事人,而当事人是被事先告知将受到行政机关作出听证适用程序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有权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立法中已有规章采取了这种推论观点,例如,《四川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13条就对当事人按上述推论进行了明确界定。伴着现代行政进程,行政关系中利害关系人的角色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当事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角色是不固定、一成不变的,而是呈现出相互转换的趋势。[7]
听证申请人仅限于行政处罚当事人是否过于狭窄?在听证制度出现最早的美国,个人或者组织只要实质利益受到不利的影响,而且这种不利的影响的发生和行政决定的关系不是过分间接,就应允许受害人参加听证程序。所谓影响不以经济利益为限,包括非经济利益在内,有权参加行政裁决正式听证程序的人,不限于对行政决定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明显的当事人,也包括间接利害关系人,例如竞争者和消费者在内。日本行政程序法第10条也有类似规定。在我国台湾地区,因程序之进行将影响第三人的权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机关得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通知其参加听证为第三人。[8]具体到税务行政处罚,利害关系人同样是广泛存在的。根据笔者税务实践,税务行政处罚上的利害关系人基于以下几种情形而存在:
(一)基于听证申请权的移转
例如,自然人甲是纳税人,因违法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2000元,依法可以申请听证,但甲在听证申请期内死亡,甲的儿子乙是否有权利申请听证?对此,《税务听证实施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甲乙二人具有利害关系(继承关系),根据听证的精神意蕴,甲的听证申请权可以移转至乙,乙完全可以成为听证申请人。
(二)基于民法上的利益关联
例如,丙和丁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丙将付货款给丁,但由于丙税务违法,被行政机关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这时,丙如果缴纳罚款将会不能支付货款从而影响到丁的合法权益,再设丙放弃听证申请权,是否丁可以代位丙行使听证申请权呢?笔者认为,虽然丁和税务机关没有直接构成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但由于税务机关对丙的处罚结果将会使丁的民事利益受到实际损失,换言之,丁与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税务行政处罚中的利害关系人,为了保护丁的正当利益,丁应当有权代位丙申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三)基于受害人的原因
例如,某纳税人将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另一纳税人,另一纳税人不知道发票的真伪,属于善意取得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某纳税人被税务机关查处后不申请听证,则另一纳税人则基于爱害人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利害关系人。
针对以上几种情形,也许有人说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提起民事诉讼,但我们知道,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损的原因是税务行政处罚行为,而非民事行为,为此,为利害关系人寻求行政法上的保护更能体现行政法治精神,符合听证程序“广泛听取意见”的精神意蕴。由于听证程序是“舶来品”,所以,笔者建议,我国立法部门在立法时,对西方的法治文明成果应充分吸收,不要只吸收其法治的形式,而失去法治的精神。

(作者单位:四川省南充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


注释:
[1] 宋世杰主编:《中国行政法律制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18页。
[2] [3]马怀德:《论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载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宪法学、行政法学》,1998年第2期,第88页和第89页。
[4]参见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25条,该条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该条在列举听证范围时,没有“等”字。
[5]杨惠基:《试论听证主持人》,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第54页。
[6]实际上,《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第16条已有这样的规定。
[7]刘飞宇:《论听证当事人》,载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宪法学、行政法学》,2002年第6期,第48页。
[8]参见汪永清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第164页。

常州市暂住人口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2]129号

常州市暂住人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暂住证申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暂住人口是指外省、市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市区、辖市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人口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等日常管理工作。

房管、财政、国税、地税、民政、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卫生、工商、城管、建设、交通、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暂住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第二章 暂住登记与暂住证申领

第六条 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拟在暂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申领暂住证: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佣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第七条 申报暂住登记必须在到达后3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携带不满16周岁的子女,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身份证明,已婚育龄暂住人口还必须出具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该户居民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认真核查暂住人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后,登记造册,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

(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应携带租赁合同,和房主一起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

第八条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第九条 暂住证是暂住人口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暂住人口在暂住地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应出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相关证明。

除公安机关可依法收缴或者吊销暂住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

第十条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为1年,暂住证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在期满前到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或换证手续。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暂住证。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报告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换领手续。

第十一条 暂住证登记项目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编号、暂住地址、暂住理由、有效期限等,暂住人口在登记时必须如实申报登记项目。

暂住证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应到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手续。暂住人口离开本市市区、辖市时,应申报注销暂住登记、缴销暂住证。

第十二条 暂住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遵守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不得冒领、涂改、转借或者使用过期的暂住证;

(三)应随身携带身份证或暂住证,遇到依法查验身份证、暂住证时,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第三章 租赁房屋管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出租给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检查等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出租的房屋及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十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治安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治安登记,经审核符合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和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未办理治安登记手续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十七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报房管部门备案,并应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督促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办理暂住证;

(三)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携带子女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公安派出所备案,基本情况有变动的,应及时报告;

(四)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

(五)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和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主委托代理人代管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属于暂住人口的,应在3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办理暂住证;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严禁利用租赁的房屋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七)服从公安机关的依法管理、检查。


第四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暂住人口、房屋出租户的分布情况,按每300-500名暂住人口配备一名协管员,协助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暂住人口和房屋租赁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人,应与公安机关签订管理责任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主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和贯彻暂住人口管理的法规,对暂住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安全教育;

(二)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检查督促本单位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

(三)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的人员;

(四)及时调处矛盾和纠纷,落实对违法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暂住人口增减变动和管理工作等情况;

(六)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和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或农村劳动力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使用暂住人口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条件和相应的生活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必须执行有关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暂住人口的,应在报名登记后10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自录用之日起必须与被录用的暂住人口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自录用暂住人口之日起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暂住人口的,应自录用之日起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按规定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第二十六条 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户籍地和暂住地共同管理,并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具体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安、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在为成年暂住人口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外来人员就业证等证件时,应核查其婚育证明,并将查验结果通报同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暂住人口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必须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

第二十九条 办理暂住证、婚育证、外来人员就业证等证件,应按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条 执行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综合治理管理等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管理人员、管理措施、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公安派出所暂住人口登记、信息采集录入、发证率和租赁房屋审核登记、信息采集录入、治安责任书签订率达到省、市规定标准的;

(三)暂住人口及租赁房屋中的突出治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的;

(四)法制宣传教育成效显著的;

(五)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

(六)在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三)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三十二条 房屋租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危险物品,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

对出租或承租房屋的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罚款的行政处罚,其数额在非经营活动中不得超过1000元。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其数额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其数额不得超过10000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依法应由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工商、卫生等部门查处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过复议,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4日发布的《常州市暂住人口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第8号令)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7月26日

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的通知

( 1982 - 11 - 8 )



国务院同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38号文)和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38号文)的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对重点风景名胜区进行了调查、评价和鉴定,已有二十二个省、市、自治区提出了五十五处,要求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今年三月到四月期间,全国政协城建组、文化组和原城建总局分别邀请部分在京政协委员和有关园林、建筑、城市规划、地理、美术、文物、旅游、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开会,讨论加强风景名胜的保护问题并评议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大家一致认为,我国山河壮丽,历史悠久,自然风景和名胜古迹遍布全国。一些年来由于各种原因,许多重要风景名胜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近年来一些风景区的开发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缓,应尽早确定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制订保护管理办法,明确管理体制,使我国一些世所罕见的壮丽自然景观和名胜古迹切实得到保护。经过讨论和评定,提出了四十四处风景名胜区(名单附后),作为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台湾省的风景名胜区待台湾回归祖国后另定),请审定。
当前,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38号文件的要求,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抓紧编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划定范围。各地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科技力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编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提出保护和管理范围。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管理范围要从保持景区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完整,有利于保护,便于管理和组织旅游出发,不应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为了保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特色,维护生态平衡,避免环境污染,还要在风景名胜区外围划出一定的保护地带。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范围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并立碑标明区界,建立档案。
二、加强领导,实行统一管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要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安排风景名胜区内各方面的工作,其主要任务是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风景名胜不再受到破坏和污染,保持和发扬景观原有特色,按照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现有的物质、技术条件安排好旅游。使风景名胜区环境优美,秩序良好,成为有益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进行科普教育,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游览胜地。
三、严格保护景区植被和地形地貌,维护自然生态。在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严禁砍伐林木、破坏植被和进行开山取石、挖沙取土、围湖造田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积极稳妥地做好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工作。风景名胜区的一切建设均要按照规划要求有计划地进行,重要建设项目要报上一级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旅游设施要因地制宜,要保持地方特色,同自然环境相协调。目前尚不具备对外开放条件的风景名胜区,应搞好保护和管理工作,加强绿化建设。
五、继续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和鉴定工作。凡符合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条件的,可陆续呈报国务院审批。建议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分批审定省级风景名胜区,并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以上妥否,请批示。
附: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
1、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 八达岭位于北京西北延庆县境内,是万里长城重要隘口??居庸关的外口。山势险峻,长城依山而筑,居高临下,工程浩瀚,气势雄伟。明十三陵位于北京北部昌平县境内,山环水抱,南部有龙虎二山对峙,形同大门。其内分列着十三座明代帝王的陵寝,每陵各居一山,明楼、殿阁隐现于苍松翠柏之中。1958年修建了十三陵水库,使风景名胜区更添新色。八达岭??十三陵一带还分布着望京石、点将台、居庸关、云台、沟沟崖、铁壁银山等名胜动古迹。
2、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风景名胜区 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座落在峰峦起伏的山谷盆地中。避暑山庄建于1703-1790年,是规模宏大的皇家园林,由宫殿和苑景两部分组成。宫殿布局严谨,建筑朴素;苑景充分利用丰富多样的自然地形,运用我国传统的造园手法,集中了古代南北园林艺术之精华。外八庙融合了汉、蒙、藏等民族的建筑形式,如众星拱月,环列于山庄的东部和北部。分布于群山中的奇峰异石如棒锤峰、双塔山、罗汉山等,与山庄建筑相互映衬,使人文美与自然美融合一体。
3、秦皇岛北戴河风景名胜区 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西南,南临渤海,北靠联峰山。北戴河海滩漫长曲折,沙软潮平,林木苍翠,有鸽子窝、金山咀、老虎石、观音寺、望海亭、莲花石等景点,是我国著名的海滨风景名胜区。秦皇岛市东北还有万里长城重要关城“天下第一关”??山海关以及孟姜女庙、孟姜女坟、老龙头等名胜古迹。
4、五台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山西省五台县东北。以台怀镇为中心,周围屹立着东、西、南、北、中五个山峰,称作五台。五峰之内称台内。最高峰北台海拔3,058米,素称“华北屋脊”。五台山是古老的花岗岩、片麻岩构成断块上升的山地,山顶平展如台,河谷溪流不断。五台山为我国四大佛教名山之一,早在东汉就在此建佛教殿堂,现存唐、辽、元、明、清寺庙及遗迹近百处,台外南禅寺和佛光寺建于唐代,是我国现存最早的木结构建筑,其它珍贵文物亦很多。五台山还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所在地,松岩口有白求恩大夫建立的模范医院。
5、恒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山西省浑源县城南。恒山主峰海拔2,016米,为石灰岩质断层山,山势雄伟,奇峰壁立,自古被封为北岳。有天峰岭、翠屏峰、金龙峡、姑嫂崖、飞石窟、千佛岭、悬空寺等胜景。悬空寺建于金龙峡西侧翠屏峰悬崖上,上载危岩,下临深谷,楼阁悬空,分外壮观。还有彩陶文化、青铜器遗址、汉崞县古城遗址、内长城以及古墓葬等古迹。
6、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辽宁省鞍山市东南。为花岗岩体剥蚀低山丘陵,群山层峦起伏,山峻崖峭,态状万千,最高峰仙人台海拔708米。山上林木繁茂,有植物八百多种和珍贵的黑鹤等鸟兽近百种。自隋唐以来千山成为佛道两教活动之地,目前尚存祖越、龙泉、中会、大安、香岩等寺观二十座,古塔、石碑、题刻等名胜古迹多处。有“东北明珠”之称。
7、镜泊湖风景名胜区 位于黑龙江省宁安县西南。镜泊湖为牡丹江上火山形成的熔岩堰塞湖。湖泊四面环山,水平如镜,湖岸曲折,山重水复,有吊水楼瀑布、白石砬子、大孤山、小孤山、珍珠门等景区。湖西为张广才岭的茂密森林,生长着许多珍贵动、植物。还有十座雄伟的火山口和许多熔岩洞。
8、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 位于黑龙江省德都县西北。为火山地质自然风景,十四座火山锥平地而起,形态各异,五个连通的熔岩堰塞湖蜿蜓其间。老黑山和火烧山为二百多年前喷发的近期火山,火山地貌完整,有“火山地质博物馆”之称。火山熔岩形成的丰富地貌与山、水、森林融合在一起,构成特殊的景观,有温泊云雾、三池冰裂、石浪闻声、桦林沸泉等景点。
9、太湖风景名胜区 位于江苏省苏州、无锡两市和吴县、宜兴、无锡三县境内。太湖中有岛屿四十八个,山水结合,层次丰富,自成天然画卷。太湖东、北、西沿岸和湖中诸岛,为吴越文化发源地,遗存大批文物古迹,如春秋时期阖闾城、越城遗址、隋代大运河、唐代宝带桥、宋代紫金庵、元代天池石屋、明代扬湾一条街以及大量名寺古刹,古典园林等。还有关于吴王夫差、越王勾践、孙子、范蠡、西施、项羽、范仲淹等历史人物的传说和遗迹。
10、南京钟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江苏省南京市,以钟山(紫金山)和玄武湖为中心。钟山三峰相连形如巨龙,山、水、城浑然一体,雄伟壮丽,气势磅礴,古有“钟山龙蟠,石城虎踞”之称。地处北温带和亚热带之交,为南北植物引种过渡地带,植物品种丰富,林木繁茂。有中国民主革命伟大先驱者孙中山先生的陵墓??中山陵以及辛亥革命名人墓。还有孙权墓、明孝陵、灵谷寺等名胜古迹多处。
11、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风景妩媚,早在南宋即出现“西湖十景”,经过历代妆点,使江湖、山林、洞壑、溪泉、春华秋实、夏荷冬雪等自然之胜与古刹丛林及造园家的雕凿融为一体,正如苏东坡诗:“水光潋滟晴方好,山色空蒙雨亦奇;欲把西湖比西子,淡妆浓抹总相宜。”杭州为吴越古都,又是丝绸之府、鱼米之乡,人物辈出,留下不少可歌可泣的史实和传诵千古的诗篇,与西子湖畔大量名胜古迹互为印证。
12、富春江??新安江风景名胜区 位于浙江省钱塘江上游,下起富阳,上至淳安。两岸山色清翠秀丽,江水清碧见底,素以水色佳美著称;更兼许多具有浓厚地方特色的村落和集镇点染,使富春江、新安江画卷增色不少。新安江水库碧波万顷,湖中岛屿密布,林木繁茂,有千岛湖之称。沿江有鹳山、桐君山、瑶琳洞、赋溪、姥山、龙山等景区,还有严子陵钓台、方腊洞、灵栖洞等名胜。
13、雁荡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浙江省乐清县东北。雁荡奇秀是因构成山体的流纹岩断裂发育,经风化作用而形成的奇特地貌。奇峰怪石,古洞石室,层峦叠嶂,飞瀑流泉,蔚为壮观。主峰百岗尖海拔1,150米。灵峰、灵岩、大龙湫为全山风景中心。大龙湫瀑布高达190米,直泻龙潭。雁荡山古负盛名,唐初即在山上建寺院,宋时曾有十八古刹、十六亭、十院之盛。
14、普陀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浙江省普陀县。为我国四大佛教名山之一。相传自五代建“不肯去观音院”之后,历代相继兴建寺院,其中普济、法雨和慧济三大寺是我国南方清初寺庙建筑群的典型。普陀山四面环海,群岛罗列,碧海蓝天,风景奇特,素有“海天佛国”之称。古人云:“山兼海之胜,当推普陀山”。岛上有千步沙、百步沙海滩以及潮音洞、梵音洞、南天门、西天门等风景点二十多处。
15、黄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安徽省南部太平、黟县、休宁、歙县交界处。为峰林状花岗岩高山构成的山岳风景名胜区。山体雄伟奇特,玲珑巧石,万姿千态,主峰莲花峰海拔1,840米,黄山美在奇松、怪石、云海、温泉“四绝”。黄山松生长在峰石峭壁间,苍劲、刚毅,尤以迎客松的美姿著名。黄山雨量充沛,林木繁茂,云蒸雾涌,自然景色变幻莫测,主要景点有北海、西海、天都峰、玉屏楼、云谷寺等。黄山以其非凡的自然美膺得“五岳归来不看山,黄山归来不看岳”之誉。
16、九华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安徽省青阳县境内。是花岗岩体构成的山岳风景名胜区,山势雄伟高拔,主峰十王峰海拔1,341米。宋王安石誉为“楚越千万山,雄奇此山兼”。九华山我是国四大佛教名山之一,东晋开始佛教传入,佛教寺庙相继而建。建筑形式以佛教殿堂与皖南民居相结合而独树一帜。尤其九华街一带之寺庙,各抱地势,高低错落,形成以化城寺为中心的优美古建筑群,享有“佛国仙城”之号。九华山的苍松、翠竹、岩洞、怪石、飞瀑、流溪、田园、山庄,也别有情趣。
17、天柱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安徽省潜山、岳西两县境内。是花岗岩构成的山岳风景名胜区,主峰海拔1,490米,壮丽峻秀,多瀑布、清泉,林木茂密,海拔千米以上多黄山松,千姿百态,其“迎客松”犹如黄山“迎客松”之同胞姊妹。天柱山古称皖山,现存三祖寺等寺庙和历代文人留下的摩崖石刻二百多处。
18、武夷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福建省崇安县境内。是以“丹霞地貌”为特征的风景名胜区。“有声欲静三三水,无势不奇六六峰”,以盘流山中的九曲溪为中心,沿溪森列三十六峰,碧水丹山,奇险秀丽。九曲溪每曲自成异境,大王峰、玉女峰、天游峰、接笋峰、小桃源、水帘洞、流香涧、一线天各有其胜。还有古越族安置在绝壁上的“船棺”,宋代朱熹创办的紫阳书院,元代御茶园以及历代摩崖石刻等名胜古迹。
19、庐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南,东濒鄱阳湖,北临长江。是以平地拔起的地垒式断块山为主体的山岳风景名胜区。主峰大汉阳峰海拔1,474米。庐山风景具有雄、奇、险、秀的特色。自古有“匡庐瀑布誉满天下”的盛名。位于五老峰东的三叠泉,水分三级挂落于铁壁峰前,落差120米。山上有仙人洞、三宝树、龙首岩、含鄱口等景点,山下有晋代东林寺,宋代的观音桥和白鹿洞书院等名胜古迹。
20、井冈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江西省井冈山县。井冈山属南岭北支,罗霄山脉中段,为中国革命第一个农村根据地。有毛泽东、朱德、彭德怀、陈毅等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工农红军革命斗争的遗迹多处。英雄的业绩和壮丽的河山相互辉映,光照千秋,故朱德同志题为“天下第一山”。井冈山以石灰岩、砂页岩为主,亦有花岗岩出露,山高谷深,林木茂密,山泉飞瀑,溪流澄碧,终年不断,还有大型溶洞和许多珍稀动、植物。
21、泰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山东省泰安市。是古老的片麻岩构成的断块山地,崛起于华北大平原东缘的齐鲁丘陵之上,主峰海拔1,545米,山势磅礴,雄伟壮丽,常被喻为中华民族伟大崇高的象征。泰山为五岳之首,自秦皇、汉武、唐宗、宋祖,直至明清,历代帝王封禅祭祀,文人墨客吟咏题刻,留下丰富的文物古迹,被誉为露天的历史、艺术博物馆。有岱庙、普照寺、碧霞祠、经石峪刻石、灵岩寺等名胜古迹和玉皇顶、日观峰、月观峰、石坞松涛、鹰愁涧、龙潭瀑布等景点以及许多古树名木。
22、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包括青岛海滨和崂山两部分。青岛海滨岬角曲折,丘陵起伏,其中分布着公园、浴场、寺院等,隔海有薛家岛、竹岔岛、琅▲台等景区。崂山为我国近海名山,海山毗连,雄奇秀美。主峰崂顶海拔1,133米,山上奇峰异石,清泉回流,可观海上云气岚光、壮丽日出等。还有道家宫观,名人诗文刻石等名胜古迹多处。
23、鸡公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南。为低山丘陵风景,是本世纪初发展起来的避暑游览地。山岭苍翠秀丽,报晓峰海拔784米,形似引颈啼鸣的雄鸡。鸡公山地处我国南北植物过渡带,雨量充沛,气候宜人,植物繁茂,有一千二百多种。云海、日出、飞瀑、流泉,四季景色变化动人,主要景点有报晓峰、灵华山、青龙潭,将军石等,还有大量山庄别墅和山村民居。
24、洛阳龙门风景名胜区 位于河南省洛阳市南。龙门山系熊耳山之分支,由西向东到龙门突然断裂,分成东西两山,巍然对峙,伊水中流,形成一座天然石阙,称为“伊阙”。伊水西岸山势陡峭,自北魏始开凿佛教石刻,现有窟龛二千一百多个,佛像十万余尊,碑刻题记三千六百多块,佛塔四十多座,是我国三大石窟艺术宝库之一。洛阳为九朝故都,龙门自古为帝王游幸、文人荟萃之地,附近还有关林、白居易墓等古迹。
25、嵩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河南省登封县境内。中岳嵩山由太室山(海拔1,494米)和少室山(海拨1,512米)等组成,雄峙中原,群峰耸立,层峦叠嶂。地处古都汴、洛之间,自古为文人荟萃之地,历代帝王将相、文人学士、高僧名道、拳豪义侠留下了大量名胜古迹,如始建于北魏的少林寺,规模宏大的中岳庙,我国四大书院之一的嵩阳书院和院内的两株“将军柏”,以及我国现存最古的嵩岳寺塔,太室、少室、启母三汉阙和古天文观测台等。
26、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 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水面辽阔,港叉曲折,依自然环境,分为听涛、磨山、落雁、白马、吹笛、珞洪等景区。沿湖山峦起伏,以磨山最为秀丽,四季花木繁茂,春兰、夏荷、秋桂、冬梅都很著名。有梅林近百亩,七十多个品种。还有楚王、屈原、刘备、关羽、李白、岳飞等历史名人的遗迹多处。
27、武当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湖北省均县西南。峰奇谷险,洞室幽邃,景色绮丽。主峰天柱峰海拨1,612米。武当山为道教圣地之一,自唐以来不断有所建筑,从古均州城至天柱峰一线一百四十余里,分布着数十组元、明、清历代古建筑群,有的在高峰之巅,有的嵌入峭壁,有的隐现于山麓、涧谷、石洞之中,同地形完美结合,工程浩大,工艺精湛,成功地体现了“仙山琼阁”的意境,犹如我国古建筑成就的展览。
28、衡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湖南省衡山县。南岳衡山主要由花岗岩构成,山势雄伟,群峰簇拥,主峰祝融峰海拔1,290米。现存南岳庙、祝圣寺、福严寺、南台寺等寺庙多处。祝融峰之高,藏经殿之秀,方广寺之深,水帘洞之奇为南岳“四绝”。衡山林木繁茂,终年翠绿,奇花异草,四时郁香,素有“五岳独秀”之称。历代帝王和文人墨客来此巡狩、祭祀、聚会、讲学,留有许多古迹和大批诗词、题咏、摩崖石刻。
29、肇庆星湖风景名胜区 位于广东省肇庆市。包括七星岩和鼎湖山两部分。为石灰岩峰林型山水风景。七星岩湖面广阔,七座苍翠的山岩,矗立湖滨,排列如同北斗。岩内多溶洞,岩壁上留有许多题刻。鼎湖山群峰竞秀,古木参天,以丛林古刹、飞瀑流泉著称。散布在庆云寺周围的数千亩自然林,属南亚热带常绿季雨林型,具有独特的岭南景色。
30、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 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北部。是典型的岩溶峰林地貌,山奇水秀,为著名的山水风景名胜区。“江作青罗带,山如碧玉簪”。山石突起,或孤峰婷婷,或峰丛连座,森列无际。漓江及其支流,环回于石山峰林之间,山环水抱,秀丽无比,素有“桂林山水甲天下”之称。桂林“无山不洞”,以芦笛岩、七星岩等溶洞最著名。风景区内文物古迹很多,仅石刻就有两千多件,遍布各风景点,还有秦堤灵渠,秦汉古严关遗址,明靖江王城等。
31、峨眉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四川省乐山地区。包括峨眉山和乐山大佛两部分。峨眉山为平畴突起的断块山。东部低山,势如锦屏,中部群峰如笋,西部山势巍峨,素有“峨眉天下秀”之称。主峰金顶海拔3,099米。登金顶可观云海、日出、“佛光”、“圣灯”四大奇观。从山麓到山顶分别属三个不同的气候带,雨量充沛,植物三千多种,故有“植物王国”之称。峨眉山是我国四大佛教名山之一,有报国寺、伏虎寺、万年寺、清音阁、洗象池等名胜古迹多处。乐山大佛在岷江、青衣江、大渡河三江交汇处,开凿于唐,高71米,为全国之冠。与山、水、寺、塔共同组成了一处蜀中胜景。
32、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 位于四川省东部和湖北省西部。为以长江峡谷水道为主的河川风景名胜区,西起四川奉节,东至湖北宜昌。长江三峡是瞿塘峡、巫峡、西陵峡的总称。两岸群山笔立、崔嵬摩天,幽邃峻峭。三峡以瞿塘雄、巫峡秀、西陵险和观三峡云雨驰名。沿江的名胜古迹有丰都名山、忠县石宝寨、云阳张飞庙、奉节白帝城以及大量赞颂三峡风光的题刻。长江支流大宁河的小三峡,山青水秀,奇峰壁立,林木葱茏,猿声阵阵,饶有野趣。
33、黄龙寺--九寨沟风景名胜区 位在四川省松潘、南坪县境内。是以众多的高原湖泊、瀑布和植物景观为主的自然风景。黄龙寺面对白雪皑皑之玉翠山,沟内彩池密布,遍地奇花异草;九寨沟内有成百个阶梯彩色湖泊,无数飞瀑流泉奔腾倾泻,串连其间,景色秀丽奇绝,世所罕见。黄龙寺、九寨沟二者毗连,但又被高山阻隔为各自独立、各具特点的两大景区。
34、重庆缙云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四川省重庆市北碚区和合川县城附近。包括缙云山、北温泉、合川钓鱼城以及北碚至钓鱼城间嘉陵江沿岸风景名胜。缙云山、北温泉的山岳江河、温泉峡谷、丛林古刹、溪流瀑布、奇葩异卉展示了巴山蜀水幽、险、雄的特色。山中植物有一千七百余种,有“川东小峨眉”之称。合川钓鱼城是南宋抗元的古战场,该城三面临江,屹立江心,尚存古城墙和七座城门以及护国寺、忠义祠等古迹。
35、青城山--都江堰风景名胜区 位于四川省灌县境内。青城山背靠岷山雪岭,面向川西平原,四周密林青翠,岁寒不凋,诸峰环绕,状若城郭,故名。主峰大面山海拨1,300米。以幽古闻名,素有“青城天下幽”之称。青城山为我国道教发祥地之一,名胜古迹、文赋墨迹极为丰富。都江堰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创建的伟大水利工程,不仅消除水患,而且使川西平原成为“天府之国”,有都江堰、二王庙、伏龙观、斗犀台、安澜索桥、玉垒关等景点。
36、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 位于四川省绵阳地区。是在连绵不断的秦岭、巴山、岷山之间,以“蜀道”为纽带的风景名胜区。蜀道是从陕西汉中、宁强入川至广元、剑阁、梓潼的古栈道,绵亘数百里。沿线地势险要,风光峻丽,唐代李白有“蜀道难,难于上青天”的描述。蜀道中分布着众多的名胜古迹,有古栈道、三国古战场遗迹、武则天庙皇泽寺、唐宋石刻千佛岩、剑门关、古驿道翠云廊、七曲山大庙、李白故居等。
37、黄果树风景名胜区 位于贵州省镇宁和关岭两县接壤处。为以黄果树大瀑布为中心的风景名胜区。大瀑布位于犀牛滩,落差74米,宽81米,瀑下为水深17米的犀牛潭,瀑布周围景色瑰丽,河流曲折,地形起伏,有许多激流险滩和瀑布群。还有石林、溶洞和布依族、苗族村寨以及红岩碑、关索庙、天龙庙等古迹。
38、路南石林风景名胜区 位于云南省路南彝族自治县境内。石林为石灰岩岩溶地貌的一种特有形态,以怪石林立、突兀峥嵘、千姿百态、变化无穷为特征。其生动奇异的形象,犹如莽莽森林,又似千队万骑,令人遐想联翩,流传下来许多传神的命名和神话故事。石林壁峰之中,翠蔓挂石,金竹挺秀,山花香溢,季鸟和鸣,使千嶂崖峰显得生气盎然。附近还有芝云洞、奇风洞、长湖、月湖、飞龙瀑等景点。当地彝族人民的歌舞、风情,更使风景名胜区增添色彩。
39、大理风景名胜区 位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为以苍山洱海为中心的湖泊山岳风景名胜区,包括剑川县石宝山景区和宾川县鸡足山景区。苍山挺拔壮丽,主峰海拔4,112米。山上有三千多种植物,是我国植物资源宝库。洱海为高山淡水湖,湖面海拔1,966米,碧水清波,山水相映,明媚秀丽。在下关至上关间分布着古南诏德化碑、大理三塔和蝴蝶泉等名胜古迹。这里白族等少数民族有丰富多彩的民居、民俗和许多优美的民间故事、神话传说。
40、西双版纳风景名胜区 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允景洪为中心,包括勐仑、勐遮和澜沧江一线,为茂密的原始森林和热带雨林风光,以动植物资源繁多著称。勐仑河谷热带雨林是西双版纳植物王国的缩影。勐遮有景真八角亭、勐帮水库、曼冷缅寺、茶王树等景点。澜沧江一线有称为“孔雀之乡”的橄榄坝、小白塔、仙人洞、大宗河瀑布、虎跳石等景点以及多种野生植物群落。西双版纳是以傣族为主的多民族聚居区,有独特的民俗、民居建筑和园林村落。
41、华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陕西省华阴县境内。西岳华山属秦岭山脉,由花岗岩构成,平地拨起,直插云霄。落雁峰最高,海拨2,154米。华山以奇险著称,有青柯坪、千尺幢、擦耳崖、苍龙岭、长空栈等景点。华山松高大参天,多生长在海拨1,500米以上的地带,与险峰奇石相得益彰。华山为道教胜地之一。规模宏大的西岳庙位于华阴县城北,还有玉泉院、仙姑观等名胜和许多历代名人题刻,以及神话传说。
42、临潼骊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陕西省临潼县境内。临近古 城西安、咸阳,以名胜古迹众多著名。骊山林木苍郁,素有“绣岭”之称,远望似一匹骊马,最高峰海拨914米。周、秦、汉、隋、唐等王朝均在骊山建离宫,利用温泉沐浴,有华清池等名胜。骊山东有秦始皇陵和兵马俑坑,一号坑已建起规模宏大的兵马俑博物馆。兵马俑雕塑精美,造型生动,是文化艺术珍品。骊山西北有五千年前姜寨母系氏族社会村落遗迹,东北还有鸿门宴遗址等。
43、麦积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甘肃省天水县境内。以石窟造像为主,自然风景也很秀丽,分为麦积山、仙人崖、石门三个景区。在僧帽山、罗汉岩、香积山、三扇岩、独角峰等奇峰环抱中,麦积山一秀突起,石窟即开凿于悬崖峭壁上,现存石窟佛龛一百九十四个,泥塑、石雕七千二百余件,壁画一千余平方米,北朝“崖阁”八座,是丝绸之路上的佛教圣地。风景区内植被良好,山峦叠翠,被誉为西北黄土高原的一颗明珠。
44、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 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县境内。是以高山湖泊为中心的自然风景区。天山博格达峰海拨5,445米,终年积雪,冰川延绵。天池在天山北坡三工河上游,湖面海拨1,900多米。湖畔森林茂密,绿草如茵。随着海拨高度不同可分为冰川积雪带、高山亚高山带、山地针叶林带和低山带四个自然景象带。在天池同时可观赏雪山、森林、碧水、草坪、繁花的景色。附近还有小天池、灯杆山、石峡等景点。天池古称“瑶池”,清乾隆时始以“天镜”、“神池”之意命名为天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