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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定金、违约金适用关系以及违约金调整的法律分析/蔡英杰

时间:2024-05-20 13:54: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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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定金、违约金适用关系以及违约金调整的法律分析

蔡英杰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之间往往对定金和违约金之间的适用关系持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当事人在咨询过律师之后,通常也会明白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但是,是不是所有性质的定金和违约金都不能同时主张呢?除此之外,在房屋买合同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之间往往对违约金是否过高,存在争议,经常会出现一方要求法官降低违约金的情形。为了解答上述问题,特撰本小文,以供大家参考。

  一、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同时适用?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何为违约金,何为定金。一般来讲,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里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该违约一方支付给守约方一定金额的财产。在我国的《合同法》里,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但以补偿性为主。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里规定的违约金主要是用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的,而不是惩罚违约方的。因此,超过一定限额的违约金,即便双方之间事前在合同中有约定,也是有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某种债权的担保,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所谓的定金罚则含义是指: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法律上没有“订金”的概念,因此在起草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否则可能达不到原本设想的目的。

  《合同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反言之,守约方不能既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又要没收其定金或要求其返还双倍定金。由此可见,《合同法》只是赋予当事人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选择权,如果当事人一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将不能获得支持。相信很多律师都曾经这样告诉过自己的当事人。然而,是否在任何情况下,守约方都不能向违约方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呢?这个问题,可能大部分非法律人士就不太明白了,甚至不少法律专业人士也会犯糊涂。难道还有例外吗?回答是肯定的。根据定金具体性质,定金可以分为很多种,通常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并非每一种定金都不能和违约金同时主张。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实践中,最常见的有两种定金,一种是违约定金,如就延期付款或延期交房等事项约定的定金,一种是解约定金,即定金是解除合同的一种代价。其中,违约定金和违约金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故,违约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是理所当然的。

  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的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这里规定的就是解约定金。从本条规定可见,无论合同履行是否构成违约,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是有区别的,因此,二者可以并用。关于这一点,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09】43号)第26条中有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违约,对方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定金性质,一方违约,对方虽然不能同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但是同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是没有问题的。

  综上所述,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是有条件的,而非绝对,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就是很好的证明。

  二、如何判断违约金过高?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双方往往对违约金的比例存在争议,即便合同中事先已经约定好。在笔者见过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迟延交房或迟延付款的违约金,通常以每日多少元或应付金额(或合同标的额)的一个比例为标准;一种是其他违约金,比如解除合同违约金,通常直接约定为合同标的额的一个比例。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主张违约金过低的情况较少。在大部分案例纠纷中,都是违约方会提出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调低。

  那么,如何判断违约金是不是过高呢?根据《合同法》第114条,判断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是看违约金和守约方损失相比是不是过高了。下面结合不同的违约金,具体阐述一下:

  关于迟延付款或交房的违约金,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比例或者标准。在房屋买卖纠纷发生之后,违约方往往会提出违约金过高,主张对方的实际损失没有这么大,应当降低违约金数额。在这时候,通常法官会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举证的情况,决定是否对已经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在延期付款或交房的情况下,很难判断是否超过了守约方实际损失的30%,所以在判断迟延履行违约金是否过高时,法院通常并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30%的标准。

  关于解约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当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时,法院才会适当减少。根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所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以及合同实际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法院在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

  那么,如何证明违约金是否超过损失的30%呢?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呢?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理应由主张降低违约金的违约方进行举证。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09]43号),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护诚信守约的当事人,依据促进交易及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对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部分,进行适当减少。其中,损失包括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当事人对损失数额计算方法没有约定的,法院可以比照守约当事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或者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对损失数额双方当事人应当分别举证。由此可见,在申请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时,不仅仅是由违约方负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同样需要负举证责任。

  当然,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法院不主动调整。

  三、当事人是否需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得违约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但是上述批复并未涵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其他几种违约金情形,包括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违约金,非贷款原因造成延期交房违约金等等。除批复中明确规定的违约金事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其他情形下个人获得的违约金(尤其是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双方都是自然人的情况下)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尚需有关部门予以明确。毕竟,有时候违约金是针对一方遭受的实际损失而来的,根据税法的原理,这部分就不构成真正的所得,因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得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姓名:蔡英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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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8695236 13520108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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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


南府发〔2007〕111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南充市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南充市政务督办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务督办工作,提高政务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根据《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务督办工作。

  第三条 政务督办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政务督办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推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

(二)实事求是,务求实效。政务督办工作必须求真务实,全面、准确、客观地了解和反映决策实施情况,及时掌握和反映决策实施中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依法办事,程序规范。政务督办工作必须依法进行,要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办事程序,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分级管理,分工协作。政务督办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政务督办工作。

(五)加强协调,强化服务。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作用,积极主动解决政务督办工作中出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努力为领导、为群众、为基层服好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政府政务督办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政务督办工作总责任人,常务副市长具体分管。副市长按照分工对总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抓好分管范围内各项政务督办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县(市、区)长为本地政务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地政务督办工作的落实。副县(市、区)长按照分工对本地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负责抓好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务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部门政务督办工作的落实。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对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抓好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三章 责任体系

  第七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是承担市政府综合督办工作职能的办事机构,与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及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组成市政务督办工作体系。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按照本规则要求开展政务督办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及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开展政务督办工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协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抓好市政府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及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综合督办工作的办事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领导的要求做好政务督办工作,负责指导本县(市、区)、本单位(行业、系统)开展政务督办工作。

第四章 工作范围

第十条 政府督办工作范围。

(一)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上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和督查部门交办事项。

(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

(五)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或交办的重要事项。

(六)市政府下达各地、各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政务督办工作程序。

(一)立项。

1.对上级交办的督办事项,经请示有关领导审阅后予以立项。

2.对重要会议议定事项,根据会议纪要分轻重缓急研究立项。

3.对市政府领导批示件或交办事项,根据批示和指示精神立项。

4.对重大督办事项,由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请有关领导审定后立项。

5.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负责对立项的督办事项进行分类、编号、登记。

(二)交办。已立项的政务督办事项,一般由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以《政务督办通知》的形式书面交办;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市政府领导(或委托督办人员)当面或电话交办。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政务督办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办理。办理答复时间原则上为5个工作日(其中落实省政府督办事项为3个工作日),具体要求以《政务督办通知》为准。由市政府领导(或委托督办人员)当面或电话交办的督办事项,应按交办人提出的要求办理。

(四)反馈。

1.承办单位办理政务督办事项时,应按《政务督办通知》的要求及时向交办单位报送《政务督办报告》。《政务督办报告》由承办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发。

2.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收到承办单位的督办报告后,应及时汇总督查结果,并将情况报告有关领导或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上级督办事项办结情况交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

(五)催办。承办单位未按要求反馈办理情况,交办单位应及时催促承办单位报告办理情况,必要时应深入实地了解掌握办理情况,督促落实。

(六)归档。政务督办事项办结后,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政务督办工作制度。

(一)逐级负责制度。政务督办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督办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的督办,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及时督促、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承办单位在开展政务督办工作中遇到疑难、重大问题时,由本地、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提出建议意见上报,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

(三)通报考核制度。市政府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办理落实市政府政务督办事项情况纳入目标管理,由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进行监控考核。未按要求办理政务督办事项的,按目标管理有关规定扣减年度目标考评分值。

(四)安全保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需要控制知情范围的督办事项,必须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

(五)公文处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中涉及的各类公文,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机构与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督办工作,落实专门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建立健全政务督办工作体系。

  第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政务督办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工作职能,落实专门人员,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政务督办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政务督办队伍建设,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督办工作;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经验交流,不断提高督办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8〕48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6月25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泰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统揽全局,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强监督,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树立和强化责任意识、质量意识、效率意识,坚持以发展作为第一执政要务,用改革的思路、市场的手段、创新的精神想问题、办事情。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项制度,提高行政效率。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勤勉理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因公出市和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市政府领导同志实行工作补位制度。市长、副市长出差(出访)、休假期间,由相对固定的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进行补位,代为处理临时性或紧急性的工作,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六条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市长助理若干名,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强化协作意识,搞好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效能,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和工作指导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泰安实际,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大力推进诚信泰安建设。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建立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系,大力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泰安,推进民主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建立健全公平公正、惠及全民、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便民服务电话的受理工作,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草案)、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市级社会管理事务和重大政策规定、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特别重要的由市政府组织专家、有关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分析。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和建议。

以市政府和部门名义对外订立经济合作、招商引资、特许经营、优惠政策等事项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组织审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对决策进行评估和修正。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每年要向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报告本市推进依法行政进展情况、主要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依法行政情况。

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纳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范围。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继续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日常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监察机构要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落实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评估和备案工作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加强监督制约权力的制度建设。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安排2-3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包括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开发工程建设决策会议、泰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会议、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等),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法制办、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四)研究议定城市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立项、招投标、财政资金支出、政府集中采购及城市规划、土地资产使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对需市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提交议题的部门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协调。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

第四十四条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审定后报市长确定。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查把关。议题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市长及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署意见。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若不能出席(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要向市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经秘书长同意后向市长报告。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主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得带随员。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其中,涉及资金、产权、机构及人员编制的专题会议纪要须经市长审定)。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会议决定以及需要办理的事项,有关部门或单位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并定期将办理情况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八条  除上述会议外,市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市性重要工作。

(二)安排部署综合性或某一方面重要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条  市政府工作会议一般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市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市政府工作会议,由主办部门按程序报送市政府总值班室审理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开会研究时,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根据会议规模分别组织。市长主持召开的会议在市政府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拟提报市长、负责常务工作副市长的会议讲话材料,一般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送市政府调查研究室审核把关。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市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做到开小会,开短会,努力提高会议质量。

市政府工作会议一般不请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县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也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不主持部门召开的会议。

第五十三条  省政府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泰安召开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市政府,经批准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四条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公文的处理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中,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先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认真调研、起草,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修改,然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应当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受理,并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按规定程序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签批和运转,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请示性公文要一事一报并由报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直报市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相关部门要本着互相配合、密切协作、服务市政府工作大局的原则,按照工作需求尽快研究办理。
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承办部门要严格按照领导同志批示意见或转办要求认真办理;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五十九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市政府的决定、政策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复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意见。

第六十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市长签发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序列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县级干部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县(市、区)长、市政府序列部门正职出国审批公文,由市长签发。

(五)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市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签发。

(六)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签发。

第六十一条  大力精简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一)对省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市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起草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进行初审,或直接进入审核、送签程序,或填写《发文审核处理单》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退起草单位处理;对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填写《发文审核会签单》,交起草部门按要求组织会签,所涉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会签完毕。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十一章 政务信息反馈和重要决策督查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反映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情况,为市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十五条  政务信息反馈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市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重大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贯彻执行上级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上级政府各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外地市可供借鉴的工作新思路和新举措。

第六十六条  报送政务信息要围绕中心工作,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做到全面、准确、及时、规范。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网络的指导,确保网络健全完善、高效运转。同时,要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报送通报和考核机制,对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迟报、漏报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十八条  重要决策督查要遵循有令必行、归口办理、限时办结、实事求是的原则,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讲真话、摸实底、报实情,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督查的办法,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六十九条  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同志批示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七十条  重要决策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二)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七十一条  重要决策督查的程序:

(一)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对重要督查事项,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基层督办。

(三)及时办结。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上报落实情况。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并负责汇总上报办理情况,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对市政府的重要决策贯彻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七十二条  收到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除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以外,一般应在15天内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市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省长信箱交办的人民来信及收信人不详的人民来信转市信访局处理;以下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室办理:

(一)市级以上(含市级)领导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五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市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须向市委请示汇报的事项,先由分工副市长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并经市长同意后报市委决定。确定向市委汇报的事项,由主办部门按照市政府研究的意见形成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应包括现状、问题、对策、建议等内容。

第七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议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七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建立学法制度,制订实施年度法制学习计划。市政府要通过专题讲座、集中培训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知识,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市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严格控制警车使用,不搞边界迎送。

第八十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活动;不出席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地方的活动题词、发贺信、贺电。因特殊情况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八十一条  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来泰安考察访问,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市委统一安排的活动。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的工作调研、检查活动,外省、市政府领导同志来泰,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接待;省政府部门领导同志来泰,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全程陪同。

国(境)外来访的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确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市外经贸局提出安排意见,提前3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十二条  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发送请柬。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重要活动,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请示市长,出差(出访)、休假返回后,应向市长报告。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县(市、区)长出差市外、休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由市政府总值班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