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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马洪玲

时间:2024-05-19 21:57: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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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政工科长 马洪玲

稳定是和谐的基础,没有稳定就无从谈和谐。而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这一国家审判机关,无疑在创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加强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每个人的力量,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呢?结合自己几年来做政工工作的实际,谈点粗浅认识。
一、立足“以人为本”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是做人的工作,做人的思想工作,因此,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以人为本”。
一是从提高人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道德修养和职业技能入手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首先,在思想建设上,经常组织干警学习政治理论,特别是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七一”讲话和党的十六精神,学习上级法院有关文件,使干警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和上级法院的总体思路和有关要求,从而在思想和行动跟上形势发展和时代的步伐,工作中自觉做到立足本职,服从、服务开整体和大局。大力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坚定干警的共产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处理个人和集体、局部和全局、眼前和长远的利益关系,把自己的全部智慧、热情和力量都倾注到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来;其次,在文化建设上,鼓励干警参加本科学历教育,鼓励学习市场经济知识、国际经济知识,学习电脑、网络知识和科学的思维方法,从而为实现“三个代表”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知识保障;第 三,在道德建设上,把执法观念和廉政意识教育作为重点,把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良好风气作为经常性思想工作来抓,通过抓好“三个代表”思想学习,打牢干警思想根基,并坚持不间断地用奉献精神激励干警的内在动力;第四,在职业技能建设上,组织全院开展了“日学一法条、周学一案例、月学一法规”、人人学电脑和“一练、二学、四赛四比”活动(大练基本功;学习政治理论,学习业务知识;赛思想比工作效率、赛业务比办案质量、赛纪律比组织观念、赛守法比廉洁自律);组织开展庭审观摩、书记员业务竞赛、书法展览、法律文书展评和“法官人人上讲台专题业务讲座”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干警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是注重结合人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首先,关注人的需要。干警的需要直接影响干警的思想和情绪,因此,思想政治工作要关注干警需要,注重解决干警关心的问题。针对部分青年干警无活动场所,我院在建设新办公楼时在六楼设计出一个120平方米的干警活动室,并购买了2个新乒乓球案,由此满足了干警八小时以外的业余生活。我院大多数干警住房条件不好,由于工薪较低,购买商品楼比较困难,院领导多方协调,在建办公楼的同时,建设了三栋总面积达18000平方米的家属住宅楼,既解决了干警的生活住房问题,也解决了他们的思想问题,使他们心情愉快地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对干警生老病死、婚丧嫁娶,院领导都亲自前往祝贺或慰问,每年春节领导班子都亲自看望和慰问离退休老干部和已故干警遗属,使他们感到了组织的温暖。同时,也使在职干警看到了组织的关怀,感到后顾无忧。针对离退休和提前离岗休养老干部无活动场所的问题,院党组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在法院家属楼一楼为老干部专门建立了一个80多平方米的老干部活动室,购买了各种棋类、扑克、麻将、使老干部有了自己的活动场所。由于解决了干警的这些实际问题,从而,使干警能聚精会神地学习,一心一意工作。
其次,适应人的心理。尊重人的心理,尊重人的心理,是保护和提高人的积极性的重要方法。针对中青年干警积极上进,希望得到领导和同志的肯定和认可的心理状态,我们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时,借鉴了前苏联教育家霍姆林斯基曾提出过一个著名的口号:“让每一个学生都抬起头来走路”同时将现在教育界提出的“赏识教育”的观点运用于思想政治工作之中。提出“让每个干警抬起头来走路”,注重用“欣赏”的眼光看干警。改变过去“优点不说跑不了,缺点不说不得了”的思想认识为“优点不说不得了,缺点不说逐渐少”。实践使我们深深感到:盯着优点做工作,可以使一个人身上积极的因素得到衍射和张扬,最后可以压缩以至消弥消极因素,从而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当干警有了进步领导们看在眼里,并及时给予表扬,并把他们的成长做为自己的政绩和荣耀。把他们的进步作为自己的愉悦和享受,当他们犯了错误,鼓励他们重新站起来。坚持用全面、发展、辩证的观点看干警,既看成绩又看缺点,特别是注重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不同的场合去捕捉干警身上的“闪光点”,并适时地加以表扬和鼓励,使干警受到充分的肯定、信任、理解、尊重和爱护,从而充满信心和力量。
第三,尊重人的差异。人是有差异的,只有承认差异,因人不同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我们不搞“一刀切”、“齐步走”的做法,而是把“求同”和“存异”有机结合起来。根据不同的人、不同情况,不同的年龄、不同性格、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比如,对老同志和新同志方法不能一律,对待男同志和女同志方法不能一样,对待先进和落后不能一样。
二、紧随时代发展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紧随时代发展,是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命活力之所在。思想政治工作要跟上时代的发展最根本的就是要体现“三个代表”的精神。因此,几年来,我们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注重把握时代特征,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确定思想政治工作要点,从而使思想政治工作收到最佳效果。
一是我们在观念上不断更新,坚持用现代人眼光评理、论事、看人。不断对干警进行新思想、新知识、新科技的启发,注重更新他们的观念,开拓他们的视野,丰富他们的头脑和思想。
二是在手段上不断完善。我们在继承思想政治传统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注重不断开拓和创新,使老调新谈。比如过去我们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大多是坚持正面教育,现在我们把正面教育与反面警示教育结合起来,在加强正面教育的同时,时时为干警敲响思想的警钟,做到防微杜渐、防患未然。此外,我们还注重创造浓厚的思想政治工作氛围。第一,注重谋势。关注各种形势变化对干警思想产生的冲击和影响,做好超前预测,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动权,把握好时机,趋利避害地适时加以正确的引导和调控。确保干警思想的健康发展。第二,注重借势。注重借助舆论和环境等有利于思想工作开展的时机,及时促进正确思想的张扬和消极思想的克服。借人心所向之势。从干警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入,想干警之所想,释干警之所疑,顺干警之所求。借政策效应之势。一项新政策出台,往往能产生强力的导向效应,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出台和法官职业化建设提出后,我们及时组织干警进行学习,使干警及时了解和掌握上级对法院和法官建设的要求,组织法官展望未来的美好前景,使干警看到希望,坚定信心,安心本职,积极工作。借上下合力之的势。我们经常研究一个时期上级法院的工作重点,中心意图,结合我院实际,借助上级力量和有利契机,认真查找我院与上级要求存在的差距,有针对性地开展好思想政治工作。第三,注重造势。注重思想先导,使干警明确知道提倡什么,反对什么,使正确的思想和风尚在干警头脑中打下深刻烙印,成为大家行动的指南。注重奖勤罚懒。把思想政治工作与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敢于动真的,来实的,使自觉实践先进思想的人在政治荣誉、福利待遇,提拔任用等方面获得实际利益,真正形成弘扬正气、抵制歪风的良性机制。
三是,在方法上不断改进。在形势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一讲、二听、三讨论的教育方法,干警早已失去兴趣,因此,我们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注意从抓“人心”入手,变灌输式教育为启发性教育和自我性教育,实行“四心”工程,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一是实行核心工程。就是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作用,我党组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前提下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重大事情党组集体决定的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领导机制,班子成员之间互相鼓励、互相支持,形成了团结拚搏,富有战斗力的领导核心。
二是实行“凝心工程”。实践使我们认识到,领导班子的表率作用对干警来说是一种无言的教育。院党组制定了“一有、二敢、三要、四带头、五不、六自”的自我约束机制:“一有”即有党性原则;“二敢”对工作敢抓、对问题敢管;“三要”要团结进取,要勤政务实,要廉洁奉公;“四带头”带头执行办案纪律,审判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做遵守纪律的模范;带头参与办案和干警同甘共苦,做干警工作上的坚强后盾和表率;带头抵制说情风,无私无畏,做清正廉洁的楷模;带头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做克己奉公的榜样;“五不”对工作不推萎扯皮,对自己不搞特殊,对干警不遮丑护短,对问题不推卸责任,对荣誉不好大喜功;“六自”自尊、自重、自省、自强、自励、自警)。领导班子成员严于律已,坚持上下班步行,不搞特殊化,在福利待遇上与干警一个标准,在处理干警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上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违反原则、不变通规定,不碍于情面,不照顾关系。能够顶得住人情、抗得住诱,用自身良好形象为干警树立榜样,从而增强了班子的凝聚力。
三是实行“同心工程”。在日常思想政治工作中,坚持用创一流的目标统一干警思想,把“反骄破满保省标、创新务实再提高”的口号,制成标牌,挂在办公楼醒目的位置,时刻勉励干警,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团结奋斗,争创一流。
四是实行“民心工程”。对入党、提干、奖金分配、上级来人招待标准、陪餐人员、车辆管理、财务管理等敏感问题和党组的重大决策,都在干警大会上公开,不搞暗箱操作,使干警能够参政议政,树立强烈的主人翁意识。
第二,变显性教育为显性与隐性相结合的教育方法。在加强理论宣传的同时,注重以活动为载体,选择一些生动活泼的形式,对干警进行引导。比如开展蓝球赛、乒乓球赛、文艺联欢会等一些文体活动和植树、修路、扶贫济困捐款捐物等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举办演讲比赛、书法比赛、各种业务竞赛活动等,激发干警的团队意识和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拚搏精神,寓教育于各种活动中,使思想政治工作温和、实在、现代化、生活化,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三、贴近工作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几年来的思想政治工作实践证明,要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必须在“贴近”上作文章,致力于见人、见事、见思想,有的放矢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首先,贴近管理。针对干警平时分散办案和法庭距院机关较远,管理不便等特点,在配备各部门人员时,坚持配强骨干,用好骨干的原则,把思想政治工作分散化、及时化。通过在办案过程中随时面对面谈心,心贴心交流等轻松的气氛和随机性思想政治工作方法,使思想政治工作形成“问题普遍谈、平时经常谈、个别反复谈”的局面,保证干警的生活有人问,困难有人帮,矛盾有人解,形成了人人是教员、处处是课堂、事事是教材,时时受教育的生动局面。使干警的思想问题,达到“一谈就通”的效果。
其次,贴近现实,在机构改革中,注重结合改革,更新干警观念,教育和帮助干警树立能上能下的思想,树立有贡献就有价值的观念,帮助那些在竞争中失败者正确分析失败的主客观原因,鼓励他们振奋精神,拼搏工作,从而避免了乱猜疑、乱归因,最大限度地消除竞争的负面影响,全面实现改革的积极的效果。
第三,贴近大局。依法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是法院工作的根本任务。结合开展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我们制定了《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规定》、《审理涉企案件的有关规定》,对涉企案件实行了层层负责制和“三个一样”(民营企业和国营企业一样、大企业和小企业一样、外地企业和本地企业一样);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三个优先”(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危困企业提供减缓诉讼费的法律帮助;各基层法庭实行了“四不传”、“四就地”、“四优先”、“三不”、“24小时值班”、“电话投诉”、“两约定”等便民措施。(“四不传”年老体弱不传、行动不便不传、有小孩拖累的妇女不传、交通不便不传。“四就地”就地立案、就地取证、就地审理、就地执行;“四优先”易矛盾激化的案件优先、影响工农业生产的案件优先、涉及外来投资者案件优先、“三养”案件优先;“三不”农忙季节不传唤农民当事人、农忙季节不拘留农民当事人、农忙季节不查封农机具;“两约定”与当事人约定时间、约定地点),这些措施在便民诉讼、改善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依法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四,贴近职业特点。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廉政建设。认真落实《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在全院提出要做到“三个忠实”、树立“七个意识”。即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的利益;树立服务意识、并实行了院长“三包”制,即各主管院长包主管线业务,包干警思想、包监督。使人员、思想、业务一体化管理,院长抓副院长、副院长抓庭科长、庭科长抓干警的层层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贴近审判主题。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要注重加强制约机制,促进司法公正。结合审判方式改革,我们制定了《民事案件改革试行办法》、《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理操作规则》、《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审判流程管理制》、《执行工作流程管理制》、《违法审判案件线索举报制》等制度。实行了《审限警示制度》、《超审限案件报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对出现错案、超审限案件和违法违纪的审判员,实行一票否决制。由于实行了上述措施,有效地提高了案件质量和效率。
第五,贴近重点部位。我们在认真总结过去多年经验的基础上,客观分析当前社会上不良风气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并把防止和杜绝司法腐败问题作为法院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点。突出基层人民法庭、刑事审判、少年审判、民商事案件、执行等五个重点部位和敏感环节五个环节,强化廉政教育,以有效杜绝司法腐败问题。


四川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四川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第一条 为提高污染治理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污染源治理,根据国务院《污染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由省、市 (地、州)、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设立,分级管理,独立核算。
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委托银行贷款。
环境保护部门应在当地的专业银行开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专户” (以下简称基金专户),并与“基金专户行”签订发放、回收贷款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基金来源:从依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的超标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资金中提取30%;历年超标排污费用于污染源治理部分的全部结余;基金贷款利息、滞纳金的挪用基金贷款的罚息除按国家规定支付银行手续费外的全部结余。
超标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的资金已经大部分或全部实行有偿使用的市 (地、州)、县 (市、区),可以继续按原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例资金,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现行管理范围,分别纳入省、市 (地、州)和县 (市、区)设立的基金。
本办法实施以前历年超标排污费用于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的结余部分,属财政结存的,在本办法开始实施半年内由财政部门全部拨入同级环境保护部门设立的“基金专户”;属银行结存的 (指已解缴入库后拨入环境保护部门,在专业银行开立的环境补助资金专户部分),在本办法实? ┤鲈履谟苫肪潮;げ棵湃孔搿盎鹱ɑА薄? 贷款利息、滞纳金和挪用贷款的罚息收入,除按季支付30%给银行作手续费外,其余按委一次转入“基金专户”。
第五条 基金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管理,每年初会同财政部门下达当年基金贷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贷款计划,从已解缴入库的超标排污费中按季一次拨入“基金专户”。
第六条 基金的贷款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超标排污费的企业。凡申请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特别是江河流域中跨市 (地区)的突出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三废”综合利用项目;
(三)污染源治理示范工程;
(四)为解决污染,实行并、转、迁企业的污染源治理设施。
第八条 在基金的贷款对象和使用范围内,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使用基金;
(一)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二)项目经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可行性评估论证,切实可行;
(三)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30%以上;
(四)具备偿还贷款能力。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优先贷款:
(一)由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限期治理项目;
(二)污染严重、亟待治理的项目;
(三)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60%以上的项目。
第十条 贷款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填写《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申请表》,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经企业主管部门预审,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使用基金;也可以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预审各所属企业的贷款申请后,统一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使用基金,并按环境保护部
门批准的各企业贷款数额安排使用。
(二)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请,应委托贷款银行核实申请贷款企业的偿还能力后,再行审批。
(三)申请市 (地、州)、县 (市、区)级基金贷款的部、省属企业贷款项目,投资总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贷款后,将《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申请表》报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贷款企业持批准文书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银行根据双方协议按期如数发放贷款,监督贷款的使用,催收本息,并按季向同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报送贷款发放、回收报表。
贷款企业要求变更或者解除贷款协议,应当通知银行,并报原审批贷款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贷款月利率一年期为2.4‰,二年期为2.7‰,三年期为3.0‰。利息按季结清。
第十三条 已批准贷款的治理项目,三个月内不开工的,原审批贷款的环境保护部门取消其贷款资格,因特殊原因经审批部门同意延期开工的除外。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正式投产或者使用前,贷款企业必须向负责审批贷款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污染源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附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报告和治理设施运转效益的测试报告,由审批贷款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部、省属单位使用市、县级基金,投资
总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贷款项目,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参加验收。
环境保护部门对经验收合格的贷款企业可以豁免一定数额的贷款本金。豁免数额一般不高于该企业历年纳入基金部分的总额扣除历次豁免后的余额。
贷款企业要求豁免本金必须向负责审批贷款的环境保护部门填报《污染源治理专贷款豁免申请表》,经批准后,持批准文书,到银行办理豁免手续。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贷款项目超过规定建设期限的,不得豁免的贷款本金。
第十五条 已经验收合格并享受豁免的贷款项目,因管理不善、“三废”治理设施运转不正常,或者将治理设施弃之不用,致使排污又超过标准的,环境保护部门应责令其期限整顿恢复。逾期不恢复正常运转的,除按国家规定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和给予罚款处罚外,还可取消豁免,追
回贷款。
第十六条 贷款本息除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豁免的部分外,可以用下列资金偿还:
(一)国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集体企业的公积金、合作事业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
(二)“三废”综合利用利润留成;
(三)上级拨给的污染源治理资金。
贷款企业还款数额较大,全部使用前款规定的资金还款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从项目投产使用之日起,可按贷款项目正式投产前一年度缴纳超标排污费的方式和数额逐年还贷,但从贷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 贷款企业逾期未还贷款,银行有权限期扣回,并按贷款最高月利率3.0‰收取利息,同时按月利率1.5‰加收罚息。
企业交纳的滞纳金、罚息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贷款企业挪用贷款的,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挪用部分,按贷款最高月利率3.0‰收取利息,并按月利率6.0‰加收罚息。对直接责任者及企业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3日

关于出入国(境)人员审批管理的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出入国(境)人员审批管理的暂行办法
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做好出入国(境)人员的审批管理工作,促进南京地区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和友好交往的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8]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审批权限
1、使用市地方留成外汇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自有外汇的对外经济贸易、科技交流的临时出国或赴港澳团组、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属于国家、省管理的干部,由市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2、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劳务承包工程企业)的人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因业务洽谈、采购、推销、售后服务等商务活动需要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需要一年多次出国(境)的,由企业确定人选,每年上报一次,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发给多次有效
的批件。此类人员一年内再次出国(境),授权企业自行审批。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和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可选定三至五名从事外贸业务或维修服务的专业人员,按年度办理政审和出国(境)任务批件,一年内为同类任务需多次出国,由所在企业自行审批。
3、在国外(不含港澳地区、未建交国家和苏联、东欧国家)设立的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派遣常驻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发给常驻国外人员任务批件。到期须延长,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4、非经济贸易团组、人员出国(境),包括友好代表团,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代表团,党政部门、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派遣的非经济贸易代表团和使用国家外汇出国(境)的科研人员以及参加国际会议、非经济贸易性国际活动的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5、邀请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或港澳地区的副部长及副部长级以上官方人士,前来进行经济贸易、科技交流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核,然后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审批;副部长级以下的官方人士,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非官方人士,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友好城市及有固定交流关系城市间官方交流计划外的自费来华外宾,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6、与我国未建交国家之间的人员往来,特别是与南朝鲜、南非联邦、以色列、凡蒂冈的人员往来,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市外办代表市人民政府报外交部审批。
二、审批程序
1、报送出国(境)请示。市属各基层单位的出国(境)请示,报各区县人民政府或市各主管部委办局(公司),由其集体研究同意后转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和直属单位的出国(境)请示,直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未征得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越级上报中央有出国审批权的部门或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我市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出国(境)请示,应报送其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主管部门解决出国用汇指标;有对外经营权的部省属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派员一年多次出国(境),可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中央、国务院、省有关部委及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公司和其他省、市、自治区向我市选借调人员,由被借调人员所在单位逐级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出国请示,须在出国前两个月报送;赴港澳地区的请示,须在出境前三个月报送。
2、初审。市外办、经贸委、计委、经委为出国(境)任务的初审部门。
市外办负责非经济贸易团组、人员,包括市派遣的友好代表团,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代表团以及党政部门、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派遣的非经贸团组,友好城市交流活动、进修、留学和旅游外联等方面出国(境)任务的初审。
市计委负责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有关计划、基本建设、进口物资等方面出国(境)任务的初审。
市经委负责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工交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等方面出国(境)任务的初审。
初审部门收到出国(境)请示,应于十天内将初审的书面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3、政审。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为出国(境)人中的政审部门。政审部门收到出国(境)请示,应于十天内将政审的书面
4、会审。在有关部门初审、政审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每月安排两次集体会审会议。会议由分管市长或秘书长负责召集,市外办、经贸委、计委、经委、人事局和市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参加。
经会审同意出国(境)的,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出国赴港任务批件;需要上级审批的,由市人民政府上报审批;不同意出国(境)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函复。
三、出国(境)请示的要求
1、出国(境)请示,必须写明派遣部门或单位,团组名称,出国(境)任务和工作方案,前往国家或地区名称,出国(境)日期及在外停留天数(含途中天数),带队人及成员姓名、年龄、单位、职务、职称,出国(境)担负的具体任务与返回后工作的关系。
2、出国(境)请示必须写明出国(境)用汇来源(包括外汇额度和用汇指标),人民币负担办法。
3、出国(境)请示必须附前往国家或地区的邀请电,写明邀请人姓名、单位、详细地址、电话或电传号码。
4、经贸方面的团组须在项目建议书获准或签署有关合同、协议之后方可上报出国(境)请示,并附送有关材料的影印件。签署对外经济合同,凡涉及人员出国考察、培训的条款或附件,应事先通过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抄送市有关综合部门。
5、参加国际会议或其他国际活动的出国(境)请党支部,还必须写明会议或其他活动的名称、地点、时间、主要内容、学术水平及主办单位,附送出席会议申请卡片和有关介绍资料,详细说明出国(境)人员的行政职务、学术职称、发表的论文及水平,是否被国际会议采用以及出国
(境)人员的外文听说能力。
6、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各部委办局、直属单位的出国(境)请示主送市人民政府十份。经贸方面的出国(境)请示,抄送市外办、经贸委、计委、经委、安全局、人事局,市委组织部各一份;非经贸方面的出国(境)请示,抄送市外办、安全局、人事局,市委组织部各一份,涉及科
技、学术交流的增送市科委一份。所有主送、抄送件必须备齐有关附件。
四、办理政审、护照、签证、用汇等手续
1、办理政审:按省委有关规定进行。
2、办理护照:出国(境)人员接到出国赴港任务批件后,须到市外办填写《申请出国护照签订事项表》、《出国护照卡片》,并送出国赴港任务批件、政审批件,前往国家或地区邀请电等。凡赴美国、加拿大、日本、泰国、新加坡、联邦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瑞士及苏联、朝
鲜、蒙古、古巴、东欧各国的团组、人员,由市外办发电与我上述有关驻外使馆联系,使馆十天内不复电表示异议,即由市外办出具介绍信,到省外办办理护照。凡赴阿曼、港澳的组、人员,分别由市外办征得我驻阿曼使馆、新华社香港分社同意后,出具介绍信,到省外办办理护照。
3、办理一年多次出国手续: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并下发一年多次出国赴港任务批件的人员,年内再次出国(境),可不再进行政审,不再填写《再次出国人员审查表》,由企业出具公函,经市外办到省外办办理出国(境)签证手续。
4、办理用汇手续:出国(境)团组、人员持出国赴港任务批件和政审批件,到市外管局办理出国用汇预算,由市计委审批外汇额度,财政局审核用汇指标后,外管局核拨外汇。
5、办理来华入境人员签证手续:邀请外国人来华或港澳地区人员入境,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发邀请函电和通知签证函电。
其中属非经贸活动的,由市外办负责办理;属经贸活动的,由市经贸委负责办理;邀请重要团组、人员来华入境,分别由市外办或经贸委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邀请函电和通知签证函电。
五、其他事项
1、出国(境)团组、人员出发前由市外办负责组织学习《出国人员学习材料》,市安全局进行保密教育。出国(境)人员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忠于职守,严守机密,廉洁奉公,杜绝有损国格、人格的现象发生。
2、出国(境)人员返回后,要集中总结,将完成任务、遵守外事纪律、接受礼品、使用外汇等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任务审批机关和政审机关,抄送市财政局、外管局和有关主管部门,经贸团组另报市经贸委,非经贸团组另报市外办。
3、出国(境)人员返回后即填写《出国外汇核算表》,如实填写《明细单》,出国(境)人员在外的开支,除个人零用费、零星小费等以外,一律凭原始凭证核销。出国(境)团组返回后十五天内未办理核销手续,市人民政府停止审批所在系统其他出国(境)团组、人员。
4、出国(境)人员返回后,由组团单位将护照收齐,并于十五天内交还发照机关。
5、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6、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98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