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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土地价格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4:50: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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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土地价格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阳市土地价格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土地价格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



阜阳市土地价格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和土地估价行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价格评估、管理及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价格评估是指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土地价格评估程序、标准、原则和方法,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基础,结合本地地产市场价格,对城市区域价格或宗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价格评估应遵循公正性、科学性、真实性、合理性的原则。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土地价格评估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各项土地价格管理政策,指导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开展各类土地评估业务;

(二)负责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设立、资质的年检和申报工作,监督管理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三)审查各类土地价格评估报告,负责土地价格评估报告的备案;

(四)会同市物价、财政等部门测算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全市国土资源评估及价格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直属机构国土价格管理处承担,其主要职责为:

(一)承担政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底价测算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等土地价格的测算;

(二)评估制定城区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并对城市土地价格变化趋势进行动态监测;

(三)国土资源各类价格管理和信息发布;

(四)受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注册、年检、变更等进行管理,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报告质量抽查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评估报告的审查等。

第七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必须具有国土资源部门或土地估价师协会颁发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资质证书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从事地价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备案后,方可在本市开展土地评估业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等级按执业范围分为:全国范围内执业机构(A级)、全省范围内执业(B级)和市级范围内执业(C级)。

第八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向被评估单位或个人收取土地评估费,应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和计费办法收取。

第九条 土地价格评估必须按照国家发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技术要求进行,并依据评估宗地的用途、宗地的获得方式、土地等级、使用年限、使用条件、宗地状况以及交通、基础设施、环境条件和收益能力等多种因素综合评定。

第十条 土地价格评估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一)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二)市场比较法; 

(三)假设开发法(剩余法);  

(四)成本逼近法;  

(五)收益还原法;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分别采用或综合运用前款规定的方法。

第十一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二)对所出具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为委托人保守秘密,不得泄漏委托人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及有关事项;

(四)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价格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土地价格评估过程中,被评估单位或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对被评估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和情况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等政府一级市场的土地价格评估,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结合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土地市场等情况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委托具有全国范围内执业资质的A级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改变出让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土地评估,土地使用者应当征得市城乡规划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同意,并在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监察部门的共同监督下,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和操作程序,选择具有C级以上执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等二、三级市场的土地价格评估,由用地单位自主委托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出让土地地价,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事项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综合确定出让底价或出让金额。

第十五条 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应根据批准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按以下公式确定:

应当补缴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第十六条 原划拨土地、承租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办理协议出让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土地出让金。

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转让价格进行审查。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申报转让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同质宗地的市场价格,或比基准(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报告实行备案制度。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要求进行土地估价业务活动,并对土地估价结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被评估单位或个人对土地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土地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或行业协会申诉。

第二十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报告;

(二)故意提高或压低评估地价,损害国家、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三)通过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佣金、介绍费或恶意降低收费等方式招揽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办土地评估业务,或允许本机构土地估价人员同时在其它土地评估机构执业;

(五)泄漏客户商业秘密;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或评估执业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土地价格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另行指定其他具有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有权机关依法暂停其评估业务,注销其土地评估资质和资格证书,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被评估单位或个人故意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致使土地价格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报告抽查制度。市国土资源部门不定期抽查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报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报告,审查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理性、可靠性。

第二十三条 建立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及评估执业人员违规举报制度。市国土资源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在土地估价过程中对土地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派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派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09〕1号


黄陵、子长、延川、延长、宝塔、富县、黄龙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派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四日

  

   延安市派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政府对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制,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派驻安全监督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代表煤矿企业所在市、县区政府煤炭主管部门,对煤矿企业行使煤矿安全现场监督检查权。按照每矿(包括在建矿井)不少于2名配备。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的选派实行择优聘用、分级管理、定点驻矿、定期轮换的办法。市、县区煤炭部门按照煤矿隶属关系负责煤矿安全监督员的聘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及日常管理。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标准由市人事局商有关部门核定,费用根据煤矿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区政府财政承担。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热爱煤炭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条令,能熟练掌握应用。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煤矿井下实际工作五年,且经过半年以上煤矿相关专业学习或培训。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井下安全检查工作。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招聘程序:

  

  (一)煤矿安全监督员的招聘,由市、县区煤炭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二)煤矿安全监督员录用后,由市煤炭局负责组织岗前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煤矿安全监督员证”后方可上岗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由市、县区煤炭局考核测评,测评合格的正式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的职责和权利:

  

  (一)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二)经常深入煤矿井下,对矿井的各个生产系统及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于每月末向派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提交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及工作建议。

  

  (三)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隐患,纠正违规作业行为;发现重大隐患或严重违规作业行为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并及时向派出煤矿主管部门汇报,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四)有权参加煤矿企业的各种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会议,调阅安全生产图纸及相关资料。

  

  (五)监督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监督和督促煤矿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按照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监督煤矿入井人数。

  

  (六)监督煤矿企业重视做好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监督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督员监督管理:

  

  (一)煤矿安全监督员受派出煤炭部门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督员在一个煤矿工作时限一般为半年,到期后实行轮换。

  

  (二)煤矿安全监督员入井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监督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由当班矿长或队长签字认可。每月入井次数不得少于18次,出勤天数不得少于23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停产放假等特殊原因除外),入井次数须由所驻煤矿矿长或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考核签字。

  

  (三)所驻煤矿矿长或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对煤矿安全监督员履行职责、查出隐患、填写工作记录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煤矿企业必须接受和配合煤矿安全监督员实施安全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拒绝、阻挠其履行职责。

  

  第九条 对煤矿安全监督员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令,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发现事故隐患能及时制止未造成损失的;

  

  (三)敢于坚决和“三违”现象做斗争并予以制止的;

  

  (四)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第十条 对煤矿安全监督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解聘:

  

  (一)在试用期内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二)玩忽职守、监管不力,导致所在煤矿发生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煤矿有重大违法生产行为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不制止、不处理、不汇报的;

  

  (四)煤矿安全监督员对所驻煤矿检查发现隐患,而未履行职责,一经查实给予处分、罚款处理,同时予以解聘;

  

  (五)违犯有关劳动纪律的;

  

  (六)煤矿安全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煤炭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中央团校培训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中央团校培训工作的意见
(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

  中央团校是共青团所属的团的干部院校。共青团事业的发展,要求中央团校在提高共青团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加强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建立,丰富和发展了中央团校的职能,促进了中央团校的建设,同时也对中央团校进一步加强培训工作,更好地为共青团事业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对中央团校的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央团校培训工作的基本任务

  中央团校培训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青少年工作的理论及专业知识武装团的干部和青少年工作者,增强党性锻炼,提高干部素质,培养造就年轻的马克思主义者。要通过培训,帮助共青团干部从五个方面提高素质:第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熟悉中国国情,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第二,忠诚党的事业,坚定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第三,热爱共青团事业,熟悉青少年工作的团建理论,实事求是,朝气蓬勃,联系群众,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树立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的利益关系。第五,掌握党史和党建理论,明确党的基本纳和奋斗目标,继承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增强党性修养,做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中央团校的主要培训对象是:(一)团地市委正副书记以上团的领导干部;(二)部分团县委书记、大型厂矿企业(主要为国家确定的特大型、大一型企业)、大专院校(主要为全国重点高校和在校生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普通高校)团委书记;(三)省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业务部门领导干部;(四)少数民族团干部;(五)地方团校教师(主要为马克思主义理论、青年工作理论教师)。

  一、实现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中央团校根据确定的培训对象,相应设置研究班、岗位职务培训班和进修班等到三种主要班次。研究班学制为一至二个月,主要培训团地市委正副书记以上团的领导干部;岗位职务培训班学制为二至三个月,主要培训部分团县委书记、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团委书记;进修班则根据工作需要在相应范围内进行某些专题性、专业性培训,学制根据不同培训需要确定。

  中央团校按照规定的培训范围制订相应培训相应培训计划。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作为一个阶段,培训任务为:

  1、省级团委正副书记约150人,每年培训50人左右;

  2、团地市委正副书记约1200人,每年培训400人左右;

  3、部分团县委书记按每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15名计为450人,每年培训150人;

  4、国家确定的特大型、大一型厂矿企业团委书记约400人,每年培训130人左右;

  5、全国重点高校和在校生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普通高校团委书记约200人,每年培训70人左右;

  6、地方团校马克思主义理论、青年工作理论无坚不摧进修培训,每年不少于50人;

  7、省级团的领导机关业务部门领导干部和少数民族团干部的培训,由中央团校与团中央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省级团委拟定计划,中央团校负责实施。

  中央团校培训计划在年初统一下达,其中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团地市委正、副书记以上团的领导干部和部分团县委书记、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团委书记三年培训计划于一九九一年一次性下达。省级团委根据下达的培训计划,统一作出安排,列出名单,落实到人。今后,凡中央团校规定范围的培训对象,任期内都应到中央团校接受培训。

  实施团校培训,是增强党性锻炼,提高团干部素质的重要途径和措施。各级团委应根据培训计划,提前安排好工作,保证团的领导干部按要求参加培训。

  中央团校应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及时将培训考核结果反馈到地方团的领导机关和党委有关部门,作为团干部管理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切实提高培训工作质量

  中央团校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针,紧密伎俩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际,紧密结合青少年思想教育和共青团工作的实际,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科学性。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研究,精选马列著作、毛泽东著作和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著作,组织党员认真阅读,进行必要的讲授和辅导,帮助党员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加强共青团工作理论研究,针对青少年思想教育和共青团建设与改革面临的课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在理论上加以概括提炼,不为提高教学水平。要在教学实践中,抓紧编写适应不同培训层次需要的各科教学大纲,并根据教学大纲选用或编写教材,形成完备的教学体系。

  要把团校教学同增强团干部党性锻炼结合起来,加强党史、党建理论教学,把党性教育贯穿于团校培训的全过程。不论哪能一级团的领导干部,一进团校学习,都是赏,都要遵守校规校纪,不能特殊。学员要定期过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互相帮助,共同提高。培训结束时,学员对个人党性锻炼情况要进行总结。

  要加强团校教师队伍建设,尤其要充实和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青年工作理论的教学师资力量,注重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团校教师应当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热爱团校教育事业,熟悉青年和青年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教学科研能力。要有计划地安排团校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到团的基层工作岗位上锻炼,了解国情、团情,尽快培养出一批教学、科研骨干,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和青年工作理论方面的学术带头人。同时,要注意吸收既有一定理论基础,又有实践经验、政治上较强的团干部充实团校教师队伍。

  一、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

  团干部培训工作是团校工作的重点。中央团校要加强对团干部培训工作的投入,从组织领导、师资力量、教学科研、教辅的后勤等方面,采取积极措施,为团干部培训提供保障,确保团干部培训任务的完成。

  中央团校在搞好本校培训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地方团校的业务指导。在团校的班次与学制、专业与课程、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业务主导作用;牵头组织全国团校教材编审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团校教研人员重点编写干部培训教学大纲和教材;加强团校系统教学科研方面的联系与协作,组织力量对一些教学科研重点,尤其是团干部培训和青少年工作理论等方面的专门课题进行集中研讨;帮助地方团校培训教师提高团校教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发挥全团干部电化教育培训中心的作用,推动基层团干部电化教育培训工作的发展。

  团中央组织部、宣传部要在全团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协助中央团校做好协和干部培训工作。团中央组织部主要负责审核中央团校培训计划及有关业务;团中央宣传部主要负责审核中央团校培训计划及有关业务;团中央宣传部主要负责审核理论教育规划及有关业务。团中央组织部与中央团校要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着手制定团校工作条例,使团干部培训工作走上正规化、制度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