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7:53: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的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的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10〕36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的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八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增强与市人大代表的沟通,方便市人大代表更好地行使监督权,使行政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利益,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规范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的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以下事项时,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一)讨论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工作报告,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二)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市级财政审计报告、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讨论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四)讨论决定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七)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八)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席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次邀请2~3名市人大代表(非市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列席。根据当次常务会议题内容,会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确定并通知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一般情况下,议题应提前送达市人大代表。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时,应当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代表证)并履行签到手续。

  第五条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可就决策事项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向汇报人、方案的拟定人提问,汇报人、拟定人应当回答。

  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可以就决策事项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需会后修改再报审的议题,也可会后提出书面意见。

  第六条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第七章第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受邀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应遵守会议纪律。

  第七条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第七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受邀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未定事宜或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正式文件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本届政府任期届满止。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3日通过,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下列户外商业广告:
(一)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彩旗、条幅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三)利用墙体发布的广告;
(四)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发布的广告;
(五)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发布的广告;
(六)在户外发布的其他广告。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户外专为发布广告而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版装置、橱窗、广告架等物质载体。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容、市政、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七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清晰、规范、准确。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合法的费用。对不能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行政收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权拒绝。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商、规划、建设、市容、市政、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包括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工商、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
第十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市容市貌标准和环境保护、交通安全的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户外广告设施使用者应当定期维修、加固或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城市重要场所、主要道路两侧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出让方案,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广告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使用权的,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视同已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在公共场地或者公共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使用期限不超过5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期限的,设置者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部门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手续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使用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坏。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使用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部门应当在30日前书面通知户外广告经营者限期拆除,由此对户外广告经营者、设施设置者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应当给予置换或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城市城区繁华地段、车站、广场、码头、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公共广告栏。
公共广告栏的设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规划、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章 户外广告发布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由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重大庆典、运动会、文艺演出、彩票发行或者商品交易会等大型活动,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成立临时性户外广告经营机构,承办针对本次活动的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
第十八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发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广告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发布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户外广告发布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设施、场地使用权证明;
(四)广告合同;
(五)广告样稿;
(六)确认户外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广告,广告发布者还应当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的登记编号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时发布。
户外广告登记后3个月内未予发布的,登记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张贴印刷品广告,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张贴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简易登记,注明有效期,到公共广告张贴栏张贴,张贴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登记有效期满,广告发布者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发布时间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登记机关强行拆除。
在公共广告栏张贴的印刷品广告张贴期限届满,由公共广告栏管理部门负责清除。
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需要变更登记内容或者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申请或者户外广告内容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结登记手续,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无合法的广告经营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限期内不补办手续的,予以强制拆除;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户外广告中未注明户外广告登记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户外广告内容或者其他登记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清除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广告的,其费用由户外广告设施所有者或者广告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发布户外广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设施的使用者、所有者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赔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违法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工商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店堂牌匾、门楣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前未制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6个月内制定,并对现有的不符合规划的户外广告限期清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0年8月1日颁布的《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00年12月26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5]2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哈尔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进一步推动我市消防安全环境根本好转,按照全市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寸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汲取“5·22”重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实现“减少一般火灾,控制重大火灾,遏止特大火灾”的工作目标,为创建“平安哈尔滨”提供消防安全保障,确保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范围

  1.居民住宅小区、城镇棚户区、高层住宅楼等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物。

  2.小歌厅、小舞厅、小餐厅、小网吧、小商店和小游艺厅等“六小单位”。

  3.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经审核验收不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

  4.纳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范围内的人员密集公众聚集场所,特别是各区、县(市)政府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5.医院、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精神病院等弱势群体的居住、活动场所。

  (二)排查内容

  1.居民社区消防硬件设施、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消防设施建设是否完备;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是否到位;平面布局、防火分隔是否合理有效;消防水源是否充足;电气线路及设施是否老化,是否存在隐患。

  2.居民楼道及共用空间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居民楼道及共用空间内是否存放易燃、可燃堆积物;疏散通道日常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落实;社区消防安全巡查制度是否健全。

  3.各类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运行情况。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运行情况;疏散预案和初期火灾扑救预案的制订和演练情况。

  4.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情况。各区、县(市)政府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责任书的签订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制订、整改火灾隐患责任人、投入资金、整改时限落实情况。

  5.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中心、电气焊工等特殊岗位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情况;重点防火部位责任人岗位消防安全状况掌握情况;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引导群众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初起火灾扑救等消防技能的掌握情况;社区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建立执行情况。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整改阶段(6月10日完成)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加强自检自查自改工作,明确整治底数,逐单位逐项整改火灾隐患。同时,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召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挂牌督办火灾隐患单位、社区管理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对自查整改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单位,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1日至25日)

  各区、县(市)政府要组织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对照本方案规定的排查范围和内容开展集中检查和整治工作。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市)整治阶段工作进行联合大检查和督查。同时,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整治范围内单位逐一进行排查,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1.居民住宅物业管理单位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住宅楼内出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消防器材丢失或损坏、堵塞疏散通道和疏散设施损毁等消防违法行为的;

  2.社区消防组织未建立或不健全,未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措施的;

  3.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未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未落实整改资金,无法保证在年底之前销案的;

  4.纳入治理范围内的单位(场所)不具备使用或者开业条件,或虽经消防安全检查或验收合格,目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

  5.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疏散、逃生和火灾施救的;

  6.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力,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7.在重新排查过程中,发现前一阶段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中排查过的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反弹现象,没有落实整改责任、资金、时限,无法保证安全的。

  (三)督查验收阶段(6月26日至30日)

  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督查验收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集中整治工作。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采取区域检查和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区、县(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督查,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一律予以停产停业整顿,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对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贝才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开展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各级领导要亲自挂率,亲自组织、部署和督促,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成立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张桂华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卢国惠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建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文化局、广电局、卫生局、商务局、旅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全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肖文东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李世阳同志担任,负责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具体工作。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本行业特点,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排查整治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奖惩措施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分管战线具体负责;各行业、各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承担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承担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各职能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监督管理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实行情况实施监督,依照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安派出所等基层行政管理机构,必须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坚决消除工作死角和盲区。

  要明确奖惩和责任追究,对没有及时发现所辖区域内非法经营的公众聚集场所或消防安全不合格单位的,要承担失职责任;对消防安全不合格单位发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失职、渎职责任。对在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中,措施得力,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划拨专门资金予以奖励;对发生问题和事故的,将严格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O04]4号)和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各地区要积极探索利用“经济杠杆"来制约消防安全管理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的机制,使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个人不能在消防安全无保障的环境中获取经济利益。要建立奖惩机制和考核制度,将消防安全质量实行定期考核和抽查相结合,将考核结果与各单位、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挂钩,对表现好的人员实行奖励。在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的同时,运用经济手段控制新的火灾隐患的产生,引导全社会向安全、健康的方向发展,使消防安全管理与社会群众利益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三)加大整改力度,消除火灾隐患

  各区、县(市)政府要立即行动,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在本地区开展针对性强、措施得力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到6个结合,即检查与贯彻上级部署相结合、检查与整改处罚相结合、检查与落实整改措施相结合、检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分区域检查与交叉互查相结合、政府推动与行业部门自查相结合。

  各地区要对消防安全条件差的居民区、单位的办公区、人员密集区、特别是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宿舍,以及实行住宿管理的中小学校和企业的职工住宅等确定的整治重点内容,进行一次彻底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留后患。特别要坚持开展不间断的夜间防火检查,将夜间值班、值宿、重点部位看护、火源电源管理、消防设施管理等夜间防火措施落到实处,及时堵塞漏洞,确保消防安全。同时,加大火灾隐患整改力度,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必须依法从严查处,对违规场所该责令当场改正的要责令当场改正,该责令限期改正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期复查,该责令停产停业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业,该查封的要坚决立即查封。特别是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建筑工程存在的隐患,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或经申报审批不合格的,要坚决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不管什么部门批准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只要消防安全存在重大问题,就要坚决停业整改;对已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在规定期限内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立即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和文化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和文化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吊销其营业执照(许可证照)。

  (四)加强宣教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各新闻媒体应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开辟固定的消防宣传专栏,普及消防知识、曝光火灾隐患、反思火灾事故、开展消防安全讨论、无偿播(刊)发消防公益广告,教育广大群众讨刻注意消防安全。

  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单位,要采取多种宣传手段,提高人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丰富消防安全知识,使之能够随时发现身边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关心身边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改善生活环境,提高社区管理水平。要组织向辖区居民印发《居民防火守则》,在社区内广泛设立消防宣传栏和消防公益广告牌,开展火场逃生训练等消防活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各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在村屯的醒目位置粉刷消防宣传标语,向村民印发《村民防火公约》。

  各地区要进一步深化“小手拉大手·消防进学校"活动,认真组织学生开展《中、小学生消防常识必读》的学习和学生自救逃生演练,提高学生的自防自救能力。同时,督促各商业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建筑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及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特别是对特殊工种人员要进行重点培训与岗位特点相结合的防灭火技能。通过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培训手段,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抵御火灾的能力。

  (五)认真总结工作,及时反馈信息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要认真总结各阶段主要工作,将自查整改、集中整治、督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分别于6月1O日、6月25日、6月30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总体情况于7月5日前上报。同时,要将重要情况和突出问题及一些针对本地区特色采取的好经验和好做法随时上报市安全委员会和市公安消防支队,为市政府掌握消防排查进展情况,安排、部署有关工作提供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