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金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设立金昌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为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为降低金融风险,确保担保资金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金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简称市担保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隶属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享有独立的经营权与民事权。市担保中心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积极筹措、运作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促其成为新的增长点。同时,履行担保基金安全运行的职责。
第三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担保基金的管理,监督规范担保基金的运作行为,成立金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
第四条 市担保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以安全性、合法性、社会性为准则,以坚持市场化运作、资本保值运营、控制风险、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为原则。
第五条 市担保中心担保分为全额担保和部分担保两种。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担保为保证,即担保中心与金融机构(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在法定责任内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市担保中心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 担保基金来源
第七条 市担保中心担保基金分期筹措、滚动发展,目前基金规模为1500万元,其中:2000年市级财政注入500万元;2007年市级财政注入1000万元。
担保基金以下列途径筹措: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市政府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
(三)省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等上级部门补助的基金;
(四)协议银行资助和社会有关机构、组织、企业和个人自愿提供的资助;
(五)其他来源。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金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决定组成,成员主要有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人行及协议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评委会设主任1名,由主管市长担任;副主任1名,由市乡企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委会委员5名,分别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人行、协议商业银行等主要负责人担任。
评委会的职责:对担保中心经审核提交的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担保项目进行审批。
第九条 市担保中心在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领导下开展担保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市担保中心章程、市担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基金实施细则,并报评委会批准实施;
(二)提出市担保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风险损失处置方案,经评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并执行内部的规章制度;
(四)聘请有资格、有经验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担任法律和财务顾问;
(五)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六)受理担保申请,并按程序提交评委会讨论、审定;
(七)组织执行评委会决定、决议;
(八)负责担保业务的经营管理;
(九)向省一级同类机构申请再担保;
(十)负责保后跟踪检查以及担保债务的代偿与追偿;
(十一)定期向评委会和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报告担保业务运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状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担保中心主任作为市担保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负责市担保中心的日常行政和业务经营活动,负责对担保中心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提出内部职能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经评委会批准后实施;
(三)评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市担保中心原则上实行会员制,会员企业应遵守《金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会员章程》。
第四章 担保业务
第十二条 担保对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和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金昌市辖区内的各类中小企业。
第十三条 担保额度:市担保中心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基金总量的10%。
第十四条 担保审批权限:经市担保中心审核通过的单笔担保项目,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本中心审批;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报评委会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担保种类: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技术创新贷款及融资租赁、货物运输、购销等经济合同的担保。
第十六条 担保倍数:市担保中心实行放大倍数担保制,担保责任金额一般不超过担保基金量的5倍,最高不超过10倍。
第十七条 担保业务程序:
(一)银保签约。市担保中心与协作商业银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确定担保基金放大比例、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代偿条件及期限等事宜;
(二)担保申请。企业向协议银行申请贷款,协议银行要求担保的,经银行向市担保中心出具《银行贷款承诺书或意见书》后,向市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同时出具其他必要文件;
(三)担保受理。市担保中心受理企业担保申请后,在对其贷款资格及资信状况进行确认的基础上,对担保项目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
(四)担保审核。市担保中心在对担保项目初步核实和审查的基础上,深入企业实地考察,对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反担保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情况进行详细核实;
(五)担保审批。市担保中心对担保项目进行审核并填写《担保项目调查报告》后,根据担保审批权限,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本中心审批;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提交评委会进行复核,并经评委会评审后,形成审批决议;
(六)签订合同。《担保项目调查报告》经评审通过后,市担保中心依据与企业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在办理完毕反担保抵押物的评估、保险、公证、登记等相关手续后,由企业与协议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市担保中心与协议银行签订担保合同;
(七)发放贷款。担保合同签订以后,协议银行对贷款人正式办理贷款审批发放手续,贷款人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同时,协议银行向市担保中心送交书面放款通知;
(八)正式承保。市担保中心收到放款通知后,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受保企业正式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担保费用:担保中心按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受保企业收取担保费,担保费原则上在签定担保合同时一次性收取,担保费率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担保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0.25%;
(二)担保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含)以内,0.5%;
(三)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1%。
第五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十九条 市担保中心担保的贷款到期时,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付贷款的,由协议银行组织催收与追偿,或由协议银行进行展(转)期处理。对逾期3个月仍无法收回的贷款,经市担保中心调查核实后,依据与协议银行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予以代偿,代偿后由市担保中心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 市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转为债权人,依法行使追偿权。追偿期间,发生的逾期贷款利息、滞纳金等都属债权范围。追偿措施:
(一)市担保中心要求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债务;
(二)要求反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三)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
(四)依法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强力执行追偿。
第六章 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 市担保中心开展担保业务要确保基金安全运营。控制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担保基金总额的10%以内,最终呆帐损失控制在代偿总额的50%以内,当超过上述控制界限时,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整担保规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再担保。市担保中心积极向省级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对担保资金的实际损失,按与再担保机构的协议比例,再实行分担。
第二十三条 实施反担保措施。企业必须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作抵押、质押担保,按担保额度提供等额的反担保,不得重复抵押。
第二十四条 建立准备金制度。准备金全额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担保赔付。市担保中心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担保基金设立专用存款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允许将其中一部分投资于国债,但不得投资于股票、房地产和企业债券,不得直接用于贷款和商贸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担保资产、负债、收益、费用等科目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担保基金所得收益包括担保费收入、各项存款利息收入和投资国债的收益。用于以下方面:
(一)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 提取风险准备金;
(三) 弥补担保中心正常经费支出;
(四) 支付因诉讼发生的诉讼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金昌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后,由金昌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组织实施,并负责本办法在实施中的修订,修订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金昌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电力[1999]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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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工业局(公司),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业管理局,国家电力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6号)精神,确保省级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政企分开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电力生产运行正常、安全、稳定,经商有关部门,我们提出了《关于做好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并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做好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工作的意见
(1999年4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6号),做好下一步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省级电力行政管理体制
(一)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在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中,要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及分散在政府其他专业管理部门的政府管电职能同时移交给省级经贸委,有关部门的职能做相应调整,做到精简效能、协调统一、政出一门。地方各级政府均不设立电力专业管理部门。
(二)实行政企分开后,深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为实体的改革,把公司办成真正的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并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导与监督。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只设立一个省级电力公司,对本地区电网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省级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统一纳入省级政府机构改革整体方案之中,并与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同步进行。
(四)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经贸委的电力工业行政管理职能,并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建议将下列工作移交省级经贸委:组织拟订本地区电力工业的行业规划,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研究提出本地区电力工业改革方针、政策、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提出近期电力经济运行综合调控目标,监测分析电力运行态势,平衡电力资源;培育和监管电力市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协调处理电网运行、电力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电、热价格政策意见,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等工作;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研究组织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负责农村电气化工作;负责电力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等。
二、关于大区电力工业行政管理机构
(一)原电力工业部派出的大区电业管理局,在所辖区域内电力局撤销后予以撤销,具体安排,由国家经贸委商国家电力公司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进行。其承担的政府管电职能,属于跨省性质的,移交给国家经贸委;其代行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管理职能,应在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中一并移交给省级经贸委。
(二)各大区电力集团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在完成本企业发展规划的同时,可接受国家经贸委的委托,承担区域性电力行业规划的具体工作,在征得所在地区内各省级政府同意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查批准。
(三)目前由大区电业管理局行使的电力资源平衡和省间电力电量的分配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配合,由国家电力公司以及大区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承担具体工作,工作组织形式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四)电力企业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其他行业、企业和用户间经济利益矛盾和关系的协调职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按属地原则分工负责,重大问题向国家经贸委请示报告。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力管理体制政企分开改革和职能移交过程中,要做到工作上衔接有序,电力生产运行正常、安全、稳定,管理上不出现断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同级电力局(公司)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本地区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政企分开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各大区电业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在政企分开工作中,要顾全大局,服从政府机构改革的部署,要将属于政府的管电职能完整地移交给国家经贸委和相关省级经贸委,并自觉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
(三)地、市及以下的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政企分开改革,按照中央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文件的精神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