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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21:56: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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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中法[2008]238号


全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南京高新和新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并已于2008年8月7日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2008年8月18日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文件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发文单位联系。



附件:《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公正、高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现就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中的若干程序和实体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诉人所诉被诉人主体不在本委管辖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依此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因仲裁委员会的上述理由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文)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所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或应当审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应受理。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原则上应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诉人的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具有法定事由,一般包括超过申诉时效,或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或不属于该委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以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或找不到被诉人等为由扩大不予受理的事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进行申诉前调解,如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当事人正式提出仲裁申请前给予不超过15日的调解期限。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仲裁委员会超过5日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其仲裁申请时间的凭证,包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申请回执单、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和终止审查确认书等。

上述“5日”应指5个工作日,自仲裁委员会正式收件立案的次日起计算;案前调解的,自15日的调解期届满次日起计算。

第五条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和裁决尚未作出的确认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应当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如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委托鉴定以及其他应当中止仲裁期间的情形出现,裁决期限中止计算。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化立案审查,并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案规定时,方可予以受理。

第六条 自2008年5月1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年申诉时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6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仲裁裁决后,如一方当事人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未起诉,不能以此认为未起诉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人民法院应贯彻全面审理的原则,对被告的抗辩亦应进行审理。当事人在一审增加诉讼请求的,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文第六条的规定,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当事人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应不予审理。

第八条 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用人单位在仲裁委员会仲裁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交或拒不提交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决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的,该用人单位在人民法院诉讼阶段首次提交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不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九条 在同一案件裁决结果中既有终局裁决事项,也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委员会可在同一份裁决文书中表述,但终局裁决事项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应分开表述,分别注明属性,并告知当事人与之相对应的诉权及行使该诉权的期限。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裁终局裁决的主体条件仅限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情形。对于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或者用人单位提出反申请的,不适用一裁终局的规定。

只有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仅限于用人单位。仲裁裁决被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可以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用人单位撤销申请的,仲裁裁决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已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

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系指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的数额,且不包括仲裁审理期间内新增加的费用。

第十三条 劳动仲裁的申诉人与被诉人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并案审理。当事人地位列名为“原告(被告)”、“被告(原告)”。如立案时已存在两个案号,则以先立案案号为准,后立案的案号应予撤销。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第十五条 劳动者的请求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所规定范围内的加付赔偿金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

第十六条 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和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有关工资、加班工资、工伤保险待遇等纠纷,人民法院可以视具体情况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作出实体判决。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已从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获得赔偿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但下列情况用人单位仍应支付:

(一)劳动者在与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因自身过错承担责任,未获赔付的部分。

(二)因劳动者未参加工伤保险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未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三)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前提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第十八条 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的劳动者,不受实际工作年限或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限制,其享受的医疗期均为24个月。医疗期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十九条 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的有关借款、差旅费用报销等争议,属于劳动合同争议的范畴。但与工作无关、纯为个人生活事务等发生的借款,应按普通民事案件处理。

第二十条 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无法获得工伤认定的,仍可以以普通民事案件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请求。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造成工伤认定机会的丧失其没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但该申请通常是由当事人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不中止审理。复查鉴定与先前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一致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当以新证据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损失的,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当受理。

劳动者要求变更参保地、增保险种、纠正费基费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对补缴社会保险的期限,如劳动者系在《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实施前进入用人单位的,补缴期限统一自2004年2月1日起。该期限适用于各类合法的劳动用工主体。当事人自愿补交该期限前的社会保险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所列明引用的法条应当遵循先实体法后程序法、先上位法后下位法的原则。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列明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适用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党委政府文件不在裁判文书中作为法律援引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案件裁审的质量与效率,一审法院应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对拖欠工资、保险待遇等纠纷,劳动者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原则上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同时,要加大先予执行力度,鼓励仲裁部门先行裁决。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供全市两级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如本意见与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 王正伟
2007年12月1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和管理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了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学技术等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等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消)雨雪、防雹、防霜、消雾、森林草原防(灭)火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统一指挥人工影响天气活动。



  第五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

  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安监、民航、电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的能力和效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指导本地区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八条 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益性人工影响天气计划所需事业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和作业专项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实施飞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经费以及宁南山区八县和红寺堡开发区发射的炮弹、火箭弹所需费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其他市县和有关农场发射的炮弹、火箭弹所需费用由自治区和市县财政以及有关农场各负担一半。

  市县和有关农场利用高射炮、火箭装置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经费以及指挥和作业人员(以下统称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和有关农场负担。



  第十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和当地防灾减灾、生态环境建设、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需要,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交通、通讯、人口密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提出布局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依法确定。

  经确定的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站(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须按原程序重新确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全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需要,按照下列规定,设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以下简称作业组织):

  (一)自治区设立飞机作业组织,负责实施全区飞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设立所属乡(镇)固定作业站(点)的作业组织,组织实施固定作业站(点)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三)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设立流动作业点的作业组织,组织实施各流动作业点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四)各有关农场负责设立本农场范围内固定作业站(点)的作业组织,组织实施固定作业站(点)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三条 作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并符合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人数;

  (三)有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及炮弹库、火箭库等基础设施,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四)具有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和飞行管制部门保持联系的通信工具;

  (五)具有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及业务规范;

  (六)符合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对作业组织和作业人员实行资质和资格认定制度。

  作业组织和作业人员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证》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质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单位法人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作业人员简表、学历证书和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作业设备清单及合格证;

  (五)各项制度目录。



  第十六条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质,可以向当地县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作业组织也可以直接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向作业组织发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质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向作业组织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培训,熟练掌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业务规范,安全规定和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



  第十八条 申请作业人员资格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证明;

  (三)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培训考核合格证。



  第十九条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可以向当地县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县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内完成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质证》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

  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或资格的作业组织和作业人员,应当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质证》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满前,对符合条件,未发生过作业安全事故的,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或发生过严重作业安全事故的,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名单,由所在地的县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作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实施作业:

  (一)有适当的天气条件和作业时机;

  (二)得到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的批准;

  (三)避开人口稠密区;

  (四)指挥系统健全,通信系统畅通;

  (五)作业人员均已到位;

  (六)作业装置完好,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十三条 作业组织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作业时,应当按照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程序,向有作业指挥权限的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中心提出空域和作业时限申请,由指挥中心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指挥中心接到飞行管制部门的决定和通知后,方可指挥作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宁夏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中心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



  第二十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中心的指挥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宁夏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中心负责全区飞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本自治区境内37°N以北高射炮、火箭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挥协调;

  (二)固原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中心负责本自治区境内37°N以南高射炮、火箭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挥协调。



  第二十五条 作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在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内进行,并接受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作业安全。作业组织在作业过程中,收到指挥中心发出的停止指令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作业结束后,作业组织应当及时向有关指挥中心报告,并做好空域申请记录以备核查。



  第二十六条 作业地气象台站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探测资料、情报、预报。

  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作业组织在确保完成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益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用户要求,依法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有偿专项服务,但用户须向所在地县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作业组织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在作业前进行检查。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作业安全。作业中发生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

  作业组织应当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条 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引发有关权益纠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调查和鉴定,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试验使用的专用设备,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购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第三十二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不得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禁止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或者个人。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三十三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专用设备,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禁止使用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第三十四条 作业组织应当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时段、方位、高度、工具、弹药种类及用量,作业空域的批复和执行情况如实记录,并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及时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 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环境规定范围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响的活动,不得侵占作业场地,不得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装备及相关设备。



  第三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的运输、存储、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由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需要调运时,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现场的炮弹、火箭弹的安全管理由作业组织负责,防止丢失、被盗。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三)擅自购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或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或者个人的;

  (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或者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作业组织使用未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或者使用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组织资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作业中造成安全事故或瞒报、谎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的,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自治区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1990]110号)同时废止。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会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会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乌海政办字〔2005〕51号)

厅机关各科室、所属各部门: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务工作规则》和《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工作规范》已经政府办公厅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会务工作规则

一、为实现办公厅会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及相关的会议制度,制定本规则。
二、会议承办人员应熟练掌握会务工作知识,熟悉办会程序和有关规定,且有独立承办会议的能力,在参与全市性大型会议组织工作时能够胜任承担的工作。
三、会议承办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熟悉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规定和当前的工作重点。
四、会议承办人员应具备严谨、周密、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在实际工作中既要遵循领导意图,又要善于思考、勇于创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业务水平。
五、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市长专题会议以及政府办公厅党组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厅主任办公会议,由科书一科直接承办。
六、市人民政府召开的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决定事项以及动员部署工作的全市性大型会议,全市规模的表彰会议;举行重要的会见、会谈活动,经贸洽谈,以及市政府领导集体性的政务活动等,由秘书一科直接承办。如有需要可和有关部门共同承办。
各部门、各单位申报的由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按照规定程序
进行审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召开的会议,由各部门、各单位承办,秘书一科负责指导。
七、自治区领导及自治区有关厅局领导来我市考察调研工作的有关会议服务工作,市领导参加自治区党委、政府会议的会务联络工作,由秘书一科承办。
八、会务工作程序:
1、会议组织方案的拟定。会议组织方案的内容包括:召开会议的依据、目的、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会议的领导和会议规模、会议议程或活动安排以及会务工作机构、工作分工等。
会议组织方案由分管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批。重大活动的组织方案,须经政府秘书长审核,如有需要呈政府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经审批同意的会议组织方案要提前印发有关领导和部门。
2、会务准备。会议组织方案一经批准,即逐一落实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起草发布会议通知,准备会场和会议材料,落实出席会议的领导名单和其他与会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名单。
3、起草和发布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分为网上发布、书面通知和口头通知三种形式。网上发布以市政府信息内网会议通知系统为传输途径,书面通知以“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通知”形式发出,口头通知用电话下达。如有特殊情况,取消会议更改时间、地点时,要按照原通知的送达范围及时发布变更通知。
4、布置会场。秘书一科工作人员要在会前根据会议类型和会议规模布置会场,悬挂会标,调试音响设备,做好录音准备,安排主席台座次,排布会场席次。
5、准备会议材料。会务工作人员要根据需要准备会议文件,统一格式印制,并在会前发给与会人员。
6、会前检查和会议签到。秘书一科工作人员应在会前半小时到达会场,逐项检查会场布置情况,组织与会人员签到,分发会议文件,提醒、催促与会人员按时到会,统计参会人员出(缺)席情况,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7、会议记录和录音。各种会议都要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录音,会议记录和录音人员要及时整理会议记录和录音,以便查对。
九、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领导批示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要应全面、完整地反映会议决定精神,准确记载议定事项,用词得当,数字准确,文字精练,格式统一。
十、会议纪要由会议记录人员负责起草,按照办公厅文件办理程序进行审核、签发。涉及问题比较复杂、不易把握的,应提请领导批示转请有关部门、单位签注意见。
十一、会议纪要发放范围:市委各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以及出(列)席会议的单位、会议内容涉及单位、办公厅各有关科室。
十二、各种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记录、签到单、会议材料、会议纪要等,会后应及时装订立卷,年终集中交档案室归档。


承办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提高市人民政府会议质量和水平,实现会议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承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市长专题会议、全市性会议和电视电话会议工作规范。

乌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范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具体会务工作由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一科负责。
一、会议审批
办公厅综合科应根据领导意图在会议召开前一周,对有关事项提出拟办意见,经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市长审批。
二、与会范围
出席人员范围: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
列席人员范围:各区区长,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政府直属机构和驻市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需要召开全体扩大会议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会议内容提出扩大出席名单,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定。
邀请人员范围: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有关部门及军分区、中级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团委、妇联、各民族党派、各新闻单位负责人。
旁听人员范围:市政府办公厅各科室负责人。
具体的与会范围名单由办公厅综合科根据会议内容需要提出,报经办公厅分管副主任、政府秘书长审定。
三、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事项;
2、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有关重要情况,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4、讨论需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确定议题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
五、会务准备
全体会议的会务准备工作,由办公厅综合科、秘一书科负责。
1、收集、印制会议材料
经领导审定的会议材料,由办公厅综合科通知有关部门按时间、份数、格式等要求进行印制,并适时收集、分发。
2、印发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一般应在开会前3天在乌海办公业务网上发布,特殊情况也可采取纸质或电话通知的办法。会议通知应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并要求与会人员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书面会议通知、电话通知由办公厅秘书一科负责。
3、落实会场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安排在市党政大楼一楼会议厅举行。
办公厅秘书一科应在开会的前2天通知会议厅管理人员,共同做好会场布置和会前各项准备工作。
六、会场服务
会场服务工作由办公厅秘书一科、会议厅管理人员共同负责。
1、会场检查和会议签到。
会议承办人员要在会前1小时到达会场,根据领导出席情况安排主席台座次,摆放名签和会议材料,检查会标,以及扩音、录音等设备的准备情况,负责会议签到。会务人员要根据签到情况及时统计出席人数,并在会前报告会议主持人。会议厅管理人员应在会前10分钟开启移动电话信号屏蔽器,会后立即关闭,并做好其他相关服务工作。
2、会议扩音、录音。
会议厅管理人员按要求做好 会议扩音、录音工作,确保扩音、录音质量。会议承办人员应在会前将会议日程、录音磁带交给会议厅管理人员。
3、会场照应。
会议承办人员负责安排、引导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处理领导临时交办事项,传呼重要电话等。会场照应要做到细心、严谨,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
七、新闻报道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通知各新闻单位到会采访,秘书一科负责落实。新闻稿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其他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定。
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八、会后落实
1、拟制会议纪要。
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办公厅综合科负责草拟,由办公厅副主任审核,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签发。
2、整理会议录音。
会议录音由有关人员在会后一周内整理完毕,并经有关领导审阅后印发或归档。
3、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政府全体会议明确需要落实的重要决定事项,由办公厅督查室列入督查范围,实施专项督查。
4、会议资料归档。
办公厅秘书一科负责在会后及时汇总整理会议的全部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出席人员名单、签到单、会议文件、会议录音整理稿等,并按要求归档。

乌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具体时间按会议通知确定。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具体会务工作由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一科负责。
一、会议审批
办公厅综合科应根据领导意图在会议召开前一周,对有关事项提出拟办意见,经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市长审批。
二、与会范围
出席人员范围:市政府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
固定列席人员: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纪检组长、市政府调研室主任、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根据议题的内容,可增加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具体名单由秘书长确定。列席会议单位的负责同志一般不带助手,因特殊情况需带助手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征求秘书长同意。
三、主要内容
1、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市级财政预算;
2、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和有关议案;
3、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讨论审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长远性问题;
5、通报或听取全国、自治区性质的会议精神、重要出国访问和考察情况;
6、讨论通过需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确定议题
1、确定议题。
需列入常务会议的议题,从以下三个方面收集:一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批示。二是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专题会议的讨论意见提出。三是各区、各部门请示事项并经政府秘书长审核同意提出。
议题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或事先需进一步协调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委托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分管副市长或政府秘书长签署意见,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定。
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文件,一般控制在3000字以内。
2、收集材料。
办公厅综合科在收到审定议题的批示后,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单位按要求提交议题材料。
具体要求包括提交材料的时间、份数、格式及必要的背景材料等。
五、会务准备
常务会议的会务准备工作,由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一科负责。
1、落实会场。
政府常务会议安排在市政府二楼第一会议室召开。办公厅秘书一科一般应在开会前1天检查会场,调试扩音、录音等设备,通知工作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的准备工作。
如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秘书一科应及时通知各参会单位。
2、印发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的起草、送审、送签、缮印、 发布由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一科负责。发给政府和政府办公厅领导的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要在印出会议通知的第一时间内送达;发给有关部门、单位的会议通知一般应在开会前1天在乌海办公业务网上发布,特殊情况也可采取纸质或电话通知的办法。会议通知应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并要求与会人员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书面会议通知一般由办公厅秘书一科负责交换分发。电话通知由办公厅秘书一科负责。
3、提前发送材料。
常务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厅综合科负责在开会前一天分发会议出席人员和固定列席人员,以便提前熟悉研究内容,缩短会议时间。常务会议文件、材料原则上在会后收回,交市府办机要部门处理。
六、新闻报道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通知各新闻单位到会采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由秘书一科负责落实。新闻稿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其他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定。
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七、会场服务
会场服务工作由办公厅秘书一科负责。
1、会场检查。
办公厅负责会议的人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到达会场,根据领导同志出席情况和列席人员情况,安排座位、摆放名签和会议材料。工作人员应在会前10分钟开启移动电话信号屏蔽器,会后立即关闭,并做好其他相关服务工作。
2、会议签到。
会议承办人员要在会前半小时到达会场,负责会议签到。并根据研究议题的时间,安排候会顺序。同时将参会人员签到情况报告秘书长或会议主持人。
3、会场照应。
会议承办人员负责安排、引导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处理领导临时交办事项,传呼重要电话等。会场照应要做到细心、严谨,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
4、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综合科负责。
八、会后落实
1、拟制会议纪要。
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办公厅综合科负责草拟,按有关规则送审签发。
2、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政府常务会议明确需要落实的重要决定事项,由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列入督查范围,实施专项督查。
3、会议资料归档。
办公厅综合科负责在会后及时汇总整理会议的全部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出席人员名单、签到单、会议文件、会议录音整理稿等,并按归档要求在年底移交办公厅秘书一科。

乌海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工作规范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具体会务工作由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一科负责。
一、会议审批
办公厅综合科应根据领导意图在会议召开前两天,对有关事项提出拟办意见,经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市长审批。
二、与会范围
出席人员范围:市长、有关副市长,秘书长、有关市长助理组成。
根据需要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及区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主要内容
市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具体包括:
1、研究决定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2、听取各区、部门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
3、讨论研究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4、审议超预算收入安排意见;
5、研究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
6、讨论研究市长或副市长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项或工作。
四、确定议题
1、提出议题。
(1)根据市长或副市长的批示意见提出;
(2)根据政府常务会议、市长碰头会议或政府专题会议的讨论意见提出;
(3)根据各部门、各区政府请示事项并经政府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提出;
(4)根据日常工作实际需要提出。
2、收集议题和材料。
办公厅综合科负责收集议题。议题经政府秘书长审核同意后,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单位按要求提交会议材料。具体要求包括提交材料的时间、份数、格式和必要的背景材料等。
五、会务准备
1、落实会场。
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一般安排在三楼第三会议室召开。办公厅秘书一科一般应在开会前半天,通知工作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的准备工作。
2、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由办公厅综合科负责。会议通知应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并要求与会人员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书面会议通知文件一般由办公厅秘书一科负责分发。
3、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综合科负责。
六、会后落实
1、拟制会议纪要。
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办公厅综合科负责草拟,按有关规定送审签发。
2、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明确需要落实的重要决定事项,由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列入督查范围,实施专项督查。
3、会议资料归档。
办公厅综合科负责在会后及时汇总整理会议的全部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出席人员名单、签到单、会议文件、会议录音整理稿等,并按归档要求在年底移交办公厅秘书一科。

乌海市人民政府碰头会议工作规范
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市人民政府市长碰头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具体会务工作由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一科负责。
一、与会范围
出席人员范围: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
根据需要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纪检组长、市政府调研室主任列席。
二、会议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在收到召开市长碰头会议的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出席会议的各位领导按要求参加会议。
三、主要内容
1、通报和沟通有关情况;
2、研究讨论紧急重大事项;
3、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临时研究的事项。
四、确定议题
1、提出议题。
(1)根据市长或副市长的批示意见提出;
(2)根据日常工作实际需要提出。
2、确定议题。
市长碰头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
3、收集材料。
市长碰头会议需要准备书面材料的,由综合科按领导意图提出具体要求,包括提交材料的时间、份数、格式和必要的背景材料等。
五、会务准备
1、市长碰头会议安排在市政府二楼第一会议召开。办公厅秘书一科一般应在开会前半天检查会场,调试扩音、录音等设备,通知工作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的准备工作。
2、如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秘书一科应及时通知各位领导及工作人员。
3、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综合科负责。

乌海市人民政府市长专题会议工作规范
市人民政府市长专题会议由副市长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
一、与会范围
出席专题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主要内容
1、研究处理副市长分管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2、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已经决定、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3、研究处理分管工作中重要活动和重大项目建设有关的协调实施事项;
4、研究某一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5、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6、研究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等重要会议的议题和意见;
7、其它需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的具体事项。
三、确定议题
1、提出议题。
(1)根据副市长的批示意见提出;
(2)根据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的决定、议定事项提出;
(3)根据各区、各部门请示事项并经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提出;
(4)根据日常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
2、收集议题和材料。
(1)办公厅相关政务科室及专项秘书负责收集专题会议的议题。
(2)议题及会议召开的时间经副市长审定后,由办公厅相关政务科室或专项秘书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单位按要求提交议题材料。具体要求包括时间、份数、格式和提交材料的背景材料。
四、会务准备
市长专题会议的会务准备工作由有关科室和领导交办的人员负责
1、落实会场。
负责会议的人员应在会前半天通知会务工作人员做好会场准备和服务工作。
如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会议负责人员应及时通知各参会单位。
2、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一般应在开会前半天电话通知参加会议的各区和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会议通知应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并要求与会人员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3、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相对应政务科室和专项秘书负责。
五、会后落实
1、拟制会议纪要。
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办公厅秘书二科或秘书三科负责草拟,按有关规定送审签发。
2、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明确需要落实的重要决定事项,由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列入督查范围,实施专项督查。
3、会议资料归档。
办公厅综合科负责在会后及时汇总整理会议的全部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出席人员名单、签到单、会议文件、会议录音整理稿等,并按归档要求在年底移交办公厅秘书一科。

乌海市人民政府全市性会议工作规范

市人民政府全市性会工作会议(包括现场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全市性工作会议)主要指市人民政府召开的部署重要工作的会议。由市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召开,市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出席并讲话。视具体情况由市政府副市长或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全市性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具体会务工作由部门主办、政府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一科指导,相关科室人员配合。
一、会议方案的拟订与送审
全市性工作会议的会议方案由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会议方案主要是对会前准备、会间安排、会后处理事项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具体分工和操作意见。基本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内容、日程安排、参会人员范围、会议文件等。
承办方案的送审程序:
1、市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出席的会议,由部门呈报政府办公厅,由秘书一科送分管秘书长阅核后报政府秘书长审定。
二、会务准备
全市性会议的会务准备工作,由部门、政府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一科负责。
1、印发会议通知。
全市性工作会议的会议通知初稿由有关部门草拟,由政府办公厅对应政务科室核改,报分管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核,政府秘书长签发。以市委、政府名义联合召开的会议,会议通知经政府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审核后印发。
发给有关部门、单位的会议通知一般应在开会前3天在乌海办公业务网上发布,特殊情况也可采取纸质或电话通知的办法。会议通知应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并要求与会人员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书面会议通知一般由办公厅秘书一科文件交换站负责交换分发。
2、落实布置会场。
会场根据部门的决定确定在什么地方召开。会议名称、会标、主席台座次安排、会场台型、调试音响、录音等设备等由部门负责主办,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指导,相关科室人员配合。
三、新闻报道
市政府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通知各新闻单位到会采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由秘书一科负责落实。新闻稿由市政府秘书长或政府秘书长委托其他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四、会场服务
会场服务工作由部门负责、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指导。
1、会场检查和会议签到。
会议承办人员要在会前半小时到达会场,摆放座签和会议材料,检查会标,以及扩音、录音等设备的准备情况,负责会议签到。工作人员应在会前10分钟开启移动电话信号屏蔽器,会后立即关闭,并做好其他相关服务工作。
2、会场照应。
会议承办人员负责安排、引导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处理领导临时交办事项,传呼重要电话等。会场照应要做到细心、严谨,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

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工作规范
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并要求盟市设分会场的全区电视电话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自治区厅局召开的要盟市设分会场的电视电话会议,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会务工作由政府办公厅和相关部门负责。
一、会议通知
1、收到自治区政府召开全区电视电话会议通知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应立即填写《乌海市人民政府传真电报传阅单》按来文要求呈秘书长阅批,呈相关副市长阅定。
2、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根据领导审批意见,按照会议要求电话通知参会单位,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参会人员范围。
3、自治区厅局召开的全区电视电话会议,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按来文要求呈秘书长阅批,呈相关市长阅知后,由综合科或秘书二科、秘书三科立即转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负责通知会议和会务工作。
4、自治区政府召开全区电视电话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求是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参会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科或秘书二科、秘书三科按分工具体负责会务工作。
5、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按照会议要求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参加会议领导名单。
二、会务工作
会议承办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达会场,承担下列会场服务工作:
1、安排主席台座次,摆放座签,如果会议要求悬挂会标的,应提前悬挂会标。
2、负责会议签到,统计与会人员到会情况并及时报告会议主持人。
3、如果会议要求录音的,应提前做好录音准备工作,安排录音。
4、引导市政府领导候会、入场。
5、检查乌达区、海南区分会场到会情况。
三、新闻报道
全区电视电话会议如果需要进行新闻报道的,由秘书长或分管秘书长确定。新闻记者由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负责通知并落实,新闻稿由市政府秘书长或政府秘书长委托其他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定。
四、会后落实
1、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二科、秘书三科应负责将会议精神传达给缺席单位。如自治区召开的会议,要求反馈参会情况或会议精神落实情况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二科、秘书三科分别负责反馈。
2、全区电视电话会议明确需要落实的重要决定事项,由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列入督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