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7 20:28: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兰州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月7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兰州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城市发展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为市城投公司)偿债机制,不断增强市城投公司投融资实力,切实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城投公司利用政府资源取得的经营收益、政府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组成,以公司收入为主,政府财政补助为辅。专项资金归集和使用须遵循集中管理、提高效率、控制风险、规范运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指定市城投公司为借款人,管理并使用该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是在政府支持的基础上建立的市城投公司偿债准备金,其收支实行专户管理,专户设在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偿债准备金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投公司另行制订,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条件、拨款程序和额度等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六条 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来源是:
(一)市城投公司利用国有资产、政府资源取得的收益;
(二)政府财政补助。主要包括:
1.城市维护建设税、水资源费收入、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垃圾处理费收入等在保障相关部门运转及维护费用支出后结余的市上可支配财力;
2.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入,在7.9亿政府打捆贷款本息偿还后纳入专项资金,归入市城投公司偿债准备金;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形成的市级财力,在安排法规规定的费用支出及政府偿债准备金后剩余部分;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除供水、供热、天然气的分配资金专款专用后分配到道路、排水方面的资金;
5.市政公用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股权、产权、资产处置及转让等产生的收入和企业税后分得的利润的60%;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7.受益区、县上解的分担贷款本息资金;
8.新开征的涉及城市建设的其他收费收入;
9.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外政府可调控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偿还市城投公司到期的贷款本息;
(二)作为市级城乡建设重大项目建设融资的资本金投入;
(三)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审批及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接受董事会监督,市城投公司按“集中归集、预算管理、动态监管、余额控制”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专项资金预算单独编制,按支出规模组织资金来源,并按年度做好资金平衡。
(二)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平衡专项资金,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市城投公司为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负责调用、调剂使用资金。
(四)市城投公司按年度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并进行预算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城投公司组织实施。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按市城投公司资金使用计划,将市财政安排的资金按期拨付市城投公司。
第九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现行的宏观政策;
(二) 项目的规划、可研、环评、土地等手续已经具备;
(三) 项目资金计划已经落实。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市政府作专题汇报,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年度计划,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一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下达2001年国家计委等10个试点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定员定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下达2001年国家计委等10个试点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定员定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农业部、铁道部、科技部、文化部、公安部、司法部、人事部
、审计署:
根据《关于在国家计委等10个部门进行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预〔2000〕281号)要求,2001年国家计委等10个试点部门中央本级的行政管理费(公安部、司法部为机关经费)按照定员定额标准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现将试点部门基本支出预
算各项定额标准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基本支出预算的内容
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5项。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6项。
二、编报要求
(一)编报格式
各试点部门应按照我部布置的部门预算表的格式填报,并同时报送较详细的反映定员定额内容的预算编制说明。
(二)具体要求
1.定员计算方法:(1)人员经费计算方法:行政编制内实有人数按全年12个月计算;分流人员按照1998年国家机关机构改革3年完成分流工作的要求只按8个月计算。(2)公用经费计算方法:各试点部门按照行政编制人数计算公用经费,其中取暖费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分
流待安排人数计算。“三委委员”和退居二线的部级领导干部每人按照2人(含秘书)的标准计算。
2.司法警察的人员经费按照公安人员的标准计算警衔工资和公安民警岗位津贴。
3.“职工福利费”中的“福利费”的人均标准按现行规定为12元/月人,其中9元由各部门直接掌握使用,3元是由人事部集中掌握使用,用于各部门的一次性困难补助。由此,从2001年起,在各试点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9元/月人的定额标准编制福利费预算。同时人
事部还需按照国务院系统行政编制内实有人数,编制其余3元/月人定额标准的项目支出预算,并在“专项业务费”项下反映。
4.10个试点部门的“离退休人员取暖费”从2001年起暂按年人均3920元的定额标准由原“行政管理费”支出科目,改列“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
三、报送时间
各试点部门应严格按照定额标准编制2001年部门预算,并于2000年12月5日前1式3份(附数据盘)报财政部预算司。
四、其他部门2001年的行政管理费基本支出预算将参照相关标准核定。
附件:2001年国务院系统10个试点部门行政管理费标准定额表(略)



2000年11月2日

关于转发常州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政办发〔2005〕87号





关于转发常州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联合制定的《常州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日



常州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加快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建设的步伐,根据《江苏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下同)共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专利技术、科技成果转化和新产品研发等项目;
  (二)民营企业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民营企业的环保型清洁生产等项目;
  (四)民营企业围绕股份制规范改造,拟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实施企业名牌战略等项目;
  (五)重点扶持具有专业特色、发展前景较好的特色产业集群,市确定的重点乡镇工业集中区,销售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乡镇产业集聚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厂房及污染治理等项目;
  (六)经确认为乡镇产业集聚和产业集群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技术中心、测试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服务项目;
  (七)服务民营企业的各类培训项目、创业辅导、信息服务和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八)国家、省有关民营经济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
  (九)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扶持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采取定额贴息、补助和奖励三种方式: 
  (一)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二)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
  (三)奖励是对为本市民营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数额的现金奖励。
  第七条 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优先安排列入市重点支持的骨干民营企业;优先安排各类为民营经济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八条 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予以支持。
  第三章 申报工作程序
  第九条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申报的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方案和计划,并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生产型企业还需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工作程序:
  (一)公告。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发展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拟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申报。各辖市、区按照本办法,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
  (三)评审。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辖市、区上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并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四)下达。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总量和专家评审的意见,确定支持的项目,联合下达“常州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专项资金下拨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各辖市、区也应配套相应资金。项目单位凭资金计划与当地财政部门衔接落实专项资金,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一月底前向辖市、区报告本企业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等。各辖市、区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报告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专项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十五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进行,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应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报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除国有控股、集体控股和外资控股企业以外的各种类型的企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