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任命人员任前演说工作制度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任命人员任前演说工作制度
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号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任命人员任前演说工作制度》已由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8年7月23日通过修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7月23日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任命人员任前演说工作制度
(2005年7月26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23日东莞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加强对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增强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公仆意识和廉政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一般应作任前演说:
(一)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专职副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
(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 结合当次常委会会议实际,任前演说人员范围可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四条 任前演说的主要内容: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对拟任工作的设想和承诺,接受人大监督等。
第五条 任前演说在常委会会议人事任免事项提请完毕后进行,每人演说时间不超过5分钟。
第六条 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5天内通知拟任命人员,同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第七条 拟任命人员的书面演说词应提前送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备案。已任命人员的任前演说词可通过市新闻媒体公布。
第八条 常委会应通过适当方式对已任命人员作出的承诺进行跟踪监督。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