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条件的规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条件的规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2年5月31日以粤人社规〔2012〕2号发布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工业设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推进“广东制造”向“广东创造”转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批复广东省工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函》和《广东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工业设计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规定取得的资格名称为高级工业设计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前须参加《工业设计实务(高级)》科目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且具备本章第五、六、七、八条的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各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以及其他严重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申报。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1项以上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或课题的研究,或者参加编写1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2项以上省(部)级规范、规程等工作。
2.主持编写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政府本专业发展规划,或者2项省级以上本专业行业发展规划。
3.作为主持或设计骨干,研发设计经省级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牌5项以上。
4.作为设计负责人,担任过大型产品设计项目2项以上或者中型产品设计项目3项以上。
5.组织、主持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重大突破,得到省级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可。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一)、(二)条件:
(一)获得业内认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与工业设计专业相关的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署有申报人姓名的获奖证书为准,下同)。
2.省(部)级政府工业设计专业奖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省级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工业设计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授予的与工业设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荣誉称号。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6.获得国际重大工业设计奖项(排名前2名)。
7.获得国家级专业评比金奖1项(排名前2名)或银奖2项以上(均排名前2名)。
8.设计作品被省级以上专业展馆收藏2件以上。
9.设计作品在公开发表的专业学术期刊或专著上刊登5件以上。
10.提出本专业新理论或新应用方法1项以上,经省级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处于国内或国外领先水平。
11.用设计方法解决重大技术难题2项以上,得到省级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可。
(二)获得市场认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实现2个以上的品牌设计和市场推广。
2.设计作品5件以上得到应用推广,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设计作品投放市场10件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二)合作完成(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并独立或第一作者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合作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
(五)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六)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须提交宣读证书)。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综合要求
高级工业设计师必须达到本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的内容要求。
第十条 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基本能力要求
系统掌握工业设计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熟悉国内外相关法规,能完成本专业复杂技术工作和独立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对此领域所涉及的相关学科知识有所掌握,并能开拓性地运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及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发展潮流和趋势,并能在实践中正确运用;具有培养和指导工业设计师的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职业能力要求
具有独立主持并承担本专业高水平的大型设计项目的能力;具有与本资格相应的设计项目管理能力、创新能力、交叉学科的综合应用能力;具有设计团队管理和跨学科团队的组织能力;具有在某一产品领域品牌、产品线和产业链各环节的统筹能力;具有较强的设计评判能力;具有系统编写教材或案例的能力,在省内外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要求
具有丰富的设计经验,主持并承担本专业重大设计项目,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取得显著的业绩,或在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中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公开发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本专业论文论著,在业界影响大。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须与本专业相符,其时效为取得报考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相应的学历、资历后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止。譬如,申报人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2年,达到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的报考条件,其提交评审材料的时效应从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业设计工作时起算。
第十五条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主持指:在完成项目全过程中起支配、决定作用。
(三)设计骨干指:在完成项目全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原则上在项目排名前3位。
(四)主要完成人指:在该等级奖项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前3名证书者。
(五)大型产品设计项目指:单一产品设计项目累计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六)中型产品设计项目指:单一产品设计项目累计实现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七)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显著的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八)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九)国际重大工业设计奖项指:国际iF、德国红点(Red Dot)、美国IDEA和日本G-MARK,以及相当的其他国际工业设计奖项(具体由评委专家组认定)。
(十)国家级专业评比指:国家有关部委、全国性行业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的工业设计评比、竞赛和评奖。
(十一)用设计方法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指:通过工业设计的方法整合有关通用原理、技术、材料或工艺等手段来解决重大技术难题。
(十二)学术专著指:取得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十三)论文指:在取得C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
第十六条 对经查实通过伪造学历、资历和业绩等弄虚作假手段取得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及其证书的,撤销已获得的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
国务院
1993年,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投资增长过猛、在建总规模偏大和投资结构改善滞后等矛盾依然存在。1994年是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一年。为了抓住机遇、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防止经济形势出现大起大落,
今年必须继续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必须进一步加强
各级领导干部要全面正确地理解和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调整结构和提高效益上来,决不能再走不顾客观条件,一味争投资、上项目、扩大建设规模的老路。金融秩序混乱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失控,是导致和加剧通货膨
胀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必须对固定资产投资严格进行宏观调控。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真正统一到全国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指导方针上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
二、集中财力物力,保证重点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去年清理审核建设项目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进行排队,优先保重点收尾、投产项目和重点续建项目。对去年已经决定停建、缓建的项目,不得擅自恢复建设。对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也要按照国家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注重效益、量力而行的原则,集中力量
打歼灭战,避免盲目、重复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不得层层加码,不得突破。各级财政和银行不得对计划外项目拨付建设资金和发放贷款。对国家计划内的重点项目,各级政府、银行和企业要从今年初开始,安排好分季度的资金拨付计划,逐月调度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
设项目的资金到位率,第一季度不低于15%,上半年不低于40%。保证重点的范围,要继续按《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具体措施的通知》(国发〔1993〕59号)规定执行。要结合项目的排队,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地方自筹资金重点予以落实,严禁
用银行贷款和非法集资充抵自有资金来源。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自筹建设资金,要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需要。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要推迟建设进度,以至下决心停缓建。凡是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中央财政不得拨付资金,各级银行不许发放贷
款。
三、从严审批新开工项目,缩短建设战线
为了防止继续扩大建设规模,今年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开工项目。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人的责任。各级银行也不得对化整为零、逃避审批的项目发放贷款。今后新开工项目必须坚持三条原则:一是不能搞无本投资,新建项目必须落实一定比例的资本金;二是不
能挪用流动资金贷款搞投资;三是新建项目必须打足铺底流动资金,流动资金不落实的不能开工。
四、加强对项目审批工作的管理,搞好项目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项目审批权不能横向分散,除国务院授予项目审批权的国家级开发区和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可由企业自行审批的项目外,地方项目的审批权要集中由地方人民政府的计委(计经委)、经委(经贸委)掌握。省
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享有的审批权限,不能超越其综合平衡能力,更不能层层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对此应重新做出统一规定。
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地区抓紧制定一些热点产品和项目(如乙烯、聚酯、粘胶纤维、炼油、炼钢、汽车、机场、港口、大型桥梁和通信设备等)的专项规划,防止盲目布点、重复建设。今后项目审批工作必须依据国家中长期规划进行。
五、加强资金源头控制,严格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管理
人民银行要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总量和投向。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各级银行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后,政策性(即基础设施、基础工业和支柱产业)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以及与其配套的小型项目贷款,已划归国家开发银行统筹安排,各专业银行已没有相应的贷款规模,不得再发放此类贷款。国家开发银行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强化固定资产贷款总量控制和优化资金
配置上,集中资金确保国家政策性重点建设项目。各专业银行也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产业政策发放贷款,各专业银行在向商业银行过渡时期,实行贷款限额控制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今年固定资产贷款仍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各金融机构不准挪用银行同业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不准用银行贷款垫付自筹资金缺口;未经批准,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准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不准对未经国务院和国家计委批准的新开工项目发放贷款。
六、加强对资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证券发行计划,发行债券和股票必须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不得擅自扩大债券发行规模和股份制试点范围。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办发〔1
993〕22号)的有关规定,不得以内部股份制试点名义进行高利率集资。国家体改委正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抓紧制定对企业发行内部职工股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办法,在新办法出台前,暂停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在集中和引导各种建设资金用于国家重点项目和本地区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的同时,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务院制定的集资管理条例,严禁非法集资。对继续用国家已明令废止的收费科目或自立收费科目进行乱收费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要及时通报,坚决查处。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采取具体措施,对财政资金以信用化形式搞计划外投资的情况进行清理和纠正。各级银行要按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继续抓紧纠正和清收违章拆借的工作。
建设项目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商业贷款和出口信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利用外资计划执行,并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不得突破。不准用国际商业贷款倒换人民币扩大建设规模。
七、对在建项目进行普查和建立项目登记备案制度
为了全面、及时地掌握投资项目信息,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结构的宏观监测和调控,国家计委和国家统计局将部署对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进行一次普查。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今年要抓紧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具体条例由国家计委商
国家经贸委起草,报国务院批准颁布施行。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开发区建设的管理
各地区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必须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贷款规模必须同时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银行不得向计划外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重点是配合住房制度改革进行的解困、解危商品住宅项目。“安居工程”今年着重搞好规划等前
期工作,根据资金的可能逐步实施,不能一哄而上。
今年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各类开发区,去年经清理撤销的开发区不得变相恢复建设。因对外开放确需兴建的旅游设施、宾馆、写字楼等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从严控制。
九、加强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导和规范化管理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83号),积极鼓励和引导外资用于国内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对关系国计民生且易于形成垄断的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一般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对其中的合资、合作经营项目要保证国
家控股或拥有调控权。
对国有企业向外出售股权或以存量资产与外商进行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对外方实物投资部分,也要经合营双方认可的中介公证机构进行价格认定。
对注册资本和投资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足额到位的外商投资项目,要区别情况给予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不能以中资银行贷款充抵外商注册资本或用中方名义为外方投资贷款提供担保。中方不能比照贷款、债券的方式或以其他形式保证合营外方投资的回报率。对外汇不能自行平
衡的项目,中方不得自行承诺保证外方的外汇收入。外商投资项目以合资企业名义在国外借款,凡需境内机构担保或用资产抵押的,都须纳入国家外债计划。此类限额以下项目的审批权限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不得下放,并由同级外汇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
外商投资进行房地产开发,继续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6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的有关规定。
十、加强对投资宏观调控工作的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由主管投资工作的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亲自负责,计划、财政、银行、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固定资产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对保证重点、资金到位、投资规模、审批立项和新开工项目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将分
析结果和处理意见通报有关方面。国家计委要加强对投资宏观调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从今年一季度开始,由国家计委会同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分赴各地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
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是关系今年改革能否顺利实施、国民经济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社会能否保持稳定、通货膨胀压力能否缓解的关键。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肃对待此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决不能掉以轻心,等闲视之,更不能走过场、搞对策。各地区、各部
门要同心协力,团结一致,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关系,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199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