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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

时间:2024-05-20 22:35: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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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

京政发〔2007〕3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按照统筹城乡的要求,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且不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按照本办法,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以下简称老年保障待遇)。

  本办法所称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是指: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退职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三)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

  (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每人每月享受200元的老年保障待遇。待遇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申请人员情况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经社会保障事务所公示无异议的,由社会保障事务所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第五条 符合享受老年保障待遇条件的人员,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享受老年保障待遇。

  第六条 享受老年保障待遇人员在享受老年保障待遇期间失去享受条件的,自次月起停发老年保障待遇。

  第七条 建立老年保障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制度。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区(县)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对享受老年保障待遇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第八条 支付老年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市财政资金根据区(县)功能定位,向远郊山区(县)适度倾斜。老年保障待遇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老年保障待遇资金应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共同负责辖区内老年保障工作。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协调解决。



上海市有序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市经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有序用电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用电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市电力公司、各区经委(工委)、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市级开发区: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年本市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17号)的精神,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个坚持,三个确保”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做好本市有序用电管理工作,现将市经委组织制定的《上海市有序用电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有序用电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为确保上海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在电力供需不平衡情况下,坚持限电不拉电,确保市民用电不受影响,确保重点企业生产需要,确保城市生产生活正常有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序用电,是指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用电管理,改变用户用电方式,采取错峰、避峰、轮休、让电、负控限电等一系列措施,避免无计划拉闸限电,规范用电秩序,将季节性、时段性电力供需矛盾给社会和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第三条 有序用电由各级政府和有关政府部门主导及推动,充分调动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和配合。
第四条 凡本市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有序用电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用电协调小组。市经委和有关委办局以及市电力公司等单位参加,负责本市有序用电的协调和推进工作。市用电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经委。
第六条 市用电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参与全市有序用电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经委负责全市有序用电总体方案的制定和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 市电力公司是全市有序用电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依据全市有序用电总体方案,严格遵循“有多少、供多少,缺多少、限多少”的原则编制预案和落实有序用电管理的各项措施。
第九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和控股(集团)公司协调、推进和调控本地区、本系统内有序用电工作的日常管理,制订相应的工作措施,检查督促辖区内有序用电措施的落实。

第三章 有序用电管理

第十条 有序用电工作要与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和环保政策相结合、相协调,并与改善上海投资环境、改善职工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与社会稳定相结合。
第十一条 市用电协调小组根据本市电力供应、市外购电和上海用电负荷预测及变化情况,制定《上海市有序用电工作总体方案》。市经委和市电力公司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路”的原则,针对不同情况,确定实施有序用电的基本预案、高温(寒冷)期预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市电力公司在各区政府、开发区和控股(集团)公司配合协调下,将各级预案具体编制到各企业,并将确定的预案书面通知到各相关企业。
第十三条 按照分级实施的原则,在本市进入冬夏用电高峰期间,即开始实施基本预案;随着气温上升(下降),用电需求不断增加、电力缺口不断增大的趋势,实施高温(寒冷)期预案;当电网出现紧张状况时,将启动紧急预案以确保上海电网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市电力公司在有序用电管理工作中,应主动帮助电力用户制定和落实有序用电的各项措施和应急措施,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将上海的用电情况通过相关途径告知电力用户。同时,加强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电力用户要结合自己的生产情况积极执行有序用电的各项措施,并做好本企业的电力紧急预案。增强节电意识,积极采用高效节电技术和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减少电力消耗。

第四章 检查落实

第十六条 市电力公司应严格按照已确定的有序用电各项预案措施开展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市电力公司应加强与各区政府、开发区和控股集团公司信息沟通,在日常检查中及时纠正企业违反有序用电的行为。对于已安装用电负荷管理装置的企业,将通过投入相应的控制方式来加强有序用电措施的执行力度。
第十八条 市电力公司在检查中发现不执行有序用电措施的企业,应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出具《违反有序用电通知单》;对拒不改正的的企业,发出《中止供电通知单》,在《中止供电通知单》到达的次日若仍未改正的,则中止供电直到改正为止。中止供电所造成的后果,由该企业自己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

劳动部


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发展我国职业技术培训事业,提高劳动者素质,必须加强职业技术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当前,职业技术培训教师数量不足(尤其是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素质偏低、结构不合理的
状况很突出。全国技工学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缺编50%以上,现有实习指导教师中,具有
大专以上学历的仅占10%左右,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不到15%,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仅占3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和担任讲师职务的各占30%左右,
高级讲师不到5%;企业职工培训的专职教师二十多万人,绝大多数为文化、技术理论课教
师,不能适应开展岗位培训的需要;就业训练中心一千六百多所,仅有专职教师一千五百人。
这种状况说明,如不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师资培养、提高问题,势必阻碍职业技术培训事业的
进一步发展。建设一支素质优良、适应需要的师资队伍,是发展职业技术培训事业的战略性
措施。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业技术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

根据以技能培训为主的特点和不同行业、专业(工种)的实际情况,技工学校要在加强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同时,逐步建立一支既能指导技术操作又能讲授专业(工
艺)理论,专业技术课与生产实习课一体化的新型师资队伍;企业培训中心和就业训练中心
要逐步建立一支适应岗位技术(业务)培训需要的既懂专业又懂管理,以专职教师为骨干,
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

五年内,全国各类技工学校,要按劳人培(1986)9号文《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
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配齐专职教师;文化、技术理论基础课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的应达到45%以上,讲师应达到40%以上,高级讲师应达到10%左右,技术理论基础课教
师应争取掌握某一工种的操作技能;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实际操作技能必须具备中级工(五级
工)以上水平,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应达到25%以上,一级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应达到
20%以上。企业培训中心和就业训练中心,要在稳定、提高现有专职教师队伍的基础上,
充实专业技术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安排,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培
养师资的规划。

二、加强后备师资的培养

1、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师资培训基地,单独办或联合办职业技术师
范院校、专科学校、进修院校或培训中心,也可以委托普通高等院校开办师资班,培养技术
后备师资。

2、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从高级技工或技师培训班、技工学校优秀毕业生中选择一部分
人,经过教育理论、生产实习教学法以及有关企业管理知识培训后,充实生产实习指导教师
队伍。

3、各地区、各部门每年可以从普通师范院校及理工科院校选择毕业生或从有关单位调
剂一部分专业对口的工程技术人员,充实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队伍。

4、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的主要培养目标是,培养既能讲授专业(工艺)理论课又能
指导生产实习操作的一体化的新型教师。为此,应加快教学改革,尽快总结出一套培养生产
实习指导教师的教学文件、办法和教学工作经验,争取办成全国职业技术师资培训和进修工
作的中心。

三、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在职教师

1、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职业技术师范院校、技工教师进修
院校、企业职工大学、业余大学和普通高等院校,办好师资班;根据劳培字(1988)2
号文《关于试行(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制度的实施意见》,举办《职业技术培训教
师专业证书》教学班,也可以举办教育理论及企业管理知识培训班和外语强化班等,培训在
职教师。

2、各类高级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和有条件的技工学校以及企业培训中心,可以通过高级
技工培训班,对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进行本工种高级工技术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3、各级技工培训教研室、技工学校、企业培训中心和就业训练中心,应积极开展教学
研究活动,组织观摩教学和新技术、新工艺、先进教学法的讲座,广泛交流教学经验,并采
取互教互学、以老带新等方式,积极帮助青年教师提高业务能力,适应教学需要。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实行有关政策

1、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治上关心教师进步,提高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责任感
和自觉性;要开展优秀教师的表彰宣传活动,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提高教师社会地位,
积极地在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同时,每年要为教师办几件好事和实事。组织安排好教师休
假疗养等活动。

2、各地区、各部门应认真做好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注意总结经验,逐步使这
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企业培训中心和就业训练中心,可参照《技工学校教师试行条例》,
做好专职教师的职务聘任工作。

3、对一九六六年底前从事生产实习教学工作(含本工种工作),因不具备规定的学历
而没有被聘任为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的,可在编制定员内实行技师聘任制,享受技师职务津贴
和有关福利待遇。具体考核标准和评聘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劳动人
事厅),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资司(局)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

各地区、各部门要重视师资培训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转变鄙薄职业技术培
训工作的陈腐观念,采取可行措施,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建设一支数量足、质量高、结构合
理的职业技术培训师资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