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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4:01: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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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发〔2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现将《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维护城乡建设秩序,及时有效查处违法建设,改善人居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确定的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105平方公里范围,以及万华岩镇、华塘镇、石盖塘镇、坳上镇、许家洞镇、桥口镇、五里牌镇规划建设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行政许可规定事项建设,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

第四条 市、区和郴州经济开发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设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查违办”),负责组织、协调、考核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市查违办设在市规划局,由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兼任主任,市规划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市规划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分管执法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区、园区查违办成员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确定。

第五条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行以区、园区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实施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问责机制。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需要核拨工作经费,具体办法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是其辖区和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简称“乡镇、街道”)和所属相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督促乡镇、街道和所属相关部门制订巡查控管具体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及时告知市查违办,并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四)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农村(城镇)居民进行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任务。

第八条 国土部门负责对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嫌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需要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提出处理意见,移交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实施。

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以及非法占用城市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消防、电力主管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查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维护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的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供的户籍资料进行核实。

工商、税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文化、环保、安监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或者房屋权属证件,或者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建(构)筑物用途的,不得核发有关许可证(照);已经核发的,应当及时依法吊(注)销。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建设项目土地使用和规划建设许可证件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

第十条 监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对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指导。信访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所采用的措施进行信访评估和预警。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对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新闻媒体不予发布售房广告。

第十三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村)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和执法文书送达工作,当事人不在场、拒不接受调查或者不签收执法文书的,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村)应当予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巡 查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制订巡查控管方案,建立由乡镇、街道、社区、村组和所属相关部门组成的巡查网络,按辖区和管理范围划定责任区域,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私搭乱建等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辖区查违办,配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 国土、规划、城管和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消防、电力主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管理职能范围内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七条 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将核发、变更行政许可的有关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抄送市查违办和工程所在地辖区查违办。所在地辖区查违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明确工程巡查责任人。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巡查协作机制,及时沟通信息,提高巡查控管效率。负有违法建设巡查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二)凡出现准备建材、拆除旧屋、开挖地基、砌筑施工围墙等建设苗头时,巡查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登记,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并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部门,加强跟踪监管;

(三)发现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制止、报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市、区、园区查违办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做到有报必记、有记必查、有查必处、有案必结,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对举报属实的,根据举报制度给予最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区、园区查违办在接到乡镇、街道巡查人员报告或群众举报后1个工作日内,应当报告市查违办。

市查违办在接到区、园区查违办、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或群众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到现场核查、取证;根据调查情况确定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部门,并移交有关调查资料。查处部门为乡镇人民政府的,由区、园区查违办转交。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市查违办移交的违法建设有关调查资料应及时立案,不得再自行移交。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执法管辖不明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查违办申请裁定。在市查违办裁定新的查处部门介入之前,原查处部门不得停止对违法建设的监控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区、园区查违办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有关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违法建设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违反土地、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消防、电力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制订处置办法,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市查违办。

第二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行政执法部门的协查通知书后,应及时停止办理整体建筑竣工验收,产权登记与变更、转让,核发许可证(照)等手续。待接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当事人按要求整改完毕证明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第二十五条 接到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后,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查违办,并向市人民政府申请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强制措施,经批准后交由违法建设所在地辖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必要时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停止施工用电用水。因违法建设造成的停工损失和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以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巡查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应当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由市查违办交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承担强制拆除费用,拒不支付的,依法予以追缴。

第二十八条 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应当制订工作方案,对其内物品进行登记,并由相关部门和违法建设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社区(村)代表签字见证。对移挪他处封存保留物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损失由其自行负责。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外,相关职能部门暂停办理该当事人新的建设项目:

(一)暴力抗拒拆违执法;

(二)拒不支付强制拆除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在征地拆迁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由市查违办制订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与领导干部考核奖惩挂钩。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核验收办法》(试行)及《财会工作达标验收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核验收办法》(试行)及《财会工作达标验收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1991年6月1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呼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核验收办法》(试行)及《财会工作达标升级验收评分标准》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了促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将“会计管理和核算”项目计分,由原30分调整为40分。将原“差错、事故的考核”项目,改为“会计差错考核”,并调整为10分。
二、升级标准增加优质服务和工作环境内容,以促进优质服务和改善服务环境,以更好地发挥“窗口”的作用。
三、达标升级考核应由低到高依次进行。首次申请达标的行,同时具备升级条件的,达标和升级考核仍可同时进行,分别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认其财会工作的相应等级。
四、财会工作达标升级是一个整体活动,各行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考核验收要认真负责,严肃对待,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对申报达标升级进行考核验收的同时,按照升级的标准进行对照,帮助找出财会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以促进财会工作不断的发展。
各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修订完善。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核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我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的验收质量,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评办法》及财政部关于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核验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会工作达升级的验收,实行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即:达标升级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和解释,在坚持标准的前提下,达标工作由各地(区)市级中心支行负责考核验收,升级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负责考核验收。确认和颁证权限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评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达标升级的验收,应在行长领导下,由财会、人事、工会等部门参加,成立考核验收小组,负责考核验收工作。
第四条 达标升级的验收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验收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具体时间,并事先通过所辖各行处理。
第五条 考核验收小组的成员,应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较高的人员组成。其中分行考核验收小组成员中,具有会计师(或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下同)以上任职资格的应占小组成员的1/2以上;地(区)市行考核验收小组成员中,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任职资格的应占小组成员的1/2以上。
考核验收小组要认真学习财会工作达标工升级办法和标准有有关财会法规制度,统一思想、统一标准、统一考核方法,做到依法办事,客观公正,严肃认真,一丝不苟,据实评分,宽严适度。
第六条 各经办行申报财会工作达标或升级,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经办行须按达标升级考核标准逐条对照,进行自查整改,拟定整改方案并付之实施。
(二)自查整改工作完成后,须经过不少于两个月的巩固时间,才能提出达标或升级的申报。
(三)各行提出申请前,必须对照达标升级评分标准自检得分,进行模拟验收。
第七条 各行申报达标或升级,须向考核验收小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朵会工作达标升级申报表(按[88]建总会字第125号文所附格式)。
(二)达标式升级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对照检查后制订并实施的整改方案。
(四)开展达标或升级工作小结。
第八条 达标升级验收评分标准,严格按“达标升级验收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一、二)掌握。达标升级的最低分数线,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谰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达标升级考核验收程序
(一)负责达标或升级考核验收的管辖行在收到辖属各行处财会工作达标升级的申报后,应对报送的各项资料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能否组织核验收的决定。
(二)各行在考核验收中,应结合申报行提供的资料,到申报行实地考核。考核验收的步骤与方法如下:
1.抽验应以考核之日前半年以内的会计资料为主要依据,所抽验半年的会计资料未涉及会计决算部分,应以上年度会计决算为考核验收依据。
2.验收抽查日常会计核算业务量不少于20~25天(即相当于一个月)。会计业务量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
3.对达标升级评分 标准的各个项目,必须作全面考核确认。
第十条 考核验收小组在考核时,应广泛听取被考核行会计人员,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单位领导人的意见。在考核验收工作全部完成后,应出具以下内容的书面考核验收意见。
(一)申报行在达标或升级工作中的主要做法,突出的成绩和基本经验。
(二)考核计分的详细资料,包括考核项目计分及计分的主要依据等。
(三)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四)考核验收结论及推荐意见。
(五)考核验收小组负责人及推荐行签章。
第十一条 在考核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停止考核验收。
(一)在抽验过程中,发现申报行自检、自验结果与实际差距较大,应停止考核验收,并责成申报行重新组织整改后,再行申报。
(二)抽验中,发现有重制、更换会计凭证或会计帐簿,总帐及明细帐长期不等等情况,应停止考核验收,责成申报行整改半年后另行申报。
(三)对申报升级的行进行考核验收,必须对达标情况进行复查,并对达标的各顷 指标重新考核计分。如重新考核得分低于达标验收计分标准,应停止升级的考核,并责成申报行限期对达标工和进行整改后另行申报。
第二十条 在验收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不予验收确认达标或升级。
(一)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会计管理和核算”部分,经考核实得分低于考核标准90%(含90%)。
(二)有严重违纪行为尚未纠正处理。
(三)会计部门发生案件或较大责任事故尚未结案和处理。
第十三条 对财会工作已达标或升级的单位,两年进行一次复查,根据复查情况,确认或重新确定其等级。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等级资料,一年后方可申请达标考核。
1.严重违反财会法规和财经纪律。
2.财会工作混乱,核算质量明显下降。
3.发生财会、出纳、结算、联行等较大责任事故或经济案件。
4.弄虚作假,骗取荣誉。

附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验收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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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 扣 分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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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100┃1.未确定一名行领导主管财会工作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20 ┃不得分。
1.确定一名懂财会业务的行┃ 4 ┃2.未建立定期研究本行财会工作
领导主管财会工作,能定期研┃ ┃的扣2分,执行不好地减半扣分。
究本行财会工作,经常检查了┃ ┃3.基层行未建立行长(主任)《
解财会工作情况。对外营业的┃ ┃坐班制》的扣1分,执行不好的减半
行处,建立行长《坐班制》 ┃ ┃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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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会计法》及总行有┃ 2 ┃ 未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不得分。
关规定设置会计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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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会机构内部建立岗位责┃ 5 ┃1.未建立岗位责任制的扣2分,已
任制,劳动组织合理,分工明┃ ┃建立但未坚持,考核,记载的扣1
确,完成财会工作任务,其基┃ ┃分。
本标志是: ┃ ┃2.岗位设置不合理,工作互相不协
(1)能够按照会计制度┃ ┃调,扣2分。
的各项规定组织会计核算。 ┃ ┃3.未建立奖惩措施扣1分,建立而
(2)能够按照财务管理┃ ┃不执行的扣0.5分。
办法组织管理和核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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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财会┃ 5 ┃
主管人员。 ┃ ┃
(1)财会主管人员的任┃(2)┃1.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未经上级主
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手续┃ ┃管单位同意扣2分。
(2)十名财会人员以下┃(2)┃2.财会主管人员数量未按达标要求
的会计机构至少配备一名财会┃ ┃配备不得分。
主管人员,十名至二十五名财┃ ┃
会人员的会计机构至少配备二┃ ┃
名财会主管人员;二十五名以┃ ┃
上的要配备三名财会主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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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主管人员有一定的专业┃(1)┃ 3.财会主管人员未具备达标规定
水平,具有相当的专业技术任┃ ┃的职称要求不得分。
职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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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财┃ 4 ┃
会人员 ┃ ┃
(1)财会人员具有一定的┃(2)┃1.会计人员珠算均应达钞到五级;
实际工作能力,热爱本职工作┃ ┃出纳人员珠算均应达到普通六级,出
(2)各级行所属营业部以┃ ┃纳点求时速均在8000张以上(不
及未单设营业部的营业柜台,┃ ┃限指法),达不到上述要求每项扣
均应按业务量配足财会人员,┃ ┃0.2分(不倒扣分,下同)
县支行以及办事处办理现金的┃ ┃
至少配备5人,不办理现金的┃ ┃
至少配备3人。 ┃ ┃
(3)使用电子计算机核算┃(1)┃3.未按达标要求配备电子计算机
的行处,应至少有2名熟练的┃ ┃操作员的不得分。
操作员,使用两台以上电子计┃ ┃
算机操作的按需要配备操作员┃ ┃
(4)会计人员上岗前要经┃(1)┃4.未经培训考核合和上岗的,每人
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 ┃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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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 扣 分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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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管理和核算 ┃ 40 ┃
1.凭证审查及处理 ┃ 6 ┃
(1)记帐凭证(包括结┃(2)┃1.未达到要求的,每张扣0.1分
算凭证代替的记帐凭证),必┃ ┃
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确保┃ ┃
凭证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印┃ ┃
鉴相符,没有无效凭证。 ┃ ┃
(2)办理结算收付款业┃(1)┃2.办理结算收付款业务,不按规定
务,坚持收、付款处理程序。┃ ┃“先付后收”“他行票据”收妥抵用
┃ ┃的,不得分。
(3)记帐凭证上的会计┃(2)┃3.不按规定办理的每张扣0.1分
录完整,各项签章齐全,即签┃ ┃
盖有记帐及复核人员名章,现┃ ┃
金收付凭证,盖有出纳人名章┃ ┃
及现金收、付讫章,转帐凭证┃ ┃
签盖转讫章;冲正错帐凭证,┃ ┃
有会计主管人员签章。 ┃ ┃
(4)凭证内部传递或向┃(1)┃4.有传递,寄发错误,积压手续不
外寄发准确及时,签收、登记┃ ┃严现象每笔扣0.1分。
手续严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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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目、帐户、帐簿使用 ┃ 6 ┃
(1)科目、帐户的使用以┃(2)┃1.未按制度规定使用、设置会计帐
及帐户的开立符合制度规定并┃ ┃户及开销户登记簿的,每户扣0.5
与资金运动内容相符,对外帐┃ ┃分。
户设立有开销户登记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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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帐簿的记载符合要求┃ ┃1.帐首记载不齐全,每处扣0.1
,各种帐簿帐首齐全,根据记┃ ┃分。
帐凭证逐笔记载,并经复核人┃ ┃2.未按规定要求,记载帐项,逐笔
员逐笔复核,签章齐全。 ┃ ┃复核漏章,随意涂改等,每处扣0.2
┃ ┃分。
(3)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 ┃1.未按会计柜台应用电子计算机处
帐务的,符合总行有关规定。┃ ┃理会计凭证程序,即,按柜(审核、
┃ ┃验印)一输入计算机—复核—综合处
┃ ┃理(稽核、整理)的,扣1分。
┃ ┃2.操作员未按《会计柜台应用电子
┃ ┃计算机核算的暂行规定》,“数据输
┃ ┃入,复核”的规定,每项扣0.2分
┃ ┃3.未按电子计算机打印帐表规定的
┃ ┃,每项扣0.2分
┃ ┃4.未按规定进行电子计算机数据备
┃ ┃份的,扣0.5分。
┃ ┃5.未建立电子计算机工作日志的,
┃ ┃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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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 扣 分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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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计报表编报 ┃ 4 ┃
(1)会计报表数字真实准┃(2)┃1.未按制度要求及时编制上报会计
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 ┃报表,扣0.5分。
┃ ┃2.各种财会报表有关的表与表之间
┃ ┃各项目之间有关数据要衔接一致,报
┃ ┃表中差错每处扣0.2分。
┃ ┃3.不按规定更正报表的数字,随意
┃ ┃涂改,每处扣0.2分。
━━━━━━━━━━━━━╋━━━╋━━━━━━━━━━━━━━━━
(2)会计报表经由单位领┃(2)┃1.未经领导审阅 扣1分;
导和会计主管人员审阅,并签┃ ┃2.未盖有关印章每处扣0.3分。
名或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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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保┃ 3 ┃
管 ┃ ┃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3)┃1.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整理装订会计
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按规定及┃ ┃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每项
时整理、装订,妥善保管、调┃ ┃扣0.5分,执行不完善减半扣分。
阅、保管和销毁符合规定手续┃ ┃2.缺少或损坏(包括火烧、虫咬、
┃ ┃鼠咬,霉烂现象)不得分。
┃ ┃3.会计档案无登记或无专人保管每
┃ ┃项扣0.5分
┃ ┃4.未按规定要求严格遵守会计档案
┃ ┃的调阅和销毁制度每项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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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利息计算 ┃ 5 ┃
(1)存款、贷款利率按规┃(1)┃1.存贷款利率使用不准确每项扣
定使用准确。 ┃ ┃0.2分。
(2)结息期符合规定,清┃(1)┃2.结息期未按规定结记,清户未做
户时做到当天结息。 ┃ ┃到当天结息,每笔扣0.2分。
(3)计息积数随时结计、┃(1)┃3.未按规定执行每笔扣0.2分。
复核,计息余额表按日与总帐┃ ┃
核对一致。 ┃ ┃
(4)利息计算准确,逐笔┃(1)┃4.利息计算错误,每笔扣0.2
复核汇总验算。 ┃ ┃分。
(5)存、贷款利息的收、┃(1)┃5.未按规定核算存贷利息收支的
支核算准确。 ┃ ┃核算的每笔扣0.2分。
━━━━━━━━━━━━━╋━━━╋━━━━━━━━━━━━━━━━
6.帐目核对 ┃ 6 ┃
(1)按日结帐,当日各科┃(2)┃1.不按日结帐的扣1分。
目日结单收付发生额平衡。科┃ ┃2.核对帐务必须做到“五相等”,
目明细帐(包括表外科目)余┃ ┃一项不等扣0.5分。
额与总帐各该科目余额相符,┃ ┃
总帐收付方科目余额平衡。 ┃ ┃
(2)对外帐户满矾要及时┃(2)┃1.对帐户不按规定满页对帐按季对
寄发副本帐页便于对帐,记不┃ ┃帐,每项扣0.2分。
满页的,应按季对帐,对本行┃ ┃2.各往来帐户不按规定逐笔换人勾
开户行及同业往来行银行寄送┃ ┃对每笔扣0.2分;联行往来未按规
来的副本帐页及时逐笔换人勾┃ ┃定逐笔核对余额,每笔扣0.1分。
对并复计利息,收到联行往来┃ ┃
划款凭证逐笔核对余额。 ┃ ┃
(3)每年十月底及年终,┃(2)┃1.未按规定时间签发,及签回联行
及时寄发对外帐户及联行往帐┃ ┃对帐单的,每笔扣0.2分。
户对、帐签证单收到联行来帐┃ ┃2.发现问题,不及时查复的每笔扣
签证单按规定时间核对完毕签┃ ┃0.2分;有查不复的,每笔扣
回。开户单位及联行查对不符┃ ┃0.2分。
帐页,应及时处理,属于本行┃ ┃3.未按规定及时处理不符帐项的每
错帐及时冲正。 ┃ ┃笔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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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 扣 分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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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重要单证管理 ┃ 5 ┃
(1)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 ┃
凭证的管理,符合“重要单证┃ ┃
管理办法”的规定。 ┃ ┃
(2)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3)┃一项不符扣0.5分。
凭证实物与表外科目明细帐、┃ ┃
登记簿、登记卡定期核对,做┃ ┃
到帐实相符。 ┃ ┃
(3)保管有价单证及重要┃(2)┃ 未按规定执行不得分,执行不完全
空白凭证的库、柜安全可靠,┃ ┃每项扣0.5分。
出入库手续严密,有专人保管┃ ┃
,责任明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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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印章、密押、压数机管┃ ┃
理。 ┃ ┃
(1)各种会计专用章,设┃(2)┃ 按规定执行不得分,执行不完全,
有《会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 ┃每项扣0.5分。
》进行登记妥善保管,交接手┃ ┃
续严密。 ┃ ┃
各种印章使用范围正确,符┃ ┃
合规定 ┃ ┃
(2)联行专用章、密押及┃(1)┃ 未按规定保管与使用不得分,保管
联行划款凭证,严格分人保管┃ ┃、使用不当扣0.5分。
,妥善使用。 ┃ ┃
(3)压数机管理符合规定┃(2)┃ 未按规定要求保管与使用不得分,
要求,压数机、汇票及汇票专┃ ┃保管使用不当扣0.5分。
用章严格分人管理,妥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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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管理 ┃ 10 ┃
1.财务计划按规定编制,┃(4)┃1.财务计划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
及时上报。 ┃ ┃分;
┃ ┃2.财务计划未按规定要求编制错一
┃ ┃项扣0.5分。
2.各项收入及时入帐,各┃(3)┃1.各项收入未按规定入帐的每笔扣
项开支使用范围、开支标准符┃ ┃0.5分。
规定。 ┃ ┃2.成本开支范围,不符有关规定的
┃ ┃,每项扣0.5分。
3.固定资产折旧、呆帐准┃(3)┃ 未按规定计提,划交的每项扣
备金和利润留成的计提符合规┃ ┃0.2分。
定比例。利润、税金、能源基┃ ┃
金以及按国家规定应交的其他┃ ┃
款项及时足额上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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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 扣 分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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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度决算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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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决算前能够做好内┃(5)┃未按规定做好决算准备工作,每项
外帐户的核对、资金的清理以┃ ┃扣1分。
帐页、报表、签证单准备等工┃ ┃
作。 ┃ ┃
2.决算报表完整齐全,符┃(5)┃1.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决算,扣2分
合各项质量要求,按时上报。┃ ┃2.报表不完整,每项扣0.5分。
┃ ┃3.报表数字不准确或表表之间有数
┃ ┃据不衔接每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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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金出纳管理 ┃ 10 ┃
1.认真坚持钱帐分管,双┃(4)┃1.不能坚持“四以”制度的不得分
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 ┃2.没有做到帐钱分管,收付分开交
、双人押运及错款报告制度。┃ ┃接清楚的,每项扣0.5分。
┃ ┃3.发生错款,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
┃ ┃每项扣1分。
2.收款要复点,付款要复┃(2)┃ 未按规定办理,不得分。
核,付款员与收款员分工明确┃ ┃
,程序固定,现金收处讫章、┃ ┃
现金付讫章按规定分别专人保┃ ┃
管使用。 ┃ ┃
3.按日盘点,库存现金做┃(2)┃1.未按规定执行不得分。
到帐款相符,营业终了,全部┃ ┃2.中竿不碰库,每次扣0.5分。
现金入库。 ┃ ┃
4.行领导、财会主管按规┃(2)┃1.未建立金库查库制度扣1分。
定查库,确保安全。 ┃ ┃2.未按要求及时查库,每项扣
┃ ┃0.5分。
┃ ┃3.挪用库款,白条抵库,帐实不
┃ ┃符,每次每项扣1分(可以倒扣
┃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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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计差错考核 ┃ 10 ┃
差错率分别控制在: ┃ ┃
(1)会计核算差错率即在┃(5)┃1.会计核算差错率在万分之三以内
万分之三以内 ┃ ┃,得满分,每超万分之一扣1分。
(2)现金出纳差错即在百┃(5)┃2.现金出纳差错在万分之零点五以
万分之零点五之内。 ┃ ┃内,得满分,每超过百万分之零点一
┃ ┃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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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升级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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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 扣 分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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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总分 ┃100┃
一、财会部门内部,有合理┃ 5 ┃1.未建立合理的操作规程,核算工
的操作规程和科学的核算管理┃ ┃作未具有程序化,规范化的扣4分。
措施,制定核算质量考核制度┃ ┃2.未建立核算质量考核制度扣4分
、内部稽核制度、费用开支审┃ ┃3.未建立内部稽核制度扣3分。
批制度以及业务学习制度,并┃ ┃4.未建立费用开支审批制度扣2分
能够认真落实。 ┃ ┃,费用开支超标准每项扣0.5分。
┃ ┃5.每月业务学习少于2次扣2分,
┃ ┃无规划,无考核,无记载,每项扣
┃ ┃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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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常会计核算(包括应┃ 25 ┃1.会计凭证未达到升级要求的,每
用电子计算机核算)质量好,┃ 15 ┃笔扣1分。
效率高。会计凭证、帐簿、报┃ ┃2.帐簿记载未达到升级要求,每户
表整洁清晰,文字和数字书写┃ ┃扣1分。
工整。 ┃ ┃3.报表编报未达到升级要求每项
坚持优质服务,工作环境整┃ 10┃扣1分,
洁,客户满意。 ┃ ┃ 服务质量不高,环境差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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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会计核算数据,向┃ 10 ┃1.不能定期(至少按月)向本行领
本行领导提供与经营决策有关┃ ┃导提供与经营决策有关的会计核算数
的信息资料有专题分析材料。┃ ┃据信息资料扣5分。提供不及时每项
┃ ┃扣1分,数据信息资料不准确每项扣
┃ ┃0.5分。
┃ ┃2.未能通过会计核算数据资料,对
┃ ┃经营状况进行专题分析,写出书面材
┃ ┃料,扣5分,分析不力,材料空洞扣
┃ ┃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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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与讨化、研究本行有┃ 15 ┃1.未参与讨化,研究本行有关业务
关的业务及经营决策工作,积┃ ┃及经营决策工作及制度,扣5分。
极提出有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2.参与不得力,不能积极提出有建
有书面材料,并取得明显成效┃ ┃设性意见和建议的,扣2分。
┃ ┃3.提出建议和意见,未形成出材料
┃ ┃,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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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 15 ┃1.未能定期(至少按季)分的财务
况,考核经营成果,提出有针┃ ┃计划执行情况,才核经营成效扣5分
对性的改进措施,促进全行财┃ ┃2.分析、考核不力、不实扣2分
务计划的实现。 ┃ ┃3.未能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 ┃扣2分。
┃ ┃4.未能完成财务计划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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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领导依法支持会计人┃ 10 ┃1.行政领导不能储法支持会计人员
员履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 ┃履夫会计核算的,财务管理和财会监
财会监督职责。财会部门对违┃ ┃督职责扣5分。支持不力,管理监督
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开支┃ ┃不善,每项扣1分。
,能按《会计法》规定处理。┃ ┃2.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开
┃ ┃支,不按有关规定处理的,每项扣1
┃ ┃分,严重违纪按违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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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标 准 ┃标准分┃ 扣 分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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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差错率分别按在: ┃ 10 ┃1.会计核算差错率在一万分之一,
(1)会计核算差错在万分┃(5)┃以内得满分,每超万分之0.5扣
之一以下。 ┃ ┃1分。
(2)现金出纳差错额在百┃(5)┃2.现金出纳差错在百万分之零点三
万分之零点三以下。 ┃ ┃以下得满分,每超百万分之零点1扣
┃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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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卫生部


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8年10月14日,国家计委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卫生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含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和向医疗机构运送血液的费用)是:
(一)全血,每200毫升183元。
(二)手工分离成分血,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00元。
(三)手工分离新鲜冰冻血浆,每100毫升40元。
11
(四)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 个血小板)1400元。
全血和手工分离成分血(不含手工分离新鲜冰冻血浆)价格,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下不超过2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血站供应价格。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和临床用血服务费两部分。临床用血服务费(含医疗机构储存、配血费用和输血中的一次性材料费用)每份不超过10元,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
三、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收费实行减免政策,减免的具体范围和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报国家计委、卫生部备案。
四、上述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由国家计委会同卫生部重新核定。
五、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六、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