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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16 09:26: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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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政法发[2009]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结合交通运输实际贯彻落实中央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揽子计划,现印发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今年4月中旬,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了一季度经济形势,研究部署了下一阶段经济工作。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一季度经济形势汇报》。去年下半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形势的急剧变化,党中央、国务院及时采取了一系列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的重大决策措施,近期又批准了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目前,这些决策和举措已初见成效。今年一季度,交通运输经济运行态势显现出一些新的积极变化,交通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公路、水路客货运输量、港口货物吞吐量和货类水运价格下降趋势有所减缓。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国际金融危机还在发展和蔓延,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外部环境还十分严峻,对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影响还在加深,航运企业全面亏损,港口生产主要指标下滑,公路货流量减少,货车报停和船舶停航比例还比较高,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安全风险加大。因此,既要认识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面和长期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坚定做好各项工作的信心;又要充分估计面临的严峻形势,密切关注形势变化,绝不能盲目乐观、掉以轻心,把困难和风险看得重一些,把政策举措准备得充分一些。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交通运输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思想,坚定信心,突出重点,扎实工作,努力推动交通运输业平稳较快发展。一是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运输组织和运输市场监管,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发展。二是要根据交通经济运行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及时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衔接,用改革的办法破解交通运输发展难题,把克服当前困难和解决深层次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三是要抓住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契机,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建立符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律、有利于综合运输体系发展的体制机制。四是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调查研究,切实从交通运输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五是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把交通运输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平稳较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发展。一是继续加强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的督查,切实抓好配套资金到位、资金使用安全和工程建设质量,力争2009年、2010年全社会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2008年稳步增长,重点支持对加快形成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具有关键意义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加快国家高速公路网主骨架、省级连接线、瓶颈路段扩容改造,重点加强区域间的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改造,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切实把农村公路建成脱贫路、致富路、小康路、幸福路,做到路通、车通、人通、财通。三是积极推进内河航道特别是长江黄金水道、京杭运河及干线航道建设以及内河航电枢纽、对沿海港口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出海航道和防波堤等建设。四是加快实施国家公路运输枢纽规划,加大物流园区、中心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选择有条件城市开展示范工程。五是建立全国性公路、水路交通信息网络,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形成与完善。六是抓紧交通工程建设各环节的行政审批,尤其要抓紧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许可工作,为加快交通工程建设创造条件。
二、优化交通运输组织,提升行业竞争力和服务水平。一是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增强抵御风险能力;鼓励大型航运企业和与交通运输业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交叉持股,组成战略联盟。二是统筹城乡客运发展,大力发展旅游客运、快速客运和农村客运,建立方便快捷、满足不同层次出行需求、网络化运营的客运服务体系。三是加快集约化、专业化、网络化现代运输方式发展,积极推进多式联运、甩挂运输、集装箱运输、江海直达运输、特种货物运输、厢式货车运输以及重点物资的散装运输。四是加快发展城市配送、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等物流服务,鼓励传统运输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和实现物流延伸服务,逐步建立快速高效、无缝衔接的运输网络,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三、调整交通运力结构,引导运力合理发展。一是鼓励交通运输企业根据国家鼓励老旧车船报废更新和强制淘汰单壳油轮的政策,加速船舶、车辆更新。二是加快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三是加强运力宏观调控,控制新增运力,对实载率低于70%的客运线路,不批准新增运力。提高公路货运车辆的安全、节能环保准入标准,优化运力结构。四是适度调控中国籍国际航运船舶进入国内航运市场,严禁国外运输船舶变相进入国内航运市场。
四、加强和改进运输市场监管,营造公平、公正、规范的市场环境。一是强化执法监管,打击无序竞争、违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公平交易。二是促进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消除地方保护和制约运输一体化发展的相关制度及政策障碍,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三是推进交通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及通报制度,促进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四是继续加强车辆超限超载和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杜绝以罚代管等现象。五是深入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运输经营的行为,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六是进一步完善项目审批机制,规范项目审批行为,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构建交通运输行业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
五、推进节能减排,转变交通发展方式。一是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集约化发展理念作为编制各项交通运输发展战略与规划的主要原则,做好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研究和规划工作,优化交通基础设施的供给。二是贯彻落实《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建立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修订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在交通建设领域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三是以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限值标准为依据,尽快建立并实施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高耗油营运车辆提前退出运输市场经济补偿政策,组织开展高耗油营运车辆提前退出运输市场的试点,力争用5年时间,使在用营运车辆全部符合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四是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要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有条件的省会城市,适当提前城市公交车辆的报废期。五是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在部分城市推广使用以混合动力为主的节能和新能源公交车及出租汽车。六是推广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技术和经验,组织开展第三批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示范项目活动。
六、加强运输市场监测分析,完善运行预警和反应机制。一是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经济运行监测预警和反应机制,充实工作力量,完善监测手段。二是切实加强对交通运输市场的跟踪分析,以月为周期及时掌握运输生产动态、运力供求及运价变化走势等市场信息。三要在市场出现异常苗头时,能及时发出预警信号,采取适当应急措施,维护市场稳定。四是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建立信息互通和化解风险机制,积极争取财税、金融政策支持,维护大型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稳定,防范出现大面积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五是建立与交通运输企业、相关学会协会更加全面和直接的联系,密切关注企业受当前经济下行的影响程度,了解企业困难,听取企业建议,及时研究出台有效措施。六是研究建立应对燃油价格上涨和波动的长效机制,促进交通运输行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七、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一是加强行业法制建设,进一步梳理现行交通运输法规、政策、机制及标准规范,积极推进“废、改、立”工作,配合制订《航道法》、《公路保护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及修订《收费公路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加快完善促进综合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法规体系。二是以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以及税费改革为契机,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管理,强化市场监管,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创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律的体制机制。三是积极推动和深化公路、航道、港口、海事、救捞等重点领域的体制改革,巩固引航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按照大部门体制要求调整和优化组织结构。四是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农村公路建设、农村客货运输、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以及城市公共交通等原有政策的优惠力度不减。
  八、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全力维护行业稳定。一是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建立重特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能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开展好安全生产年活动,确保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二是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港口安保工作,加强对化学危险品运输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力度,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日常监管,做好航运企业封存船舶集中停靠及安全监管工作。三是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能力,开展营运客车安全标准研究,督促“三关一监督”制度落实。四是继续加强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对存在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齐、现场防护不达标等问题的项目坚决不准开工。对特殊、复杂的工程进行安全生产专项评估。五是认真梳理交通运输行业在政策方面存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及早研究工作意见,防止因政策不落实、不完善或制定出台政策时考虑不周,引发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六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重点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征稽人员、收费人员的转岗和安置工作。七是积极了解公路、水路运输相关人员的从业情况,帮助解决问题,树立信心,度过难关。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间转诊制度(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间转诊制度(试行)》的通知

深卫规〔2008〕4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深圳市医疗机构间转诊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我局医政处反馈。

深圳市卫生局
二○○八年四月七日

深圳市医疗机构间转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间转诊管理、保障转诊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市医疗机构间转诊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一)急危重症、诊断不明确患者,可从下级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轻微、恢复期或病情稳定的患者可由上级医疗机构向下级医疗机构转诊;

  (二)逐级就近转诊,辖区内转诊;

  (三)转出医疗机构事先与转入医疗机构联系沟通;

  (四)同级医疗机构、同类型医疗机构间不互相转诊;

  (五)专科医疗机构的本专科疑难危重急救患者不向综合医疗机构转诊。

  第三条 拟转诊时,须按首诊负责制原则,由门、急诊首诊医师或住院部主管医师报告门诊部或临床科室负责人,由门诊部或科室负责人提出,报医务科(非行政上班时间报医疗机构总值)同意,由医务科或医疗机构总值与转入医疗机构对应部门取得联系;转入医疗机构应派出相关科室主治以上医师及时前往会诊,决定是否需要转诊。具体要求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经过双方门诊部或临床科室之间事先以电话等方式联系沟通,并得到转入医疗机构门诊部或临床科室负责人以电话等方式确认可以转诊的,报告转入医疗机构医务科(或医疗机构总值)后即可简化上述程序直接转诊。

  第四条 经同意转诊的,转出医疗机构门、急诊首诊医师或住院部主管医师须写好门、急诊首诊病情记录或住院病历摘要,带齐相关资料,在转出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的护送下将患者送至转入医疗机构,进行详细交接并做好记录后方可离开。

  第五条 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急危重患者需要立即转诊的,转出医疗机构医务科或医疗机构总值须事先通知转入医疗机构对应部门,告知相关病情;转出医疗机构门、急诊首诊医师或住院部主管医师须写好门、急诊首诊病情记录或住院病历摘要,带齐相关资料,在确保患者安全的前提下,由专科或指定医师和护士护送将患者送至转入医疗机构,进行详细交接并做好记录后方可离开。转入医疗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做好接收准备,不得借故拒收患者。

  未设病房的专科医疗机构患者转诊可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六条 转出医疗机构应事先书面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等相关人员转诊的理由和注意事项、转诊途中可能会发生的意外情况等,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必要时转出医疗机构应做好途中抢救准备。

  第七条 市级综合医疗机构承担区级综合医疗机构和市属专科医疗机构患者的转诊并实行分片包干,市人民医院主要承担罗湖、龙岗、盐田区级综合医疗机构患者的转诊,市第二人民医院主要承担宝安(包括光明新区)、福田区级综合医疗机构患者的转诊,北大深圳医院主要承担南山、福田区级综合医疗机构患者的转诊。各区级综合医疗机构和区属专科医疗机构的心血管、儿科、妇科等患者还可向市属相应专科医疗机构转诊。

  区级综合医疗机构和区属专科医疗机构承担本区街道医疗机构、本区内社会举办医疗机构患者的转诊。

  街道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本区内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其他医疗机构患者的转诊。

  医疗机构双方签订双向转诊协议的,可越级、跨区转诊。

  第八条 急危重症孕产妇的转诊执行《深圳市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转诊制度(修订)》。

  第九条 市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接受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传染病患者的转诊。没有传染病患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患者时应当及时转诊。

  第十条 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接受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精神病患者的转诊。

  精神病患者合并严重躯体疾病时应当在综合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治疗躯体疾病,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同时协助精神科治疗,当躯体疾病治愈后再转至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 市、区级中医医疗机构接受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需要采用中医药手段、方法、措施进行诊治的患者转诊。

  第十二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接受辖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转诊。

  第十三条 各医疗机构对患者是否符合转诊条件应严格把关,本着对患者负责的态度,根据本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设备积极组织抢救治疗,严禁将本医疗机构有能力救治的患者以各种借口转送推诿给其他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 对不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将患者转诊或不及时会诊或以各种借口推诿、拒收患者的,医疗机构应按医院规章制度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后在系统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当事人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医疗机构对本制度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民政部关于检查对五保户生活安排情况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检查对五保户生活安排情况的通知
民政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党在农村经济政策的逐步落实,各地对五保户的供给赡养工作也越来越重视,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使多数五保户的生活得到了较好的照顾。但是,也还有一些地方对五保户的供给和照顾很不落实。现在秋收即将结束,寒冬将至。请你们尽快通知县民政部
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力量,抓紧时间,在严冬到来之前,对所属社队的五保户,逐户看望访问,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看看他们的口粮、衣被、住房、吃菜、用水、食盐、烧柴、照明、过冬取暖、治病,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照顾等项是否都有了妥善安排。发现问
题,同社队研究,采取措施,及时解决,使五保户的生活得到切实保证,安全过冬。
对五保户实行供给赡养,是党和政府的一项政策,也是农村社队的好传统,农民群众中的好风尚。保证这部分社员的生活,有利于计划生育,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促进四化建设,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协同有关方面做好这项工作。
请将看望访问五保户,检查对他们供给赡养的情况,于十一月底前汇综报民政部。



1981年10月13日