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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04 12:49: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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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1987年2月5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医药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人民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结合医药产品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行业医药产品的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审核抽查结果,并报送国家标准局;定期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转发国家监督抽查医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

第二章 监督抽查
第三条 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医药产品抽查对象主要是量大面广、重要的产品。以及对用户、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影响较大和群众反映质量有问题的产品。
第四条 抽查的依据,中、西药品按现行的中国药典标准或部颁标准,医疗器械产品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部标)。对被抽查产品应进行综合判定。标准和有关规定中缺乏综合判定要求的,在抽样前应做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抽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查企业,由承检单位或主管专业公司直接从销售部门、用户仓库、生产企业入库产品中抽取,不得委托他人代取。
设备性医疗器械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从生产企业入库产品中或从经销企业抽取。从经销企业抽取的,生产企业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补给,样品检测后,由承检单位保留一段时间,退回生产企业。中西药品和小型医疗器械的样品可从经销企业或医疗单位购买,或从生产企业入库产品中抽取。
第六条 抽查的样品应是包装完好的近期产品,中西药品的包装上应有生产厂名称及产品批号。药品,每个生产厂一般应抽取三个批号样品;医疗器械,每个生产厂应抽取三台样品或按规定的抽样方案抽取。
第七条 抽查产品目录,由各主管专业公司于上季度第二个月底以前向国家医药管理局提出,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汇总后向国家标准局提出。

第三章 承检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抽查样品的检测单位由国家医药管理局与有关主管专业公司商定的具备同检测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人员和管理制度等条件的质量检测站承担。
第九条 承检单位对封样和检测要有详细记录,检验人员要熟悉产品标准、检测方法、熟练掌握检测仪器,检测数据和判定要准确无误,检测原始数据要妥善保存一年。样品检测后,一般保留一个季度。
第十条 承检单位在检验结束后,于本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将检验结果及抽验工作总结报主管专业公司,经主管专业公司审核后,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汇总,报送国家标准局。承检单位在汇总检验结果时,应立即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数据分别通知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接到通知后十天内与承检单位联系。如检验结果有误,承检单位应尽快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标准局给予更正。
第十一条 承检单位在检验结束后将《国家监督抽查检测费用决算表》报国家标准局,抄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及主管专业公司。

第四章 问题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要组织人员对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针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并督促整顿和复查验收,处理、整改及复查验收情况要及时报国家经委、国家标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并抄送主管专业公司。
第十三条 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理,要根据产品不合格程度及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结合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日常质量管理状况进行,处罚措施包括:
(1)限期对该产品生产中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停发厂长和有关责任者的奖金。情节严重的,停发企业奖金,扣发厂长和直接责任者部分工资。
(2)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除给予本条(1)项处罚外,对一贯不重视质量管理,而又不认真整改的厂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撤销其职务。
(3)对获得优质称号的产品,抽查不合格时,暂停使用优质标志。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取消优质称号,收回证书,予以通报。
(4)对不具备生产条件或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经限期整顿无效者,责令企业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领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建议有关部门收回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产品不合格的企业,在接到检测结果通知后,厂长要立即向全厂职工通报情况,检查存在的问题,查清有关人员质量责任,对在制品和库存产品进行清理,不合格品不准出厂;已出厂的,要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药品生产企业负责追回不合格产品。
第十五条 产品不合格企业经整顿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提出复查验收申请。对产品的复检,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产品检测站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医药产品检测站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局指定检验单位复检或由原抽检单位复检。检测费用一律由申请复检企业支付。
对复查验收合格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标准局,在适当场合或通过新闻单位予以说明或报导。经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本细则第十三条处理。
第十六条 经抽查,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立即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组织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况状和产品进行检查,并严肃处理;必要时主管专业公司召集同品种产品不合格的生产企业的厂长和承检单位共同分析原因,研究改进措施,尽快提高产品质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多年来,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的规定,各地税务部门在加强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管理,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近年来企业财务制度和税制改革,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
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现将税务部门对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进一步搞好财务管理工作
企业财务制度和税制改革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仍是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税务部门要一如既往,继续加强这项工作,以促进集体、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企业财产的完整和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同时,企业财务制度与企业所
得税密不可分,进一步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是做好税收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税务部门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要树立“促进改革,强化监督”的指导思想,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体目标,根据国家关于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和转换政府职能的要求,把财务管理和税收管理结合起来,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根据各地的实际和工作需要建立机构、充实人员。
二、当前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继续抓好新财务制度贯彻落实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28号文件的规定,做好新老财务制度的衔接工作,并根据当地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包括财务登记、成本审核、工效挂钩等具体管理办法。
(二)针对当前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进行的企业制度改革工作,各地税务部门要和有关部门一起,组织进行企业清产核资和资本金的界定、审核工作,以保障城镇集体和私营企业财产的完整和合法性。
(三)结合新税制的贯彻落实,积极开展对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的检查、监督,切实纠正和处理企业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四)进行各项经济活动分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审核汇总企业财务报表,经过一定时期努力,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财务报表体系。
(五)继续做好税务干部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促进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采取措施,积极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一)各地税务机构分设完成以后,要依靠各级政府和领导的支持,尽快理顺和有关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关系,让社会各界了解税务部门管理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的任务和重要责任,取得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二)结合税收管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明确财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具体任务,落实分工,逐步完善此项工作制度。
(三)针对各类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些热点问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各级税务部门要统一认识,开拓进取,努力把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1994年11月25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岳阳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制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积极、稳妥、有效地推进政务公开,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向国内外介绍岳阳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增进国内外公众对我市各级政府工作的了解和理解,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办〔2005〕54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担任。新闻发布应邀请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涉及县、市、区的,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县、市、区负责人参加。市直部门单位的一般新闻发布由其新闻发言人发布,重要新闻由其主要负责人发布。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是:

(一)介绍政府有关工作及信息。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授权发布的新闻;市政府需要向外界发布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和阶段性政府工作目标进展情况;市政府认定需要对外界介绍的新政策、新举措;针对外界对我市有关问题的疑虑、误解,需要通过媒体对外说明或澄清的情况;其他需要主动、及时向外界发布的信息。

(二)媒体关注的信息。包括近期时政、社会热点,市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真实情况、政府的举措及公众防范措施等。

(三)群众关心的信息。包括政府制定的事关民生问题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政府对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所持态度及采取的措施等。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

第六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有:

(一)独立新闻发布会。指一般意义上的、常规的新闻发布会,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根据授权,就一个主题介绍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由于新闻发布主题的特殊性,可以只发布、不作答。

(二)混合式新闻发布会。指专题发布与独立发布相结合的混合方式,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邀请与新闻发布主题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发布会,就新闻发布专题回答记者提问,也可视情况回答新闻发布专题以外的其他问题。

(三)网络新闻发布会。指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单独或邀请其他部门单位新闻发言人共同到有关网站发布新闻,并接受媒体网上提问。

(四)书面新闻发布。指就市政府有关的重大政策、决策,以书面问答的形式提供给新闻媒体,或就某重大事件由新闻发言人发表书面声明等。

第七条 新闻发布工作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确定发布选题。由要求发布新闻的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初步方案后,根据选题涉及内容报市委宣传部审定。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选题,须报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准。

(二)统一起草、审核新闻发布稿。由要求发布的部门单位起草新闻发布稿及答问口径,经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整理后,报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审核,再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审定。涉及热点、敏感问题的新闻发布稿及答问口径,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起草。

(三)安排、邀请参加新闻发布会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协调、安排参加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单位,一般由市属媒体安排记者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省属媒体和中央驻湘媒体、香港驻湘媒体参加。必要时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市民代表参加。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与要求发布新闻的部门单位共同商定新闻发布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场布置、资料印发等事项。新闻发布会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主持。市人民政府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新闻;重大新闻可请市政府领导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与发布新闻。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与发布新闻的部门单位负责收集、汇总新闻发布会有关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定期、不定期进行讨论评估,开展舆情信息研判,及时研究对策,提高新闻发布的针对性和引导舆论的有效性。

第九条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切实维护国家安全,所发布的内容必须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对内容涉密或涉及国家安全但又必须对外发布的,须经保密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审核同意。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第十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批准,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新闻。对擅自召开新闻发布会的部门单位和违规派记者参与报道的新闻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相关新闻媒体不予报道;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会同监察部门调查,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